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有人把“五级分类″说清楚!

今天我们来聊聊银行贷款资产(包括银行其他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本文以下统称“贷款风险分类”)。

一般认为,银行风险分类是银行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基础工作。从内在逻辑看,无论是银行风险拨备、监管资本的计量,还是信贷风险管理、不良资产的核销处置,都需要以贷款风险的准确分类为基本前提。因此,我们可以这么说,贷款风险分类在银行整个风险监管中具有基石性作用。

本文从贷款风险分类的基本制度及历史沿革着手,先后分析了:

贷款风险分类;

贷款风险拨备;

贷款风险分类与内部评级;

贷款风险分类与逾期贷款剪刀差;

贷款风险分类与贷款损失核销;

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监管制度的系统梳理,相信大家对贷款风险分类在银行风险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会有更为全面直观的理解和认识。

本文纲要

一、贷款风险分类的基本制度及历史沿革

(一)银行监管规则下的贷款风险分类

(二)会计准则下的贷款风险分类

(三)贷款五级分类与预期信用损失三阶段划分的关系

(四)贷款风险分类实例说明

二、贷款风险分类与贷款风险拨备

(一)两者的内在逻辑

(二)两者的同步演进

三、贷款风险分类与内部评级

(一)内部评级与贷款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在逻辑

(二)内部评级结果在贷款风险分类中的应用

四、贷款风险分类与逾期贷款剪刀差

(一)基本概念

(二)如何理解“逾期贷款剪刀差”

五、贷款风险分类与贷款损失核销

(二)两者的相向而行

目前,针对贷款风险分类标准,同时存在银行监管分类和会计准则分类两套分类制度,两套标准在各自发展进程中,相互借鉴,相互制衡,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生共存及逐步趋同的局面。

对银行机构来说,面对两套风险分类制度体系,需要“左眼看监管制度,右眼看会计制度”,把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一)银行监管规则下的贷款风险分类1.四级分类法

我国银行最早使用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被称为“正常+一逾两呆”的四级分类方法,即除正常贷款外,还包括逾期、呆滞和呆账三类不良贷款。通说认为,我国首次规定银行贷款分类制度的是1988年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财商字〔1998〕277号,下称“277号文”)。

277号文规定了可以列为呆账贷款的四种情况:一是借款人依法破产;二是借款人死亡;三是借款人遭受重大灾害;四是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1993年,财政部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明确了逾期贷款和呆滞贷款的标准:借款人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的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三年以上的贷款,作为催收贷款管理,应收利息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后来约定俗成被称为“呆滞贷款”(参见王兆星:《贷款分类标准和损失拨备制度改革--银行监管改革探索之三》,原载于《中国金融》2014年第17期)。

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延续了四级分类方法,明确将不良贷款界定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一逾两呆”成为当时银行不良贷款分类管理的一项基本标准。

根据《贷款通则》,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项目;呆账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确认已经无法收回的贷款。

过于滞后,难以实现风险动态管理。只要贷款未到期,贷款均可视为正常,其无法揭示银行信贷资产变化的过程,不能及时有效反映贷款资产的实际质量、风险情况以及银行的真实财务状况,导致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缺乏动态主动调整机制。

缺乏灵活性,易被利用以掩盖贷款风险。对实质已经不良的贷款资产,银行可以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使之形式上仍具有正常贷款的表征,即所谓“常青藤”贷款,导致银行贷款质量的失真。

随着银行风险的表现形式和涉及的领域日益复杂,“一逾两呆”分类方法已难以满足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精细化风险管理和监管的需要。

在此背景下,当时国际通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法(美国模式),即贷款资产五级分类法被逐步引入国内,此后该分类方法逐步成为国内银行信贷及资产质量分类的通行标准。

2.五级分类法

1998年,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银发〔1998〕151号);后又于2001年12月修订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五级分类办法,强调信贷风险的动态管理和事前监管要求。

贷款风险分类从四级分类到五级分类是一次质的飞跃。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继续沿用人民银行确定的五级分类方法,并进一步加大实施力度,将贷款准确分类作为银行监管最为重要的基础之一。

