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退伍士兵安置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按照国家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完成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2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经批准,安置部门签定协议书,由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根据《市城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政府不再分配工作。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1号)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改革退役士兵安置的形式和办法。对于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如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完成所承担的安置任务,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支付有偿转移金的标准为:每少接收安置1名退役士兵交纳有偿转移金3万元。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全部用于支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4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退役士兵优先安置。
5认真审查档案,严格按政策、法规办事,对按政策规定不能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置。
6实行“五公开”两监督”办事制度。即安置政策、分配办法、分配程序、计划指标、分配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增强安置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
三、安置办法
1根据“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原则,今年继续按各系统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分配安置任务。
2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安置到全额事业单位工作。
3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和服役期满13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安排工作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照顾本人的特长和志愿。
4服役期间受各种纪律处分的安排工作时,区别于正常的退役士兵。
5实行“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允许接收单位在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后,选择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和专业人才。
6对无理要求,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逾期三个月不报到者,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7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政府安置部门自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即视为该退役士兵已被政府安置完毕。有关接收单位要尽早接收档案,安置上岗,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接收单位承担责任。
一、抓好村(居)“两
委”换届选举,夯实农村基层组织基础
加强村(居)“两委”班子建设,对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局在这次组织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坚持从夯实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建设农村小康事业的高度出发,认真做换届选举系列工作。
一是认真部署,广泛宣传。为使换届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我局及早成立了专门抓选举的工作小组,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指导到位、措施到位。同时,为了增强村(居)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法规观念,营造良好的氛围,我局采取召开动员会、设立咨询站、编印一批宣传资料、组建流动宣传队伍、开设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如通过一封致选民的信,详尽阐述选举工作的意义,利用宣传车、广播电视、电影会等方式向群众进行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从而激发了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与热情,就连许多外出务工或经商的村民也主动回乡参加投票选举。
三是调研摸底,掌握村情。为全面了解各村整体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我局全体干部深入到全县67个村(居)委会,围绕村情、民情、组织状况、发展动态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较好地掌握了村(居)“两委”干部队伍现状、村民对村干部的评价情况,村民对换届选举的态度等情况,通过调查摸底,排查出选举难度较大的有20个村(居)委会,其中有14个属重点、难点村。在此基础上,我们有针对性地研究了做好重点村和难点村换届选举工作的对策,确保了村级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四是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在这次村(居)级组织换届选举中,我们加强分类指导,抓好重点,突破难点,把握好整个换届选举工作正确方向。集中力量和精力抓好难度较大的100个村(居)委会的换届工作,如对其中重点和难点村实行每个村由一名县领导和一名镇领导挂点包干的办法,组织工作队进驻,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进行化解,使重点难点村的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
二、抓好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实,做好“双拥”工作
优抚安置工作是民政部门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传统性、政治性。为此,我局坚持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的宗旨,把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作为“双拥”工作的重点,狠抓落实。
首先是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为巩固我县去年所取得的“双拥”成果,我局把优抚安置工作列入单位责任管理目标,列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实行年终考核和进行工作考评,并且定期检查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如督促双拥办完善了《双拥办日常工作制度》、《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和做好年度双拥工作计划等,使双拥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职责明确。
其次,抓好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优抚政策的落实。一是广泛宣传。通过下发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文件资料、利用举办业务培训时作个别辅导及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使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做好换发新的革命伤军人抚恤证工作,实施规范管理。三是抓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落实。结合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贯彻执行,在去年优抚对象发放抚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我县今年抚恤补助标准作了调整提高,体现了我县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落实。四是做好烈军属的群众统筹优待工作。
其三,拓宽渠道,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我县每年都有数百名退伍军人回乡,安置任务繁重,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通过改革安置办法,拓宽安置渠道,认真落实安置政策。在退伍兵报到时,认真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让他们尽快转换角色,参加家乡建设。今年接收退伍军人251人,按政策安置了退伍军人58名。我们对指令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择岗,对主动要求自谋职业的士兵举办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提升职业技能和提供就业信息,并按有关政策落实自谋职业的扶持补助金的办法,妥善解决退役士兵就业问题。
