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雷磊内容提要:中国学界在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主题上经历了数次范式转换,目前的代表性学说为“新三要素说”。这一学说的形成有其层层相因的发展脉络和合理性,但在理论上存在着重大缺陷,根本原因在于误识了逻辑结构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逻辑结构的性质。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学说属于法认识论,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规则的形式、静态构成及其句法功能问题。新二要素说主张法律规则由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构成,满足了逻辑学说的基本标准,解决了过往理论的缺陷,实现了与法律推理的模式相衔接这一根本目标。关键词:法律规则逻辑结构法律推理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论题处规范理论与逻辑理论的交叉点上,反映了人类对于规则这一社会生活之特殊规制手段的认知,蕴含着人们对法律现象的形式理性化处理与把握能力。如果说对这一论题的理解在西方学界几无疑义的话,那么在中国学界最近三十年里则经历了数次“范式”的转换。这场争论如今似乎已划上了句号:国内大多数法理学教科书和司法考试辅导教材都已将新三要素说确立为“标准答案”。本文试图在梳理既有学说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分析与批评上述权威见解,进而提出并证立一种不同的观
3、,35UnivChiLRevPP14461967)。当代德国法学家阿列克西在德沃金的基础上作了更加精致的论述,成为今日占据支配地位之学说(Vg1RobertAlexy,TheoriederGrundreehte,3Auf1,Frankfurt:SuhrkampVerlag,1996,S75ff)。66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同。(2此外,中国学界长期对“规则”与“规范”未加以区分使用,直到最近十年才开始引介西方规范理论,将法律规则作为法律规范之一种来对待。因此,涉及本论题之故往文献虽大多冠以“法律规范”之名,实则在探讨“法律规则”之逻辑结构问题。本文的论证及其结论并不涵盖法律原则,也不可用以一般性地指涉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法律规则也区别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意义,而法律条文是表达法律规则的语句,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5这里须注意两点:其一,并非所有法律条文都用以直接表述法律规范(规则和原则)。除了直接表述法律规范的规范性条文外,尚有不直接表述法律规范的非规范性条文。后者主要包括三类:(1)定义性条文,如刑法第91条关于公共财产范围的规定;
5、tenundNormabwagungen,18PerspectivesinAnalyticalPhilosophy(1997);ders,ZurAbwagungsfahigkeitvonPfinzipien,53ArchivfarRechtsundSozialphil0s0phieBeiheft(1994);RobertAlexy,IdealesSollen,inLauraC16ricoJan-ReinardSieckmann(Hg),Grundrechte,PrinzipienundArgumantation,BadenBaden:nomos,2009,S24ff;PengHsiangWang,PrinciplesUSIdealOughtSemanticConsiderationsontheLogicalStructureofPrinciples,inJan-RSieckmann(ed),LegalReasoning:TheMethodsofBalancing,ARSPBeiheft124,S
6、tuttgart:SteinerVerlag,2010,PP2950以逻辑结构的视角来解析规则与原则差异的论文,参见MaximilianRefing,PrinzipienalsNormenmitzweiGeltungsebenen,95ArchivfarRechtsundsozialphi1o。叩hie(2009)。3多种教材只是简单地提及凯尔森的观点,即法律创制权威所制定的规定是法律规范(参见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6年版,第49页),而法学中对这些规定的陈述称法律规则,并称这种区分未被普遍接受,故而遵从习惯使用之(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此处要说明两点:(1)凯尔森的这一区分方式确实独特,但并不足以说明不存在其他可接受的区分方式;(2)也正因为这种混同,中国学者往往以“法律规范之逻辑结构”的称呼来指涉本文所谓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问题。4较早的文献参见葛洪义: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一个比较的研究,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庞凌:法律原则的识别和适用,
7、法学2004年第10期;庞凌:法律原则适用的方法及其限制,苏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的难题何在,苏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的困境方法论视角的四个追问,苏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谢晖:法律原则的效力和适用条件,苏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陈金钊:作为方法的法律原则,苏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5有学者对“法律规则(规范)”与“法条”不作区分,用“法条的逻辑结构”来指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2页及该页脚注1)。这种不对内容及其语言表达进行区分的做法会在逻辑结构问题上造成很大的混淆。6参见瑞士皮亚杰:结构主义,倪连生、王琳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译者前言”第2页。67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如何划分要素,不同的要素联结方式会导致不同的要素划分后果。对于法律规则而言同样如此。同一个法律规则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要素组合,而之所以如此又往往是由不同的要素联结方式造成的。法律规则最主要的要素联结方式有两种,即逻辑上的关系和意义上的关系,分别
8、对应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和“意义结构”。学者们通常在“法律规则之结构”这一标题之下忽视了两种要素关系的差别。例如,冯赖特的六要素说与约瑟夫拉兹的四要素说就是在意义结构视角下对规则要素的划分,7却经常被中国学者等同于逻辑结构学说。在某些中国学者那里,逻辑结构的要素又间或与意义结构的要素相混同。8本文所要探讨的是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而非意义结构问题。二、既有学说的发展脉络回顾中国学界对法律规则之逻辑结构问题的认识过程,可以弄清新三要素说提出的前提和基础,而后者同样也蕴示着新三要素说的历史局限性。这一过程大体上可以被分为三个代表性阶段,即“三要素说”、“二要素说”与“新三要素说”。9(一)三要素说三要素说提出于20世纪80年代初。其认为,法律规则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规则中指明的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处理是行为规则本身,也就是法律规则中指明的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要求做什么的部分,是法律规则最基本的部分。制裁是法律规则中规定的违反该规则时将要承担法律后果的部分。1o据学者考证,三要素说来自苏联法学教材。11帝俄时期彼得堡大学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