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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中与新《民法典》不抵触的情形,具体包括: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4、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5、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7、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8、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1、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2、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没有以上情形,或者有上面的情形,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而不是婚姻关系破裂或者夫妻关系破裂,还需要证据来证明。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形,只有向法院起诉了,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再向法院起诉,第二次起诉本身就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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