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保护好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文化遗产,热情与信念不可或缺,更重要的是善用法律武器保护我们的璀璨遗产。

今天

您将学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要点提示如下

受国家保护的境内文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不可移动文物与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包括: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按其价值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第十三条)

可移动文物包括: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

文物工作方针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哪些文物归国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之规定: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它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

第七条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国家鼓励或奖励有文物保护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保护文物,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微不足道的不文明行为,可能让文物承受不可逆转、不可修复的巨大损伤。珍视文物、爱惜文物、保护文物,让我们携手努力,一起将这份千年文脉延续下去~

THE END
1.2017年第一天这些法规正式实施!关乎你的衣食住行新闻频道《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纳入“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https://news.cctv.com/2016/12/31/ARTIBNHop8sKbbgswYjKdJR016123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