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民事检察具有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的双重属性,是履行宪法使命、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力量。民事检察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监督办案中做实检察为民,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今年12月4日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持续做实检护民生,以高质效履职维护宪法权威。
一、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一是要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更加主动找准运用检察力量做实司法为民、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用心用情办好关乎人民切身利益的民生案件,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二是要始终站稳人民立场,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虚心听取人民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不断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充分运用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三是要主动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基本价值追求,不断更新、调整、巩固、完善各项办案机制,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将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依法帮助特定群体有效行使诉权
姜耀飞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亦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我国宪法中虽无诉权的直接表述,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是,诉权为公民所享有并能从制度上自由表达的宪法性权利。一般认为,宪法第四十一条系准诉权规范,第五十一条则规定了诉权的行使边界。
诉权的行使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双方当事人对抗、制约法院审判权的滥用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有民事主体都依法享有作为宪法性权利的诉权,但这并不代表每一个民事主体都能有效行使诉权。这种应然和实然的矛盾冲突催生了支持起诉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在支持起诉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保障当事人诉权实质平等,依法做好支持起诉工作,检察机关应找准方向,明确定位。
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系行使法律监督权。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都应当统一于法律监督,都是法律监督的实践方式和途径。需要指出的是,支持起诉虽属于法律监督职权,但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诉讼监督。如果将民事检察监督划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这是民事检察最基础、最核心的职权;第二个层面是包括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监督的民事诉讼监督职权;第三个层面是包括民事诉讼监督和其他在内的须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实现的职权。支持起诉即属于第三个层面的职权。
三、支持起诉的对象是诉讼能力弱的特定群体。其本质是诉讼能力弱,与侵害其民事权益的对方当事人诉权不平等,需要外部力量介入以达到诉权的对等。司法是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检验司法制度的成败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检察机关介入私益纠纷、对诉讼能力弱的特定群体进行特殊保护,是实质正义的要求。
四、对支持起诉中的“诉权”应做具体化的狭义理解,其一般仅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且主要指起诉权。民事诉权具有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两重含义,程序意义上的民事诉权包括起诉权、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等,实体意义上的民事诉权包括胜诉权、反驳原告提出的实体请求的权利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目的一般限于实现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平等,主要指起诉权。对于存在诉讼障碍的特定群体,检察机关介入保障其能够启动诉讼程序。
五、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的诉讼地位是“支持起诉人”。检察机关并非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一般限于起诉和受理阶段,至当事人起诉时止,一般不介入一审庭审、二审、再审、执行程序,只要使被支持起诉人与对方当事人处于同一诉讼水平上即可。支持起诉不是支持胜诉。
小案不小办?书写弘扬宪法精神新篇章
刘燕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质效办理涉及特定群体的各类案件,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切实做到“小案不小办”,让宪法精神在新时代检察实践中绽放光芒。
一、从大处着眼,以宪法精神引领民生“小案”办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专门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劳动者等特定群体权利作出了规定,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了根本保障。作为宪法确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弘扬宪法精神、捍卫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检察机关应当提高站位,准确理解、认真落实宪法精神,依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找准做实司法为民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特别是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个涉及特定群体的民生小案,切实维护实体、程序与效果公正,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力量和温度,增强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和期待。
三、从实处着力,以依法履职做优做实检察为民。检察为民重在办实事,贵在得实效。在办理民生“小案”时,应当把依法办案与职责延伸有机统一起来,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一是内部协作与外部衔接相结合。检察机关各部门应当增强一体综合履职意识,在畅通诉求渠道、线索移送、案件审查、司法救助等方面做好衔接配合;积极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沟通协作,为依法平等保护公民权益,特别是做好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二是监督办案与矛盾化解相结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针对民生“小案”大多为家事、侵权、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感情纽带相对紧密等情况,将化解矛盾纠纷贯穿办案始终,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努力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在司法办案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是堵漏建制与推动治理相结合。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努力挖掘矛盾纠纷背后的案发原因,从制度机制上找漏洞;对于在监督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实现弱势群体利益保障长效常治。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锚定“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毛婵婵
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是检察机关落实宪法规定、履行检察职责的必然要求。湖北检察机关始终围绕中心大局,坚持检察为民,锚定“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依法履职,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依法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立足检察职责,围绕中心大局,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一是聚焦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做实依法平等保护,重点监督纠正违法“查冻扣”企业财产、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加强流域综合治理民事检察工作,因地制宜开展“小专项”。二是聚焦做实做优检察为民。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围绕民生热点,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深化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三是聚焦源头治理。落实办案影响风险研判,加强释法说理、检察听证和检察和解,促进监督办案、矛盾化解和社会治理“三效合一”。
二、做实高质效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切实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努力做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实现公平正义的实践要求。一是提高生效裁判监督质效。统筹同级监督和提请上级监督,用足用好抗诉手段,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作用,努力实现有效监督。二是深化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监督。开展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对执行活动开展实时、全程监督,大力加强基层执行监督工作。深化审判活动监督,着力加强类案监督。三是持续加强虚假诉讼监督。持续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坚持常态治理,完善落实公检法司虚假诉讼联合防范惩治机制,开展对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监督,遏制民事虚假诉讼向非诉程序蔓延。四是切实加强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强化依职权监督,加强和规范调查核实工作,坚持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注重办理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案件。
三、优化工作举措,提升监督质效。构建三级检察院各有侧重、密切配合、一体履职的监督格局,强化对下指导,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在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监督、虚假诉讼监督以及支持起诉等方面的主阵地作用。一是加强机制建设。构建监督线索发现、案件审查指导、刑民一体履职等制度机制,发挥已建立的虚假诉讼联合防范查处、检法协作等机制作用,推进工作长效化。二是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加强对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学习,注重总结梳理、发现、培育典型案例,形成学习案例、培育案例、选树案例的良性循环。加强以案释法,释放案例引导示范效应。三是推进数字赋能。培养大数据思维,积极开发并推广法律监督模型应用,发挥数据模型对办案质效的倍增作用。四是推进队伍政治素能和专业化建设。通过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加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把握、案件处理、矛盾化解、科技应用、理论研究、宣传引导等能力建设,为高质效履职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业绩突出的检察铁军,筑牢法治根基。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数字赋能?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曾于生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就是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最鲜明的特色。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就是要坚持宪法定位,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积极、忠实、有效地维护宪法权威。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抓实“三个保护”?解决劳动者急难愁盼
徐吉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该条规定是我国制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国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就业环境的核心要旨。
近年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机关在融洽劳资关系、解决劳动纠纷、规范用工环境上持续发力,通过抓实“三个保护”,将宪法精神落实在司法办案之中,解决劳动者急难愁盼,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让广大劳动者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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