此后,银监会又陆续修订、颁布系列监管法规和规章,将实施五级分类资产的范围由银行各类信贷资产扩大到表外业务,实施机构范围扩大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银监会2003年11月发布的《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从2004年起,已全面实施五级分类制度的银行机构,可停止执行“一逾两呆”分类制度,停止报送“一逾两呆”分类数据,但仍应按季报送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个档次的贷款数据。

2007年,银监会发布实施《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全面确立以风险为基础的银行贷款及资产风险的五级分类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1)贷款五级分类的定义、目标及原则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银行信贷资产分类的定义、目标及原则等进行了规范。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三项目标:

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监管规定的分类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2)贷款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特别提到,贷款五级分类方式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各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贷款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该指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并与该指引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3)五级分类基本标准及限制性要求

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改变贷款用途;

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2)下列贷款资产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没有进一步规定这里“一定期限”的具体标准。根据2006年银监会23号文的规定,本息逾期90天至180天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90天的贷款或资产,一般归为次级类。

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3)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后的贷款(“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进行分类。

同时,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的实施,为实现我国银行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银行业的通用标准对国内银行资产质量的实际状况进行比较和评价奠定了基础。

3.十级分类法

五级分类

十级分类

十级分类核心定义

正常

正常1

正常1:借款人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借款人在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产品市场份额较高,所在行业前景好。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正常2

正常2:借款人经营状况稳定,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借款人处于良性发展状态,规模适中,所在行业前景好。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能力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正常3

正常3:借款人经营状况稳定,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所在行业发展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次级

次级1

次级1:借款人目前的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此类贷款存在影响贷款足额偿还的明显缺陷,如果这些缺陷不能及时纠正,银行贷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

次级2

次级2: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

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表1:十级分类与五级分类的对应关系

2014年,284号文被废止,但其提出的贷款十级分类方法和标准,在实践中仍在被一些银行参照适用。

农业银行对信贷资产质量分类管理模式与工商银行相似。根据农业银行2021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该行对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和十二级分类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公司类贷款,主要实施十二级分类管理,通过对客户违约风险和债项交易风险两个维度的综合评估,客观反映贷款风险程度(信贷资产质量十二级分类与五级分类对应表,如表2所示)。对个人贷款实行五级分类管理,主要根据贷款本息逾期天数及担保方式,由系统自动进行风险分类。对大额个人生产经营类贷款,每季度进行一次人工分类,增强风险敏感性。

五级分类名称

十二级分类名称

十二级分类级数

正常1级

1

正常2级

2

正常3级

3

正常4级

4

5

6

7

次级1级

8

次级2级

9

可疑1级

10

可疑2级

11

损失级

12

表2:信贷资产质量十二级分类与五级分类对应表

另外,根据中国银行2021年度报告,该行对境内公司类贷款实施十三级风险分类,范围涵盖表内外信贷资产;加强对重点行业、地区和重大风险事项的风险分类管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会计准则下的贷款风险分类1.非减值资产和减值资产

2005年8月25日,财政部印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贷款等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由此,根据是否发生减值为标准,贷款等金融资产可以划分为非减值资产和减值资产。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规定,发布《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下称“2006年会计准则”)。该准则延续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规定。

资产减值的计提,根据“已发生损失法”(或以“有客观证据证明”的方式),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进行认定,即对已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照贷款五级分类,关于“客观证据”的分析和假设,与贷款和资产五级分类法中对“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所采用的分析和假设的标准非常接近。

2.“预期信用损失”的风险三阶段划分

虽然2006年会计准则也认为应当对未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预测,但它强调只对已发生的损失计提贷款资产减值准备,不考虑未来的预期损失。因此,容易带来“确认太少、太迟”等问题。

预期信用损失法不以客观减值事件的发生作为减值准备计提的前提,而是要求基于历史损失信息、当前信息和未来预测信息对预期信用风险损失进行估计并计提减值准备。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将贷款等金融资产划分为三阶段,分别计算确认12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和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

