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回应“中国之问”与“时代之问”—新京报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朋友,大家晚上好!很高兴有今天晚上的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刚刚高票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今天是2020年5月28日,让我们记住这个日子。这注定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发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而且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也会是人类在法律文明的发展史上,写下重重一笔的日子。

刚才我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高票表决通过的,它一方面体现出我们国家、民族凝聚共识的能力,这就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软实力的核心。而且民法典高票表决通过,我相信也足以告慰那些共和国法治星空上闪闪发亮的明星们。

这些明星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已经去世的、被称为新中国民法学奠基人的佟柔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已经去世的魏振瀛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王家福先生,三位先生和已经九十岁高龄的江平先生,由于他们在《民法通则》起草的过程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他们被尊称为“民法四先生”。

在共和国的法治星空上,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已经去世的谢怀世先生,还有中国政法大学已经去世的杨振山先生,有吉林大学法学院已经去世的陈国柱先生,有兰州大学法学院已经去世的吴文汉先生,有西北政法大学已经去世的寇志勋先生,当然还有明天就要迎来98岁生日的金平先生,还有多位80后、90后以及将要成为80后的新中国第一代民法学家。

今天晚上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的内容是《民法典》如何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

我们都知道,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并不是要求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定要起草或者编纂一部《民法典》。

但是当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决定要进行《民法典》的起草或者《民法典》编纂的时候,这个国家、这个民族,一定是想通过这部《民法典》来表达这个国家、这个民族对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

我们编纂完成的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包含着我们这个民族的精神密码。我们就是通过表达对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来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的。

我们对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的回答,就包含在我们借助《民法典》所表达的、对人类所面对的这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中间。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如果做简单梳理的话,它的核心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我们是如何看待人的?我们是如何看待家的?我们是如何看待社会的?我们是如何看待国家的?我们是如何看待人类的?我们是如何看待自然的?

下面就让我们走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看一看面对这些人类的基本问题,《民法典》究竟是如何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的。

我们是如何看待人的?

这是在成文法法律传统之下,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要进行《民法典》的起草或者编纂前,首先要回答的一个问题。

如果说那些制定于近代、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典,以及我们国家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相继制定、颁布的民事基本法和单行的民事法律,主要是期待人能够成为推动民族国家经济发展的主体的话,那我们打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会看到,这部法典对人的看法,发生了相当重大的改变。

这得益于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几代中国人接续不断地奋斗和努力,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温饱问题都已经得到了稳定和有效的解决。

我们再去看待人的时候,基于这样的物质基础,首先是把人定位为是推动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然后才是实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所追求的发展目标的主体。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相当全面和广泛的体现。

我们从民法典总则编谈起。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条确立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就作出了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颁布,1987年1月12日施行),这样一部同样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事基本法不尽相同的法律表达。

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条告诉我们,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时,将人身关系放在财产关系前面。但是我们回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时,其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以发现财产关系在人身关系的前面。

所以我们知道当年《民法通则》中最重要的民法学理论的支撑,就是以佟柔先生为代表的老一代的民法学家,他们提出了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并且进行了精彩阐述。《民法通则》的主要功能是要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解决我们中国人吃饱穿暖的问题,它成为推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法制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所以在总则编第二条中把人身关系放在财产关系的前面,就是因为当我们来到二十一世纪第二和第三个十年的交汇期时,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经从吃饱穿暖变成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民法调整对象所做的法律表达,就包含着这部《民法典》对人的看法。

与此相呼应,在总则编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中,最初的几个条文,都是对人格权益和人身权益进行确认和保障的法律规则,随后才是对财产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的规定。

在人格权编中不仅仅对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进行了周到的确认和保障。同时,对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有关的人格利益,也进行了相应的确认和保障。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所做的保护中,我们就能够清楚地找到这样的法律体现。

一个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集中了表达《民法典》对人的看法。只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人才有可能成为推动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

而且与此有关,我们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还能够看到关于自担风险的规定。自担风险的规则就是鼓励人们进行探索创新,甚至合理范围内的冒险。我们《民法典》希望每个个体都是生机勃勃的生命,这就是我们的《民法典》对人的看法。它体现着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站在二十一世纪第二和第三个十年的交汇期,对人类所面对的最为基本的问题的看法。

我们是如何看待家?

