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保密制度的处罚措施,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武器,掌握商业秘密意味着掌握很大的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泄漏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目前很多国企员工因长期受计划经济传统观念影响,自上而下都非常缺乏“保密意识”。
“商业秘密”,是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公众不大熟悉,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有的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合同谈判方案、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泄露或被侵犯的情形包括企业内部员工泄密、企业自身疏忽而泄密、企业以外的合作方或客户泄露及不法企业通过不当方法获取等途径。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内部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比率高达58%,尤其是核心岗位人员,掌握了企业大部分的商业秘密。一旦企业核心人员带着商业秘密跳槽到另一个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会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甚至毁灭性的打击。当前,我国已进入商品经济社会,国企与私企同台竞争。有时私企采用行贿送礼、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往往使得有资质、资金、人力、技术、设备、质量都处于优势的国企在竞标中失败。所以国企要想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必须建立及完善保密制度,加强对核心员工的管理,尤其是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管理。具体保护措施如:
一、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和制度
二、加强涉密文件的管理
加强涉密文件的管理,包括公文、书刊、函件、图纸、报表、视频、优盘、光盘、幻灯片、照片、录音等。
对这些商业秘密的载体,必须严格管理,限制传阅和复制。
按重要程度设定相应的保管期限,借阅、复制必须有登记记录确保发散的范围可控并能追溯到责任人。
三、对涉密人员的管理
1.优化核心商业秘密的管理,对商业秘密进行“肢解”,使其变成一个链条,安排不同的人员各司其职,多岗配合才能掌握全套的机密,未经有权机构批准,任何人不得打听或阅览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电子、科技行业一定要避免核心商业秘密掌握在一个人手上,一旦泄露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2.加强员工保密教育,使员工深刻理解企业文化,保密范围、工作规则及违约的后果,使其认识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防止在客户参观、咨询或洽谈业务中泄密。比如,掌管合同章或公章的人员缺乏警惕性,被人钻空子在盖了公章的空白纸上添加内容引发的纠纷或诉讼。
关键词:军队院校保密工作创新发展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内容丰富、内涵深刻、论述精辟,是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部队院校保密工作发展的行动指南。全面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保密工作意义重大。我对如何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军队院校保密工作创新发展谈谈体会。
一、推进院校保密工作发展必须坚持以思想理念创新为先导
随着全球经济、信息科技发展,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及市场经济向纵深推进,保密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要适应新变化,迎接新挑战,保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以思想理念的创新发展为先导,这是保密工作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所谓思想理念上的创新发展,就是要与时俱进,解放思想,突破传统陈旧的、单一封闭的保密观,确立全方位、多元化、高科技和开拓性的保密思想。实现这一新的思想观念,当前必须克服“三种偏见”,即“无密可保”、“有密难保”和“保密影响工作”的思想。应树立三个观念:一是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保密工作的观念;二是保密就是“保安全,保发展”的观念;三是善于把握新特点、新规律、破解新问题的观念。只有坚持思想理念上的创新发展,把先进保密思想灌注到每个学员的头脑中,才能催生保密强势动力源。
二、强化院校保密工作必须坚持把做人的工作置于首位
三、抓好院校保密工作重点必须坚持以制度变革发展为主体
关键词:封建社会;公文制度;发展演变
中图分类号:K23文献标识码:A
一、中国封建社会公文
古代公文是皇帝与臣民、臣民与臣民之间往来的文书,记载着封建社会两千多年历朝历代的公务内容。伴随着公文的产生是国家机构日益完善和国家管理事务的增加,文书工作活动频繁,特别是专门处理公文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的出现,对文书工作提出了有序化和规范化要求,并逐渐形成了各种用来规范文书工作的制度。为保证政事畅通,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文书工作,确立了成套的公文制度,并用严格的惩戒措施来保证文书工作的正常进行,促使国家机器的顺利运转。封建社会公文制度随着朝代更迭而变化发展,在此过程中,形成一定的发展规律,研究此规律,有利于进一步探析我国公文的属性、功能和加强公文写作主体修养,有利于完善我国公文制度。同时,现今不管是机关单位,还是社会团体都很注重公文工作。由此可见探究此规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封建社会公文制度发展演变
(一)先秦公文制度
(二)封建社会公文制度发展演变
先秦时期公文制度的发展,为封建社会公文制度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经过秦汉时期统一文制,公文制度走上规范化道路,这对秦汉以后历朝公文体制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可说历朝的公文工作是对秦汉时期的继承和发展。以下是封建社会公文制度发展所呈现出的一定规律。
1、确保公文制度有力运行的法律化进程
2、公文制度皇权神圣化的发展
关键词:保密信息技术探讨管理
社会发展进步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给保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保密工作必须顺应时展,从传统型转变为应对各类高科技盗密手段的新型保密体系。保密工作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保密工作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保密工作对企业发展也举足轻重。笔者结合油田生产实际,就新形势下做好保密工作进行一些探讨。
1.认清形势,高度重视油田保密工作
充分认识到这些隐患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我们抓好保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做好保密工作,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带头接受检查监督,实现保密工作组织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密管理工作着要认清形势,抓住要害,把握重点,有的放矢,针对薄弱环节强化措施,把保密工作贯穿于各项工作始终,保证保密工作健康、持续、深入推进。
2.加强管理,持续完善保密管理制度
2.1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分层级建立领导干部、人员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职责、权力和义务,履行保密承诺书签订工作,加大检查处罚考核力度。
2.3建立保密系统工作报告制度。建立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主要负责人调整备案制度,定期通报保密系统工作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安排部署阶段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不断提高保密管理能力和水平。
3.严格督查,落实各项保密工作措施
3.1严格落实保密宣贯工作。从正反两方面加强保密宣贯,既让员工掌握预防泄密的手段,又要让员工认识到泄密之后需要承担的后果,健全资料的使用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和人员的岗位责任,确保责任追究有章可循。提高保密宣传教育措施的针对性。结合油田生产建设实际,对重点要害岗位人员和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开展针对性培训,开展讲座、观看警示教育宣传片、撰写心得体会、座谈交流等形式,不断提高保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3.2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和《长庆油田公司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管理暂行规定》等保密法规制度,对移动存储介质、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管理,科学定密,明确责任,加强督查,把法规制度贯穿于本单位、本部门各项工作当中。把保密规定转化为各级领导干部和人员的政治要求、工作习惯和行为准则。
3.3强化保密防范意识。以“眭峰严重违规”事件为警示,抓好保密检查和泄密隐患排查,对各种违规行为不姑息、不掩盖、不护短,举一反三做好整改工作,全面彻底消除隐患。使人员认识到保守秘密就是保国家安全、保企业利益、保家庭幸福、保个人前途,真正做到知保密、懂保密、善保密,杜绝“过失泄密”和“无意识泄密”。
3.4强化保密问责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工作问责机制,依法制定泄密事件处罚条例。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抓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督查联系点制度,主要单位的督查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实现保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
4.完善技防,增强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一、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
尽管我国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但速度很快,至今已基本建立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障。笔者以法律层次效力为基础来列举我国主要商业秘密的立法。
(一)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20条的规定关于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的规定。