三、抓好五保低保工作,保护弱势群体
“五保”人群是弱势群体。
五保低保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做好五保低保工作,保护弱势群体是体现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为此,我局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从关心五保低保群众生活做起,完善五保低保的保障制度,认真落实五保低保政策,使该项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一、民政工作
1、继续落实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巩固现有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范化管理,全力维护困难群众最基本的生活权益。做好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确保扶持资金的落实到位,并继续采取有效形式,保证各项扶持资金按时、足额地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协调好有关部门,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解决好困难群众医疗、住房、子女读书等问题,保障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拓展低保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大对低保对象的关怀和教育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尽可能地在其他方面给予倾斜扶持,确保全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保证。
积极开展好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广泛开展宣传发动,把传宣活动推广到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深入千家万户,让社会热心人士主动捐资捐物,严格按制度办事,规范操作,坚持自愿的原则,进一步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认真做好春夏荒救济、冬令救济等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医疗救济等工作,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加强“慈善爱心超市”的管理,做到有专人管理,有制度管人,有明晰帐目,有社会监督。通过利用“慈善爱心超市”这样一个平台,不断激发市民扶贫助困的热情,让全社会的人齐来关心困难群众,最终让困难群众得到真正的受惠,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经常性开展扶贫捐助活动,确保“慈善超市”的正常运作。
逐步拓展“慈善一元捐”行动,不断扩大“慈善一元捐”多功能募捐箱的投放力度,让全社会每一个人在不影响捐赠人生活水准的前提下,“自愿捐献,多捐不限”,将每个人的爱心以小额捐款的形式,在全社会形式一种互助互爱的慈善潮和群起扶助弱势群体的良好社会氛围。
2、认真做好退伍士兵安置和职业培训
20__年底我镇退役的士兵有34人,我办将组织召开退伍军人座谈会,针对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积极宣传安置政策,让退伍兵了解到当前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形势。同时,进一步完善推荐就业机制,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积极做好退役士兵推荐就业工作。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并做好退役军人住房困难调查核实及上报工作,切实想方设法解决困难退伍军人住房问题。
我办将把退伍士兵职业培训工作纳入重点工作之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动员退役士兵参加2年以上职业技术教育,使每个退役士兵掌握一种以上技术技能,提升就业能力,力争培训一人、就业一人,使我镇退役士兵各尽其才、安居乐业,力争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率要达到80%以上。
3、继续落实好优待抚恤政策
一要做好“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复员退军人”、“五老”、“参战人员”的定期补助金的发放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到位,二要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金发放工作,每半年第一个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到位。三要做好年底前现役军人及部分优抚对象统筹金的兑现工作。四要在“春节”、“八一”期间深入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召开各种类型优抚对象座谈会,走访慰问全镇优抚对象及“三难”退伍军人,组织“爱心献功臣巡回医疗队”对重点优抚对象进行送医送药活动。
4、继续落实好双拥工作
一要广泛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爱国拥军意识。利用“清明节”组织共青团、广大师生学习宣传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为民族独立和解放无私奉献的无畏精神。在“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利用电视、宣传栏、镇报大力宣传国防、双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国防教育和双拥工作深入人心;二要扎实开展拥军活动。在“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走访慰问驻地部队及随军家属。三要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活动。组织民兵精英到东莞军分区开展体能、职能军事训练,组织中小学生到军营参加“少年军校”军训活动,不断增强国防意识观念。四要认真筹划好“八一”建军节大型晚会或召开全镇退伍军人大型会议,充分发挥“民拥军,军爱民”的融洽军民关系。
5、继续做好老龄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和积极开展“敬老月”活动,营造我镇尊老、助老、爱老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推动我镇老年人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老年体育竞技运动水平。
6、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范建设
一要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的创建工作。二要抓好联系点的建设,镇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创建村(社区)建立相应的联系点,通过加强督导,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三要抓好制度建设。各村(社区)重点健全重要事项预告制度、质询听证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质量评估和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审计制度等。四要抓好学习宣传活动。
7、加强民政事业统计台帐及民政信息报送管理
民政事业统计台帐利用电子网络化的方式、实行科学合理、准确实用的动态管理,与民政统计报表制度相衔接。我办将指定专人负责,加强领导,做到填报统计报表数据全面、准确、及时。继续做好及时定期向市民政局发报我镇民政工作最新信息。
二、残联工作
1、继续做好康复助残工作
(1)继续全面推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免费为精神病人送医,发放药物认真做好全镇315名精神病人建档立卡工作。
(2)继续组织做好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落实好困难白内障患者扶助措施,争取基本建成白内障无碍区。
(3)继续做好重度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并通过多渠道为困难残疾人解决医疗难问题。
(4)继续做好困难肢体残疾人、听力残疾人、盲人辅助器具康复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好专项评估、鉴定等工作。
2、继续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与扶贫工作
鼓励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市残联定期举办的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定期向企业推荐有劳动能力和职业技能的残疾人,协助企业招聘残疾职工,不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机会。
继续加大困难残疾人脱贫工作的扶持力度,切实解决“低保”残疾家庭的“生活难”、“治病难”“子女读书难”等问题。
3、继续做好宣传文体工作
