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1982年全面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多年来,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修改,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发展。几乎每次修改宪法时,总有人对我国宪法序言及其法律效力提出这样或者那样的不同看法。例如,有的人认为,我国宪法不应当有序言。但事实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有序言的(只是有的叫序言、有的叫序文、有的叫前言等)。据一项对1997年前后的107个国家宪法有无序言的统计,其中有序言的宪法为79部,占73.8%;没有序言的宪法为28部,占26.2%。也有的人认为,我国宪法即使要有序言,写上寥寥数语即可,不必像现行宪法那样洋洋洒洒一千多字。其实,世界各国宪法序言有长有短,内容有繁有简,外国宪法序言最长者达一万多字,最短者几十个字,没有固定的模式。一个国家宪法写不写序言、序言写多少字,完全是由该国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社会等实际情况决定的,无论宪法有无序言或者序言有长有短,都无可厚非。
从世界宪法制度的整体情况来看,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各国的规定和实践不尽相同。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以1789年的《人权宣言》为序言;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以条文的形式,将有关的政治、经济、社会原则列入序言之中;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宣布“法国人民庄严宣布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以及为1946年宪法之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有关国家主权的原则”。到1971年7月16日,法国宪法委员会在关于自由结社案的判决中,承认“法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而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论,是围绕宪法序言是否具有“可诉性”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