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心里有一些收获后,有这样的时机,要好好记录下来,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问题来了,应该如何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民法学习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学》在线即将结束,在培训期间,仔细聆听了烟台大学校长房绍坤教授的讲座,使我对搞好《民法学》教学有了更为深入、全面的了解,受益匪浅。
(一)教学中,需要重视民法理念教育,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习惯。
(二)需要合理设计课程结构,及时反映民法教学的时代要求。
在课程内容的改革上,坚持系统教授民法体系,让学生有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民法知识体系。另外,按照我国当今民法学研究的成果和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将《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分离出来重点讲述,这样的课程设计,符合了当前的司法考试知识的布局要求,又扩大了学生对市场经济法律的迫切要求。在学生学习了民法知识之后,专门开设民法案例分析课程,课程设计从案例入手,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去归纳出民法原理,用民法的原理分析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除此之外,专门开设法律咨询、法庭审判等实践课程,目的仍是训练学生民法知识的运用能力。
(三)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培养学生辩证思维能力。
没有思考的学习是僵化的,教师课堂的启发式教学方法有助于培养思辨型的学生。在启发性教学中要教会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方法,要求学生掌握基础知识以及培养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使用多种教学手段,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针对民法学本身的特点,使用课堂板书与多媒体相结合的方式,使得案例教学与教学内容同步,提高学生的积极主动性,使得课堂教学生动活泼,事半功倍。
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民法典落地生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加强普法宣传、加快民法典深入民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古有商鞅变法,今有民法典颁布。从古至今,法律一直走在“时尚尖端”,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人们新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不断涌现,法律在一直不断适应新潮流。我们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一传十,十传百,真正让百科全书式的民法典在世间流传,造福于人民。
民法典对过去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部分法律条文中的“要求”一词修改为“请求”。立法机关之所以把“要求”一词修改为“请求”一词,这说明“要求”和“请求”二词的含义肯定不一样,二者有细微的差别。“要求”是指提出具体愿望或条件,希望得到满足或实现。而“请求”是指提出要求,希望得到满足。“请求”含有处于被动地位的意思,希望别人能按自己的意思办。而“要求”是自己处于主动地位,带有命令似的口吻。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除了通过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用“请求”一词外,立法机关用的都是“要求”一词。看来,在立法者眼里,家事是可以天经地义的“要求”。除了家事外,要么“要求”,要么“请求”。不过有意思的是在民法典继承编中,“请求”一词只出现了一次,“要求”一词一次也没有出现。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个别语句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只是表达了当事人有请求的权利,至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支持还是不支持当事人的请求这层意思并没有表达出来。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中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表达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支持也可以不支持这层意思来。这前后的变化体现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表述的更清楚。
以上摘出的只是民法典非实质性修正中的一小部分,个人的理解可能有不到位的地方。民法典的学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先理解吃透民法典后再运用到实务中去,在实务中成熟运用民法典也需要一个过程。
经过一多个学期的奋斗,民法这门课程终于尘埃落定,到了课程考核――写案例分析与写心得体会的阶段了。
这门课程是属于选修课,但它不像其它的选修课那样早早及草草就结束。以及我们上课的方式比常规的课堂要有所不同,丘老师聪明的把我们带进了机房与多媒体教室,让我们领略了新颖的选修课教法,一改以前那种沉闷的课堂气氛。值得一提的是,整个班100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都是04级大二的学生。
在这个特殊的课堂气氛学习和群体中,我的收获挺丰富的。
其次,令学习的视野更加开阔,手段更加丰富。在丘老师的指导下,我比较钟情于网络资源的利用。校园网的民法学习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上面的文字与视频案例都是紧扣民法课本的,它所选的《今日说法》更是让人更直接更容易的理解案件的法理。除此之外,还有人大的民商法网可以提供更新、更快、更权威的资讯,引领我们的学习走在社会的前面。还有许多的网络资源就不一一细数了。课堂上的互动,是大学扩招后少见的场面,但我们还是做到了。在多媒体教室的学生小组案例分析演讲是非常有趣味的,老师的点评更是令人茅塞顿开。通过在课堂上的演讲,一可以检验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二来可以通过学习小组间的横向的比较促进进步,三来可以个人与他人进行纵向比较取长补短。利用现代化的工具,进行小组合作竞赛,是不错的学习方法。
我个人认为,班的人数规模还是过于大,如果人数更加少效果会更加好,如果能达到一个自然班的标准就好了。但心里清楚,对于选修课这几乎是不可能事件,发生的概率接近零。其次,觉得学生老师之间,同学之间facetoface,onetoone的机会应该多多给予。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民法典的出台,彰显了“中国之治”的力量,记录着中国法治的改革历程,是中国人民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我是文院的学生,但是考研想考法律硕士,选修民法学,主要是为了听一下老师分析地一些案例。因为有些时候,光有理论知识是死板的,只有跟案例结合起来,才能理解地更加生动,记忆才能更加深刻,更有利于民法的学习。
下面,就结合一下我的所学,谈一下学习民法的心得跟体会。首先,从民法的定义来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由此展开来看,民法是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而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此时,民事法律关系又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三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它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合伙组织等,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特定条件下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事实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公民。这里的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其中由两个属性,是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结束于公民死亡之后。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其中,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就具有了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或者年满16周岁且经济独立的也可以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满十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凡是未满十周岁且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一、构建框架学习法,掌握民法理论的主线。
总的来说,民法理论分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
(一)主体部分是自然人、法人还有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对“其他组织”会有更明确的规定),其内容主要体现在总则部分;
(三)客体是指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同的: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特定的物,客运合同的客体是运输行为等等。可以看到,民法学是一门体系很强的学科,我们只有从宏观上把握其框架才能更好地体会细节知识,将部分置于整体之中,避免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的盲目学习态度,我想只有整体性地把握民法才能进一步完善细节。
贯穿于整部民法的一条主线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民法的精髓也在民事法律行为这一部分。《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并且法律行为产生意定之债,事实行为产生法定之债。我们要想学好民法,认真学习、领会这条主线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根深才能枝繁叶茂!
