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法律的儒家化(礼法结合)。它作为一个体系,从汉至清二千多年间,其发展过程大致为分为开始、发展、成熟和延续等几个阶段。理解和掌握这一过程的基本线索,是学习并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关键问题。本文试就此作一概述,供自学同志参考。
一、两汉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始阶段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开始登上政治舞台。魏相李悝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法经》,开重刑主义之先河。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秦朝在立法上以法家的“法治”为依据,用“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重刑主义统治政策,在司法上“专任狱吏”,“以吏为师”,但终因“举措暴众”“用刑太极”,至二世亡国。
汉初统治者,一面承袭秦制,建立专制集权国家;另一面吸取秦二世而亡的教训,与民休息,除秦苛法。至武帝时纳董仲舒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儒家思想为正统统治思想。之后宣帝又提出“霸王道杂(理)之”的两手统治政策,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互贯的儒家化发展过程。何谓儒家化?即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儒家的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在汉代表现为:
(一)以儒家思想所规范的礼作为立法的原则。礼主要为等级名分,具体为“三纲五常”即将人们的社会地位划分为贵贱、上下、尊卑、长幼、亲疏,由此决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悬殊不一。故礼在法律内容上,可集中为忠君、孝亲、崇官,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高鹄的。为此,汉律中出现了侵犯皇权和封建伦理的如“大不敬”、“不孝”、“不道”、“禽兽行”等新罪名,并从重处罚;又为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确立了“上请”和赎罪制度。
(二)在刑事政策上,实行“德(礼)主刑辅”。为“绝恶于未萌”用礼“禁于将然之前”,即用“教化”的方法,“使人日从善远罪”故礼是“为治”之本;若出礼“则入刑”即用“法禁于已然之后”,以刑罚的手段,惩治违礼犯法行为,故刑为“助治”之用。总之,汉以“德刑并用”为“常典”。
(三)在法条无文时,用儒家经义和事例作为司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所谓“以古义决疑大狱”,称“以经断狱,或《春秋》决狱”是儒家法律化最重要的表现。此外,对后世法制影响深远者,有从儒家理论演化而来的“亲亲得相首匿”、“秋冬行刑”、“留养承祀”、“录囚”等制度。
二、魏晋南北朝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发展阶段
魏晋南北朝长期处于分裂、战乱局面。与当时的大土地占有制和门阀制度相适应,“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之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发展.表现为:
(一)曹魏时“八议”和南陈时“官当”分别入律,(二)晋律为“竣礼教之防”,出现“准五服制罪”,(三)北齐律确立“重罪十条“(隋发展为“十恶”),(四)北魏时规定死刑复奏制等。
当时全面以礼入律的一个重要客观条件,是法典的编撰和修订落入儒臣之手。因此当时的律学相当发达,如晋代自贾充至徐辖就有二十五家律学家。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儒家化,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为隋唐的法律儒家化的成熟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