《民法典》表达了中国人对家的看法,可以分成两个方面解读。

首先,在我们中国人的心目中,家是什么?夫妻就是家吗?三口之家就是家吗?四口之家就是家吗?在《民法典》的总则编,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的继承编,包括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我们都能够找到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我们中国人心目中间的家,跟这个世界上很多国家,很多民族对家的看法都不尽相同。我们中国人所理解的家,不仅仅是夫妻双方,不仅仅是三口之家或者四口之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甚至兄弟姐妹的子女,他们都是家的成员。这一点我们在《民法典》的多个条文中,都能够找到相应的答案。

在《民法典》的继承编中,我们注意到继承人的范围扩大了,它体现在什么地方呢?就体现在代位继承制度上,如果在继承人去世以前,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已经先于他去世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是可以来进行代位继承的。这就表明兄弟姐妹的子女也是这个家的成员。

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有关家庭关系的规定中,除了对夫妻关系做出规定之外,对父母子女、近亲属的关系也作出了专门的回应。这就是我们中国人对家的看法,它不仅仅是指“小家”,还指“大家”。

第二,如何协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中都有相应的规则,来表达我们对任何协调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看法。

先从夫妻关系之间的协调来谈起。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专门的一章对家庭关系进行调整,首先回答的就是夫妻关系。

夫妻应当是这个世界上最为紧密的命运共同体。在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对《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期间,有多个媒体的朋友曾经问过我一个问题,说夫妻之间工资条算是隐私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我也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从道理上来讲,如果夫妻是施行共同财产制的话,任何一方的工资条都不应当是属于私密信息。

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收入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如果夫妻双方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的话,那么工资条就是隐私权保护的对象。

一、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或者虽然只有夫妻中间的一方签字而另一方事后进行追认,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这个时候负担的债务,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中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但是他是服务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这个时候负担的债务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中间的一方以个人的名义对外负债,就算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通常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

但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妻一方对外所负担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的生产经营或者有证据表明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这个时候才例外地把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的规则同样是对夫妻关系进行协调的重要法律规则。

对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我们的《民法典》在总则编、婚姻家庭编也都表明了协调的立场和态度。在总则编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中,我们的《民法典》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要尽到教育、监督、保护的义务,而成年子女对父母要尽到赡养、抚助和保护的义务。

这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父慈子孝在《民法典》当中的一个具体体现。当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下的父慈子孝,肯定跟封建时代的父慈子孝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承认每个家庭成员的独立人格,承认每个家庭成员的平等地位,是这个基础之上的父慈子孝。

对于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民法典》也作出了明确的回应。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我们提倡是一种友爱相处的关系,所以在《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中,不仅兄弟姐妹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还可以基于代位继承制度,去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民法典》同样在婚姻家庭编作出了相应的回应。要尊老扶幼、尊重年事已高的老人、尚在幼年的孩童,这就是我们对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所做出的回答。

而且在《民法典》总则编中还有一项专门的规则,这个规则也值得我们注意: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请求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抚养费、赡养费为什么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这是因为尽管家是社会最基本单元和细胞,但是家庭关系不同于通常情形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

在这次《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引起热议的话题,那就是协议离婚制度中的冷静期制度。

我身边一些年轻的同事,包括我指导的一些年轻的学生,他们对冷静期制度也都直言不讳的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和意见。但是《民法典》之所以在婚姻家庭编中仍然保留了冷静期制度,就是考虑到家对于我们中国人异乎寻常、特殊的意义和价值。

暂且不论今天所遵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算对中国古代的知识分子来讲,他们都会念念不忘、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和单元,没有家的和谐和稳定,怎么会有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没有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个人的自由又从何谈起?

对这样的问题,如果能够从《民法典》如何看待家这样的一个角度去进行观察,我相信我们更容易找到问题的答案。

如何看待社会?