(二)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列举了3种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禁止性规范;第2款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进行界定的解释性规范;第20条是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等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第60条第2款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第十八章第二节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以及对非专利技术金额的限制规定;第61条第1款、第123条第2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第62条、第123条第2款关于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泄露企业或公司商业秘密的禁止性规定;第215条关于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1款关于合营企业各方可以以工业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进行投资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关于中外合同者可以提供工业产权以及非专利技术(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作为合作条件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关于侵害其他科技成果(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关于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规定;第40条第6项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第37条关于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1条第1款关于国家建立科学技术保密制度的规定;第60条关于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7条关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以及中介机构在从事或者居间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负保密义务的规定;第28条关于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建立的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关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22条关于
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02条关于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给企业造成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19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三)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24条第3款关于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第35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1款关于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作价出资的规定。
(四)部门规章
1、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正确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合理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的规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共12条,以下简称12条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
4、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作了细致的规定。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条关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的规定;第6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第2条关于由于劳动者未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作了明确的规定。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和司法解释
1、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关于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第3款关于侵权发生时当事人诉讼主体的规定。
(六)国际条约
主要是1994年4月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7节关于“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规定,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非公开性,即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不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
(2)有用性,或称作实用性,即作为该种秘密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3)秘密管理性,即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上述条件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的,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商业秘密。
二、企业应如何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上述立法规定,根据法律部门的理论将其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民法保护。第二类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劳动法保护。第三类是行政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行政法保护。第四类是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刑法保护。企业建立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一种作为的行为,主要适用民法和劳动法保护的规定,对行政法和刑法保护则主要是不作为,即企业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而为了(或者从事了)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不能成为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适用的依据。
(一)依据民法保护制度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对外经济交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对外交往,就不能进行交易,企业作为营利组织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经济交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也正因为交往的存在,所以伴生着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合同,即不管从事何种交往行为,只要存在企业商业秘密有泄露的可能,就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而合同保护则是民法保护的主要手段。现列举几种主要的合同制度保护方法,供企业参考。
(1)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技术秘密共同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同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因此,共有各方均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
(2)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秘密归研究开发人,即受托人所有。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归委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
(4)商务咨询及服务合同,企业在经营中遇到专门问题,可能求助于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如产品设计、生产、经营策略、企业形象设计、
财务制度的建立及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上述机构在从事咨询及服务的过程中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有可能同时为竞争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所以非常有必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在咨询合同或者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保密条款。但须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与上述机构大多签订书面的合同,也约定了保密条款。但这些合同均是事先由中介机构事先拟就的格式合同条款,对企业不利,特别是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大多比较笼统,对企业不利。如果不另行签订保密合同,也应对保密条款进行修改,使其更容易操作,公平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5)正式合同订立前的商业秘密合同,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联合投资、企业购并等情形下,存在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交给相对方进行论证和评价,这时主合同是否签订尚不能确定,企业可以与相对方签订对商业秘密的评价合同,约定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须附带说明的是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3项、第43条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以是否有保密合同的存在为必要。这的确是企业可以利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武器,但从更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笔者还是认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于对方知悉的商业秘密另行签订保密合同,比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更为有效,更有利于得到保护。
(二)依据劳动法保护商业秘密