在“春节”期间和“全国法定助残日”活动中,继续借助节日座谈会、走访慰问残疾人等形式,深入了解残疾人生活、工作情况,宣传残疾人工作的政策、法规。同时,认真开展好第十八次法定“全国助残日”活动。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一)认真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在元旦、春节期间,在县四套班子的带领下,共走访慰问受灾户4户、特困户9户、五保孤儿3户、低保户5户、特困老年人2人、伤残军人3人、军烈属2户、老复员军人8人、军休干部23名以及*县社会综合福利院和34个驻泸部队,共送去慰问金4.19万元。切实解决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让他们切身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确保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和驻军过上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稳定推进。按照“应保尽保、应保才保、分类施保”的要求,上半年,经张榜公布,纳入保障范围的城镇居民1495户3478人,累计发放保障金317.8万元。同时,在春节期间,为了让困难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春节,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具体要求,为每个低保户发放一次生活补贴150元和春节慰问金50元,共发放生活补贴和慰问金677000元。为城镇居民贫困群体正常生活提供了社会保障,保证了社会稳定。
(三)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确保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2009年上半年,全县共有16686户3.62万人低保对象累计发放低保金760.2万元,发放低保粮217.2万斤。同时,在春节期间,为了让困难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春节,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具体要求,共为24581名低保户发放一次生活补贴100元,共发放生活补贴2458100元。有效地保障了低保户的基本生活问题,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巩固既有成果的基础上,规范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审批程序,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进一步缓解城乡特困群众就医难问题。2009年,第一季度,共为39人发放医疗救助金5.1万元,为全县特困群众90537人代缴参合资金181万元,切实使城乡特困群众的就医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五)灾情及救灾情况。年初,久旱无雨,全县各乡镇都不同程度遭受了旱灾。据统计:全县小春农作物受灾65200亩,成灾48000亩,绝收9750亩;受灾农户达6520户3.6万人,农业直接经济损失达1250万元。2月下旬3月上旬,我县境内持续刮大风,通过调查核实,全县受灾农户达1762户6527人,民房受灾3098间,其中倒塌148间,石棉瓦受损67543片,直接经济损失达262万元。灾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紧急会议,安排布置抢险救灾工作。共下拨救灾棉被300床,衣服500套,救灾资金160万元,灾民的吃、穿、住等方面得到了保障,没有出现非正常现象,现灾后生产和恢复重建工作正在有条不絮展开。
(七)认真做好涉军人员的稳定工作。对老复员军人、企业干部、军休干部等人员进行定期走访,关心他们的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在春节期间,为了让困难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春节,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具体要求,为131名在乡老复员军人、25名三属人员、81名在乡退伍军人、384名参战人员、1名老党员和37名革命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每人发放了一次生活补贴180元,共发放生活补助178620元。
(八)圆满完成第三届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一安排部署下,我县第三届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于5月19日圆满结束。从总体情况看,本次依法换届选举的4个城市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组织严密、依法推进、平稳有序、成效明显,为历届选举最好的一次。此次换届选举过程中,共推选居民代表165人、居民小组长48人。选举产生居委会干部19名,平均年龄28岁,党员比例为32%,妇女占79%,大专以上学历占47%,少数民族占68%。这些被居民群众拥护、思想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年富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实现我县经济社会率先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对新任社区干部进行了业务培训,以便提高他们为民办实事的能力。
(九)依法行政,促进全县的社会稳定。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上半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518对,复婚4对,离婚58对;来信来访是民政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上半年,接待各类民政对象来访人员115人次,来信4件,都得到了妥善处理。社会福利工作以完善鲁掌社会综合福利院的管理服务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内部服务设施建设。已入院五保老人85人,孤儿21人,弃婴1人。老龄工作、地名区划、收养工作、民间组织管理、社会救济、五保供养等工作都在有条不紊地开展,为全县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和目标
(二)认真做好汛期抢险救灾工作,切实安排好灾民和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社会稳定。同时,进一步加大救灾款物管理、发放、使用和监督检查力度,落实村级发放公示制度,确保救灾资金安全有效地运行。
(五)加强鲁掌社会综合福利院内部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年底使五保户入院要达到120人左右,不断提高我县五保集中供养率,使之成为全州五保集中供养的典范。
(六)做好《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宣传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统计工作,切实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七)是根据《云南省城镇退伍士兵考核安置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民政工作具有很强的时代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业务量不断增加和扩大,导致任务繁重,而人员少,一人兼着几项工作,造成工作人员工作压力大。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规章制度、操作程序需不规范,存在“错保、漏保”现象。
(三)救灾救济工作的综合协调力度不够,缺乏科学化管理,部分乡(镇)存在灾情上报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等现象。
四、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一)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完善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三)全面落实优抚安置政策,增进军政军民团结。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制度,扎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维持好社会稳定。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镇街和区民政局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四)会审认定。区民政局应成立核查认定专项工作小组,对各镇街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各地不得擅自认定,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的同时,应逐级请示,避免因政策不统一,引发新的矛盾和攀比,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五)建立档案。区民政局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要认真填写《市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中的所有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1、区民政局要做好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这项工作的牵头协调、审定上报等工作,并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2、区武装部要做好59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的查档工作。
