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国际贸易中,海关问题(CustomsIssues)是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了海关归类(CustomsClassification)、审价(Valuation)、原产地规则(RulesofOrigin)等。本文通过两大部分的内容,就海关归类问题进行介绍。第一部分,介绍《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并以美国和中国的进出口税则为例说明《协调制度》与各国进出口商品归类(通称“海关归类”)的关系。第二部分,通过具体实例,对协调制度商品归体系的六大归类总规则在中国的应用进行解读。
本文对于关键术语和归类总规则条文,均使用中英双语。
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与海关商品归类
(一)《协调制度》及其内容——国际规则
《协调制度》是什么:《协调制度》是《协调制度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the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的附件。目前,采用《协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所占的国际贸易量占全球国际贸易总量的98%。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是世界海关组织(WCO,WorldCustomsOrganization)管辖下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我国于1992年采用《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如何组成和编排:《协调制度》是目前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广泛应用于海关税则,国际贸易统计、运输、谈判,以及贸易管制,原产地规则等领域。它将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按类、章、品目、子目进行分类。
《协调制度》总规则:对于涉及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的一些规则,《协调制度》将它们专门列出,称为归类总规则,共有六条,作为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的总原则。
税则号列的组成:完整的税则号列由8位或10位数字组成。数字直接代表了该税号所在的章、品目及子目。前2位代表所在章;前4位称为品目。前6位是HS国际标准编码,第5、6位分别称为一级子目和二级子目。6位数级别的编码,直接在《协调制度》中列明,各缔约国统一适用。第7-10位称为本国子目,由各缔约国根据本国需要编列。
《协调制度》如何分“类”:《协调制度》共21类,基本按社会生产的分工区分,如农业、化工业、纺织工业、冶金工业等。每一类中包含若干“章”。例如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中包含第1-5章。第二类“植物产品”包括第6-14章。
《协调制度》怎么分“章”:“类”下共分为97章,基本上按商品的属性或用途来分类。一般加工程度深的编排在后面。如第1章是“活动物”,第2章是“肉及食用杂碎”。
《协调制度》的“品目”解读:每一条品目包括品目条文(即商品名称或商品描述)和编码(即品目号列)。品目号列由四位数组成,前两位数表示品目所在的章,后两位数表示品目在该章的排列次序。如01.01是“马、驴、骡”,前两位数表示该品目在第1章,后两位数表示所列商品为第1章的第1个品目。
《协调制度》的“子目”:品目再细分就是子目。子目是平常所见的税则号第5到第8位或第10位编号。
《协调制度》类注与章注:为使各个品目和子目之间界限分明,不会发生交叉归类,在《协调制度》的类、章标题下加注释,分别称为“类注”、“章注”。有的注释是专门针对单个子目的,叫子目注释。
《协调制度注释》:由于《协调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有明确、统一的解释,《协调制度》本身的类注、章注往往也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为此,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编撰了一系列的辅助刊物,是《协调制度》权威性的补充及指导性刊物。其中最具权威性的解释说明文件是《协调制度注释》,我国由海关总署负责组织翻译的称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简称《税则注释》或《统计目录注释》,最新版本是2017年版,是我国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税则归类的法律依据。
(二)《协调制度》与各缔约国税则、海关归类的关系——协调制度公约的国内法转化
一个国家的进出口税则是国家针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制定和公布实施的,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直接法律依据。各缔约国的税则,是根据《协调制度》以及公约的要求制订的。也就是说,各缔约国以国内《税则》的形式,将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以此赋予在国内实施的效力。
我国进出口税则由商品目录和税率两部分组成。目录部分包括商品名称和对应的商品编码(称为税则号列),二者全称为税目。
我国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国,从1992年起采用协调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基础目录。以此实现了国际条约的国内法转化,使之成为我国海关商品归类的基本法律依据。
同样,美国的关税税则也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商品目录和税率清单。如前所述,理论上协调制度公约缔约国之间HS编码的前6位是统一的。从下表可见,中国和美国的税则,税则号列如前所述,中美两国作为同属协调制度公约缔约国,HS编码的前6位是统一的,区别在于从第7位起的本国子目。
中美两国2021版进出口税则对比(以品目01.01为例)
图1: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年)》
(税委会公告〔2020〕11号)
图2:UnitedStatesInternationalTradeCommission:
HarmonizedTariffScheduleoftheUnitedStatesBasicRevision3(2021)
二、归类总规则在中国的具体应用与实例
《协调制度》下,规定了6条“归类总规则”(GENER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HEHARMONIZEDSYSTEM),是指导整个商品归类的总原则,相当于归类的“宪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任何具体的海关商品归类行为,都必须符合归类总规则。下文将对每条规则,尝试各用一句话解读,并附国内的归类应用实例。
归类总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1.ThetitlesofSections,Chaptersandsub-Chaptersareprovidedforeaseofreferenceonly;forlegalpurposes,classificationshallbedeterminedaccordingtothetermsoftheheadingsandanyrelativeSectionorChapterNotesand,providedsuchheadingsorNotesdonototherwiserequire,accordingtothefollowingprovisions。)
一句话解读:这是指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仅起到索引作用;只有在品目条文、类注、章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其它归类总规则。
例一:商品归类不应以章的标题确定,而应以具体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确定:税则第7类的标题“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但很多塑料制品并不归入该类。如塑料制人造花归入第12类67章。
例二:应用本规则对“塑料制玩具魔方”进行归类:查类、章标题,“塑料制品”可归入第7类第39章,“玩具”可归入第20类第95章(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查阅第39章、第95章条文――应归入品目9503,税则号9503.0060(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归类总规则二:(一)品目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被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被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2.(a)Anyreferenceinaheadingtoanarticleshallbetakentoincludeareferencetothatarticleincompleteorunfinished,providedthat,aspresented,theincompleteorunfinishedarticlehastheessentialcharacterofthecompleteorfinishedarticle.Itshallalsobetakentoincludeareferencetothatarticlecompleteorfinished(orfallingtobeclassifiedascompleteorfinishedbyvirtueofthisRule),presentedunassembledordisassembled.
