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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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与意义任何法律都有其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北斗星,指引立法的方向。正是有了立法目的,人们才会为制定这项立法而开展工作,制定出针对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告诉社会成员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可以怎么样行为,不得怎么样行为,以及应当或者必须怎么样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日渐深入人心,民生问题日益得到重视的时候,劳动法律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公布实施,劳动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劳动法律规范体系之中;各项具体的劳动法律制度

2、和法律规范必须为该立法目的服务。认真研究和领会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才能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中准确掌握和运用,才能为其他劳动立法提供指引。一、确立我国劳动法立法目的的社会基础我国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三个方面。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劳动法的根本目的是经历了一个认识过程的,在劳动法(草案)最初的数稿中,这句话一直表述为“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

4、企业的利益根本上是一致的。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企业规定了很多限制条件,还要征求工会意见或与全体工人协商;而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则没有任何条件限制,应考虑双方的利益。建议增加限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首先我们可以追根溯源,看看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劳动法得以面世的理由。法律是人的产品,如同人的其他产品一样是为人的需要而产生,为人的需要而存在,为满足人的需要而效力的。如果没有人的需要,任何法律都不会产生;当人有了某种法律需要后,某项法律可能产生;当人的这种需要发生变化或者消失后,法律便应修改或者废除。由人的这种需要决定,因这种需

5、要应运而生的法律便注定了它特有的“目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法律几乎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时产生,并为人类社会提供服务。但劳动法是个例外,尽管劳动是与人类共始终的,但劳动法并没有与人类共始发。我国是一个人口资源大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象尤为突出。温家宝总理就曾坦诚地说过:“中国的劳动力有7亿4千万,而欧美所有发达国家的劳动力只有4亿3千万。中国每年新增劳动力1000万;下岗和失业人口大约1400万;进城的农民工一般保持在1亿2千万。中国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巨大的劳动力基数意味着即使是较低比率的失业也产生了庞大的失业后备军。如果说“失业”对于社会和政府是“压力”的话,对于失业的劳动者

6、本身,其中的滋味就不仅仅是“压力”所能领略的了。美国一个州的劳动法协会的定论为:犯罪通常是失业者的最后选择。失业不仅使失业者本人及其家庭生活由于收入下降而质量下降,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因为停止工作而退化或过时,而且还会使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在精神上蒙受伤害,自信心与成就感因挫折而减退,与社会的沟通由于离开工作单位而疏远。就连家庭的稳定性也面临严峻的考验,失业或下岗者中离婚率偏高,其中又以男性失业或下岗为甚便是例证。直白地说:失业影响的是失业者的生存、失业者家庭成员的生存和失业者家庭本身的生存。进而言之,在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中,即劳动者已经找到工作,实现就业后,劳动者仍然是“弱者”。我们知道,劳动关

7、系的特征之一就是它的依附性,包括雇工对雇主的依附和雇工对雇用组织的依附性。劳动者服从雇主及其雇用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是一项基本的劳动义务,这项义务还构成了劳动法、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劳动者在日常工作必须将自己置之于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或由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方式,或由于其他劳动者对于雇主的顾虑,往往难以得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还有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一次争讼,在失去现有工作后更难重新找到工作,尤其当这次争讼在媒体曝光后。而这一切,对于雇主或者用人单位都不在话下,不仅会容易找到新的劳动者,即使是诉讼费、律师费等开支也是在生产成本中列支,不是由

8、个人承担。要实现社会成员之间平等有两种方式,其一是自然的平等,即对于生存能力平等的社会成员,其行为本身就能达成平等的目的;其二是社会的平等,即对于生存能力相对弱小的社会成员,由法律来帮助其达成平等。二、我国劳动法立法目的的内容(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最基本的目标之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劳动者是公有制经济的生产资料的主人。这种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享有充分的民主管理等权利。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劳动者当家作主的社会制度,中国共产党无论在为新中国成立而斗争的过程中。还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社会经济建设中,始终都将这一由社

