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仁井田陞此书作为上海古籍出版社的《日本中国史研究译丛》之一出版时,译者原拟写一篇后记,对作者其人其书作一简介,以便读者,这也是海外学术专著的中译者应尽的义务,甚至责任。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后记未能如期完成,而译稿亟待付梓,为了不影响整个译丛的出版周期,拟定中的后记只好放弃,长期以来不免遗憾在心。本书此次被纳入同社的《海外汉学丛书》再版,除对译文校订一过外,终于有了机会补写这篇后记。
一
译者所学专业为中国古代史,研究时段为汉唐间,于中国法制史素无研习,本科、硕士期间第一外语亦为英语,而承乏汉译仁井田此书,实别有机缘,主要与两位先生有关。
读博期间,由于唐师只招了我一人,外语课之外(时无政治理论课),其他专业课程就是每周半天到先生书房受业,汇报读书进度、心得,请疑问难。先生兴之所至,往往谈及各种学术问题或学术史掌故,可能是针对我的知识结构,以评介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为多。唐师藏书中有大量日本同仁(及港台学者)的赠书,多为图书馆所无,唐师谈到某位日本学者,即命我从书架取出其论著,具体指授要义,有的还要我带回精读。
其二是日本的谷川道雄先生。1980年11月至次年3月,9—10月,唐先生先后应邀赴京都大学研究、讲学,出席学术会议、访问东京大学,此后三至九世纪研究所和日本同行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当时的京都历史学派,除了第二代代表人物、元老级权威宫崎市定之外,最活跃的是第三代人物川胜义雄、谷川道雄、砺波护、吉川中夫等先生,他们都是六朝隋唐史专家。其中川胜、谷川二氏所创“豪族共同体理论”,在国际汉学界影响极大,而中国学者却疏于了解。唐师给我开出的日本学者论著目录中,就包括川胜、谷川二氏的代表性著作,以及他们领导的日本中国中世史研究会所编论文集,书皆借自唐师,每本克日读毕归还,汇报心得后再借下一本。
博士三年级上学期(77级本科及研究生皆冬季毕业)末的一天——1987年6月3日,以谷川先生为首的日本六朝史学者代表团,和以唐先生为首的武汉大学历史系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师生,在武大共同举行了题为“地域社会在六朝政治文化上所起的作用”的学术讨论会。会上武大学者皆循资格依次发言,卢开万先生发言之后,唐先生突然指名要我发言。我当时提交了一篇长达15000余字的论文,题为《略评日本中国中世史研究会的共同体理论》,其中对谷川先生所论贵族之“轻财好施”、“自我规制”在克服阶级矛盾、维持共同体方面的作用,提出了质疑,谷川先生即刻作了答辩,双方往复论难竟持续了一个多小时。
此后译者在学术研究中得到谷川先生多方面的指教和关照,并在其倾力帮助下多次赴日研修、出席学术会议。谷川先生自称“中国历史是我的情人”,他正是带着满腔的挚爱,将自己的一生毫无保留地投入到了中国历史的研究中,通过与先生的长期交往,译者亲身感受到了他对中国的历史文化和这片土地上的人民的深情,领受到为学为人方面的无尽教益。
二
通常将仁井田氏的学术生涯分为二战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的重要成果是所谓“三大著”:《唐令拾遗》(1933)、《唐宋法律文书研究》(1937)、《支那身分法史》(1942),实际上还应加上前文提到的与牧野巽合撰的长文《〈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1931)。这些论著皆卷帙繁重,第1、3两种均过千页,第2种著作(857页)加上合撰论文(255页),亦过千页。1937年前出版的三种论著,是仁井田氏“上穷碧落下黄泉”罗掘法制史资料并精加考证的代表作,他在三种论著中大量利用日本古代律令以及敦煌文献中所保存的唐令佚文,以及就《唐律疏议》成书时代所作的文献学、版本学考察,使他被誉为唐宋法律文书研究的开创者。正是在法史资料上投入的巨大精力,取得的卓越创获,使他的研究成果得以超越时代的推移和法史研究范式的转换,而永葆其价值。