(b)Anyreferenceinaheadingtoamaterialorsubstanceshallbetakentoincludeareferencetomixturesorcombinationsofthatmaterialorsubstancewithothermaterialsorsubstances.Anyreferencetogoodsofagivenmaterialorsubstanceshallbetakentoincludeareferencetogoodsconsistingwhollyorpartlyofsuchmaterialorsubstance.TheclassificationofgoodsconsistingofmorethanonematerialorsubstanceshallbeaccordingtotheprinciplesofRule3.]
一句话解读:本规则在规则一的基础上,扩大品目的商品范围,有条件地将不完整品、未制成品以及对应的组合物或混合物也归入某一对应品目。
如,已具有成品机械零件基本形状,但还不能直接使用的非锻造坯件,按成品归类;又如,为便于运输而拆散包装的平板家具成套件,按成品家具归类,加糖及其它添加物的矿泉水,按矿泉水归类,等等。
但是,要注意本规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如果所添加的材料或物质已具有了原品目所列商品的特征或性质,而且根据混合物和组织物所含材料或物质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应按规则三归类。
例一:运用规则一及规则二(一)对“做男式大衣用已裁剪的针织布”进行归类:
查类、章标题,针织布属第60章,成品针织服装属第61章(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查60、61章章注及第11类类注(未制成品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征按成品归类;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类注、章注对该商品没有特殊的归类规定――按针织男式大衣归入品目60.01。
例二:运用规则一及规则二(二)对“镶金属环软木塞”进行归类:
查类、章标题,软木制品属于第45章――按规则二(二),未改变原物特征的组合物按原物归类――类注、章注有无特殊归类规定――归入品目45.03。
归类总规则三: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有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被视为同样具体。(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规则三(一)归类时,在可适用本款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三)货品不能按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3.WhenbyapplicationofRule2(b)orforanyotherreason,goodsare,primafacie,classifiableundertwoormoreheadings,classificationshallbeeffectedasfollows:
(b)Mixtures,compositegoodsconsistingofdifferentmaterialsormadeupofdifferentcomponents,andgoodsputupinsetsforretailsale,whichcannotbeclassifiedbyreferenceto3(a),shallbeclassifiedasiftheyconsistedofthematerialorcomponentwhichgivesthemtheiressentialcharacter,insofarasthiscriterionisapplicable.
(c)Whengoodscannotbeclassifiedbyreferenceto3(a)or3(b),theyshallbeclassifiedundertheheadingwhichoccurslastinnumericalorderamongthosewhichequallymeritconsideration.]
一句话解读:本规则规定(一)“具体列名”、(二)“基本特征”、(三)“从后归类”3种归类方法及从(一)到(三)的先后适用次序。
(一)“具体列名”规则是指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
如“电动理发器(推剪)”,品目85.10(电动剃须刀、电动毛发推剪及电动脱毛器)与品目85.09(家用电动器具)相比,就直接列出了品名,即为比较具体。
(二)“基本特征”规则是专门针对混合物、不同材料或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零售的成套货品。
如:包括电动推剪、梳子、剪子、刷子、毛巾的“电动理发套装”,应按“基本特征”,根据电动推剪的归类归入品目85.10。
(三)“从后归类”规则是指在规则三(一)、(二)都不能应用的情况下,应按可归入的在税则号列上排在最后的一个品目归类。
如:“针织男式大衣(50%棉、50%化纤制)的归类:应归入“化学纤维制针织男式大衣”。因为面料所含比例相同,有6101.20和6101.30可供选择。按“从后归类”的规则,归入6101.30。
归类总规则四: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4.GoodswhichcannotbeclassifiedinaccordancewiththeaboveRulesshallbeclassifiedundertheheadingappropriatetothegoodstowhichtheyaremostakin.)