二、经常翻阅、反复钻研重点法条,进行相互比较,做到融会贯通、举一反三。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缺少任何一条就认为合同的效力有瑕疵:缺少(一)中所列条件的要看缺少的程度认定或者无效或者效力待定(包括没有代理权和没有处分权的可以统称为“没有能力的”一般认定为效力待定,这就涉及又到追及权和撤销权的问题了);缺少(二)中所列条件为意思表示有瑕疵,即存在欺诈,胁迫或显示公正等情况的,依照《合同法》只要损害的不是国家的利益就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这是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的;缺少(三)中所列条件则直接认定为无效。可见对于合同的效力认定只要我们能抓住并领会几个重点法条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下面我想重点拿出一个法条来,《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但只要未规定办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条可以解决很多的难题,例如法律规定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效力如何呢?第九条就告诉我们答案:合同有效。《物权法》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物时设立,没有交付质物质权就不设立,但质押合同是有效的。类似于《物权法》第15条,这就是著名的物权与债权相区分原则,这也解决了现实中存在的一房多卖的问题,还涉及什么是物权行为、什么是债权行为、什么是处分行为、什么是负担行为等更深的理论问题,所以我觉得在看法条的时候一定不能囫囵吞枣,要多认真思考,学会融会贯通。
三、引入法理学的知识,探究民法立法意图,培养民法基本理念。
民法的理念有公平、平等、促进交易、维护社会的稳定等,任何一个法条背后都有一个“故事”。例如,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以登记簿上的登记,动产以占有作为公示方法从而产生公信力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而间接“损害”了实际物权人的利益,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而设立的制度。
在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尤其需要法理学的知识予以补充,如采取文字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还有一点要注意,民法通常是以过错作为归责原则(除了法定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情况和依公平原则处理的)。这些理念性的东西我们思考或用的多了自然就会提高我们的分析能力。
四、采用案例分析学习法,理论联系实际。
刚接触民法时觉得它很难,就耐着性子一遍遍地翻阅课本,尤其是总则部分,反复看仔细想,遇到不懂的问题就去请教老师,慢慢就有了属于自己的方法,现在觉得民法还是挺有意思的!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最终辛普森的律师团说服了陪审团,辛普森被宣布无罪释放,但民事赔偿数额却高得惊人,为什么呢?认定标准不一样!刑事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民事是高度盖然性,有很大的可能性就可以承担民事赔偿了,民法真的很神秘,等待着我们去潜心挖掘。以上是我在学习民法这门课程中的一点感悟,由于写作水平有限,不足之处请大家多多批评!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小心交到其他的号码上产生不当得利问题。其实也正是因为有民法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和谐,变得稳定。我们学习民法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我们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我们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即所谓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民法知识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我们所热衷;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民法学习过程中,要注重联系实践,并在实际生活中丰富理论知识。这样,也会更好的激起我们学习民法的兴趣,更好的“以我所学,服务社会”。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义的。
民法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论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对一个个知识点的记忆和积累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要克服暴躁和虚浮的学习心态,不要被一个较为复杂的知识点挫伤学习热情。民法学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谓是“痛并快乐着”,而且我们时常会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为此我们要深入浅出的进行理论分析,广泛大量的进行书籍阅读,合理变通的解决现实问题。民法学习不仅仅让我们学到专业知识,同时也会对我们人性的培养,人格魅力的提高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有理由相信“民法是最具魅力的学科”,民法学习也会让我们的人生路走的更宽广,更美好
先把要掌握的法律知识过一遍,然后让学生根据已其本掌握的知识对现实生活发生过的真实案例进行分析,并做成演示文件以作报告的形式向老师和同学展示自己的学习成果,这样既可以把学到的知识反作用于现实生活,现学现用,巩固理论知识;同时也锻炼了我们的表达能力,培养了团队协作的精神,使我们的学习成果得到老师和同学肯定,这其实是一种享受学习的过程,大大提高了我们学习的兴趣与积极性。我觉得这种学习方法比较适合我,我也看得出老师为了搞好这个教学付出了很多,尽心尽力,真的能让我们学有所获正如老师所说的。在这里我要趁这个机会对老师您说声谢谢,“老师,谢谢您!”
