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高层建筑、三幢以上(含三幢)成片住宅或单体2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
4.国有、集体资产参与投资的且项目总投资在50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200万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5.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此外,其他建设工程项目虽然不强制要求实施监理,但也鼓励实施监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如果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实行监理,或者监理工作存在不足,可能会产生以下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将被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将被责令停止施工,并可能处以罚款。
2.如果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者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根据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对于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根据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可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
4.如果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根据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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