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法国现民法典,仍是由拿破仑制定的,还能成为中国法律的祖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全文已于2019年12月16日出台,内容共有1258条。

1799年11月9日,雾月政变爆发的当天晚上,拿破仑便下令起草民法典。1800年,雾月政变刚刚结束,拿破仑成了法国的最高统治者。随后,他正式命令大理院长特龙谢、罗马法学家马尔维尔、政府司法行政长官普雷阿梅纳和海军法院推事波塔这四位法律专家开始起草民法典。拿破仑对这部民法典相当重视,曾多次亲自参与一些法律条文的讨论。在具体制定法典的过程中,几位法学家在他授意下,始终坚持资产阶级革命者在法国大革命初期提出的相对理性的原则。

法典草案在一年之后完成,拿破仑命人将其送往枢密院和各个法院,这些政府部门为了审核、修改草案,总共召开了102次讨论会,其中有97次是由拿破仑亲自主持参与的。经过三年半的修改、讨论,于1804年3月15日由立法院通过,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以《法国民法典》的名称正式颁布施行。1807年这部《民法典》被命名为《拿破仑法典》,包括总则、三编(35章),共2281条。

法国民法典自颁布以来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作为当初民法典基本结构的主要部分仍未有根本改变。这种形式保持本身显示了法律对传统的尊重,显示了法律稳定性的重要性,哪怕是形式上的稳定。

法国民法典起初有三卷,共2281条,由篇、章、节、条构成。其篇章结构近200年来始终保持未变,仅条文数目在1975年时增加了2条,即第2282和2283条。

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条文的内容会不断因修订而变化。

但是,即使必要的条文增加,也都努力采取某种技术处理方法,使原条文尽量保持不变。这些技术手段是,一些条文的编号成为空白编号,其内容或者被取消,或者被替代;有些条文则被扩展,比如关于父母亲权的第371条被扩展为从第371-1条到第371-4条,关于未成年人的辅佐被扩展为从第375-1条到第375-8条。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条文在今天的法律含义仍与当年立法者的意思一样。

社会的变化,必然要求法律作相应变化。

因此,法国民法典能够至今仍保持其当初的基本形式,也无法避免平静表面下来自实践的激流汹涌的改革呼声。实际上,法国的学者、法官与立法者从未中断过对当初的法国民法典作出适应时代变化的努力。

一、法国民法典新的解释方法

法国民法典演变与发展的方向要求使用新的解释方法。

从个人主义到社会、集体主义(所有权、劳工保护);从自由到管制(合同);从主观意思到客观归责(外观与过错推定),[3]莫不体现方法上的新变化。

契约自由的削弱,劳动合同的产生即是其例。个人责任的衰落与集体承担风险,这在雇员因工作关系受到伤害的赔偿责任中有明显体现。原来需要证明雇主过错才可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判例,不再需要证明雇主过错。

进一步发展,这一损害已完全由社会保险来承担。所有权的限制增多,比如为了发展交通、通讯、能源等实行公共利益的征用或设定公用地役,此外,来自建筑、城市规划方面的限制也越来越多。

在新的方法之下,法律不再被刻板地遵守,而是在遵守时更多地考虑解决方案的妥当性。原初作为法官对法律尊重与服从的三段论方法,也发生了趋向于相对性的变化。严谨的三段论成为一种形式。

因为,法官在对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法律选择适用时,会通过新的解释方法对法律条文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理解。

因此,法官具有了更大的解释法律的空间。此外,法官在小前提对大前提的适用时,不是简单地采用代入方法,而是采用了德国法学家恩吉施(Engisch)所形象称呼的目光穿梭法,即法官为了求得对案件的公正解决,其目光总是在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来回穿梭。此外,法官有时甚至会采取从结果出发来寻找适当法律依据(大前提)的方法。

当事实和法律因素不确定时,法官就常常会从他直觉地认为公平的解决方案出发,只是到了司法判决的形式起草阶段才使用三段论推理。这时的推理方法就成了倒置的三段论推理。

二、从成文法渊源到判例的发展

在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判例显然不像在英美法系国家那样重要。与制定的成文法相比,判例从来都不是主要法律渊源,法院也不实行“遵从先例(staredecisis)”的原则。但是,毫无疑问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判例却始终存在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且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对早期的法国民法典而言,当旧条文不合时宜,以及整个立法体系逻辑上存在不协调时,判例的存在可以避免法律威信受到削弱。

其实,哪怕就早期的注释法学派阶段而言,判例也始终对民法典的适用起到伴随作用。只不过受到当时注释法学派的影响,判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民法典条文理解产生争议时,能对这些争议起到最终解决的作用。比如,法院会通过在判例中使用“原因(cause)”或者“合意瑕疵(vicesduconsentement)这些概念来加强合同关系的道德性。

对现代法国来说,先例已经成为法律渊源,司法实践并不援引或者明示参照某一具体先例,但一系列先例会在司法判决中成为重要的、常常也是决定性的考虑因素。法院和学者都倾向于接受存在所谓先例所确定的法律原则。比如,现代的劳工问题在法典中并无预见。

最高法院在1859年对粗暴解除劳动合同判令给予赔偿,这比后来的法律规定提前30年。强制继续履行、对劳工的损害赔偿以及不正当竞争的整个学说等,都是由法院通过判例发展出来的。

三、从金科玉律的法典化到法典的零星修改

因应社会的变化,修改法律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但是,由于法律修订程序上的限制,以及其他社会、政治、心理等因素的影响,200多年来,民法典的修订相对于庞大的法典内容来说也十分有限,特别是在法典制定后的前近一个世纪时光中。

此时,与注释法学派的思想相一致,法典被奉为金科玉律,是一个时代精神的体现,是一个民族荣耀的象征。因此,对法典的修改一开始十分谨慎。

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法律修订也就不可避免。金科玉律迟早要被打破。就绝对修订数而言,则大大小小,修订有100多次,可谓多如牛毛,非本文所能详尽列举。总体而言,法典的修订主要呈现两种形式:一是在法典内部对法典内容或结构所作的修订,二是在法典外部制定单行法。这是长期以来法国民法典的修订状况。

法典内部的修订又可分为两种形式,即对内部条文的零散修订与对法典作综合性与结构性调整。这里仅就内部零散修订及其背景作一分析,综合修订与结构调整将在下一个标题“从零星修改到付诸实践的全面改革计划”之下展开。

百年中较重要的修订主要有:1819年的法律废止了第726与第912条,从而使外国人在继承法上和法国人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1816年7月28日更正了对司法助理人员职位财产性的规定;1854年的法律废止了第22~33条的民事死亡制和第2059~2070条的民事拘留制;1855年的《登记法》改进了关于抵押权的规定;1855年3月23日作出了关于调整土地转移和抵押公告的法律等。

1871年开始的第三共和国得到巩固以后,进行了范围广泛的法典改革运动。该运动主要针对婚姻法和亲属法,结果是,关于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修改,特别是放松了对父母同意的要求,对当事人较为方便。

离婚制度一度于1816年废除,1884年得到恢复,但基于夫妻共同同意的离婚到1945年才得到恢复。关于亲权的行使,在1889年、1910年、1921年的《受虐待或遗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亲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予以剥夺或限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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