3、区人事局要认真查核区民政局提供的普查登记审定名单中是否含有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查核区民政局提供的普查登记审定名单中是否含有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5、区财政局要做好区民政局提供的数据复审工作及经费的保障工作。
四、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区民政局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区财政部门复审后,并于10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各镇街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五、工作要求
[关键词]高校;退伍复学;思想政治教育;特殊群体
2001年,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意味着高校范围内向广大在校生征兵工作的开始。据统计,从2003年至2013年,每年都有相当部分的退伍大学生返回校园,占在校生的比重越来越大。如何做好退伍复学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摆在我们广大学生管理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任。
一、加强退伍复学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退伍复学大学生是2003年以来活跃在大学校园的一个特殊群体,且呈逐渐增长的趋势,他们是在高校期间暂时中断学业,但保留学籍的入伍参军的大学生。服役后,这些大学生将重新回归校园,可是他们面对曾经的校园却是既熟悉又陌生。面对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是摆在近十年来高校学生工作者的新领域,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要求也随之有了更高更新的要求。退伍复学大学生区别于普通常规的在校大学生,因此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应当把握其特点因材施教。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要求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是育人工作的主线。做好退伍复学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则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样一特殊群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针对根本,与时俱进,量体裁衣,探索一条适合这一群体的思想政治教育之路。
(二)以人为本、人才培养的落实和体现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且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就要求我们学生工作者应当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设计出与之相配备的教育方式方法来适应学生们的需要。退伍复学大学生的特殊经历也是他们成才的优势所在,我们应当借助这个优势在教育和培养其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与接班人的道路上推其前进。
(三)加强国防后续教育的本质要求
军营是很多热血大学生梦想的地方,很多学生对军营有着不解的情结,他们梦想着自己能穿上军装,保家卫国,为国家奉献青春和热血。有过此经历的学生国防观念强烈,这当然得益于军营的培养,那么退伍后学校自然就承接了继续对其进行国防教育的使命,因此对退伍复学大学生进行正确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就是对其国防教育的延续,同时也激励更多在校的大学生积极投身于军营,实现自身价值。
二、退伍复学大学生重返校园后存在的问题
(一)学业方面
在部队,这些大学生士兵们不会接触到在大学学习的一些理论课程。复学后,面对繁重的学习任务,他们不知如何下手。而且去参军的学生中,学习成绩以中下等学生居多,本来对于学习就不是游刃有余,复学后的学习就更是重重困难。他们当中,英语四六级的通过率普遍低于在校学生,有考研深造想法的也是少之又少。
(二)心理方面
退伍复学大学生往往在心理上有着很高的期待,认为自己有着与其他在校大学生与众不同的特殊经历,会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有更好的发展和认可度。可是回归校园的现实仿佛让他们看不到自己的优势,和普通学生并无两样,顿时失落感产生,没有了积极努力的方向。退伍复学大学生在部队完全按照指令做事,行为规范有序,完全服从,因此在自主性上就稍显得欠缺,缺乏主动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个性张扬的校园里默默无闻甚至完全被忽视。
(三)重视力度方面
(四)人际关系方面
三、提升退伍复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效果的途径
(一)落实政策,规划方向
政府对在校大学生参军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减免学费、专业调换、升学就业优先等等。可是这些政策如何真正落到实处?学生退伍复学后返校,学校应简化一系列的办事手续,为其顺利复学和享受减免学费等开启绿色通道。政策落实需要学校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以学生为本,各层级积极落实优抚政策。就业方面也是退伍复学大学生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他们最希望自己的参军经历会对自己将来的就业有所帮助,因此为其建立职业生规划尤为必要,我们应帮助其树立职业目标和确立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消除其盲目和迷惘状态。同时,要帮助他们解读国家的优抚政策,让他们明白在哪些方面可以有所优待,例如升学深造,退伍大学生就会享有加分的优待;又如考取公务员,相应岗位也会优先录取退伍大学生,鼓励其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
(二)学业帮扶,生活关怀
学习上,对退伍复学大W生会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要有针对性的开展一些帮扶工作,树立其学习的自信心最为重要。要鼓励他们重拾对学习的热情和兴趣,培养其自学的良好习惯;在新班级中指定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对其进行帮扶;实行学业预警机制,经常与任课老师了解其学习情况,在学习上若发现成绩不合格或者成绩不达标的情况,则要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引起重视,解决其学习困难。
生活上,关心与关爱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最为直接的方式。大多数退伍大学生的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学校有条件的话可以考虑给其一定的生活补助,并帮其安排一些勤工助学的岗位,既能自力更生又能补贴生活。
做好辅导员教师的衔接工作。学生入伍前和退伍后往往会经历两位不同的辅导员教师,新辅导员对其不了解,原辅导员可能已经不带这一批学生甚至不在这一岗位。建立入伍学生信息档案,是前后辅导员交流工作的平台。新辅导员可以从档案中了解到该生入伍前的在校表现,以掌握第一手资料,便于有针对性的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辅导员也要多给予退伍大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解答他们的心理困惑和疑问,引导其用积极健康的心态面对复学后崭新的学习生活。
复学回来的退伍大学生多数被安排在下两届的专业班级,有时宿舍也没能被安排与现班级同学同住,所以与现班级同学交流机会较少,这样就会造成面对入党、评奖、助优等方面的群众测评时显得有失公平,这对退伍复学大学生要求进步的心理会有阻碍,会打消他们的积极性和进取心。因此应设置退伍复学大学生专项的评奖评优,政策上向其倾斜,给予关怀,不能让他们觉得自己是被遗忘的角落。
(四)搭建平台,树立榜样
退伍复学大学生在自己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还可以教育和感染身边的同学。他们与同学是同辈,而且更加成熟,他们的军旅经历更为他们增添了神秘色彩,同学对他们会有一定的信任感和敬佩感,因此我们引导好他们发挥朋辈教育的隐形功能会减少教师进行思政教育的距离感。
退伍复学大学生在军事上的某些领域会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所以在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术训练方面,应尽量给其提供机会和平台,发挥他们力所能及的力量,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另外,在征兵工作上,可让其参与宣讲会,向有志愿参军的学生们讲述自己的参军经历,增加学生们的真实感。
鼓励和培养退伍大学生担任学生干部,因为他们经过专业训练,有着很强烈的服从性和纪律性,在管理和组织学生方面会得心应手,因此我们应当多给他们提供担任学生干部的机会,为学生树立好榜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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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Z].2011.
[3]李凯,王敏坚.复员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6(5).