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借助《民法典》的编纂要回答的时代之问和中国之问,当然包含着如何看待社会,如何看待社会同样可以从两个不同的侧面入手去进行观察。

第一个侧面,我们究竟处在一个什么样的社会阶段?社会是什么?广义的社会是包括家在内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狭义的社会是家庭之外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总是在一个历史的大幕之下才展开的。

我们究竟处在一个什么样的社会阶段?面对着方兴未艾的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可能每一个中国人都会有一个共同的感受,那就是人类又来到了一个重要的文明转型期,我们正在从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这就是我们所身处的时代,这就是我们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充分的估计和认识,并且立足于中国人的价值共识,作出了及时和全面的回应。那么在高票表决通过的《民法典》上,究竟作出了什么样的回应?

在《民法典》的总则编中,它强调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依照其规定进行保护。数据是什么?网络虚拟财产又是什么?当人类尚处在原始文明阶段、农业文明阶段、工业文明阶段的时候,恐怕真的不知道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为何物。

但是当人类从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阶段的时候,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了两种日益重要的财产类型。如果说人类的工业文明阶段,能源是煤炭和石油的话,在人类的信息文明阶段,能源就是数据。

而且数据不仅是可以与煤炭、石油并肩,并且有自身的特性。数据是可以复制的,数据是可以共享的,而且不像煤炭和石油一样,使用了就被消耗掉了,数据越用会催生越来越多的数据。这是一个会随着人类的活动逐步扩大自身体量的一种新型的能源。

我们的《民法典》对数据做出了初步的回应。网络虚拟财产,恐怕今天在我们每个中国人社会生活或者工作中,不跟网络虚拟财产打交道是很难想象的,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了我们中国人今天越来越重要的财产类型。

所以在《民法典》的继承编中,我们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其中就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当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中有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有数据权利的时候,如果能够以数据管理人制度作为通道,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参与遗产的管理和分配,可能遗产继承的进程会更加得顺畅一些。

总则编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中,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初步的回应。这当然也是对人类从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阶段提出的新问题和新要求所做出的回应,是对我们今天身处什么样的社会阶段所做出的回应。

在《民法典》合同编中,专门设计了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和履行规则。在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中,我们注意到有一款这样的内容,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是要通过在线传输的方式来进行交付的话,什么时候算是交付标的物?

同样,在《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中,我们更是对人类今天所处于哪个社会阶段作出了及时的回应。所以我们能够看到,在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阶段,未必会得到法律保护的公开信息,特别是自然人的公开信息。

在信息文明时代,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背景下,我们要把个人信息保护放在一个相当突出和重要的地位去予以回应、关照。在《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中,还看到了有关通过信息技术换脸的社会问题,我们从保护肖像权的角度作出了回应。

有关对声音要适用肖像权的规则去进行保护的规定,我们还看到了对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或科学研究活动,要给它定规矩、立规则这样的回应,这都是人类进入到一个新的文明阶段才会有的规则。

另一个重要的侧面,是《民法典》如何对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家庭之外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确立协调的规则,并且秉持什么样的立场和态度?

我想这是这部《民法典》重点要去回答的一个问题。《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从这个美誉中我们就能看出,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确立协调的规则,是《民法典》承担的最为核心和关键的一项使命。

我们的《民法典》如何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首先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确认的自愿原则,而且让自愿原则在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处于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地位。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如果它仅仅只涉及到民事主体私人利益关系安排的话,我们会尊重他们在交往中平等协商、自主决定的结论。这一点有很多具体的法律体现,我举例子来进行说明。

今天有8亿中国人生活在城市里,这是一个相当惊人的数字,我们通常都住在商品房小区中,作为商品房小区里的业主,我们如何对业主与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

《民法典》在物权编,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秉持了一项重要的准则,那就是业主自治。业主自治是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的方式,业主自治意味着什么?涉及到业主与业主之间利益关系安排的事项,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利益关系安排的事项,商品房小区中公共事务所涉及到的事项,有业主通过参与表决形成决议的方式,来做出相应的决定。