后一阶段实际上从1940年代前半即二战中仁井田氏协助满铁对中国华北地区进行调查开始,其重要成果有依据调查材料撰成的《中国的社会与行会》(1951)、《中国的农村家族》(1952),1959—1964年陆续分册出版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当然也包括拙译之《中国法制史》。如果说前一阶段三大著中的《支那身分法史》,已显示出仁井田氏从法史资料的开掘、考证,法典、制度的复原,转向法与社会的关系,即通过考察宋代宗族的经济基础、历史特质来把握中国社会的内部结构及其变化,那么后一阶段的前两种著作,则是将实地调查与历史文献相结合,解剖中国社会结构并把握其特征,从而带有显著的法社会学要素的成熟之作,极具原创性。多卷本《中国法制史研究》则是对以往论文形式成果的全面修订、分类整理、并不断加入新作的系统化集成,凡四巨册:刑法,土地法·取引(交易)法,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法与习惯·法与道德,3200余页。
作者指出,由于政治与伦理或者说公的关系和私的关系未曾分化,维护家父长权威的家族道德观念(孝)被原封不动地贯穿到政治理念之中,形成一种“整体性的权威主义”也就是所谓东方专制主义,作为社会“内部秩序的主要支柱”,社会结构和规范、道德意识也被赋予前近代社会结构的本质特征。无论家族内部的秩序问题,还是外部村社、行会的秩序问题,最终都指向“整体性”的权威秩序问题。从周末战国下至宋代,支撑权威主义的思想体系虽在不断发展、完善,但另一方面,抵抗和反对权威主义的学说也在不断发展,“而中国的变革,也将在对全部的传统权威的批判中通过构筑新的规范体系来完成”。因而作者对孟德斯鸠、黑格尔下至魏特夫等西方学者的东方社会理论,也就是东方社会被打上专制主义=奴隶制的永久烙印的停滞论,予以拒绝和批判,并在“再版序”和增订版中加以强调或重申,认为停滞论不仅不适合东方的过去,也不适合东方的现实状态。
以唐宋之际作为中国的“古代和中世的分界期”,是前田直典在二战后提出来的。战争中日本的中国史研究被政治裹挟,出现了所谓中国社会停滞的理论,认为中日两国分别代表停滞与进步,旨在为日本侵华战争寻求理论根据和目的合理性。二战后日本学术界在反省过去重建学问的过程中,在新的理论指导下克服东方(中国)停滞论,便成为首要的课题。新的理论主要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二战中受到严厉弹压、战后重新崛起并日益活跃的马克思主义以及自由主义的历史学家,在东京重新组建了“历史学研究会”,亦称东京学派(与主张宋代进入近世论的内藤湖南为首的京都学派相对立),1949年英年早逝的前田直典即属该学派的中坚。他提出的宋代进入中世论,相继得到了西岛定生在理论上、周藤吉之在实证上的进一步论证和发展,从法制史角度在理论和实证上为之提供了重要支撑的则是仁井田陞。
在仁井田氏的笔下,中国的“中世=封建”社会尽管不无特色,却是“从克服奴隶制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农奴制中产生出来的”,并被成功地组合到整个世界历史发展的序列中,从而与魏特夫笔下专制主义的、停滞的、特殊的“东方社会”类型,划清了界限。战后日本的中国史学界,占居主流地位的是从唯物史观的阶级关系出发批判以前的共同体理论,如岸本美绪所说,仁井田氏堪称当时中国史学界主流派的代表。池田温则称许仁井田氏“挺身为对亚洲、中国的再评价”,为“日本学问的再生而努力”,是构筑新学风的“先导者”。
值得指出的是,在战后对亚洲、中国的再评价中,日本的中国史研究者,特别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中“看到了中国充满希望和光明的未来”,认为这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之路,新中国就是战后日本应该学习的榜样”。1959年曾作为日本法律代表团成员访华的仁井田氏,也可以说是当时对新中国满怀希望和情感的日本学者的代表,他还在研究中把这种情感投注到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中。他自称对中国“中世=封建社会”的设定,“就是要对反封建斗争这个近代中国革命的前提作出科学的理解”,并在“增订版序”中说:“历史不仅仅存在于过去的岁月里,现在和未来也都将融入历史的发展中。我对历史的观察,是与现在联系在一起的,毋宁说是以现在为出发点而面向未来”;“实际上对中国的过去,是要联系新中国的变革也就是对过去的否定中,才能够理解的”。因此他在增订版中,增加了补章第三“土地改革法的成立和发展”、补章第四“新婚姻法的成立和发展”,从法律角度,对土地改革法及合作社、人民公社的利弊作了客观中肯的述评,对革命政府自江西根据地以来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所颁布的婚姻法在保障婚姻自由上的作用,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基于大量专题研究成果的此书,前期成果中的优长和特色也被带入到此书。比如他凭借深厚的法律文献学功底,在资料收集上的全面丰富,考据上的细密扎实;又比如比较法的视角,包括中西法史比较,东亚内部诸国法史比较,以及中国古代、中世法史的比较等。总之,深厚全面的先行专题研究基础,自出机杼的全新体系构筑,取精用宏的系统整合,以现在为出发点回溯历史、面向未来的现实关怀,都使此书成为仁井田氏的重要代表作,并将在中国前近代史研究者的书架上,在国际汉学学术史上,永久据有一席之地。
