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

“法理学”和“法哲学”——“法哲学”概念的萌芽在西方至少可上溯至古希腊。“法哲学”作为一个概念是源自于德国近代哲学的。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的发表使“法哲学”这一概念广泛流传到西方各国。在后来的传播交融中,法理学与法哲学逐渐成为基本上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在英美学界,真正对法理学学科的独立产生影响的,是1832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

三、法理学在西方的发展

(一)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理士多德、斯多亚学派(驾起了从雅典到罗马的哲学桥梁)(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

4.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系统化

(三)中世纪(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的冲击。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普芬道夫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和分析法学派)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的确定

法理学对于法律现象的研究应当具有三项主要功能,即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由此回答“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等问题。当然法理学也要研究“法学方法”问题。

第一编法律本体论

第一章法律本质

法的本质属性

(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即法律的意志性。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法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自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法是一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体现了规律性)。马克思: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体现了法律的规律性)康德指出:自由的概念是一个纯粹理性的概念。(意志性与规律性的有机统一)

(二)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

1.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构成为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要素无疑是利益问题。法律对错综复杂的利益进行调节和配置必须有一定的标准——正义

在一定意义上说,立法就是主权者运用法律的手段对错综复杂的各种利益进行调整和配置,而行政机关执行法律与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实质上是把法律所体现与确立的利益分配的规则和原则具体落实到个案上,落实到特定的个人与群体上。

3.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的关系:第一,利益性与正义性贯穿在法律的各个方面及其始终;第二,利益与正义是人类两个最基本的也是永恒的需求,法律必须兼顾二者;第三,法律要运用以正义为核心的一整套价值准则去分配各种利益,调节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立足点。第四,在不同领域或不同具体条件下,法律对利益与正义二者的强调应有所侧重。

(三)法律的社会性与阶级性

1.法律的阶级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存在,是以阶级分野和矛盾的存在为前提,其作用就是调整和协调各阶级之间的关系时呈现的属性。

2.法律的社会性是指法律在管理社会生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方面所必需的,表明法律存在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共始终,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方面的属性。

第二节法律存在的基础

二、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

1.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所指涉的是法律的正义性和对人性尊严的尊重与保护。

2.“共同体生活是有秩序的”规定了法律的职责,而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本身就是人们对存在于各种事物里的秩序的认识和揭示

3.正义的法律也必定是对人性尊严予以尊重与保护的法律。

三、法律存在的社会基础

所谓社会基础则是指法律存在的客观依据。事实上,法律绝非人们的任意创造,而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然结果。

人类社会需要有有效的社会调控机制的存在。

人类社会始终存在三方面的主要矛盾:一是社会秩序与人的思想与行为自由的矛盾。二是权威与服从的矛盾。如果没有一种共同规则来确立界限,国家组织就不能有效运行,而个人的权利也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三是人与人之间(包括个人与群体以及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在利益与道德观上的矛盾。

第二章法律本位

第一节法律权利

一、权利的存在形态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

法律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公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

二、法律权利概述

几种典型的权利概念概述,如自由说、资格说、利益说等。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法律权利的法律性。法律权利的自主性。法律权利的可为性。法律权利的求利性。

三、法律权利的结构

结构作为某一事物的组织方式和内部构造,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该事物是由哪些因素构成的;二是各个因素之间的构成状况如何。法律权利就必须具备三大要素:利益、权能和自由行为。

利益是法律结构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任何一项法律权利的背后都隐藏着权利主体的利益追求

权能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资格和能力。

自由行为是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

利益作为权利的追求,它是权利的目标和方向,也是权利行使的动力源泉。权能作为权利的基础,它是权利行使和实现的基本条件。任何权利都离不开权能的保障。自由行为作为权利的表现形式,它既是权利主体利益追求的手段、方式,又是权能的外化或对象化的形式。

四、法律权利与权力

(二)二者要求不同。

(三)二者追求利益的重点不同。

(四)二者的限制程度不同。

(五)二者实现的方式不同。

(六)二者的范围不同。

第二节法律义务

一、法律义务概述

法律义务是指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1.法律义务的法定性

2.法律义务的国家强制性

3.法律义务的从属性

4.法律义务的从属性。

二、法律义务的种类

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积极行动来履行的义务。它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其一,有明确的义务对象,它总是对特定主体积极做出某种行为。其二,履行义务的行为往往具有给付性质,即义务人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其三,履行义务的内容不仅是有某种行为,而且还包括行为的质量和方式。必须作为的义务是法律义务的主要形式。

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为自由和合法利益之事的义务。它的主要特点是:它的履行方式必须是义务人采取消极态度,即不干预、不阻止。该义务的不履行同样带来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指法律权利一般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二者共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首先,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有法律权利,对方主体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其次,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利之时都对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社会生活中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生活中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是基本对等的。第二,在有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也是对等的。

