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特辑看《民法典》如何保护妇女权益!

更加针对性的加强了对妇女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

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

01

性骚扰的禁止权

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请求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02

婚姻的撤销权

妇女如果是受欺瞒,受胁迫而登记结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妇女无过错的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03

离婚冷静权

30日冷静期,30日后仍要离婚再申请。

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04

感情破裂离婚权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05

合法财产权

《民法典》对妇女的合法财产权加强保护,此外,抚养孩子还可得“劳务报酬”。

1.婚前财产:《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分割财产:《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06

幼儿的抚养权

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女方抚养为原则。

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07

无过错的索赔权

离婚时,五种无过错情形可请求赔偿。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08

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371条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既维护了妇女权利,又解决了现实问题。

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69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70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对《民法典》保护的妇女八大权利进行归纳,具体保护的是妇女在职场和公共场合的权利、婚姻和幼儿抚养的权利、财产和居住权。妇女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伟大力量,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除此之外,《民法典》还有以下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

1.离婚经济补偿规定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妇女若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男方请求补偿,男方应当给予补偿。

2.保留胎儿的继承权,也是保护妇女权利

《民法典》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明确界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男女平等,婚姻家事篇共6条规定

《民法典》1041、1043、1055、1057、1058、1062条规定了男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地位平等,参加社会活动的地位平等、由平等的财产处理权等。

5.反对家庭暴力,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民法典》1079、1071条规定了反对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在调解无效后,应当准许离婚,离婚后,可要求损害赔偿。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妇女远离家暴。

维护妇女权益,

促进社会进步,

坚持男女平等、

促进优势互补,

是我们共同的社会责任。

图文源自网络

原标题:《【妇女节特辑】看《民法典》如何保护妇女权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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