阶段一: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金融工具。根据资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损失准备。通俗地说,就是低风险资产。

阶段二: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但尚无客观减值证据的资产。根据资产在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损失准备。通俗地讲,就是资产质量变差,但还没构成实质违约。

阶段三:在存在客观减值证据的资产。根据资产在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损失准备。

10号文指出,商业银行应通过判断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或已发生信用减值,对信用风险敞口进行阶段划分;同时,应确保阶段划分具有前瞻性,通常情况下不得将逾期天数作为阶段划分的唯一标准,不得用内部评级或风险分类替代阶段划分。

关于三阶段,10号文强调,商业银行对公业务信用风险敞口,通常情况下应能够做到在信用主体信用状况恶化但尚未逾期之前将其划分至第二阶段;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敞口逾期超过30天的,应至少划分至第二阶段,除非有充分合理的信息证明信用风险并未显著增加;逾期超过90天的信用风险敞口,应划分至第三阶段,除非有充分合理的信息证明信用主体并未违约。商业银行不应机械使用阶段划分标准,而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原则,根据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分析,判断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关于阶段划分上迁标准,10号文指出,银行对公业务信用风险敞口应至少满足该敞口在一定的观察期内(不少于6个月)均按时还本付息,并预计未来能够正常还款的情况下才能从第三阶段上迁至第二阶段;第三阶段信用风险敞口不得直接上迁至第一阶段。

贷款五级分类和预期信用损失三阶段划分虽然分属银行监管规则和会计准则对贷款风险或质量的分类方法,但两种分类方法在分类指标及量化标准等方面具有诸多一致性,两者的分类结果具有较强的可比性,在分类结果的应用上两者存在较大的共通性。

1.分类指标的一致性

预期信用损失下的三阶段在划分中考虑的指标因素,在许多方面与贷款五级分类存在一致性。例如,无论是贷款五级分类和三阶段划分,都将贷款逾期天数作为贷款分类的重要指标。此外,两者都引入相应的评级(打分)模型作为分类的重要工具,且在应用相应模型时,也都考虑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等参数作为评分依据。

我们以贷款逾期天数这一重要分类参数为例:

根据银保监会10号文的规定,对于逾期超过90天的信用风险敞口,除非有充分合理的信息证明信用主体并未违约,应划分至第三阶段。而根据贷款五级分类,银(保)监会也要求银行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应提尽提,纳入不良贷款管理,以更准确反映不良贷款风险情况(参见《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

2.分类结果的可比性

从各类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践看,三阶段划分结果与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例如,一些大型银行的阶段三贷款占比与银行不良贷款率(即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类)这两项比率持平,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商行的阶段三贷款占比则高于不良贷款比例(如表3所示)。

大型银行

股份制银行

城商行

农商行

阶段三贷款占比(%)

1.37

1.70

1.64

2.05

不良贷款比例(%)

1.60

1.43

1.45

表3:不同类型银行的阶段三占比与不良贷款比例之比较

笔者分析,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与农商行的阶段三贷款占比高于不良贷款比例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三类银行可能未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系数纳入不良贷款范畴,而根据阶段三划分标准,这类贷款均应至少划分为阶段三贷款,导致后者比例高于前者。

3.结果应用的共通性

无论是贷款五级分类还是预期信用损失三阶段划分,都是银行计提贷款损失或资产减值准备(拨备)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关于拨备,本文第二部分还有详细讨论),两者的制度目标基本是一致的,具有共通性。

但是,由于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会更多考虑历史数据和前瞻性信息等参数,因此,银行可以更早去识别和判断其贷款风险是否显著增加等因素,从而尽早计提贷款风险或减值拨备。这也是监管部门推行预期信用损失三阶段划分的重要目的之一。

为便于大家理解贷款分类,这里以贷款五级分类为基础,区分法人客户(公司类)贷款分类和个人客户(零售类客户),对贷款分类的基本方法进行简单说明。

需强调的是,由于各家银行采取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和方法存在较大差异,下面的实例中只是展现银行在进行贷款五级分类时采取的一般性的标准和方法。