作为企业所有或者具有正当使用权的商业秘密,企业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为企业的一部分劳动者知悉,而知悉是使用的前提。这是企业实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者的知悉和使用就不能发挥商业秘密的作用。因此,如何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劳动法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二个方面: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和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
1、建立保密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根据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区分,没有固定的要求,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和对人的保密,相应地可以称之为对物的保密制度和对人的保密制度。对物的保密制度又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计算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对人的保密制度则包括外来人员的驻留保密、内部人员保密管理(在此主要指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以外的保密管理)、离职职工清退资料的保密管理等。相应的对上述内容均应当制订相应的保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制订的保密规章制度产生劳动法上的效力,在制订时应当通过民程序制定,即通过企业工会或者通过过征求员工的意见。同时,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员公示,即向职工传达,使员工知悉。公示的方法包括召开职工大公布,或者在企业的宣传栏中张贴公示等,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达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
2、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是企业的一项义务。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是指在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但不妨碍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保密合同,以约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只是签订了保密条款或者协议,但没有约定支付保密费用,实际上也没有支付保密费用的,该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劳动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或撤销,即通过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行使达到保密约定对劳动者不生效力。这对企业来讲是不利的。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时,应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
我国现行法上保护商业秘密法律可以分为四个法律部门,如前述。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可分为四种方式,即民法上的救济、劳动法上的救济、行政法上的救济和刑法上的救济。
1、民法上的救济
民法上的救济,即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请求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民法上的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或者侵权行为。
第一,违反保密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商业秘密保密合同(前面已论述)负有保守秘密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保密合同约定,泄露或者擅自使用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即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在此情形下,可以根据保密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商事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向约定的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根据民
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当事人有述行为之一,给企业造成损害后果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劳动法上的救济
劳动者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上述约定,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后违反保密约定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形下,企业应将劳动者和新的用人单位共同作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内向人民法院,这是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
3、行政法上的救济
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对商业秘密侵权的处理。其依据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当企业(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当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时,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关键词:档案利用档案保密电子设备档案工作人员
档案保密是档案利用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档案利用中的保密工作,应结合时代,在电子设备和人员配置上共同探讨相应的方式,真正让档案利用服务大众。
档案实际作用的发挥,在于让档案用户获得所需的档案信息,即档案利用。做好档案利用工作不仅是档案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且也是档案工作的价值所在。然而在档案利用过程中也应严密注意因档案时限、特殊材质或机密材料等所要求的保密工作,即档案保密工作。在档案保密工作中除妥善运用好档案保密工作的机制,也需要适时吸收新的档案技术和先进经验。良好的保密工作能够最大限度发挥档案的价值,提升档案保密工作的质量,由此更好地助力档案利用工作,为档案利用工作服务。
档案保密工作属于档案管理工作的分支,是在档案的记录、保存、留档等过程中,根据档案文件的性质和时限的不同,被规定实行不同的保密措施并实行的工作。在之前的档案利用过程中,保密工作更多地体现在被动型的需求中,需求人员需要利用档案,由此在被动的需求产生之后,才开始进行档案保密工作。在被动档案保密工作中设立的查询档案人员登记制度、档案保管员制度以及要害岗位保密安全责任制等都是常见的档案保密机制,但仅适用于过去信息技术落后的情况,这些制度能够从档案室的大范围上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档案文献种类繁杂,发文速度加快,社会对于档案利用工作也提出了新的和更细致的要求。与此同时,档案保密工作也必须顺应时代的发展,不断探索新的发展趋势和工作方式。
一、合理利用信息技术和电子设备
如今,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档案工作及档案保密工作也有了新的发展。档案利用工作越来越向主动服务靠拢,即在做好档案保密工作的同时,及时开放快到期限的档案,主动地供需求人员查询。同样新研发的档案软件的运用简化了档案登记制度和档案阅读的步骤,减少了档案工作员的工作量,也便利了用户使用档案,档案的原件得以最大化的保存。档案利用制度一般有借阅制度、外借制度、复制制度等,由于利用人员利用档案的性质不同,相应的审批手续也不相同。
在做好档案利用工作的前提下,电子档案保密工作事项应注意以下三项内容。
二是阅中,电子产品的应用应局限在档案室内的办公器具,查阅时尽量不使用,档案室内应安装摄像头或其他装置,留存影像资料,及时获知利用人员的利用情况,保证档案不泄密,不外流。
三是阅后,修正电脑,方便下一位人员的查询,同时查阅电脑记录,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二、合理配置档案工作人员
电子设备的运用也应配置合理的人员管理,档案工作人员是规章制度的实践者,应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工作能力、文化素质和思想素质。所以,档案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也应注意三项内容。
二是事中观察揣摩利用人员的心理,由于利用人员的利用情况不同,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洞察能力。对于违规人员的行为,应及时提醒,避免文献的损坏。同时防止利用人员对档案文献的私自更改、涂抹或撕毁,要注意保护档案。
三是事后阅后审查,对于档案文献损毁严重的违法行为应主动及时报告相应领导,请领导及时制定措施和补救办法,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三、合理制定档案保密制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要求严谨细致的档案保密工作更是如此。档案保密工作制度和档案利用工作是相辅相成的,良好的档案保密工作制度对于提升档案利用工作的效率效果明显。当今的档案保密工作制度涉及三个方面。
二是档案工作人员的奖惩制度。档案是为人利用、为人服务的,所以档案工作人员在档案保密的前提下不仅要提升档案利用工作的质量,而且要加强档案利用的服务工作。采用档案工作人员奖惩制,对于工作优秀、用户满意度高的档案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于工作散漫、用户满意度低的档案工作人员给予适当批评;对于档案文献严重破坏和泄密的档案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奖励有利于提升档案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小的惩罚则有利于转化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的态度,从档案工作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被动性两方面加强档案保密工作的保密性。
三是采用搜索条目管理制度。从档案工作的发展来看,网络技术的应用已成为档案工作的方向。当代档案工作管理大多采用了网络检索、条目检索等新的工作方式,严守档案的保密性、加速档案文献的更替已成大势所趋。确立搜索条目管理制度,把档案检索这一档案工作方式划入日常档案工作制度中,将极大减轻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同时也将档案检索推向专业化的方向。在把关档案条目、严守档案保密性的前提下,档案利用工作中的档案保密工作将得到大幅提升。设置专人维护,可从开放档案、定期维护和阅后查询这三个方面同时提升档案保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也成为档案新保密工作的开始。
四、探索和思考档案保密工作的发展方向
档案保密工作是一项持久的工作,唯有保护好档案的内容的完整,才能更好地为档案的利用工作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向明.档案管理学原理[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9.
