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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联系方式:上海万航渡路1575号《法学》月刊编辑部,邮编200042

【收稿日期】2010年9月4日

【责任编辑】刘小妹

1949年6月,为配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经毛泽东倡议,由董必武等90多位著名人士发起建立了新法学研究会筹备会,这个事情应该可以算是新中国法学产生的标志。从那时算起,整整60年过去了,今天回顾中国法学走过的历程,恰当评估我国法学的现状,对于合理预见和推进法学今后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

新中国早期,旧的法学基本被全盘否定,新的法学没有生产,一度出现过若干年的法学真空。那时国共两党的战争尚未完全结束,人们都生活在意识形态尖锐对立的氛围下,新政权很难理性地对待旧政权下的法律和法学遗产,因而对此前的法学的态度,基本上是全盘否定的。在这方面,1951年5月董必武表达的看法很有代表性:"过去学政法的多走上反动道路,所学的六法全书,资产阶级议会政治,到现在无用了"。1于是,法学这个场院里几乎什么都没有了。

好在当年的法学真空很快得到了填补。宣传、介绍、解说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刚制定的为数不多的几部法律文件,成了当时法学的主要内容。董必武当年说的另一段话概括地道明了法学的这种状况:"我们中央政府公布了许多法律规章,这些都可当成教材,虽不是成套,但是有东西了,教还是可以教的。"2与此相适应,当时政法院系按规定设的是四门课,即阶级论、国家论、国家法、司法政策和行政管理,其中阶级论是挂帅的。

从1978年到现今的30余年,我国法学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取得了前30年不可比拟的成就和社会效益。这些成就和效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法学的基础性话语大体上完成了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为基调的转变;在培养大批较高素质的法学人才的基础上,产生了大量水准较高的法学论文、著作、译作和教材;对自由、人权、法治、宪政等理论的和实际的问题做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得出了基本符合世界潮流和本国人群需要的结论;在学理上大体理顺了人治与法治、人权与特权、法治与法制、政策与法律、宪法与宪政、法的稳定性与法的连续性等一对对长期困扰人们的关系;适应30余年来的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需求,促进和改善了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和法律实施。

客观评估法学的现实状况是我们推动法学朝正确方向发展的基础。今天我们回顾中国法学整个60年的历程,对已经取得的成就固然应该感到高兴,但更有价值的或许是查找并正视我国法学的软肋和面临的挑战。在回首这30余年的法学研究历程、大体盘点了产生在这个历程中的成果后,我们或许可以把现阶段我国法学的软肋或面对的挑战锁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哲理论述如何转化为中国法学话语的问题一直未解决好,同时,外来经验主义法学如何服务于中国社会的问题也摆在了人们面前。从近代欧洲诸启蒙思想家、马克思恩格斯到当代的法兰克福学派,哲理思想的成果极其丰富多样。我国法学界历来有用哲学、尤其用马克思恩格斯的哲学指导法学研究的传统。但是,我国法学界历来有用哲学、尤其用马克思恩格斯的哲学指导法学研究的传统。但是,我国的情况历来是,在法学理论工作者头脑中,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哲理论述与中国法律现象的结合还比较表面化,总体上看我国法学的基础性学科并没有完成将两者交融在一起后再生成一个自立于世界法学之林的独特法学基础理论体系的过程。我国法学家讨论法学问题往往没有学科化的基础理论可以遵循,而是直接援引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言论的现象,正是哲理论述与中国法律现象结合不够好的典型外在表现。

另一方面,30余年来随着众多法学留学人员的派出和回归,大量法学译作、原作的引进,以及互联网的普及,国外的法律文化,其中尤其是在当今世界居于强势地位的普通法文化,已在我国的法学市场占据了相当可观的份额。与普通法相适应的法学强调遵循先例,看重经验,不太重视系统的哲理论述,可以看作是与哲理法学相对应的经验主义法学。经验主义法学的传入丰富了中国法学,在不少方面给原本受枯燥的哲理法学教育的人们带来了耳目一新的感觉。但是,我国毕竟是实行制定法制度的国家,没有与经验主义法学相适应的判例法传统和法制环境。所以,经验主义法学进来后还没有解决好它在中国法律制定和实施中发挥作用的方式方法问题,也基本上没有回答按这种新套路中国法律如何教和如何学等问题。这种状况集中反映在我国的法学教科书、尤其是法理学教科书上,人们在我国似乎还找不到一本在经验主义法学思想主导下编写的法理学教材。

(三)法学论文、著作和法学者所完成的科研项目体现的学术水平总体还不高。任何国家法学产品的总体水平都主要是由在其主流法学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体现的,中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主流法学期刊上的论文中相当大一部分仍然属于没有创新性核心命题的作品,更不用说数量越来越多的等而下之的其他法学期刊上的论文了。就法学著作来看,由于出版技术的进步,一个人只要愿意写,只要没有触动一些行业禁忌,写出来的书不论质量高低几乎皆能找到出版社出版,最多付点出版费。至于公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越是百十万元资助的大项目,其最终成果的质量或含金量往往越难得到保证。因为这种大项目的归属通常是依据所申请机构的牌子大小和带头人在申请机构中行政地位的高低决定的,而在牌子大的机构里,申请人行政地位越高就越无法亲手做研究,真正做研究的人一般只是其中名不见经传的低层级人员,如副教授讲师博士生硕士生等,反正主持者最后能拿出厚厚一本书通常就能通过验收。

此外,由于教育、学术机构行政化和固守行政级别本位,我国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对学术成果普遍轻质量重数量,轻内容重形式,因为只有作品的形式和数量可以由行政化机构来统一进行定量衡量,学术质量高低和内容含金量多少则无法进行这样的统一衡量。这种情况的存在加之排版印刷技术的更新,最近10来年我国法学产品中的垃圾级作品有成几何级增长之势。