1.法人客户贷款五级分类

实践中,银行对法人类客户的分类一般采取“系统自动认定+人工修正调整”的方式,前者根据贷款逾期天数、交叉违约等指标,对贷款质量进行自动分类,对于系统自动认定结果偏离实际风险状况的,在综合分析借款人、担保及项目风险等因素,对贷款风险等级进行人工调整。

案例1:

在对Y公司贷款质量分类时,银行可以运用多个指标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相应的调整。

考虑客户经营状态。如果Y公司经营状态为停产,且重新开工可能性较小,则其贷款分类不能高于可疑

考虑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受外部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Y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还款能力受到严重影响,预计会对B银行贷款造成一定损失,针对此情形,该笔贷款的分类结果不能高于次级

考虑还款记录。贷款本息出现逾期,且逾期超过180天,据此调整的分类结果不能高于次级类。

综合上述各项分类条件,B银行将Y公司该笔贷款的质量等级划为可疑类。

另外,如果该笔贷款存在重组的可能,那么,根据重组情况调整分类。如果重组成功,其在重组后6个月的观察期内未发生逾期的,可以重新对该笔贷款进行分类,但观察期内不得调高分类等级。但是,如果重组后观察期内又有逾期的,则分类结果不能高于重组前的分类,也就是可疑类。

2.个人客户贷款五级分类

未逾期

30天(含)以下

31-90天

91-180天

181-360天

361天以上

信用(无担保)

次级或可疑

可疑或损失

保证

质押

抵押

表4:个人贷款脱期法分类矩阵表(逾期天数指标仅供参考)

实践中,有些银行也会参照法人客户贷款分类方法,采用系统初步认定与人工调整相结合、定量认定与定性认定相结合的分类方法。其中,定量认定主要考虑贷款逾期天数、交叉违约、贷款合规情况等指标,对贷款进行系统初步分类;定性认定是指银行综合分析借款人、担保情况和项目风险等因素,对贷款分类进行人工调整。

案例2:

银行C向个人客户甲某发放住房按揭贷款,期限10年,放款日2020年1月4日,到期日2030年1月4日,每月20日为还款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根据借款人甲某及该笔贷款的具体情况,分别认定该笔贷款的分类(以下分类标准仅供参考)。

(1)正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贷款无逾期本金和利息;甲某的主体资质及其借款行为依法合规、真实有效;贷款担保合法、有效、充足。

(4)可疑。例如,贷款逾期天数超过180天;或者虽未超过180天(含),但担保物存在重复抵押、价值虚高及毁损灭失等风险,影响担保效果。

(5)损失。例如,甲某死亡,对其遗产(包括抵押房产)进行处置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债权,可直接归为损失类;又如,甲某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丧失还款能力,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也可直接归为损失类。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机构,在开办业务的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风险,并通过承担风险来获得相应的收益。银行风险管理的目的不是为了消灭风险,而是选择最合适的风险水平进行主动承担和经营,在风险、成本、收益之间取得平衡,从而实现银行价值的最大化。

对于银行已知的风险,可以区分为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对于预期损失,可以通过计提拨备来覆盖;对于非预期损失,可以通过银行资本来覆盖抵补。当然,在这两类损失之外,还存在一些未知风险产生的损失,我们把它称为“压力损失”,对于这类损失,可以通过第二支柱监管资本(对银行声誉风险等剩余风险计提资本)覆盖。

贷款资产损失分布可用图1表示:

图1:贷款资产损失分布图

如果我们把银行的全部风险比作一座冰山,预期损失就是已经能够看得到的“水上部分”,用拨备来覆盖抵补;而看不见的“水下部分”就是非预期损失,需要用资本来覆盖抵补。而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就是刻度,是监管部门用来判断银行已提取的拨备与资本是否能够覆盖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的依据。

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作用在于用一个外部统一的标尺测量风险冰山“水上部分”的大小,确定应当计提拨备的具体数额。如果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拨备低于应当计提的拨备,即不足以覆盖看得见的损失,就应当将两者之间的差额从资本中扣除,再计算资本充足率。反过来,如果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拨备高于应当计提的拨备,两者之间的盈余原则上允许计入附属资本或二级资本,激励商业银行采取更为审慎地计量风险,并计提风险拨备。