[2]王新才.档案学研究进展[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关键词:薪酬管理保密公开
“薪酬”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薪酬,即劳动者通过劳动,付出了活劳力,创造了社会价值而获得的货币形式的报酬;专业的叫法是工资,也叫薪金。薪酬是劳动者生活、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保障。从发放形式上划分为保密薪酬和公开薪酬。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是采用保密薪酬还是公开薪酬,使不少企业管理层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左右为难,不知该如何选择。本文仅就该问题进行浅析,以便企业经营者和人力资源管理者能更好的选择哪种薪酬发放形式更适用本企业。
一、保密薪酬制的利弊
简单的说,保密工资制指灵活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劳务市场供求状况,并对职工的工资收入实行保密的一种工资制度。相应的,薪酬公开指的是对工资公开的一种工资制度。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保密工资制度也是一种制度,同样存在利弊。总体上,保密薪酬共有五利四弊,具体分析如下:
五利为:①避免职工内部相互攀比,减少矛盾冲突和短期内的人才流动。②由于工资是由厂方和员工直接协商确定的,双方都能接受,一般都比较满意,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③改变工资刚性特征,即员工的工资能升不能降的弊病。工资水平可以随着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而升降调整,促使员工转向紧缺的工种,保持各类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关系。④特别是在企业变革期,有利于留住人才。⑤阻碍相同或相近行业了解本企业薪酬水平,一定程度上加大挖人壁垒。
四弊为:①容易出现从事同一工作而报酬差异大,同工不同酬的情况。②企业领导开始与员工谈判工资问题耗时多。③忽略了员工当期绩效的好坏,不易有激励性。④员工薪酬水平的高低,与其对所在岗位的市场薪酬水平的了解、谈判能力关联很大,不同的人应聘同一岗位薪资有很大区别。
二、企业该如何选择:薪酬公开还是保密
基本上所有企业都无法在薪酬的问题上做得至善至美,不仅仅是因为薪酬制度不完善,更重要的是,即使是再公正的薪酬制度也无法令所有员工满意。
公开薪酬呢?企业必须承担为薪酬公开而产生的员工负效应,不同的企业规模、员工素质、管理水平所带来的负效应也是不同的,对企业士气会造成一定的打击。
企业该如何选择薪酬公开还是保密?这真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任何公司都有自己薪酬体系,许多岗位都会根据不同人员的能力素质在一定范围内给予不同的薪酬。但是,员工是否能客观的认识自己呢?现实是,每个人都自认自己能力强干活多,都认为自己应该拿得最多,即使自己不能干也没有人会这样表达自己。现实是有多少人能客观地对待这个问题呢?在目前国内绩效管理流于口号和形式的环境下,怎样才能使企业在发展期更有效得激励员工,可能采用保密薪酬或明薪加暗奖的方式来回避绩效管理的问题。
归根结底,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该如何选择?薪酬是否保密归根到底由企业的文化决定。一般来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开放的文化偏向薪酬公开,闭塞的文化偏向保密或公开吃大锅饭。
三、薪酬保密制度实施条件及企业如何具体操作
1.制度公开——先“公”而后“密”
薪酬数目的公开与否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薪酬制度要科学、透明、公平。薪酬保密不等同于员工不知道工资的薪酬制度,要规避保密薪酬的不利因素,首先要公开薪酬制度。
薪酬制度体系的公开,让员工在自我管理能有明确的目标,有利于员工的自我学习和努力;同时,薪酬制度的公开,也便于以后的监管。
2.薪酬保密
对一个企业而言,首先明确薪酬保密的两个问题,一是如何保密,二是在哪种范围内实行薪酬保密,可以更好的解决激励性和保密之间的平衡问题。如何保密?可以制定薪酬保密制度,明确薪酬保密程序、具体措施、奖惩等内容,在制度上明确个人薪酬水平属于保密,规定个人如有疑问,可以向本级薪酬管理人员提出疑问,薪酬管理人员应给予解答。
3.加强监管
四、企业实例
以某大型国有制造型企业为例,在薪酬发放上,由于企业众多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各下级部门截留员工工资现象较严重,经过采取一系列纠正措施,目前执行的是薪酬相对公开制度,实际执行中效果较好。具体做法就是:
1.薪酬制度公开并组织员工学习所有公司制定下发的薪酬制度必须组织员工学习,通过让员工尽可能多地知道公司薪酬制度信息,通过宣传让员工了解公司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取向并通过薪酬制度引导使员工认同它。
2.薪酬公开与保密范围从薪酬各项制度的拟定到岗位薪酬等级标准等体系各方面都是公开的,明确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保密,其他人员工资实行外密内公。所谓外密内公就是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薪酬明细、水平是严格保密的,但在本部门内部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如一个生产车间、某个班组内部薪酬核算过程及结果是公开公示的以便接受员工监督。
3.加强内部监管上,首先要求部门的内部薪酬分配办法必须是经过员工代表民主讨论通过的,其次在公司层面实行定期薪酬专项检查,再是一旦发放单位或个人在薪酬分配中存在问题,就问题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理,以此保证薪酬发放的公平与相对公开。
该企业经过几年不断的探索与经验总结,终于找到了适合本企业的一套薪酬保密与公开的方法,并且得到了多数员工的认可。
关键词: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前言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全球竞争加剧的条件下,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已经成为各国取得竞争优势和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因素。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三大支柱之一。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企业积极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来开展竞争,强化知识产权作为商业机密予以保护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
一、商业秘密法律上的概念
实际上,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本单位利益的重要举措。不久前,国际著名的葛兰素史克公司曾就其被盗菌株寻求商业秘密保护。该公司首先在科罗拉多州的联邦地区法院控告制药巨头Novartis公司及其两家下属企业--Geneva制药公司、Biochemie公司使用了他人从原告处盗窃来的菌株,用于生产抗生素药物--奥格门汀的仿制药。不久,葛兰素史克公司又在费城县法院控告印度Ranbaxy实验室和以色列Teva制药公司使用了他人从原告处偷窃来的菌株,用于科研、生产活动。尽管这两个诉讼中的菌株都是第三人偷来的,而且全部被告都没有介入菌株的偷窃活动,但是原告仍要求全部被告承担商业秘密侵权责任。葛兰素史克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申诉已经大大迟滞了奥格门汀仿制药在美的销售进程。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一)秘密性。即权利人基于对该秘密信息的性质的明确认识,采取了适当合理的措施保守秘密。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必须有相对合理的保密措施,秘密一旦泄漏,就会失去其存在的经济价值。
中国科学院科学仪器厂技术服务公司(后更名为北京科仪诚科技开发中心,以下称开发中心)与阜外医院共同设计、试制A—100型ACT监测仪及配套试管和XJ—100型胸骨锯。开发中心获得了上述两项产品的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张××曾经为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后来担任北京麦迪凯尔医疗设备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开发中心认为,被告研究所利用在原告处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违反保密制度的情况下,生产了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原理及内部结构完全相同的医疗器械,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以此提讼。法院经过申请查明,原告单位的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本单位资产时,未将该项技术列入本单位的无形资产项下的“商业秘密”中。尤其是原告所提供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在成果鉴定证书的成果登记表中对ACT监测仪成果确定的密级为公开。因此,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商业秘密的存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价值性。即通过对商业秘密的使用,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一种类型的内在经济动因,从权利人角度看,商业秘密的实施效果是凭借该信息取得超额经济利益回报和竞争中的比较优势;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往往表现在将来通过使用,可能会给侵权人造成某种竞争优势,而导致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优势地位的丧失。