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中国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军人;
(三)病故军人。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第十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
第十一条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三条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别抚恤金。
第三章伤残抚恤
第十四条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三)因病致残。
第十五条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
第十八条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第十九条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
第四章优待
第二十三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条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第三十六条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九条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四十二条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从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0年12月11日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具有亮点
亮点之一: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实现了翻番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已明显偏低,尤其是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不仅低于军人伤亡保险的标准,甚至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亡的标准。新条例对标准进行了较大调整。烈士的抚恤金由原来的40个月工资提高到80个月,因公牺牲的由20个月调整到40个月,因病死亡的由10个月调整到20个月。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实现了翻番。提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不仅可以突出国家抚恤的激励作用,而且可以褒扬英烈精神、弘扬社会正气。
亮点之二:建立了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新条例规定:烈属(三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这样不仅从根本上消除了抚恤补助标准调整长期存在的不确定性,而且充分体现了本条例确立的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将切实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水平。标志着我国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确立。
亮点之三:确立了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明确了中央财政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责任
原条例及其解释中规定的对优抚对象的公费医疗和医疗减免政策,有的落实非常困难,有的已名存实亡。条例修订时对此进行了重点研究,确定了各类对象的医疗待遇: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这一款是重要突破,明确了中央财政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责任。
亮点之四:调整了现役军人评定病残的范围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评残范围
新条例在放开对精神病评残的同时,对评残对象的范围作了必要调整,即改变只在义务兵中评定病残的规定,增加了初级士官也可以评残的条款。解决这类士兵的评残问题,可以保障他们今后生活,解除本人和家属的后顾之忧,避免病员长期滞留部队,影响部队和军营稳定。
亮点之五:实现了残疾级别设置上的统一残疾军人的残疾级别划分为一至十级
新条例参照我国目前试行的企业工伤人员的残级划分和其他部门对伤残的鉴定级别,同时借鉴国外对残疾军人的伤残等级划分,结合近年来暴露出来的因地区残级不统一造成残疾军人残疾待遇不落实或难落实的实际,把原条例确定的四等六级修订为一至十级。根据残性和因残情造成劳动功能的障碍程度以及影响生活能力程度,评定残疾军人的残疾级别。
亮点之六:拓展了对优抚对象的社会优待范围明确规定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为全面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权益,新条例设定了多项关系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具体优待条款。除了医疗待遇外,其他应该提及的还有:一、在住房待遇方面,根据我国现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将过去所谓的优先权规定修改为:重点优抚对象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二、在交通优待方面,明确规定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优先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并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对现役军人的交通优待也作了原则性规定。
亮点之七:强化了优抚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民政部门可对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行使处罚权
为保证国家各项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的贯彻实施,新《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单位其工作人员、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优抚对象等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尤其引人注目的是,第四十六条规定强化了民政部门作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主管的部门的权力,将对维护优抚对象的基本权益产生深远影响。
一、民政工作的基本职能及面临的新要求
民政工作内容广泛,涵盖社会保障、社会管理、政权建设等,有3大方面、6个组成部分、20多大项、100多小项。按照年初召开的十三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及第十七次全省民政会议精神要求,“十二五”时期,要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加快推动传统民政向现代大民政转型发展。简单地说,就是将新时期民政工作的基本职能及要求概括为“一统四分”,一统即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四分”即支撑骨干的四大支柱:保底作用、基础作用、支持作用、支撑作用,这个构架体现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政事业发展的基本方略。
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即在继续履行好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生活职能的同时,创新社会管理,加大社会开放度、增强社会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有效聚合全社会的人力、物力、资源,肩负起向社会公众服务的新职能,当好社会建设中的骨干,推动传统民政向现代大民政转型发展。
省委书记将现代“大民政”归纳为四个大,即“大视野、大服务、大格局、大平台”,具体来说就是开放大视野,实现由传统的社会治理向现代文明社会的管理要求转变;拓展“大服务”,实现由保底型保障向发展型保障的转变;建设“大格局”,实现由参与社会建设向在社会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的转变;建立“大平台”,实现由部门动员向社会动员的转变。通过这四个转变,充分发挥民政工作的保底、基础、支持、支撑作用。
一要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发挥民政的保底作用,着力完善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制度安排,努力提高受灾群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改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状况,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要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努力发挥民政的基础作用,着力推进基层民主和社区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要围绕国防和军队建设,努力发挥民政的支持作用,贯彻落实优抚安置政策,加快形成优待原则充分体现、优待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新局面。同时还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四要围绕提供和强化社会服务,努力发挥民政的支撑作用,通过提升区划地名、边界治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婚姻登记、移民安置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社会服务城乡统筹、公平均等、供给均衡。
二、我区民政系统基本情况
民政局内设5个科室:办公室、救灾救助与社会福利科、社会事务科、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科、优抚安置科(双拥办)。
与局合署办公的事业单位4个:移民办、殡葬管理所、残疾人集中就业管理办公室、民政事务中心(内含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婚姻登记处、地名办)。
下属事业单位5家:大同公墓总管理处、干休所、陈寿昌烈士纪念馆(烈士陵园)、第二福利院、九龙福利院。
企业性质单位1家:福利关怀院。
三、2013年全区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及进展情况
2013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民政局牢牢把握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根本,创新管理,突出重点,破解难题,大力推进民政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的突破。重点抓好并完成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着力探索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体系建设,重点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按照“十二五”全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到“十二五”末实增床位1800张的工作任务,大力推进镇(街道)养老机构改扩(迁)建工程;大力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工作和“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上年半完成情况:城区养老机构一期工程即将完成主体机构建设,澥浦镇敬老院迁建工程列入镇政府实事工程,其他各镇(街道)养老机构改、扩建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之中。全区9家养老机构首次实施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工作,参保费用50346元,养老机构参保率100%。