所以在《民法典》物权编有关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我们会看到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定的规定有重要的改变和调整,这个改变和调整就表现在对涉及到业主公共事务的事项,《民法典》物权编降低了业主经由表决形成决议的门坎。

其原因就是我们希望实现业主自治能够更容易、更便利。只有对小区的公共事务关心了,才会对社会公共事务保持着一份积极参与的态度、才会去关心社会公共事务,每一个个体才会成为更有社会责任感的人。

所以在《民法典》上,绝大多数的条文协调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私人利益关系的安排。我们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决定,允许当事人经过自己的特别约定,排除法律规定的适用。所以《民法典》中不时可以看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样的表达,这就是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体现。

在人与人的社会交往中,这是《民法典》所采取的一项协调的原则,除此以外,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也都是我们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进行协调时,要遵循的基本的准则。

所以,我们会注意到在《民法典》合同编中,认可了此前是在司法解释中得到认可的一项规则,并且拓展了它的适用范围,这就是学说上所讲的“情势变更制度”。

“情势变更制度”说起来好像很抽象,很专业,其实跟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工作可能都有关联。

以仍然在全球范围内肆虐的新冠肺炎疫情为例,有关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或者应急处置措施,会对通过合同进行社会交往的当事人产生影响,产生的影响可能是多方面的。

有一种可能的影响就是它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继续去进行合同义务的履行变得异常艰难。怎么艰难呢?让他继续按照原来合同的约定,继续进行履行合同,就会显失公平。

我们如何对这样的情形做出相应的回应?《民法典》在合同编情势变更制度中做出的回答就是,我们给陷于履行艰难的当事人一个这样的机会,可以和对方当事人再进行一次协商和谈判,根据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或者应急处置措施带来的影响做出新的安排。

如果对方不愿意谈判,或者虽然谈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履行艰难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做出变更,这就是情势变更制度。

它就是我们刚才所提到的公平原则,当然背后也有自愿原则在这里发挥作用。这是一种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的一个具体的规则,背后折射出来的是什么?社会交往中的人与人之间,不应该是锱铢必较的利益对立方。

当新冠肺炎疫情来临的时候,应当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所以要去共担这样的损失和风险,这就是情势变更制度的初衷和意志所在。

在《民法典》当中,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去进行协调,涉及到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很多具体的方面,

如何看待国家?

在世界大同之前,我们每一个单个的个体都还是生活在一个特定的民族国家之中,我们的《民法典》是如何看待国家的?从我们的《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所确立的法律规则中,法律原则中,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就如何看待国家表达了这样一个鲜明的立场和态度,那就是当国家不能出场的时候,国家不得越位,当国家必须出场的时候,国家不能缺位。

怎么理解这两句话?结合《民法典》中具体的规则来展开简要的分析和说明。

在《民法典》总则编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中,有一款重要的规定,是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的规定。这个规定的内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什么叫做强制性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上的强制性规定,一定是确认保障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而它确认保障和维护的公共利益,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国家利益。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这个内容,就是表明一种立场和态度,如果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就意味着它有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

在这个时候,国家就可以动用国家公权力干涉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交往。但是也只有在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依据这一款规定动用国家公权力干涉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交往。而且当能够动用国家公权力干涉社会主体之间社会交往的时候,还要注意必须秉承手段和目的相称的法制原则。

这个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它表明什么?就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像《民法典》总则编在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认定的该款规则中所说的那样,“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有时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动用国家公权力干涉社会主体的社会交往,未必是通过认定民事法律行为,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方式来进行干涉的。而是对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方式来进行干涉的,这就是手段和目的要相称的比例原则要求。

对于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交往,动用国家公权力介入到社会主体的社会交往中,有一个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那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所以在《民法典》物权编有关征收和征用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能够动用国家公权力,去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的不动产。它有一个前提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不能动用国家公权力干涉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交往的。