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不断强化拨备监管要求。2004年,银监会发布《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银监发〔2004〕3号,已失效),首次提出“拨备覆盖率”的监管指标。2011年,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4号,下称“4号令”),确立了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双指标监管体系,即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

我们看一下“拨备覆盖率”的公式:

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不良贷款×100%

根据这个公式,拨备覆盖率的高低取决于两个变量或基本指标:一是贷款损失准备;二是不良贷款余额。

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方法,不良贷款余额的计算公式是:

不良贷款余额=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因此,拨备覆盖率的计算公式又可以表述为:

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拨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100%

从上述公式我们可以看出,贷款风险分类不仅是准确计算不良贷款余额的基础,也是判断贷款风险(损失)准备计提是否充足的重要依据。拨备覆盖率与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成正比,与不良贷款余额成反比。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贷款风险分类制度与风险拨备制度(以及资本充足要求)是整个资本监管制度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共同目的是在准确识别风险和计量风险的基础上,提早计提风险拨备与资本来抵御和补偿各类已经预计到或潜在的风险。贷款风险分类是否准确、拨备计提是否充足,直接决定了资本充足率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对此,银监会2012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2012年第1号令)第七条规定就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该规定也集中体现了银(保)监会一直以来遵循的“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的银行监管路线图。

贷款损失拨备与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在其发展进程中,彼此相互影响,相互推进,相生相伴,同步演进,不断完善。

正如贷款风险分类同时存在银行监管分类和会计准则分类两套分类制度一样,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损失)准备的计提也需满足两套监管制度的要求:一个是监管拨备要求;另一个是会计拨备要求。

1.监管拨备要求

2002年全面实施的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为科学、充足计提拨备创造了条件,确立了根据风险大小确定拨备计提比例的原则。2002年,人民银行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标志着我国贷款损失拨备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完善(参见前引王兆星文:《贷款分类标准和损失拨备制度改革--银行监管改革探索之三》)。

2011年银监会发布的4号令提出“双指标”拨备监管要求,即拨备覆盖率和拨贷比,以这两项标准中较高者为银行须计提拨备的标准。前文已述,拨备覆盖率为各类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最低要求为150%;而“拨贷比”则是银行各类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最低要求为2.5%。通过实施“双指标”拨备要求,银监会强化了银行动态拨备监管,并运用“双指标”具有的“以丰补歉”的逆周期特性,去抵消建立在贷款风险分类制度之上的拨备制度所反映出来的顺周期问题。

另外,4号令还提出了差异化调整的拨备监管原则。4号令规定,银行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按月对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进行监测和分析,对贷款损失准备异常变化进行调查或现场检查。

2018年,银监会下发《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下称“7号文”),明确符合条件的银行拨备覆盖率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银监会对拨备监管的差异化调整作了细化。上述区间内监管部门一行一策原则,综合考虑三方面因素,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贷款损失准备最低监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7号文将拨备动态调整要求与贷款风险分类的准确性直接挂钩。根据单家银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的比例,对风险分类结果准确性高的银行,可适度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如表5所示:

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的比例

拨备覆盖率最低监管要求

贷款拨备率最低监管要求

100%

120%

1.5%

[85%,100%)

130%

1.8%

[70%,85%)

140%

2.1%

70%以下

150%

2.5%

表5:按贷款分类准确性区分拨备监管要求(摘自7号文)

在银行监管实践中,银行监管部门还充分利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掌握银行贷款等资产的分类情况,了解贷款分类的偏离度,防止出现因贷款分类不准确导致拨备不充分,无法准确反映银行真正拨备水平等情况。

2.会计拨备要求

财政部于2006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后于2012年发布《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要求银行对贷款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的数额为贷款的账面价值减去该贷款未来预计产生现金流量的折现值。自此,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拨备需要满足两套制度的要求,既要满足会计的减值准备要求,又要满足监管的专项准备要求。

