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知识大全民法必背知识总结

在现代社会,民事法律知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商业活动中,民事法律知识都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我们的权利和责任,保护我们的利益。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全面的民事法律知识大全,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这个领域的知识。

民事法律的意思是就是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亦称法律行为,从学理上讲,它是指目的在于发生民法上的后果并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快车提醒,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和物的关系。尽管在财产关系中其标的常常是物,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而不是发生在人与物之间。经民法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6.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7.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

三、民事法律的主体包括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的基本概念

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与经济法的区别

两者调整范围不同,有重合,但有区别。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

主体构成不同,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包括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

主旨思想不同,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除了采取民事手段,还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含义

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

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在民法中,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从主体的地位上说,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相互之间有隶属关系;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前者如财政税收关系,俗称为纵向经济关系;后者如借款关系,俗称为横向经济关系。只有主体地位平等的财产关系,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财产关系,有的是根据主体自己的意愿发生的,有的并不是主体自愿发生的,因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各自独立,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确立的。

受价值规律支配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大多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的,因此一般遵循价值规律。正因为如此,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多是等价有偿的。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价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无任何内容。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种类包括:其实总的来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行为一种,但如果真的是如此则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故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人身权益权利五类。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例如,远方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长城开发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由远方建筑公司承建一个20层的办公楼。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4月8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8月8日。每月26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长城开发公司向远方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下:1.主体远方建筑公司、长城开发公司2.客体办公楼、工程款3.内容远方建筑公司按期开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程长城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1.在悠久的中国古代文明史中,法律制度占有重要地位

自夏至周,调整奴隶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制度已逐渐完备,只是还没有形成有系统的法典,规范内容散见于《礼记》等文献之中。如“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土无二王”(《礼记·丧服四制》),“里田不鬻”(《礼记·王制》)等,说明当时土地属奴隶制国家所有和不得买卖的情况。“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周礼·地官·司徒》),说明当时重要的买卖合同必须有书面的契据文书。其他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规定也多有记载。

2.中国封建的法律制度始于东周时期的战国

当时李悝编成《法经》,商鞅又承袭《法经》制定秦律,其中关于土地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已显示出封建主义性质。汉承秦制,制定《九章律》。以后随着朝代的更迭,律令典章的增删,至唐代《永徽律》,封建法制已臻完备;其中关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通关系,婚姻、家庭及继承关系,已有较详细的规定。唐代以后由宋代至清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律、例、法令中民事内容已有相应的发展,但立法体例、条目递相承袭,没有脱离唐代《永徽律》的模式。

3.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立法

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民法可以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使市场参与者在这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显神通,开拓进取,创造最佳业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属性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民法实质上是权利法。它首先给人的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以规定和保护,为其他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提供基础。

三、民法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法体现着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它调节着各种利益,保护人们合法地谋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许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弱肉强食,谋取非法利益。

四、民法可以促进民主政治。民法是私法。它要求私法与公法、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区分开来。私法自治原则不仅有利于抑制行政专横和行政过度干预,而且有利于经济基础的发展。这必将从客观上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资本主义的民法体系

大陆法系诸国的成文法体系,摆脱了罗马法中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刑法和民法不分的混杂状态,把调整简单商品生产关系的规范改变成为调整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关系的规范。这在民法的内容和体系的划分以及在法典的编纂上都有着明显的进步。

英美法系各国没有民法典。英国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都在普通法和衡平法中规定。普通法形成的民事规范主要是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家事法等。衡平法则主要包括不动产法、信托法、公司法、破产法等。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英国又制订了货物买卖法、票据法、保险法、公司法等。

1.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

2.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3.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4.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5.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法

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法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民法,它否定了历史上存在过的一切形式的剥削关系,在生产和交换领域中建立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互相合作的关系。社会主义民法的主要任务是,巩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在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指导下合理地利用商品货币关系的积极作用,保护劳动者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见社会主义法)。

1.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

其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及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

其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

第一种方法,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物奠定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但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

第二种学习方法,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习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

2.在采用第一种方法学习时,须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要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民法总论部分的内容,再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民法总论部分,不仅使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现代法制的基础。学好这部分内容,再学习其他部分就比较容易。当学习其他部分时,也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着重学好该部分的基础知识,例如学习债权部分,应先着重掌握债权总论部分,然后再学习各种合同。

二是遵循“阅读、记忆、理解、运用”的规律。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经验表明,法官在裁判中、律师在处理案件中、学者在分析案例中如果出现失误,往往源于没有掌握好这套概念或者发生概念混淆。因此,学习民法首先强调记忆。但民法概念有专门含义,相互间有其逻辑关系,因此不能但凭死记硬背,在记忆的同时应强调对概念的理解。特别是初学者,一定延着重记忆和理解这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在理解的前提下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再就是在初步掌握了民法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和方法的基础上,要强调联系实际,即运用所掌握的民法知识和方法分析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针对具体的案例解释、适用民法规则,然后得出对案例的处理(判决)意见。在这样的运用中,不仅可以加深理解和记忆,而且可以使所学民法知识逐渐转化成自己的民法素养和民法实务能力。

中国现行民法体系

我国在50年代、60年代70年代和2002年分别进行过民法典制定的尝试,前三次由于我国社会经济条件尚不具备,因此搁浅,在2002年启动的民法典第四次编撰工作,采用了分编分章逐步制定的方法:

按照民法体系划分:

民法总则编:《民法通则》(1986)及后来的实施意见

物权编:《物权法》(2007)《担保法》(1995)

债权编:《合同法》(1999)及合同法解释1、2

知识产权编:《著作权法》(1991)《商标法》(1993修正)《专利法》(2008年修订)

家庭关系编:《继承法》(1985)《婚姻法》(2001修订)《收养法》(1998修订)

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法》(2010年实施)

人格权编:《人格权法》目前只有草案稿,待成熟后将提请审议

涉外民事关系编:《涉外民事关系律适用法》,目前只有草案,待成熟后将提请审议

20xx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已于20xx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什么意思

民事法律行为由有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实施,是民事主体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明示形式

明示形式,是指行为人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视听形式等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它又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法定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是指法律只一般地要求行为人用文字符号等来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如常见的书面合同、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等数据电文,往来信件等。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为法律规定采用。如果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除了用文字符号表达其意思外,还须经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它一般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和公告形式等。特殊书面形式除具有证据效力外,还往往具有成立效力及生效效力。

2、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指在行为人不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情况下,根据其行为判定行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包括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1)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在行为人不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情况下,根据其作为判定行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例如甲、乙两公司在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甲公司向乙公司发货,乙公司接受货物且未提出任何异议的行为可推定为乙公司有购买甲公司货物的意思。此时如果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即可推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推定行为实际上就是通过行为人实施的积极作为,推定出行为人已做出要达到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

(2)沉默形式。沉默形式是指在行为人不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判定不作为行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条件

在特殊情况下,民事行为还应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有效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例如立遗嘱的行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这种特别要件发生时才能生效。同时,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同于生效要件。任何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生效条件,才能有效,也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对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生效规定。

三、民法典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总而言之,民事法律知识是每个人都应该掌握的基本知识之一。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我们都有可能会面临与民事法律有关的问题。因此,学习和了解民事法律知识大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成为一个更好的公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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