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这就使得国内上市公司无法通过直接购入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对于占据我国资本市场中70%份额的国有上市公司,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股的出让会受到诸多的限制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这也使得这部分上市公司经营者很难通过受让大股东股份的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达到股权激励的目的。
(一)由大股东赠股或低价售股给公司管理层,以实现股权激励。此类公司以非国有制为主,且多数股权转让发生在公司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一般来讲,非国有制公司大股东所持股票不存在制约其低价转让的制度障碍,而且公司大股东希望通过股权激励,将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自身利益同公司的长期利益和股东利益相统一,以确保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家在股票期权问题上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虚拟股票期权只能采用内部结算的办法进行操作。由于虚拟股票的发放会导致公司发生现金支出,如果股价升幅过大,公司可能面临现金支付风险,因此一般应为此计划设立专门的基金。虚拟股票在高科技企业如IT业中采用较多。行业内人才处于稀缺状态,而竞争对手则采取了较为有力的激励措施。公司原来的“基本工资+奖金”的激励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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