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检尽检,普通公民如何防范疫情防控下的法律风险?
近日,厦门市疫情持续发酵,每日新增确诊数量的变化牵动着每个人的心。2021年9月24日,厦门市思明区发布第18号通告,部署开展思明区第五轮全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同时明确指出“凡应检未检造成疫情传播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不配合流行病调查工作、隐瞒旅居史、接触史等行为,或将涉嫌刑事犯罪
郭某于3月1日至7日期间,从北京经阿联酋中转飞抵至意大利,次日从意大利飞往法国,后又从法国飞回意大利,经中转后回到北京,并乘火车返回郑州。3月9日,郭某出现发热、咽痛等症状,自行药房买药服用。3月10日,民警核实情况时,其母亲否认郭某去过国外。后经排查,与郭某密切接触的40余名人员均被隔离观察。经法院审理,对郭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对不配合流行病调查工作、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公民,其缓报、瞒报、漏报等行为对公共安全有严重危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特别提醒疫情期间,房东有主动报告之义务!
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房东需充分履行管理、报告等义务。若在明知租客为疫情重点区域流入人员的情况下,房东未主动履行报告职责,后因租客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也将面临警告、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五种典型行为,将面临多种法律责任
行为一:已确诊病人拒绝隔离治疗、与他人接触并造成病毒传播。
行为二: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按规定应居家隔离观察者不遵守隔离规定,观察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观察,与他人接触并造成病毒传播。
(1)强制隔离治疗: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采取隔离、留置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属于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拒不执行者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处罚:
行为三:拒不进行核酸检测。
行为四:拒不配合要求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体温检测、身份信息登记等防疫检查。
某日18时许,林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漳州市某村疫情防控服务站时,拒不接受工作人员查验健康码和测量体温,强行驾驶电动车往村内方向驶去。在工作人员制止其行为时,林某还摘下安全头盔砸伤工作人员手臂。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并依法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
未依通知进行核酸检测、不配合出示健康码、拒不进行体温检测、拒不核实并登记身份信息等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都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受到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
同时,若是在拒不配合的过程中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的,甚至暴力袭警,就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事处罚。
行为五:擅自离开封控区、不遵守隔离规定。
9月16日,同安区发布〔2021〕第8号通告,要求“同安区域内所有人员禁止离开同安”。9月22日,家住同安的陈某、魏某,欲翻越围栏进入集美,被防疫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并劝返。随后,二人又绕道折返,尝试第二次翻越围栏,被防疫工作人员再次发现并报警处理。后警方依法对陈某、魏某处以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设置不同等级的“防控区域”是遏制疫情在社区扩散蔓延的有效方式,可以将疫情对人民的危害降低到最小范围。根据防疫要求应当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不隔离或在隔离期间违反规定外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严重后果,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不仅需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甚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刑事犯罪。
散布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或将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漳州台商投资区某工厂员工张某,为了跟同事“开玩笑”,利用手机上的图像处理软件,将其核酸检测报告呈阴性的截图改成呈阳性,并将处理后的图片发布在工作群中,在单位范围内引起恐慌,造成了不良影响。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谎报疫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之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故意造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泄露为防控疫情而收集的个人隐私信息,属于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隐私权在涉及公共利益时可适当让渡,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关部门或个人可以随意地处理、公开其所获取的个人信息。信息公开应在合理、适当范围内进行,任何非法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收集、非法提供或泄露、传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医务人员也同样负有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任何非法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的,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4)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都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面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等刑事处罚。
▼作者简介▼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在职研究生(在读)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福建省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福建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