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的相邻关系,不仅能够提升公民的幸福指数,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谐,长远而言,对于国家的发展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红梅看来,和睦的邻里关系,不仅需要互敬互爱的相处之道,更需要制度的规范和保障,《民法典》就专门为“相邻关系”设立了一个章节,足以说明其重要性。
其实,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出现各种各样的摩擦纠纷在所难免,如因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等原因,都有可能造成邻里矛盾。
案例
例
分
析
案例一:
被告人杨某的岳母居住于一楼车库中。为了让老人清凉度夏,杨某打算在车库内安装空调,并将空调外机放置在靠近原告陈某卧室窗户的位置。
然而,陈某因无法忍受空调外机产生的热气和噪声,找到杨某进行协商。经多次协商无果后,陈某遂将杨某诉至法院。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案例二:
秦女士在上海市某小区购入房产后,发现隔壁的徐先生家在装修时,将两家厨房共用的墙面削薄一块砖的厚度,导致共同墙体厚度远低于设计标准。
于是,秦女士曾多次要求邻居修复墙体,但对方置之不理,秦女士与徐先生只能在法庭“相见”。
当地房屋质量检测站在调查检测后出具了《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报告中认定被拆除的墙体为承重结构,其改变了房屋局部传力路径和受力状态,对房屋的整体性及抗震性能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应对已拆除的承重结构进行恢复。
可是,徐先生一方质疑报告结果,并辩称“削墙”行为是由上一任业主所为。最终,法院依据秦女士一方提供的证据以及该报告,判定徐先生一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恢复受损墙体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5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律师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涉及相邻关系的民事纠纷多种多样。然而,不论何种情况,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在遇到矛盾和不和谐时,居民都要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兼顾好各方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共同构建和谐有爱的邻里关系。
原标题:《长宁律师提醒:涉及相邻关系的民事纠纷,你要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