(三)实用性。即一项秘密必须能够用于使用,从而产生实际的经济价值,实用性并不要求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现实利用,只要该信息满足应用的充分条件即可。商业秘密必须能够运用到一定行业,没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抽象的概念、原理、原则,如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方案,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
三、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一)国外经验
国外知名企业都十分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2、内部监控措施。企业内部除了设有全套防盗系统外,对各个不同部门也有全天侯电视或电眼监控系统,对于公司重要管制区域或重要机房重地,则以磁卡及密码双重操作方式,有卡无码或有码无卡的均不得入内,有时甚至以指纹、语言识别系统,来限定仅有高层人员或经手人员才有权进入。此外,企业内部设有完全电脑化机房,里面以高科技仪器及设备由专职人员每天监视整个公司,包括入口接待、咨讯中心、收发单位、管制区域及敏感地带、重要人员办公室、影印复制部门、重要机器设备、资料文件处理中心、档案室、库房、地下室、停车场等,都要进行仔细检查。
4、特殊记载措施。公司内部的机密内容,一般记在纸上,形成机要文件。但如果职工利用工作之使,或第三人以不正当方法,取去影印,并再将原件放回原处,则公司很难短期内察觉商业秘密已被外泄,待发觉时,公司已是大势已去,更无从采取迅速的补救措施。为防患于未然,有些高技术公司即采用特殊用纸及墨水,使秘密文件无法用一般影印机复印,有些企业甚至用自创的特定语言(密码),记载文件内容,来避免被窃其商业秘密。
5、匿名采购。生产制造企业生产产品要依赖各种原材料、零部件等,因此要与外界的原料、零件供应企业发生经常性的业务联系,企业的采购者因此有可能被供货企业有目的地诱导出各种原料的用途、用量、产品供应对象等商业秘密。为弥补这一漏洞,有些企业或职工在采购重要物资时,经常以假名或匿名从事交易行为,以避免采购者受到人情或者他不利因素的干扰,避免外部供应企业借机知悉商业秘密所有人及其如何使用此类物资等企业秘密。
6、训练及离职处理。工业间谍往往以企业内部职工为刺探商业秘密的对象,因此国外企业十分重视其内部职工的管理及培训。在职工入厂时,即向其灌输保密观念,并针对不同部门,定期召开讨论会,了解哪些信息是新开发的,应纳入商业秘密,哪些项目是重点保护的使职工了解,哪些是本公司的重要知识产权,哪些是易被外界取得,以便在外人来产参观、询问或对外洽谈公务时保持高度警惕。有些企业为避免侵害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新来的人员保证不使用其他公司的秘密信息。在离职时,除应办理交接手续时,还告知应维护公的商业秘密或不得加以使用。有些企业还发函给职工跳槽的公司,给以礼貌性的警告,同时要求离职人员将自己持有的文件及储存于各种媒体的信息予以销毁,或返还给公司。
7、反诱因条款。公司制度(包括人事、福利制度等)不良,往往是职工不满或离职的主要原因,职工对公司不满,甚至离职而另创公司,更是企业秘密外泄或遭到无权使用的主要原因。因此先进国家的雇佣合同中,常常制定反诱因条款而确立合理的福利制度及人事升迁渠道,并以此作为雇佣条件纳入劳动合同,以谋求劳资关系的和谐,降低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员)的离职率或减少其泄露的可能性。
(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
商业秘密一旦被透露将永远失去,就象瓷器,被打破后将意味永远失去,不能重新修复,所以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严格保护商业秘密显得特别的重要,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应该全面考虑对外和对内两个保密制度。
1、对内保护制度的建立。企业的商业秘密必然要为企业的一部分雇员知悉,因此,如何在企业与雇员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企业内部对商业秘密保护,主要是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和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
(1)建立保密规章制度。有无严格的保密措施是界定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这些措施的实施首先得益于主体内部的保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制度和对人的保密制度。对物的保密范围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计算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相应制度有对物的隔离制度,保安和设定保密区域制度。对外来人员的审查、登记制度等。对人的保密主要限制知悉的人群范围,限制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披露或使用。对人的保密制度包括: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各部门依据单位的文件与档案管理要求分别确定保密的密级,确定保密期限,加盖保密章,实行专人、专库、专柜保管,规定借阅范围和手续;对外散出或宣传资料的管理制度,如含有商业秘密,应加盖保密章,且作出保密说明;离职职工清退资料的保密管理等。上述对物、对人等制订相应的保密制度,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员工公示,即向职工传达,使员工知悉。公示的方法包括召开员工大公布,或者在企业的宣传栏中张贴公示,向员工信箱发送电子邮件等,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达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
(2)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积极培养雇员商业秘密意识。通过有关的保密合同或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可以约定有关单位或人员成为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如果泄露,就违反了合同,将受到法律制裁。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约定企业与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对员工的保密要求,首先告诉员工负有怎样的保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使每一个职员都应意识到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承担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3)尽可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尽量控制知悉商业秘密员工的人数,如因工作要接触的,也尽可能将商业秘密进行分散,化整为零,使得个人手上掌握的商业秘密只是不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局部,只有将每个人手上的商业秘密都集中起来,才能成为完整的、具有实用性的商业秘密,而且限制员工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业务技术情况。将含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过程安排在特定的保密区内进行,采取措施阻断外来视线,将机器的保密部分用箱体封闭。对属于商业秘密的原材料,用密闭容器盛装,不标名称,用颜色或符号代表。确定专人适用含有商业秘密的计算机,全面记录计算机的使用情况;对有关数据和文件进行加密,防止电子盗窃行为。
2、对外保护制度的建立。对外的保密主要体现在对外签署的相应合同上,例如在委托开发合同从委托事项中受托方必然知道相应的商业秘密,那么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受托方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并且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委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对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不论签订何种方式的许可方式,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在商务咨询及服务合同中企业针对经营中遇到专门问题,可能求助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专业的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上述机构在从事咨询及服务的过程中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有可能同时为竞争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所以非常有必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在咨询合同或者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保密条款。对于一些重大的合同,建议正式合同订立前的保密合同,对在商务谈判中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约定为谈判各方的保密义务。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种类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都有规定,体现在不当获取、不当披露和不当使用,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