在2017年财政部再次修订《企业会计准则》之前,会计拨备要求与银行监管拨备要求存在较大分歧。分歧的核心在于拨备是否应当体现实际风险损失。当时的会计拨备要求虽然也认为应对未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预测,但仍强调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出现可以确认减值的客观事项,如违约、市场重大变化等,才应计提减值准备。而监管拨备的逻辑是,任何贷款都是有风险的,在风险暴露之前就应当对风险进行前瞻性计量。

但是,2007-2008年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表明,会计制度对风险的计量过于滞后也是风险不断积累的重要原因,会计制度应更具前瞻性和动态性,这为后来改革会计拨备制度,使会计拨备向监管拨备要求趋同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

2017年3月,财政部借鉴2014年版《国际会计准则(IFRS9)》,修订颁布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具有前瞻性的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拨备。预期信用损失法不以客观减值事件的发生作为减值准备计提的前提,而是要求基于历史损失信息、当前信息和未来预测信息对预期信用风险损失进行估计。新会计准则采用贷款等金融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三阶段划分,分别计算确认12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和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并在此基础上分别计提减值准备。

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巴塞尔资本协议II,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直接计量预期损失(水上部分)与非预期损失(水下部分),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将使用自己内部的刻度(模型),而不是监管当局规定的统一刻度(贷款风险分类制度)计量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并据此判断计提的拨备与资本是否充足。而内部评级在我国银行业的适用,不仅仅局限于银行资本的计量,在客户授信、贷款审批、贷款定价、贷款风险分类以及绩效考核等方面,内部评级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内部评级包括非零售内部评级和零售内部评级。内部评级量化的风险参数包括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和期限(M)。与外部统一的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相比,内部评级法对风险的计量更为精确,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拨备与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度,提升风险计量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但也带来了内部评级审慎性和可比性不足等新问题。

也就是说,监管部门为了防止由于内部评级模型缺陷或银行不审慎的参数估计造成拨备与资本计提的大幅波动,提出要将建立在统一的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基础上计量的拨备与资本作为内部评级模型的底线要求。该思路与银监会将贷款五级分类作为贷款分类最低标准和要求,允许各银行在其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分类方法的监管原则也是一脉相承的。

内部评级是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全流程风险管理角度上讲,内部评级是银行风险偏好设定、信贷政策制定、贷款风险分类、风险拨备计提、经济资本计量等风险管理手段的重要基础;就贷款风险分类而言,内部评级是贷款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内部评级结果也是银行进行贷款质量分类和计提拨备的重要参数。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内部评级结果不能代替对贷款风险的分类。

我们先看一下内部评级涉及的两项重要指标:预期损失(EL)和预期损失率(ELR),其计算公式为:

预期损失=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

预期损失率=损失金额/违约风险暴露*100%

其中:“预期损失”是预测的客户或债项违约后每笔债项的平均损失;“违约损失率”是指贷款等债项的违约导致的损失金额占该债项违约风险暴露的比例,即损失占风险暴露总额的百分比;“违约风险暴露”是指借款人违约时银行可能承受的风险金额,由表内项目的风险暴露和经信用转换系数(CCF)转换后的表外项目的风险暴露组成。

为了分析内部评级结果在贷款风险分类中的应用,我们可以将信贷资产区分为“非零售信贷资产”和“零售信贷资产”。

首先,对于非零售信贷资产,贷款的预期损失率是划分该笔贷款风险质量的重要依据,建立明确的贷款预期损失率与贷款质量分类的对应关系,并通过银行信贷管理等系统进行控制。对非零售信贷资产,贷款的预期损失率是进行风险分类并实施风险拨备管理的重要基础。

其次,对于零售资产,贷款的违约概率及违约损失率水平是划分该笔贷款风险质量的重要依据。根据客户违约概率及违约损失率水平,划分贷款质量分类,并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拨备,结合对未来经济形势的预判提高风险拨备计提的前瞻性和敏感性。

