军转干:2014年军转干考试之民法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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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

3、规章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国家政策和习惯

二、民法的效力:

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1)法律不溯及既往(2)新法改废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要注意: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3、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二、民法的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

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扩张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

(2)限缩解释。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

(3)反面解释。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4)类推解释。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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