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
(一)至
(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