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市场主体需要完成受益所有人备案
《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主体包括:
(1)公司;
(2)合伙企业;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因此,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时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管理办法》规定了“承诺免报”的简化措施。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豁免备案要求:
(1)注册资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2)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3)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
(4)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
二、如何认定受益所有人
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受益所有人的三个判定标准如下:
(1)标准一: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
(2)标准二: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
(3)标准三: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
如果通过以上三个判定标准无法认定受益所有人,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将被视为受益所有人并进行备案。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由于最终受益人、实际控制人通常不会为自然人,因此,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需要将其法定代表人备案为“受益所有人”。
三、需要备案哪些信息
四、何时履行备案及变更
五、备案信息是否会对外公示
六、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七、总结
作者简介
邢冬梅
天达共和管理合伙人
dorothyxing@east-concord.com
+861065107016
邢冬梅律师现为天达共和管理合伙人,从业30年专注于银行与金融、资本市场与证券、公司治理与合规等业务,保持着金融证券法律服务领域的领先经验和业绩,为企业集团和金融机构提供服务。邢律师自1994年开始承办中国第一批、第二批大型国企改制和海外上市(H股)项目,先后参与承办中国首批民企海外红筹上市,全国性商业银行的首发上市等业务。目前,常年担任十余家央企集团、上市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法律顾问。
胡剑云
天达共和
北京办公室
胡剑云,中国政法大学文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业务领域包括银行与金融、资本市场与证券、收购与兼并等。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系由原天达律师事务所与原共和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合并而成立的一家大型综合一体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原天达律师事务所与原共和律师事务所分别成立于1993年及1995年,均系国内最早成立的,颇具实力和影响力的知名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