国家必须出场的时候不能缺位,这在《民法典》上有多处体现。人民政府当然是为人民的政府,人民的国家当然是为人民的国家。

在我们的《民法典》上,我们会看到这样的规定,围绕着监护人的确定出现争议了,需要通过指定监护的方式来确定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但是在指定之前,如果被监护人需要有人对他进行照管的话,我们会注意到《民法典》在总则编的监护制度中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可以担当临时监护人的角色。

那同样,在《民法典》的总则编中,对于出现突发事件导致监护人无法去履行监护的职责,被监护人衣食无着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民法典》总则编同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可以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样的规则其实也是对包括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阶段,一些具体的生活实例所做出的回应。

如果监护人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是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的。民政部门在行动,就是在动用国家公权力积极主动地保障那些应受法律特别保护的那些弱势群体的利益。

同样,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中,我们会看到这样的规则,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确定加害人是相当困难的一件事情。哪个人在走路的时候不是看前面的路,而是抬头看天,看旁边的建筑物,一旦有物品自高空坠落,在自己被砸的时候还要准确判断出这到底是几楼砸出来的,是哪个窗户扔出的东西,这不是对人的一种苛求吗?

那怎么找到加害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要求公安等机关,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确定具体的加害人,加害人就应该进行侵权责任的承担。而且这不仅是侵权责任,可能还会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在行动,国家需要对民事主体进行服务的时候国家在行动,国家必须出场的时候,是不能够缺位的。这就是我们的《民法典》对国家的看法。

如何看待人类?

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除了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家,如何看待社会,如何看待国家之外,还包括如何看待人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表达了我们对人类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概念使用上有一个重要的改变,《民法通则》使用的是“公民”或者“公民(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始至终使用的都是“自然人”。

“自然人”和“公民”之间的区别在什么地方?一般来讲,“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而“自然人”就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一个作为生物物种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使用“公民”或者“公民(自然人)”,而是使用了“自然人”,其中就包含着我们对人类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要依照其规定。

更重要的是,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是依据《宪法》来制定的,在《宪法》中已经郑重地写下了致力于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民法典》当然也要服务于致力于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样的目标。

所以在《民法典》对自然人所确立的法律调整规则中,包含着我们对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系列的想法。我们希望中国人站在二十一世纪第二和第三个十年的交汇期,能够反映人类的共识。

这对于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来讲,具有异乎寻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当有一天,人不再以肤色、民族、国籍、信仰来进行区分的时候,那就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完成的那一天。

从这一点上来讲,我回想起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初期,有不少外国人和机构,对处在疫情爆发初期的中国伸出了援手。来自日本的华人、日本的留学生和访问学者寄回祖国的那些托运行李外壳上,写着“山川异域,日月同天”。其表达的就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看法。

当中国新冠肺炎疫情初步得到控制时,我们就向世界人民伸出了援手。在我们援助其他国家地区的物资外包装上,同样写下了中国人非常真挚的一个愿望:“青山一道,共担风雨”,这就是我们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看法。

对于《民法典》1260个条文,每个条文所进行的法律解释,都应该秉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去把握它的含义,做出相应的解答。这是我们对人类的看法。

在1840年的法国《民法典》、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甚至我们中国人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和民事基本法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就是主体和客观、征服者和被征服者、改造者和被改造者之间的关系。

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站在二十一世纪第二个十年和第三个十年交汇期的时候,我们对自然还是这样的看法吗?总书记告诉我们,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表达的就是我们中国人今天对自然的看法,这种对自然的看法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其实是有它的深厚的根基的。

但是冯友兰先生告诉我们,中国人所有追求的人生境界,当然不会是自然境界,也不会公立境界,也不是道德境界,而是天地境界,天地境界是什么境界?是人和天地万物融为一体的境界,是人和自然相伴相生互为伙伴的境界。《民法典》对自然的看法,跟这样的表达就有着密切的关联。

我们注意到《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确认的基本原则中,郑重地写下了这样的文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就是人们津津乐道的绿色原则。绿色原则代表了我们对自然的基本看法。

《民法典》没有止步于此,我们在《民法典》的分编中将绿色原则进一步予以落实和体现,在《民法典》的物权编中我们会注意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是要秉承绿色原则的。

在《民法典》的合同编中,我们同样能够找到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当合同生效了,要去进行合同义务履行的时候,不仅仅要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还要履行法定的合同义务,法定的合同义务中就有基于绿色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回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就是通过表明我们对人类所面对的这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来回答的。

我们在人类法律文明的领域中,一定会获得应有的尊重和承认。经历了近代史的耻辱之后,我相信通过《民法典》的编纂,我们这个民族应当能够再次站在人类法律文明的最前沿。

「答疑部分」

问题1:《民法典》的通过对于市场经济中交易主体的活动产生哪些影响?

