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附关
联法条+最全解读)
担保是民商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横跨《民法典》物权编、合
同编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民法典》编纂中,对物权法、担保法
等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与完善,可谓变化幅度最大的部分之一,给
我们的学习带来很大挑战。近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以
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正式出台,该解释对以往的担保法律、法规、
解释等进行了一次大幅度的修改、整合。解决很多争议问题的同时,
也因其内容的繁杂、琐碎、晦涩,引发了大家更大的学习焦虑。很多
情况下,该解释的一个条文对应了《民法典》多个条文,横跨物权编、
合同编;也有很多条文交叉对应《民法典》不同编、章、节的内容。
为帮助读者较快掌握担保法律制度,我们按照担保制度解释的顺序,
将《民法典》相应内容找出对照,并对重要知识点进行简明扼要解读。
01
担保制度解释第一条:
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
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
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
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注:传统的典型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等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的需要,民法典为此扩大了担保合同范围,增加规定了所有权保
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02
担保制度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
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
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
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
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
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
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
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从属性及无效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
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注:独立保函并非合同,而是单方承诺,其并不受民法典第682条规
制,故解释第2款作了除外规定。
03
担保制度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
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
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
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
支持。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
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
约定。
注:担保制度解释正式稿相较征求意见稿,将“担保责任履行违约金
约定”从无效改为“担保责任约定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
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
任范围内承担责任”,避免了一刀切式的无效。
04
担保制度解释第五条: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
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