第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应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凡以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均构成侵权。也可借鉴国外的立法,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在排除正当手段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正当手段,其中正当手段包括独立发现、以反向工程发现、在商业秘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许可项下发现、从公开使用或展出的产品中观察得来、从公开的文献中得到五种。
第二,不正当地披露或使用,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种侵权行为建立在第一种行为的基础上,往往是不正当获取行为的目的行为,至于行为的主观动机则不影响侵权性质的认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一般以非法谋利为目的,而披露的动机常常是为报复他人、或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性质更为恶劣一些。只要对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加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均为侵权行为。
第三,违反信任关系的披露或使用,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形式一般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等内容的规定。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
从我国现行法上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可分为四种方式,即民法上的救济、劳动法上的救济、行政法上的救济和刑法上的救济。
1、民法上的救济。民法上的救济,即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请求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民法上的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或者侵权行为。根据商业秘密保密合同负有保守秘密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保密合同约定,泄露或者擅自使用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即违约,权利人可以违约为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其他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属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从民事责任的形式看,最常采用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两种方式。关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额计算;另一种是在损失额难以计算时,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作为赔偿额。
2、劳动法上的救济。这种方式只适用于本公司雇员或者前雇员,雇员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违反上述约定的雇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行政法上的救济。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规定,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4、刑法上的救济。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处以上七处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犯罪,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其刑责任。在追究刑责任的同时,权利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华为原职工王××等3人曾任职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在职时分别与华为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离职时也曾与华为签订《离职员工承诺书》。但秦××在离开华为公司时,将用光盘拷贝的涉及华为公司不为公众所知的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华为公司断然采取了刑事手段,深圳南山区法院就华为前员工窃密案一审判决,认定3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在科技业界并不少见,但像华为商业秘密案中这样动用刑事诉讼手段的却非常少见。该案作为在全国知识产权领域极具争议、颇具代表性的案件,对类似商业机密或商业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积极意义。
五、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
(一)行政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六、商业秘密保护的补充——竞业禁止
(一)竞业禁止的含义
其实,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雇员携带原雇主的商业秘密离职,到与原雇主有竞争关系的新雇主那里就职或自己开展竞争性营业,与原雇主进行不正当竞争,这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法律一方面要保护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保护民众的择业自由,保证各种技术人才和经营人才的合理流动。为衡平民众择业自由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益之间利益,竞业禁止协议成为一个较好的选择。竞业禁止制度不仅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或通过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或通过立法和司法判例等手段,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正当竞争,约束雇员不得从事不利于雇主的竞争业务。
(二)竞业禁止的合理运用
竞业禁止可以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在各国公司法中,对董事、监事、经理都有竞业禁止规定。另一方面,除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以外,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合同形式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也是竞业禁止义务产生的缘由之一。无论十法定的竞业禁止还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禁止的内容和范围都是有严格范围限定的,不能任意扩大。
1、适用范围。竞业禁止并不能适用于全体员工,要限定适用员工范围,一般来讲员工必须是原企业的关键人员,即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包括:(1)企业的技术人员,具体是技术研制、开发、利用人员;(2)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是董事、财务总监、经理等;(3)其他如办公室主任、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等。