9、会性质决定的最高目的,贯穿于所有的决策和工作实践之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方面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劳动法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目的,也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所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是以维护广大人民利益为其根本目的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劳动法首先要体现保护劳动者的各种需要和利益。同时,劳动者的利益需要是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内在动因和动力。当劳动者的这种利益需要得到满足和保护时,劳动者便更有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劳动法正是以法律手段来满足、支持和保护劳动者不断得到这些物质利

10、益的需要。总之,如果不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劳动法的基本立法目的,劳动法本身也会失去其制定的意义。另一方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实现稳定劳动关系、正常劳动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提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谐和稳定的劳动关系,以及正常的劳动秩序便不可能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期遭受侵害和不被重视,必然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程度,又是反映一个国家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最基本的立法目的。(二)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同时确立、维护

11、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无论从人类劳动产生、发展的历史考察,还是从现实和社会生产方面考察,只要有众多人在一起劳动,即进行社会劳动,就必然要求有一定的劳动规则,以实现正常的劳动秩序。正常的劳动秩序,只能建立在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没有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因此,劳动法从它在人类社会诞生以来,一直肩负着正常劳动秩序的重大使命。尽管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并享有最广泛的民主管理权利,但是,人类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历史阶段决定了社会各群体之间仍然存在着各自的利益的差别,特别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

12、利益差别。因利益关系决定的各种差别,无时不在威胁着正常的劳动秩序。另一方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促进了我国非公有制的多种经济形式得到了迅速发展,如外国资本经济、私营经济等。在这类非公有制经济中,用工一方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加明显和突出。因此,将确立、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劳动法的基本功能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必然要求和结果。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三者之间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赖和联系的辩证统一体。(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又是人们进行生产劳动,不断满足自身物质文化生活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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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外雇佣指南新加坡的外籍员工管理准证中国籍新加坡企业聘用中国籍员工的比例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中资企业在新加坡的运营情况、中国与新加坡之间的劳务合作政策、中国籍员工的技能水平和语言能力等。 总的来说,新加坡企业雇佣外籍员工的比例和聘用中国籍员工的比例是有区别的,并且这些比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咨询相关机构。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G8BF360518FVEK.html
3.《劳动仲裁申请书》样本15篇(全文)《劳动仲裁申请书》样本劳动仲裁申诉书申诉 人:张某,男,汉族,1958年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莱州市金城镇桂村贾家村6号,联系电话:***被 申 诉人:烟大建设集团第十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公 司 地址:莱山区北方大街47号电话: ***邮编:264003被 申 诉人:烟https://www.99xueshu.com/w/fileitg5jtxn.html
4.劳动法作为特别私法无论是欧洲劳动法还是当代中国劳动法的产生,都建立在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上。 与梅因所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38]的趋势相一致,欧洲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配置劳动力的过程,也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过程。以德国为例,通过1810年11月2日的哈登贝格(Hardenberg)改革,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62477
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https://llc.nwupl.edu.cn/flfg/gjfg/55417.htm
6.董保华:劳动法的国家观——劳动合同立法争鸣的深层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基本思路,笔者曾将其概括为:对企业实行宽进严出,对员工实行宽进宽出,对劳动管理溶入员工主导,对劳动关系实行行政干预。①这一思路目前正在变化,但作为“公开征求意见稿”影响甚广。本文试图探索这一思路背后的国家观。 https://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12077
7.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N个案例.doc人力资源全文在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N个案例.doc,1、竞业限制、违约金、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欠薪 案例: 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4/0401/7164787.shtm
8.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四大区别马俊哲人事争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军队聘用单位在人事关系解除和聘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因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争议。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区别,如在纠纷处理程序上都需仲裁前置,在仲裁时效上都适用一年期限等,但是又在争议主体、受案范围、实体https://lawyers.66law.cn/s26071913a383a_i601475.aspx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http://www.wjhr.net/Information/Read.aspx?id=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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