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并不是自有法律以来就存在。

THE END
1.每周学法宪法的基本知识《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等重要内容,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 “ 三、宪法的地位是什么? 1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 2 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3 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4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http://zczj.haibei.gov.cn/xwdt/ztzl/czpfzl/9128471.html
2.2022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620《法学(一)法律关系概述1.法律关系的概念 2.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2.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3.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2.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1.法律事实 2.法律事件 https://www.ibudding.cn/a/129889.html
3.《法理学导论》笔记(法理学导论)书评第一编法律的本体第一章法律的概念第一节法律的定义一、法与法律1.法:应然法,隐藏在事物背后的客观法则或人类普遍理性要求2.法律:实然法,法律只是法的表现形式二、对法律不同的界说(一)法律命令说:1.主权者下达的以制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2.专制主义(二)法律规则说:1.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结合形成的规则体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773884/
4.关于“法律人格”的考点清单法律人格的定义:法律人格是指法律所赋予的、具有权利和义务能力的主体资格。 法律人格的特征:具有平等性、自主性、独立性和连续性等特点。 二、法律人格的种类 自然人的法律人格: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具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能力。 法人的法律人格: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http://www.sdsgwy.com/article/html/5979575.html
5.立法权1.2 法与法律的关系 1.3 立法 1.4 立法与法律解释 1.5 立法权 1.5.1 立法权的定义、广义与狭义 1.5.2 立法权的性质 1.6 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1.6.1 立法体制的种类 1.6.2 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1.6.3 对各种立法体制的评价 1.6.4 对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评价 1.7 立法权与主权 1.7.1 关于主权所在的种种学说及https://baike.sogou.com/v3624707.htm
6.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法理学之法律要素(2)公务员考试网2.法律概念的种类 按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因素,可以将其分为五类:(1)主体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概 念,如公民、法人等。(2)关系概念,这是用以表达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如所有权、抵押权 等。(3)客体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概念。如支票、动产等。(4)事实概念https://www.huatu.com/2013/0808/688397_2.html
7.论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妙文共赏而且在主体权利的范围上也存在有限性,动物只享有某些种类的权利,如生存权、生命权等,而选举权、被选举权则专属于人类。不过,持有这种动物限制法律人格论主张的也未形成统一,也只是处于探索阶段,“在主张动物权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动物的权利必须有限度吗?正如任何权利都必须有限度一样。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与权利之http://www.fxcxw.org.cn/dyna/content.php?id=5557
8.权利与法律权利概念再辨析?政治?理论大视野?文库?权利与法律权利概念再辨析 尽管我们曾经对最具有代表性的八种有关权利的解释——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以及在当代英美国家颇有影响的霍菲尔德的关于权利的阐释作过介绍和评析。(注:参见张恒山:《义务先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页82-90。)有鉴于权利概念含义http://www.71.cn/2012/0105/657453.shtml
9.种类是不同的,其中被()规定或认可的,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生物集群灭绝的是( )。 A. 1987年6月6日,最后一只黑海雀死去后,这种南美洲特有的雀科鸣鸟在地球上永远消失了 B. 在过去的40年中,英国本土的鸟类种类减少了54%,本土的野生植物种类减少了28%,而本土蝴蝶的种类更是惊人地减少了71% C. 有研究显示,巴西中西部热带草原地区的163https://www.shuashuati.com/ti/fd620c5b05a54c148b5ed8107748a60f.html?fm=bdbds70bde46671e5757af47923245fe7c3ff
10.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范文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篇1 一、转变交易管理思路,拓宽交易管理范围 房屋交易管理应当不仅限于已登记房屋的交易管理,还应当把未登记的房屋交易纳入管理范围,即无论是合法建设的房屋交易、非法建设的房屋交易,还是有https://www.gwyoo.com/haowen/170488.html
11.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范文其一,早在古罗马的《十二表法》中,就已出现了法律行为属于“合法”行为的立法意思。如持这一观点的有些民法学者通过分析之后指出:“《十二表法》中就有法律行为意思的规定:‘一切关于财产所为的遗嘱处分,皆为法律。’从其含义来看,这种遗嘱处分实际上https://www.haoqikan.com/haowen/47199.html
12.民法中权利设定的几个基本问题在罗马法上,诉讼的种类可以分为对人的诉讼(actiones in personam)和对物的诉讼(actiones in rem),对人的诉讼所涉及的是同某个人的法律关系,该人侵犯了产生于该关系的权利,这种关系就是债的关系;对物之诉本是借以维护物权或对物的绝对权利的诉讼,这类权利除物权外,对物之诉是指为维护可能遭受任何第三人侵犯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185135_6113.html
13.隐私政策如果我们的商业合作伙伴将您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外,我们的商业合作伙伴应独自负责履行数据出境相关的合规义务,向您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法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要求事项,应征得您的单独同意,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并满足法律https://www.mintegral.com/cn/priva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