新企业与原企业必须是同类且具有竞争关系。只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形成竞业禁止的前提条件。如甲乙两企业虽然生产同一种产品,但甲的产品只能在国内销售,而乙的产品只能销往国外,国内不得销售。此种情况可以认定甲乙两企业不存在竞业禁止,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3、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由于竞业禁止员工所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不能发挥,极有可能不从事自己擅长的专业或所熟悉的工作,收入降低在所难免,因此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原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凡有这种约定的(竞业禁止),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补偿金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没有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没有支付,则该条款就为显失公平,该条款可能会被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无效,这种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多的。
结束语
(1)《知识产权原理》刘春茂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版)
(2)《知识产权保护原理与策略》颜祥林等主编,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版)
(3)《知识产权法学》张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第2版)
(4)《入世与知识产权》叶慧霖主编,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1版)
(5)《刑法学》高铭暄等主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版)
(6)《经济法》潘静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
(7)《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
关键词:电子商务;安全问题;解决方案
随着信息技术在贸易和商业领域的广泛应用,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因特网实现商务活动的国际化、信息化和无纸化,已成为各国商务发展的一大趋势。电子商务正在改变着人们生活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贸易网络将引起人们对管理模式、工作和生活方式,乃至经营管理思维方式的综合革新。对贸易和商业领域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正在改变着传统的贸易方式,缩减交易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许多网站都提供有“商城”,供网民在网上进行购物,可以说,互联网是电子商务的最佳载体,由于其具有充分开放性、防护不足的特点,使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建立一套能充分信任的安全保障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保密性,才能够打消人们对网络的顾虑,放心参与电子商务活动,否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失去其支撑点。
一、电子商务安全构成及要求
互联网上进行电子商务的活动过程:用户通过浏览器发出信息,该消息经过Internet到达Web服务器,再由Web服务器调用CGI等相应程序访问数据库,返回用户请求的消息给Web服务器,最后通过Internet传给用户。在这整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要实现电子商务的安全,应建立相应的商务活动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1.电子商务系统安全构成
(1)系统实体安全。是保护计算机设备、设施(含网络)以及其他媒体免遭地震、水灾、火灾、有害气体和其他环境事故(如电磁污染等)破坏的措施过程,由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媒体安全三部分组成。
(2)系统运行安全。保障系统功能的安全实现,提供一套安全措施保护信息处理过程的安全,由风险分析、审计跟踪、备份和恢复、应急四个部分组成。
2.电子商务系统安全需求
针对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的构成,只有提供了保密性、完整性、认证性、可控性和不可否认性这五个方面的安全性,才能满足电子商务安全的需求。
(1)保密性。以保护机密信息不被非法存取以及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被非法窃取。
(2)完整性。防止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丢失和重复及非法用户对信息的恶意篡改。
(3)认证性。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交易双方身份的合法性。
(4)可控性。指保证系统、数据和服务能由合法人员访问。
(5)不可否认性。有效防止通信或交易双方对已进行的业务的否认。
二、电子商务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1.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
典型的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包括:安全漏洞、病毒感染、黑客攻击、网络仿冒以及来自其他方面的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
(1)安全漏洞。在近几年来,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漏洞越来越多。安全漏洞的大量存在,使得目前电子商务的安全形势趋于严峻。例如Windows惊现高危漏洞,新图片病毒能攻击所有用户,该漏洞可能发生在所有的Windows操作系统上,如IE浏览器、Office软件等,在用户浏览特定的JPG格式图片时,会导致缓冲区溢出,进而执行病毒攻击代码,包括格式化硬盘、删除文件等。
(2)病毒感染。我国的计算机病毒感染主要就是蠕虫等病毒在网上的猖獗传播。蠕虫主要是利用系统的漏洞进行自动传播复制,由于其传播过程中产生巨大的扫描或其他攻击流量,从而使网络流量急剧上升,造成网络访问速度变慢甚至瘫痪,这对依赖于网络的电子商务是一个严重的威胁。
(3)黑客攻击。主要表现在网页篡改和僵尸网络两方面。僵尸网络也称Bitnet,Bot是robot的简写,通常是指可以自动地执行定义的功能,可以被预定义的命令控制,具有一定人工智能的程序,它可以通过溢出漏洞攻击、蠕虫邮件、网络共享、口令猜测、p2p软件等途径进入用户主机,一旦用户主机被植入Bot,就主动和互联网上的一台或多台控制节点取得联系,进而自动接收黑客通过这些控制点发送的控制命令,这些受害主机和控制服务器就组成了BotNet。
(4)网络仿冒。在国际上通称为Phishing,在我国也称为网络欺诈、网络仿冒或者是网络钓鱼。它通常是通过仿冒正规的网站来欺瞒诱骗用户提供各种个人信息,如银行账户和口令等,甚至干脆通过在假网页或者诱饵邮件中嵌入恶意代码的手段给用户计算机植入木马来直接骗取个人信息。
2.触发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原因
从上面的安全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它不是个别的现象,只要有网络的存在,安全问题就不容忽视,它不仅影响了网络的正常运转,还会造成许多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为了尽可能避免安全损失,首先要了解造成这些问题的症结所在。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先天原因和后天原因。
(1)先天原因。电子商务的实现依赖于网络,没有网络的存在,电子商务无从谈起。但是电子商务却是继网络之后才出现的,是网络发展过程中的产物,所以网络的建立仅考虑了信息的传输这个问题,并没有顾及电子商务安全,这样它的全球性、开放性和共享性就使得电子商务过程中传输的信息安全存在先天不足,黑客们就可以利用公共的网络环境传播各种病毒等。
(2)后天原因。它又可以细分为管理、人和技术三方面。现代化的企业信息建设强调七分管理三分技术,在电子商务安全中也不例外。但是目前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多数都欠缺管理,由于拒绝服务攻击在目前还没有十分有效的技术解决方案,所以特别强调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但实际上却没有几家网站事先做好了管理。其次,由于目前还缺乏对网络犯罪有效的反击和跟踪手段,黑客对网站恶意攻击同样是威胁电子商务安全的一个原因。大量的网页被篡改事件实际上都是黑客发泄情感的结果。当然有些国家或者企业也会故意攻击网站,触发安全问题来研究新的安全防范措施。很多已经开发出来的软件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漏洞,这就给了攻击者可乘之机,通过这些软件漏洞,黑客可以编写代码传播病毒等。同时,软件开发人员为了方便,通常也会在软件里留下“后门”,这也是导致安全问题的一个原因。
三、电子商务安全技术解决方案
针对前面分析的触及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后天原因,可采取一定的电子商务的安全防治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1.技术措施