一句话解读:本规则解决归类的兜底问题,使用率较低。
在《协调制度》中,已经在绝大部分品目中设有“其他”子目,或者干脆专设“未列名货品”的品目,用以兜底。
归类总规则五: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作用的照相机套、乐器套、枪套、绘图仪器套、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5.Inadditiontotheforegoingprovisions,thefollowingRulesshallapplyinrespectofthegoodsreferredtotherein:
(a)Cameracases,musicalinstrumentcases,guncases,drawinginstrumentcases,necklacecasesandsimilarcontainers,speciallyshapedorfittedtocontainaspecificarticleorsetofarticles,suitableforlong-termuseandpresentedwiththearticlesforwhichtheyareintended,shallbeclassifiedwithsucharticleswhenofakindnormallysoldtherewith.ThisRuledoesnot,however,applytocontainerswhichgivethewholeitsessentialcharacter;
(b)SubjecttotheprovisionsofRule5(a)above,packingmaterialsandpackingcontainerspresentedwiththegoodsthereinshallbeclassifiedwiththegoodsiftheyareofakindnormallyusedforpackingsuchgoods.However,thisprovisionisnotbindingwhensuchpackingmaterialsorpackingcontainersareclearlysuitableforrepetitiveuse.]
一句话解读:本规则是专门针对物品包装如箱、盒及类似容器归类的规定。
1.规则五(一)的适用要同时满足其设定的几个条件:
一是制成特殊形状,且专门设计用于盛装某物品(含成套物品),如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等。
二是适合长期反复使用,而非一次性使用,其使用期限与所盛装物品使用期限是相称的,此规定就将其与物品的简单包装区别开来。
三是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报验,且习惯上通常是一同出售的,而不论在运输时是否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
如:人造水晶工艺品为了运输需要以防撞泡绵包扎,而木制的包装盒另行分开运输;但如果分开运输,单独报验的,则不能适用本规定,而应归入其原本相应品目。
四是包装物本身不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即包装物本身无单独使用价值。
如:装有装饰性纸质幸运星的成套装饰性瓷制餐具,应按瓷制餐具归类而不是其中所盛物品归类。
2.规则五(二)是对第(一)项的补充。包含两个意思,一是当包装材料或容器不符合规则五(一)的条件,但如果通常习惯上是用来包装某类货品的,也应与所装货品一同归类。二是当包装材料和容器明显可以重复使用时,不能按本规定归类。如装液化气的钢瓶,应按钢铁制品归类。
归类总规则六: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6.Forlegalpurposes,theclassificationofgoodsinthesubheadingsofaheadingshallbedeterminedaccordingtothetermsofthosesubheadingsandanyrelatedSubheadingNotesand,mutatismutandis,totheaboveRules,ontheunderstandingthatonlysubheadingsatthesamelevelarecomparable.ForthepurposesofthisRuletherelativeSectionandChapterNotesalsoapply,unlessthecontextotherwiserequires.)
一句话解读:以上五条规则针对确定“品目”(四位数级)而言的,规则六确定五、六位数级的“子目”。
(一)规则一至五同样适用于确定同一品目下的各级子目。只不过有些地方的表述需要稍加修改,但这些修改不影响规则的原意,并且修改的目的只是为了适应确定子目时表述上的需要。比如规则三(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在用于确定子目时,为了语义表述的对应,就要修改为“列名比较具体的子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子目……”。依此类推。
(二)确定子目时,需在同一数级(即五位数级的一级子目或六位数级的二级子目)上进行比较。归类是按照“确定四位品目”-“确定五位一级子目”-“确定六位二级子目”的顺序进行的。只有属于同一数级的子目才可作比较并进行归类选择。
举例:金属制带软垫的牙科用椅的归类:可涉及的子目:9401.71和9402.10--因这2个子目不是同一四位数级下的子目,所以不能比较--比较哪个四位数级品目合适-9402列名具体且9401品目条文明确可归入9402的应归入9402-在9402品目项下比较应归入9402.90。
作者:封海滨律师
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深圳市首批29名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深圳律协大湾区讲师团成员。毕业于南京大学国际经济法系,2019年律协选派赴美国国际法学会(ILI)&乔治城大学学习国际投资与跨境争议解决。1999年参加海关工作,2012年任公职律师,2015年任海关三级专家(法规)。2017年起任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