三
自2011年仁井田此书中译本初版以来,译者发现其中的误译或迻译失当之处为数不少,常觉如鲠在喉。这次再版,得以对全书校核一过,多有改订,尽管错误仍在所难免,毕竟减少了许多。日语和汉语共同拥有不少词汇和术语,但它们字面相同,意义上却有习焉不察的差异,若不注意则极易出错。如日语的“家族”是照译为“家族”还是译为“家庭”,须细心体察上下文才能作出判断。如此书第三章第二节节题“家父长权威和家内奴隶的家族”,原来即照录日文,现改订为“家父长权威和带有家庭奴隶性质的家庭成员”,始与原题及节中所述原义相符。又如日语中的“论理”,绝大多数情况下为西文“逻辑”(如英文logic)的对译,今日汉译如照录日文,则不免与原义有隔。类似情况在此次校订中体会尤其良深。
此书翻译过程中,每遇山重水复、疑难杂症之处,都要驰函求救于远在武汉大学的老友李少军教授,他总是拨冗及时作答,个别地方甚至亲自捉刀示范,他的指教总是使译者疑虑顿消,有妙手回春、柳暗花明之慨。初版译稿交付出版社后,责编王珺女史在文字表述和行文规范方面,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改正了原译中的不少失当甚至失误之处。仁井田此书所附文献,其中部分论著作者但称姓氏、职衔而无名讳,以示敬意。王编辑建议在姓氏之后括补其名字,以便读者,而且她还亲自查补了相当一部分作者的名字。在此谨向王女史深致谢忱。
由于“后记”体例及篇幅所限,上文引征前人论著均未出注,故列出主要参考文献于下,尽管或挂一而漏万。
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刑法》编(1959)、《土地法·取引(交易)法》编(1960)、《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编(1962)、《法与习惯·法和道德》编(1964),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
李庆:《日本汉学史(修订本)》第三部《转折和发展》第五编第五章“史学研究的主要学者·仁井田陞”,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序”、“序说”,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同氏《日本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法律史论丛》第3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
井上彻:《中国的宗族与国家礼制:从宗法主义角度所作的分析》“序章”、第一章“前言”,钱杭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8年。
内田智雄等:《仁井田陞著〈中国法制史〉(书评)》,《同志社法学》第17号,1953年。
寺田隆信:《中国法制史研究(书评)》,《东洋史研究》第23卷第4号,1965年。
岸本美绪:《“市民社会论”与中国》,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
谷川道雄:《战后日本中国史研究的动态与特点》,《江汉论坛》2009年第4期。
陈新宇:《以代际递进为特点的日本中法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5月25日第10版“法学”。
赵晶:《近代以来日本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源流——以东京大学与京都大学为视点》,《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2期。
陈新宇:《外在机缘与内在理路——当代日本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政法论丛》2013年第3期。
赵晶:《日本东、西两京东洋法制史学的“双子星座”》,《文汇报》专刊《文汇学人》第322期,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