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3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七)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
(八)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九)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十)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1.诉讼代理人应代为接受送达
根据现行民诉法,实务中时有出现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中排除接受送达或未载明接受送达,以此逃避送达。本次修改将受送达主体扩张为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以此避免了诉讼代理人通过缩限代理权限规避送达的现象。
2.允许向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送达
2023年民诉法增加了独资企业,并删去分支机构接受送达时“有权接受送达的”这一情形,扩大了可接受送达的主体。
3.当境外自然人与其担任法代或主要负责人的境内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时,可以向该境内企业进行送达
当境外自然人涉及境内诉讼的情形下,经常存在自然人消极应诉的情况,影响案件审理。2023年民诉法吸收了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保留了部分主体作为受送达主体,谨慎地缩限了适用的情形。根据新规定,对外国自然人的境内送达方式的条件包括:1)该自然人担任境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该境内企业是案件的共同被告。
4.可以向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监高)送达
针对境外企业送达,2023年民诉法增设了在中国境内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为受送达人。.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现行民诉法的解释,主要负责人范围包括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5.增加电子送达、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
2023年民诉法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但为了尊重国外司法主权,明确排除了违反受送达人本国法律的送达方式。
6.公告送达期限的缩短:3个月改为60日
2023年民诉法延长公告送达期间为60日。适当缩短公告送达期限,有利于加快诉讼进度,提高效率。
三、总结
DecisionoftheStandingCommitteeoftheNationalPeople'sCongressonAmendingtheCivilProcedure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Focusingonforeign-relatedcivillitigationandimprovinganumberofproceduralprovis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