——这是个很好的问题。我记得当1993年我们国家的立法机关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起草的时候,当时我们的立法机关史无前例的采取了一种立法的模式,那就是首先委托国内的学术界,完成《合同法》的专家建议稿。

可以说《合同法》较好地贯彻了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今天《合同法》进入了《民法典》,成为了《民法典》的合同编,《民法典》的合同编就是要对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进行调整。

当然除了《民法典》合同编之外,总则编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等规定也与交易活动的法律调整有关。其影响在于,《民法典》让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障碍更少了,得到的助力更多了,会更进一步的能够让市场机制,在我们国家去发挥作用。同时,更加坚决彻底贯彻了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我们决心要让市场机制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问题2:《民法典》之后若再进行修改会以什么方式?是只有司法解释吗?

——《民法典》编纂任务完成,但绝不意味着民事法制到此就止步不前。《民法典》为自身未来的发展留有充分的空间,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观察。

第一,《民法典》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它所认可的基本原则,它所规定的法律规则,使用的概念和术语不少都是框架性的概念,框架性的是能够与时俱进,具有足够社会适应力的概念。《民法典》会随着中国人社会生活的变迁,它会继续在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调整中发挥基础性、关键性这样的地位和作用,这是《民法典》发展空间的一个方面。

第二,《民法典》之外,可以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当然包括老师、同学和朋友所提的起草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进行发展。比如,《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可以在法典之外制定法律,《民法典》的一些未尽之言也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或者修改法律的方式进行回应。比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问题。

《民法典》做出的回答是,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见面,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规定,我们可以在法典之外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进一步的回答这个问题,要根据我们围绕这个问题凝聚价值共识的状况,来做出进一步的回应。

这也是《民法典》得到发展的一种方式,当然在这两种方式之外,可能还会在必要的时候,启动《民法典》的修订工作,我想这是迄今为止成文法法律传统之下人们共通的经验。但是《民法典》的修订,一定不会像制定一部法律、修改一部法律、制定一部行政法规、起草一部司法解释一样轻易就展开和推进的。

问题3:新的《民法典》对《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司法实践有什么重要影响?

——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系从来都是水乳交融的,我记得王利明老师曾经领导过一个课题组,完成过一个关于《证据法》的专家建议稿,证据规则究恐怕就是实体法和程序法水乳交融的一个体现。

《民法典》会对《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产生相应的影响。比如说有了情势变更制度,那究竟通过什么样的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允许当事人进行补充的协商谈判,然后不能补充协商谈判或者补充协商谈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对合同去进行变更呢?这个时候就需要有相应的诉讼程序。

另外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合同的保全制度,它也对应着相应的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也需要据此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从这些意义上来讲,《民法典》合同编在总则部分,有大量在比较法上属于债法总则性的规定,比如连带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一个连带债务人超出了自己应该负担的债务份额,对债权人进行的全部的债务清偿,当他向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的时候,应该通过什么样的诉讼程序来进行,这些都会对《诉讼法》的发展提出新的内容和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哪些是《民法典》的不变,哪些是《民法典》之变,然后在进行法律适用的过程中,结合这些“变”与“不变”,对纠纷做出妥当的裁断。

2020年5月28日真的是一个很特殊的日子,当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闭幕之后没多久,北京上空雷声滚滚,然后下了一阵大雨。我们这个民族,我们这个国家的荣光时刻的见证人中,可能就包含着那些在天上的老一代的民法学家。他们得闻这个消息之后定会感到喜悦和欣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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