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中,人们为了合作或交易,往往需要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然而,现实中往往由于经营没有依约开展,或出资不到位等原因,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当事人需要时,就涉及到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我国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和期限、法律效力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为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不定期合伙合同可随时解除
李某辩称,其与冉某属合伙关系,双方应当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合伙期间未经清算,不应认定为已达成退伙协议。经过其初步核算,肠粉店在双方合作期间处于亏损状态,冉某应分担亏损,其不应向冉某退还剩余合伙款项。
■法官讲法典
合伙合同的规定较为宽松
本案当事人订立的是未约定期限的合伙合同。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对如何处理不定期合伙的退伙问题规定较为模糊,而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此外,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的规定更为严格,要求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经营和劳动,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对此则作了更为宽松的规定:“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再强调合伙人必须共同经营、劳动。
本案中,冉某未参与共同经营及劳动。受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另一合伙人李某未按合伙合同约定开展合伙业务,导致冉某不能实现合伙合同目的。在合伙项目对外无欠债的情况下,冉某请求具体执行合伙事务、保管合伙财产的李某返还合伙投资款应予支持。
违约方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张某将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的房屋出租给方某使用。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月租金为1650元。房屋及设施损坏时,如非方某过失造成,由张某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租房期间,方某发现房屋的床垫破损厉害,要求张某更换,张某向方某支付了1000元,用于购买床垫及物品的维修。方某认为1000元是用于购买床垫的费用,不包括其他物品的维修费。今年1月29日,方某因客厅灯具损坏,要求张某进行修理,张某置之不理。方某遂诉至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及维修灯具。
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三个条件
本案中,张某和方某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张某作为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及设施的维修义务。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张某应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方解除合同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二是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三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不存在前述三种情形,张某无权擅自解除合同。
行使合同解除权期限只有一年
穆某与姚某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了《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穆某将粤临公司的5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姚某,转让金为50万元,姚某应在2015年1月16日将股权转让金支付给穆某。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此后,姚某参与到粤临公司的经营当中,但一直未向穆某支付转让款,穆某也没有催收。直至2019年9月30日,穆某才向姚某发出通知函,限期姚某十天内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否则将解除《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姚某收到催款通知后仍没有支付,于是穆某诉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解除《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并将已登记在姚某名下的粤临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
规定合同解除权期限利于平等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