2.完成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组建及启动工作,整合资源合理定位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作用与功能,同时指导各镇(街道)组建养老服务中心。
上半年完成情况:全区共有17家居家养老(老年人)服务中心,53家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共配备245名居家养老服务员,为661名(困难\高龄)老人提供家政服务、健康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籍等服务,且为835名高龄、空巢、独居老人提供结对服务,支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53.77万元。为6262位高龄老人发放津贴171.44万元。
3.认真贯彻《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提升福利企业管理服务水平,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确保福利彩票发行安全、健康,力争完成全年福利彩票销售5500万目标。
上半年完成情况:全区现共有福彩销售网点39家,完成销售1904万元,创收各级公益金666万元。福利生产稳定,全区35家福利企业共安置残疾人1100人。
(二)着力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重点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及有效解困。
1.加强低保规范化建设,完善低保动态管理运行机制,确保困难对象应保尽保。
上半年完成情况:以“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为契机,开展了低保对象摸排工作,并配合国家审计署开展低保资金审计,完成了低保资金审计基础信息与数据的录入。全区有512户家庭(664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月补差金额467.92元,比去年同期提高76.81元;619户家庭(844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月补差金额473.5元,比去年同期提高153.23元,累计支出最低生活保障金371.69万元。此外,还有565名残疾居民和135名70岁以上农村低保老年人享受了生活补助,分别发放生活补助金13.48万元和2.94万元。至5月底城乡低保新增282户378人,退出336户478人,实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2.深化医疗救助工作,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即时结报管理平台,提高医疗救助效率。
上半年完成情况:全区有4418人次获得医疗救助,发放医疗救助资金139.57万元,平均每人次救助316元,其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三类救助对象(包括低保证、扶助证、重度残疾人救助证)享受即时医疗救助2500人次,救助金额共计20.61万元。
3.实施社区小额临时救助运作模式扩面工作,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的及时、有效性;研究修订完善临时救助办法和困难助学办法,力争在帮助特殊群体解决“因病致贫”等问题上有突破;建立完善困难群众物价补贴联动机制;进一步做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贯彻市慈善促进条例,加强和促进慈善组织管理。
上半年完成情况:完成了《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修订起草工作;初步制定了我区困难群众家庭子女助学帮困政策及补助标准方案;制定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特殊人群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建立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甄别、救助、救治、返乡、安置等为一体的工作体系。截至5月底,全区共有727户(人)次家庭得到临时救助,救助资金达83.47万元,其中小额临时救助132人次,支出救助资金3.49万元;212户困难家庭(424人)领取《社会扶助证》;926人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发放生活保障金为171.69万元;642户、733名困难老人享受了每月100元生活补助,发放困难老人生活补助金累计37.62万元;为2517名困难群众发放物价补贴62.67万余元;救助流浪乞讨人员32人次,共支出流浪乞讨救助金121万元(含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支出)
另外,上半年还深入开展其他各项解难帮困活动。元旦、春节期间,全区共帮扶、救助各类困难对象5823(户、人),发放困难补助金(慰问金)873.45万元;“365关爱行动”中继续为100名困难学子发放助学红包共计5万元;协同市第六医院开展白内障复明行动,完成了142名困难群众白内障手术初检工作;会同区商务局、TCL集团、国贸家电开展“扶贫工程”,为1400余户低保和社会扶助证家庭发放每户价值1000元的电器购买优惠券;及时调整了精简职工及定期定补救济对象补助标准。
4.不断强化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大力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实现从灾后救助向防灾、减灾并重的综合能力建设转变;开展村(社区)级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完善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信息员网络队伍。
上半年完成情况:组织人员对全区的避灾中心(点)进行了专项检查,补充应急救灾物质;进一步完善了全区各村(社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更新了自然灾害统计报表;对全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在“5·12”防灾减灾日,开展“弘扬防灾减灾文化、提高防灾减灾意识”主题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万余册;召开了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现场观摩会议,白龙社区、曙光村、沿山村被授予“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至此,我区拥有了5个国家级、3个省级和16个市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75个避灾中心(点);今年另外推荐了城东社区等9个村(社区)为市级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单位,并在全区排查出17户农村困难群众家庭亟需危旧房修缮,修缮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三)着力夯实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基础,重点深化“全域城市化”背景下城乡社区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
1.深化城市社区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破解新建社区管理难、新居民融合难等突出问题的新方法、新举措;探索完善农村社区建设规范化体制机制,以村社区服务中心为平台,拓展功能,提升公共服务全程化和“一站式”办理效益;进一步跟踪指导银凤社区“一委、一会、一中心”的农村新社区工作运行模式,探索“一核多元,点片互联,纵横结合,分类引导”的农村社区工作机制;在抓好社区自治、社区服务基础上,抓好“一社一品”建设,形成各具特色的社区品牌;繁荣社区文化,组织展示区社区文化风采。
上半年完成情况:召开了2011年度城乡社区建设考核评定会,并联系我区城乡社区发展实际,修改了2013年镇、街道城乡社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有效促进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提出了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管理理念,并起草了实施方案,拟将镇(街道)、社区、片区依次分为大、中、小网格,组建网格员队伍,使管理服务延伸到每家每户,将社区由服务型向城市管理型转变;创建了涵盖社区各项管理和服务业务的14个社区综合电子政务平台,推动社区服务队伍、服务人员、服务对象信息数字化;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和社区文化宫达到全覆盖,积极推广居民和好屋、残疾人日托中心等多种服务载体,进一步实现居民自治、自助、自教、自我服务功能;通过走访调研、收集梳理、征求意见,起草农村社区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编写完成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手册和光明等四个农村社区建设示范村经验材料。
2.深入开展农村基层干部“大培训”工作,及时开展“回头看”活动,努力形成“对象广泛、内容丰富、科学实用、方式多样”的村委会干部培训长效机制;积极研究探索我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思路新途径,完善村干部考核制度、加强竞职承诺监督,努力排查可能影响下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顺利进行的各种不利因素。
3.强化制度及保障,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升城乡社区建设整体水平。在各镇(街道)进一步落实相应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提高经费保障标准;加强社工队伍能力素质培养。进一步建立健全区、镇(街道)二级培训网络,着力办好各类社工素质培训班;积极推进村社结对、新老社区结对,继续开展城乡社工相互挂职交流等,加快城乡共融和全域城市化步伐。
上半年完成情况:按照区委办39号文件5%递增机制,会同区财政局发放了2011年增补经费和2013年预发70%的城市社区事业保障经费、农村社区服务管理补助经费,共计2292万元;先后组织举办了城乡社区信息员培训,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称考试培训等;先后分两批派社区干部异地挂职交流学习;落实提高社工工资福利待遇,目前我区城乡社工人均年收入3.4万元,比上一年度平均增加4100元,增幅为13.71%;强化社区工作者激励机制,连续两年在专职社区工作者中考核录用事业干部。
4.创新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指导督促有条件的镇(街道)成立社会组织联合;加强分类指导和典型示范,城市社区重点抓好社区服务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新建社区及农村社区重点抓好社区管理类、融合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加快推行网上年检;着力引导、发挥社会组织在协调和解决村、社区各种利益冲突,提供社会公益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上半年完成情况:启动了社会组织党建及专用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工作,并在6月底成立了区社会组织促进会。新增注册登记社会团体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4家,变更登记社会组织5家,现有社会团体97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41个;完成了全区社会组织2011年年检工作。
(四)着力巩固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社会氛围,重点提升优抚安置保障服务水平。
1.进一步提高优抚保障水平,不断完善优抚保障政策,着重做好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工作;完善优抚对象数据库建设,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一站式”即时结算保障体系,全面实现医疗保险、补助、救助、减免“四位一体”。
上半年完成情况:向342名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今年第一季度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共8.5万余元;向重点优抚对象1750人次发放优抚金共187.5万元;向303人发放春节一次性慰问金共45.45万元;向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2554人次发放老年生活补助金13.19万元;向65名在职伤残军人发放抚恤金共30.9万元;向12名“三属”发放全年一次性补差共5.6万元;向26名在职6级以上残疾军人和烈属发放春节慰问金共1.56万元。全区有195名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范围,占应纳入人数的100%,医疗补助5587人次,金额为24.73万元;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补助、救助、减免实现四位一体;我区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人员信息录入了全国优抚数据库。