近期,我参加了《民法学》的培训,受益良多。
此次培训我听到了房绍坤和郭明瑞两位教授的讲授,他们从“民法课程建设与民法教学的几个问题”到“关于侵权法立法的有关问题”,再到“物权法示范课”,每一讲都内容丰富,深入浅出,从中可以看到两位老师深厚的理论和实践积淀。房教授通过“基本特点”、“主要环节”以及“示范”,对“物权法案例讨论课教学的开展”做了很好的讲解。结合听课笔记和我的思考,我谈一些自己的心得和体会。
一、案例讨论课的基本特点
首先,房教授提出,课堂教学中我们强调互动,但是学生的参与程度并不是很高,而案例讨论课教师可以通过案例这个中介使学生置身案例的情境之中,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使我更充分地认识到了开展案例讨论课教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案例讨论课教学强调学生的实际参与和师生互动,强调对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升华理论的学习。
要开展好案例讨论课的教学就要把握好案例讨论课教学的基本特点,房教授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讲述,分别是案例讨论课是一种启发式、参与式、互动式和民主式教学方法。强调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所以教师要注意角色的转换,要主动听学生发言、讨论,老师起主导作用。案例讨论课教学是一种民主式教学,师生是平等的,可以争论、辩论,各自提出观点,使学生参与到教学中来。
二、案例讨论课教学的主要环节
房教授从案例的选择、课前准备、课堂讨论、总结评析四个环节作了具体的讲述,听后使我茅塞顿开,以后再开展案例教学就有了章法,也知道要从哪些环节入手搞好教学,可以说是受益匪浅。
“案例选得好,课程就成功了一半。”房教授强调了案例选择的重要性。
房教授提出了课堂讨论的三种方法,非常具有可操作性,对我以后的教学有很强的指导作用。这三种方法分别是:
1.评析法院判决的正确性;
2.设问的方法;
3.学生直接分析案例,自己提出问题,自己解决。针对不同案例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
课堂讨论环节,房教授强调一定要在老师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展开讨论。可以分小组,按班级讨论,可以先小组汇报,再开展班级讨论。无论哪种形式,学生应该是主角,教师是主导,协调案例讨论,老师尽量少讲,多点拔,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教师只是在疑难之处、关键之处、重点之处适当提供思路、暗示,引导学生向正确的方向思考。不要当面说学生,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总结评析环节,房教授要求教师要针对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涉及到的知识点、学生讨论情况、学生的答案进行适当的点评。鼓励学生的积极性,表明自己的观点,鼓励学生继续探讨和研究。
三、我的体会和今后做法
案例讨论教学法旨在启发学生思维,锻炼学生的能力。案例讨论教学法的主线是教师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讨论来指导学生去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所以案例讨论教学法对老师的要求是很高的,这要求我今后加强自身的学习。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才能更好地吃透案例,掌握好课堂讨论,起到好的效果。
针对一些具体的民事制度,我可以设计具体的案例,在课堂上用来作为授课内容的佐证。一方面可以形象的展示抽象的内容,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真正起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在课堂上讲述一定的法学原理根据需要采用虚构或真实的案例,展示法官根据这些案例所作的各种判决来反映各种法理学流派的特点,让学生们可以了解,法官是如何根据他对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认识以及对法律制度的认识来参与法律程序的。同时,为了做到公正的判决,法官是如何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难题的。根据这些虚构或真实的简要案件事实让学生根据他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他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如民法、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对此作出判断和裁决。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在运用法律推理时出现的错误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再好的教学方法,不会用或者用不好也是枉然。所以,我今后要坚持做到课前仔细设计、演练;课上进入角色,充分发挥;课后认真总结,以求熟能生巧,渐入佳境。这需要长期的积累与不断的实践。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结出的硕果,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老百姓的生活百科全书,它的实施关系千家万户,做好《民法典》的普法宣传是今年的重中之重。
明法于心,守法于行。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而普法就是要帮老百姓了解熟悉这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法律要发挥作用,离不开全社会对法治的真诚信仰。只有在普法中把人民群众的法治需要真正重视起来,才能让全社会更好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进而培养起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广泛深入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要把民法典普法工作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重点来抓,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形成铺天盖地的强大声势,努力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真正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成为指导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带头尊崇民法典、敬畏民法典,自觉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把掌握和运用民法典作为履行自身职责、做好群众工作、推动改革发展的必要知识、必备能力、必需本领,不断提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