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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
制定机关
表现形式
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
最高效力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基本法律
一般法律
仅次于宪法
国务院
★行政法规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部门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仅在本辖区适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
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理解:
1.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
2.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3.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划分: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调整的是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
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调整的是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4.法律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5.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新增内容:
(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3)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海南省儋州市具有设区的市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新增)
6.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两种情况,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新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