(四)我国法学者作为一个群体,总体上看对于自己应该担当的社会角色的独特性的认识尚嫌不足。法学者的社会使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表述,但最根本的使命应该是运用自己的学识独立地思考问题,并以文字或语言形式向社会表达自己的真实见解。在一个健全和谐的社会,工商界人士、公共机关官员、教授学者等不同的职业群体,各自均应当承担自己独特的社会功能。保持自主性、独特性,是不同职业团体承担起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社会功能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能独立思考问题并勇于表达真实见解的法学者才能担当起应该由法学者承担的那一部分社会功能,否则社会可能陷入有各种法学职位却没有真正能起作用的法学家的尴尬境地。

法学者充分理解自己应该担当的社会角色的独特性的标志,是他们对于自己职业特性的坚守,但我国法学者群体所缺乏的往往就是这种坚守。我国法学界今天的情况常常是,"说"者以"听"者的立场为自己的立场,以"听"者的职业价值为自己的职业价值,以"听"者的话语体系取代自己应有的学术化话语体系,甚至以"听"者的职业成就标准为自己的职业成就标准。一句话,今天的法学者作为一个群体还没有从行政位阶本位主义价值观的无形束缚下解放出来、还没有争得学术精神层面的自主、自立和自由。

(五)法学滞后于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不能适应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学术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道路,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甚强的学问,应该、也能够略微超前于自己所处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阶段。在我国法学60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法学引领或略微超前于现实发展的情况在前30年几乎完全没有,在后30年有了少许表现,如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法学人士为确立人权概念、法治概念、宪政概念而展开的研究。但是,与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比较,我国法学长期以来显示出其学术超前性和学术引领作用的情况只是个别的、罕见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表现的是相对落后性或滞后性。

(七)法学学术研究规范缺失,不良学风有所滋长。法学规范缺失首先是显性的、形式的规则缺失,主要表现为法学论文和著作没有严格的注释引证规则,什么应该注释引证、什么不必注释引证、应该注释引证的该怎样注释引证,这些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我国法学没有解决好的问题。我国被引用率较高的排名居前的10-20种较主流的法学期刊,至今没有采用统一的注释引证规则,或许就是这方面状况的真实写照。

其次,法学规范缺失还有实质的然而却是隐形的方面,那就是学术伦理、学术道德缺失。法学研究应该立足于改善国家或社会的法制状况或推动法学进步,不能仅仅着眼于评职称或完成强制性任务,这是法学伦理的要求;法学研究的成果应该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来取得,不能用不正当从前人或他人那里去窃取,这是需学术道德的要求。

不良学风蔓延滋长可以说是学术研究规范缺失的必然后果。我国法学界的不良学风有多种表现,轻而言之有单纯为发表作品不惜忽视社会效果、粗制滥造、重复前人的研究和结论等表现,重而言之有剽窃、抄袭、侵占。在当今中国不良学风的各种形式中,对法学进步妨碍最大的或许应该数对他人提出和证明的基础性学术命题剽窃或变相剽窃。但是,由于剽窃行为较为隐蔽、不易证明,即使证明了一般也只被看作道德瑕疵而并不同时构成违法侵权,因而在我国这样一个学术道德没有牢固确立的社会,往往被人们认为不算"硬伤"而加以容忍。这是当今我国法学健康发展之一大隐患,应该及时予以清除。

在对我国法学现状中隐含的问题做了些许清算后,我们似乎该对其发展做些前瞻性评估了。

我们处在一个建设和改革的时代,我国法学现状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是法学发展不充分的表现,只能通过推动法学进一步发展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要解决好这些问题,进一步推动法学发展,包括法学者在内有关各方能做的事情很多,但笔者以为,其中比较紧要的事情有这样几件:

(一)继续提倡和鼓励法学研究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实事求是、有的放矢,为本国的建设和改革服务。用经济学的语言说,法学论文和著作等是法学家的产品,这种产品的购买、消费者包括两大群体:一是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等社会的个体;一是包括国家机关、教育学术机构在内的公共团体。法学、法律工作者等社会的个体以援用、引证、接受其学术观点和直接买入载体等形式消费其法学产品,公共机关则用给与作者以专业职称、工作职位、公共职务、授予奖励和荣誉、参考和采用其研究成果等形式购买和消费其法学产品,以给予有关科研项目已资金支持的形式鼓励生产特定产品。前者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影响法学,后者则用公共机构作为影响法学的看得见的手。从迄今为止的情况看,两大消费群体的购买和消费行为对法学产品生产的影响都很大,但相对而言,我国目前看得见的手在其中更能起主导、引导作用。所以,今天倡导法学研究结合本国实际,有的放矢,为本国的建设和改革服务,首先是公共机关应该做好的事情,但民间的力量、尤其是法学和法律工作者的选择意向也很重要。最好是由这有形和无形的两种力量上下结合,形成促使法学良性发展的合力。

不过,在法学基础性理论研究领域,公共机构应该做的事情或许主要并不是提供物质性支持,而是提供制度性保障。充分保障言论出版和科学研究的自由等公民基本权利,鼓励学术争鸣和创新,是公共机构对法学基础性研究最好的支持形式。这方面的措施,应该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制来落实,应该争取做到任何组织和个人,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可设置学术研究和学术作品发表的禁区。

【作者说明:本文的40%文字,曾以《中国法学60年的回顾与展望》为题发表在2010年2月17《光明日报》】

注释:

1董必武:《对加强政法院校教育工作的意见》,见《董必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2同上注,董必武文,第79页。Sponsors:InstituteofLawandInstituteofInternationalLaw,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s

Address:15ShatanBeijie,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72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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