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是人大司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审判能否正确适用法律直接关乎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履行人大司法监督职责,是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工作人员必修的基本功。
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及其适用条
件。《立法法》对法的适用作了专门规定,主要有“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和“法不溯及既往”等规则。
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不同层
阶的立法主体拥有的立法权限不同,所制定的法律文件效力也不同。位阶越高的立法主体拥有的立法权限越大,所制定的法律文件效力也越高。所以,立法权限的设置决定了不同法律法规的效力顺序。如我国宪法是党领导全体人民制定的,全国人大拥有表决权和修改权,所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另外,依据《宪法》制定的《立法法》规定了其他立法权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省和设区的市级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省会市、自治州县等其他立法权限暂不讨论)。因此,《立法法》规定的法的效力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分别由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制定机关裁决。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新法优于旧
法。《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适用这两个规则要注意三点:一是适用前提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规,而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则不能适用。二是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知如何适用时,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定机关裁决。三是不同位阶的法律之间规定不同,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若不相抵触时,则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规则,优先适用下位法,如自治条例;若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则应依据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规则,优先适用上位法,但上位法本身规定适用下位法的除外。
法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九十
法不溯及既往和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的内涵及相互关系。初学法则时难免望文生义,甚至疑惑。如“既然有了‘新法优于旧法’规则,为什么还要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呢,为什么不用新法去规范包括既往在内的所有法律事件?旧法还有用吗?”等。要解析这些疑问,就要精准理解两法则内涵,并从中找出其内在联系。
新法优于旧法的内涵。本法则是
指某法律事件发生时,同一机关制定的新法与旧法都已颁布生效,如新法对该事件有规定,无论旧法是否废止、对该事件有无规定,都适用新法;如果某法律事件发生在新法生效前,且当时旧法未废止,即使后来旧法被废止,那么仍要适用旧法。所以有了新法,旧法仍有存在的必要,因为还要用旧法规范新法生效前的法律事件。例如:2018年10月1日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个税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张某月工资收入4500元,按新税法规定,2018年10月1日起,张某不应缴纳个税,这体现新法优于旧法规则。而2018年10月1日以前,月收入4500元的张某则应缴纳个税,如果此前有欠税,仍要按旧法规定补缴。
法不溯及既往的内涵。法律为什
么“不溯及既往”呢?因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规则,需要人们共同遵守。只有规则存在时人们才知道怎样遵守,没有规则就无从遵守。由于人们无法预知将来的法律要规范什么,因而法律不应当调整过去的行为,而应当只适用于将来的行为,即新法不应当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立法法》规定了新的法律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也可通俗地理解为“老的按老规矩办、新的按新规矩办”,新法和旧法各管一段,各负其责。如我国曾将麻雀列为“四害”,但2000年8月1日,麻雀被列为二类保护动物。因此,2000年8月1日前,捉麻雀是政府鼓励行为,而2000年8月1日起,捉麻雀就属违法行为。现在,麻雀虽然列为保护动物,但之前的捕雀行为现在也不予追究,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
两法则关系及例外情况。由内涵
可知,两法则都是为了明确新法与旧法在新法生效前后各自不同时段的法律效力。“新法优于旧法”,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强调的是新法对该法生效后发生的法律事件具有法律效力,即新法对新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法不溯及既往”,强调的是新法对该法生效前的法律事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即新法不对旧行为发生效力,旧行为仍由旧法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新旧法律的适用并非泾渭分明,符合追溯条件时,新法也可管旧行为。如刑法、行政法的“从旧兼从轻”和“跨越犯从新从轻”,民法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旧法空白(补缺例外)追溯”“合同有效优先”(适用合同法有效就追溯)和“跨越行为从新”的规则,《立法法》未限制司法解释的溯及力,等等。
这就要求基层人大工作人员,在司法监督实践中,既要清楚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也要研究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则,更要明白每部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不能简单或呆板套用法则,做到合理合规监督,依法依据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