2.认真贯彻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完善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增加承训机构;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和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工作,及时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积极稳妥地做好军休干部房改工作;扎实做好涉军群体稳定工作。
上半年完成情况:今年我区共接收退役士兵96名,其中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95名,转业士官1名。15名退役士兵办理了复工、复职、复学手续;进一步完善了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机制,根据退役士兵切实需求增加了汽车驾驶、汽车维修、物流师、数控车床等多个培训项目,目前共有47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在此基础上今年还同多家用人单位联系,提早在我局张贴了招聘信息,为招聘单位提供面试场地,进一步提高了退役士兵就业机率。
3.制订新一轮双拥工作目标,加强基层双拥工作,创新双拥工作机制,以建军85周年为契机,推动双拥工作新发展。
(五)着力发展民政事务管理,重点确保各项工作整体推进。
1.要全面完成钦寸水库第一水平年移民安置任务,按要求适时启动第二水平年移民安置工作;加大移民创业致富工作支持力度,认真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和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工作项目实施。
上半年完成情况:在全市率先启动了钦寸水库第一批移民建房工作,104人37户移民建房率已达100%;为1182名大中型水库移民发放后期扶持直补资金累计381.84万元,为524名区管水库移民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共计26.2万元;妥善处理了滩坑水库移民有关自留地分配、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发放等问题的事件。
2.充分利用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加强地名管理标准化建设;重新修订《区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完成与毗邻乡镇(街道)平安边界协议书的签订。
3.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做好公共墓地建设和布局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做好调研的基础上,细化实施我区殡葬惠民政策;加快殡仪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深入开展殡仪服务单位规范化建设和行风建设活动,加强殡葬执法监管,不断提高殡葬服务和管理水平。
上半年完成情况:今年1月1日起实施惠民殡葬政策,遗体接运、遗体停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入葬生态墓地和有山村社员认购骨灰墓费用均由政府买单,并于4月起实现普通骨灰盒普惠。上半年我区减免上述各项费用78.99万元,政策惠及821人;经营性公墓绿化苗木7500余株,投入绿化资金5万余元,累计种植苗木22.55万余株,墓区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大同公墓投入改造资金10万余元,新建了一批花坛葬,历年累计投入墓园改造资金947.66万元;今年1至5月份,全区共死亡704人,火化遗体701具(其中3具外省户籍人员按规定到原籍地进行火化),火化率及火化覆盖面继续保持100%;完成了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庄丽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在庄市、骆驼片区建造一所关怀院”的重点件办理工作。
今年以来,在上级民政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我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整个民政工作当中,促进了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以及《××到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民政工作管理水平,是民政部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是提高民政工作质量与水平的现实需要。我局始终把坚持依法行政作为开展民政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为了强化对贯彻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并列入局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支部书记、局长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对全局推行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两位副局长为直接责任人(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具体落实抓好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明确工作机构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并落实了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同时,要求全局干部职工把民政法律、法规、政策作为必学教材,采取自学和集体学习方式,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积极引导全体民政干部职工自觉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民主和法制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法律素养
今年主要集中学习了《玉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业务规章等法律法规。截止目前,共召开会议4次,参加学法培训的民政干部达162人次,局机关所有执法人员均参加了玉溪市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通过了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全部拿到了行政执法证件。同时,以争创云南省第八届和玉溪市第四届双拥模范县为契机,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杨条例》等政策法规。通过开会集中学习、个人自学、参加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机关干部进一步熟悉了执法依据和政策规定,提高了业务工作能力。
三、加强防灾减灾、避险自救知识的宣传及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切实普及提高群众的灾害常识、防灾减灾知识和避灾自救能力,全面提高全社会风险防范意识、知识水平和避险自救能力。一是通过广播、发放宣传册、悬挂宣传标语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在“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中,共展出展板22块,发放宣传画240张,宣传册子1000份,前来咨询的群众达500余人,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二是积极配合防震减灾局、消防大队在学校开展灾害应急演练活动,通过演练,及时发现问题、寻找不足、积累经验,进一步补充完善预案内容,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真正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燃。
四、依法行政,积极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建设
五、制定完善措施,促进依法行政
今年以来,我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全体执法人员按职尽责,依法办事,既不不作为,也不乱作为,没有发生一起因执法依据不准、程序错误或徇私枉法导致的执法纠纷、复议上诉等案件,至今没有行政复议案件发生,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未发生立案处罚案件。
1、认真组织有关科室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对清理后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提速,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县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改革结果进行复核确认的通知》要求,经逐一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认真复核,同意县政府保留“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收养登记、婚姻登记”等行政审批项目以及保留“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为正常工作管理项目的意见。同时,为了更高效、便民的给群众办事,对需合并办理的及时合并,对需分类办理的及时划归职能科室办理,如:对原先在婚姻登记室办理的弃婴收养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等事项划归社会事务科集中办理。
2、及时制定出台县乡两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规范有序地防范和处置突发性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全面提高对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修改完善了《××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指导各乡镇制定出台了各乡镇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3、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登记、老年优待证办理工作中,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费用,没有摊派、超额收取费用现象。
6、贯彻落实《云南省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办法》等四项工作制度情况。近几年我局在行政执法中未发生立案处罚案件,不存在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工作。
四、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
在执法活动中,我局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入手,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公、违法必究。
三是全面落实《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各项优待抚恤政策,确保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各类优抚费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其合法权益。按政策为50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17.56万元;为52人伤残人员发放定期补助25.99万元;为156人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发放定期抚恤金26.73万元;发放30人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4.76万元;对473人“两参”人员和135人出国参战民兵民工进行定期补助,共发放资金85.2万元。春节前,为761人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12.92万元;发放军休人员工资和各种补贴20.69万元;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122户34.16万元。