(1)信息加密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是电子商务安全技术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数据传输加密技术主要是对传输中的数据流进行加密,常用的有链路――链路加密、节点加密、端――端加密、ATM网络加密和卫星通信加密五种方式。应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策略来制定保密策略,选择合理、合适的加密方式。另外,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非密码技术如信息隐藏、生物特征、量子密码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
(2)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是为了防止他人对传输的文件进行破坏以及如何确定发信人的身份。在电子商务安全技术中,数字签名技术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在电子商务安全服务中的源鉴别、完整、不可否认服务中,都要用到数字签名技术。目前的数字签名是建立在公共密钥体制基础上,RSA签名方法和EIGamal数字签名方法是两种基本的数字签名方法,许多数字签名方法都是基于这两种算法。RSA是可逆的公开密钥加密系统,其数字签名过程中运用了消息的验证模式。而EIGamal是一种非确定性的双钥体制,它对同一消息,由于随机参数选择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签名。
(3)TCP/IP服务。TCP/IP协议即传输控制/网际协议,以它为基础组建的Internet是目前国际上规模最大的计算机网络,是保证数据完整传输的两个基本的重要协议。以这些协议为基础,TCP/IP提供了一系列标准的服务,包括电子邮件、文件转输、Usenet新闻组、远程终端访问、万维网访问、域名查询等。
(4)防火墙的构造选择。是隔离本地网络与外界网络之间的一道或一组执行策略的防御系统,它作为最成熟、最早产品化的网络安全机制,其最初的设计就是防范外部攻击,改进的防火墙技术更可有效地控制内部和病毒的破坏。在设计防火墙时,必须考虑防火墙的姿态、机构的整体安全策略、费用、基本构件和拓补结构以及维护和管理方案。另外,在选择防火墙的使用时,要考虑诸多原则,包括网络结构、业务应用系统需求、用户及通信流量规模方面的需求以及可靠性、可用性和易用性等方面的需求。
2.管理措施
安全管理措施通常是以制度的形式出现的,即用条文对各项安全要求作出规定。这些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跟踪、审计、稽核制度,系统维护制度,数据备份(容灾)制度,病毒防范制度和应急措施等。
(1)人员管理制度。人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主要参与者,对于像网络管理员这样的人员,需要具备相当的职业道德。必须经过严格选拔,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并彻底贯彻电子商务安全运作基本原则。
(2)保密制度。从事电子商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会涉及很多保密信息,如客户隐私、公司财务状况、密钥等,而每类信息又有不同的安全级别,哪些是可以让客户随意访问的,哪些是公司普通员工可以访问的,哪些又是高级员工才能访问的,这些都应该通过保密制度明确下来。
(3)跟踪、审计、稽核制度。以系统自动生成日志文件的形式来记录系统运行的全过程。审计制度是规定网络审计员应经常对系统的日志文件检查、审核,及时发现异常状况,监控和捕捉各种安全事件,并对系统日志进行保存、维护和管理。稽核制度是指工商管理、银行、税务人员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借助稽核业务应用软件调阅、查询、审核、判断辖区内电子商务参与单位业务经营活动的合理性、安全性、堵塞漏洞,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发出相应的警示或作出处理处罚的有关决定的一系列步骤措施。
(4)系统维护制度。包括硬件和软件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对于通信线路,一般分为内部线路和租用线路两种,对于内部线路,我们采用结构化布线,而对于租用电信部门的通信线路,企业应记录通信线路的连通情况,一旦故障发生,及时与电信部门联系,以便迅速恢复通信。对于网络设备的维护,我们一般采取在网络设备上安装相应的网管软件,通过这些软件实现自动管理和维护。对于操作系统,通过定期清理日志文件和临时文件、定期整理文件系统、检测服务器上的活动状态和用户注册数、处理运行中的死机情况等来进行维护。而对于应用软件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主要是进行版本更新控制。
(6)病毒防范制度。病毒对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交易数据的妥善保存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从事网上交易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建立病毒防范制度,排除病毒的骚扰。一般我们要给自己的计算机安装防病毒软件,认真执行病毒定期清理制度,并设置控制权限,谨慎打开陌生地址的电子邮件,还要高度警惕网络陷阱。
(7)应急措施。在计算机灾难事件发生时,利用应急计划、辅助软件和应急设施,排除灾难和故障,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继续运行或紧急恢复正常运行。在启动电子商务业务之初,就必须制订交易安全计划和应急方案,以防万一。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业务和服务方式,在为全球用户提供了丰富的商务信息、简捷的交易过程和低廉的交易成本的同时,也把人们引进了安全陷阱。因此,在保证电子商务的正常运作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问题及相应的防治措施和技术。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安全还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经济秩序稳定问题,而且安全问题也是电子商务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1]劳帼龄.电子商务的安全技术[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2]李琪,钟诚.电子商务安全[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高考工作建议
一、以务实求真为前提,加强领导管理,有效完成高考招生工作
1.加强领导对高考工作的重视,强化工作责任制。首先,我们要加强教育部门领导对高考工作的重视程度,召开高考招生工作会议,主动听取工作汇报,从而安排部署好高考招生工作。对招生的成员单位及时协调,及时的解决存在的卫生、交通、环保等问题,落实高考招生工作责任制,逐层签署责任书。然后,人大政协的工作领导要通过不同形式的关心与支持,帮助高考招生工作顺利开展,为招生考试的顺利进行提供强而有利的保障。
2.加强高考招生宣传工作,为招生工作营造和谐氛围。加强高考招生制度的改革,这样有效提高高考招生工作的大众认知度,为更好地扩大招生宣传工作服务;利用高考专项招生考试工作会议与新闻媒介等平台开展科学有效的招生咨询活动,通过这些有效渠道全面准确地帮助国家教育部开展招生工作。通过媒体公正地报道招生的每个工作环节的进展情况,提高高考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各界能够监督高考工作的合法性,为考生以及家属提供公平、合法的保障。
3.加强高考招生工作的严格管理。如何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主要从严格的管理出发,高考是衡量教育成效的重要标准,我国当前社会的考生以及家长主要反映的是考试环境问题,这需要政府部门进行严格地管理,这样才能保证考试的公开、公平、公正。作为管理者我们要提高招生考试的工作力度,做好让人民满意的招生考试工作,把群众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做到及时解决,采取有效的措施,彻底解决考生及家长关心的问题。
二、重视严格的管理,强化高考工作责任,保障高考工作的顺利进行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从严治考,保证高考工作的顺利开展。良好的考风考纪是维护高考权威性的前提,作为高考管理者要从社会稳定出发,让人们充分认识考试形式的严峻性,端正考试风气、严抓考纪,这样能够有效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严格控制现象的发生,坚持依法治招,多管齐下地保证高考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整治考风考纪方面,主要从三个方面出发。第一,抓好考试当中监考人员的队伍管理。监考人员主要担当考场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考试纪律执法者与监督者,考场管理的好与坏、秩序的好不好,关键在于监考人员。第二,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严格聘用和培训监考人员,考核合格者,才能参与监考。第三,有效落实奖惩制度,提高监考教师的工作待遇,维护监考教师的权益。监考履行职责情况要列入工作考核的内容与评选当中,对不负责任,违规违纪的监考教师,进行严格处理。
2.采取多种教育方式,加强考生诚信考试的法制教育工作。通过教育让学生了解考试规则和违纪处罚规定,参与考试的学生要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引导考生诚信考试,让考生树立诚信守纪的思想观念,使他们在考场上能够公平竞争。
3.对考点考场的管理要严格,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防范试题和答案信息的传播。作为该地区的考点学校要加强硬件建设的投入,配备能够完全覆盖整个考点的监控设施,不留任何可以违纪的死角。对入场的考生进行逐人严格地检测。凡是涉考人员不能将任何通讯设备带到考试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