四是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按照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对2008年7月1日前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年检,共注销社团2家,新成立登记社团组织2家,截止目前,全县共有23家社团组织和6家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是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草拟了《××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修改完善了《××县殡葬改革发展规划》和《××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目前,殡仪馆扩建工程进展顺利,火化房和太平间等建设工程已完成80%,支砌挡墙、沙夹石回填工程已基本完成,现已累计完成投资85.08万元,今年共火化尸体52具。
七是严格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1-10月共退回违反《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40份结婚申请和18份离婚申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581对,(其中:初婚1159对,补登292对,补领113对,复婚17对),离婚登记104对。
八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维护城市管理和社会稳定为重点,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依法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293人次,发放救助资金15414元,积极为2009年“××金芒果文化旅游节”成功举办以及建国六十周年创造了良好的周边环境。为全县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九是勘界和区划地名工作以《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为依据,在充分听取各级干部、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据地名命名、更名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及时办理甘庄农场、红侨农场地名更名工作,同时圆满完成了青龙厂镇和甘庄农场的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为推进侨改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十是老龄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累计为8266人次发放了健康补助金134.84万元,为954位老人办理了《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
六、存在问题
1、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差参不齐,整体水平不高,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建立和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关心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保护劳动者的精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正确认识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深远意义,从依法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对本单位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好年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等工作任务的单位以及确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单位,可跨1个年度安排。
三、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年初制定出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部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其中,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只享受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不能安排调休的,应由部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行文取消其休假计划,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后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四、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随工资支付,其余部分(日工资收入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计算办法由省人事厅另行制定。
六、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的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复员)士官、退伍士兵,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没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上级批复的增人计划,按照上级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县2018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技能条件;
(五)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77年1月26日以后出生);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在职人员应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定向、委培毕业生应聘,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应聘前与签约单位解除协议或经签约单位同意,可以应聘。
2011年9月26日以后服役期满退伍,符合鱼台县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全日制大学生士兵报考的,实行定向招聘。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该政策(退役大学生士兵应聘的有关政策由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和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可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毕业生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岗位对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的,应聘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以2018年1月26日为截止日期。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
1、个人报名
报名网站:中国·鱼台网(sdyt.gov.cn/)
应聘人员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应聘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查实后取消其报名资格。报名人员在应聘期间的表现,将作为公开招聘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
2、单位初审
3、网上缴费
缴费标准: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考务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
(二)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发现弄虚作假及资料不真实者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由鱼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综合类:上午9:00-11:30
教育类、卫生类:下午14:00-16:30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应聘人员凭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报名时一致)参加笔试。
笔试采取与省市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笔试根据专业不同分为综合、卫生和教育三大类,各类均考一科。综合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知识、省情省况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卫生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专业基础知识部分按医疗、药学、检验、中医、护理五类分别命题;教育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教学基础知识(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笔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成绩。
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鱼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招聘人数和笔试情况确定。
(二)面试
面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考察体检人员。同一招聘岗位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可由面试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加试,根据加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岗位计划数与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为1:1的,面试成绩低于同类别所有实际参加面试人员有效成绩平均分值的,不得列为考察体检对象。面试成绩及考试总成绩由鱼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统一公布。
四、考察和体检
根据招聘计划和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察体检人员,并组织考察体检。
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可从进入同一岗位实际参加面试的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五、公示和聘用
六、招聘计划及招聘岗位
七、组织领导和工作纪律
招聘工作在鱼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招聘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招聘的日常工作。招聘工作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对违反公开招聘考试纪律的应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对招聘工作中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18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