在实践中,部分银行引入“逾期贷款剪刀差”的贷款质量考核机制,希望通过逾期贷款的相对客观指标验证和解决贷款五级分类法主观性可能产生的贷款质量分类弹性大以及分类不准确等问题,以达到压降银行不良资产的风险管理目标。

我们来看一下计算“逾期贷款剪刀差”的基本公式:

逾期贷款剪刀差=逾期贷款总额-不良贷款余额

在上述公式中,逾期贷款总额是各项逾期贷款的加总,而逾期贷款这项指标比较客观,也比较直观,它是依据合同到期日贷款归还与否的现实情况,对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评定。只要银行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一天就是逾期贷款,没有可容忍的空间。方法上虽然有些“粗暴”,但是简单明了,能够从客观现实的角度勾勒出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走势。

上述公式中的“不良贷款余额”就是贷款五级分类法下的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余额的加总。

根据贷款五级分类实践,在一般情况下,本金或利息逾期90-180天的贷款,划分为次级;本金或利息逾期10-360天的贷款,划分为可疑类;本金或利息逾期360天以上的贷款,划分为损失类。

通常来说,“逾期贷款剪刀差”可以及时反映逾期贷款中尚未纳入不良贷款部分的信贷资产的潜在风险情况,直接体现未来不良贷款劣变的压力。因此,该指标可以反映资产质量的重要先行指标,可以作为银行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

同时,“逾期贷款剪刀差”指标也有助于市场准确判断和理解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前几年,银行主动披露“逾期贷款剪刀差”指标,有助于消除市场对银行业信贷资产质量真实性的质疑。

(二)“逾期贷款剪刀差”说明啥?1.“逾期贷款剪刀差”为正

为了提高银行贷款资产质量,部分银行强化对“逾期贷款剪刀差”压降考核要求,主要方式包括:

2.“逾期贷款剪刀差”为负

“逾期贷款剪刀差”为负,说明逾期贷款余额小于不良贷款余额,表明银行至少已将部分未发生逾期的贷款归为不良贷款管理。例如,部分借款人还款能力显著下降,影响贷款安全,故银行在借款尚未到期之前即将该笔贷款纳入不良类贷款进行重点监测管理。

因此,可以说,“逾期贷款剪刀差”为负,说明银行遵循了严格审慎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贷款风险分类更加精细灵活。同时,这也能说明,银行贷款质量已经企稳,未来发生劣变的可能性较小,银行面临的不良贷款压力将减轻,银行信用风险整体可控。

根据建设银行2016年报披露的数据,该行本年度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剪刀差为-5.91亿元,这是该行自2012年以来首次转为负值。

根据中国银行2020年上半年中报,该行不良贷款率在商业银行当中处于较低水平,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的剪刀差保持为负值。

根据工商银行2021年年报,该行逾期贷款与不良贷款的剪刀差为-385亿元,连续7个季度为负,创历史新低。

总体上看,这几家银行披露“逾期贷款剪刀差”为负值,特别是连续保持负值,是在向市场共同传递这样一个信息。这就是:在过去几年中,这几家银行的资产质量都在持续改善!在经济下行周期,作为金融重器的国有大行共同向市场发出上述积极信号,对维护金融稳定、提振市场信心,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银行经营的贷款及其它金融资产,均存在劣变为不良资产的风险,并可能以确认发生的损失或预期发生的信用损失为标志,最终需要银行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或风险拨备。例如,基于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将不良贷款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三种类型,从内在逻辑上,可以揭示出不良贷款存在向正常贷款和损失类贷款资产转化的双重可能性。也就是说,不良贷款资产既可能通过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部分或全部恢复正常价值形态,也可能因处置无效而最终形成损失类贷款资产。

当银行已经进行了所有必要的法律或其他程序后,贷款仍然不可收回时,银行可决定核销贷款及冲销相应的拨备。核销构成贷款资产的终止确认,如后期银行又收回已核销的贷款,则收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的定义,核销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而“呆账”则是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除了常规的贷款损失(呆账)核销外,银行还可能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债务重组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等资产,转让价款低于资产账面价值部分,亦需通过核销冲减。假设不良贷款账面价值为100,按照40%的账面值转让,那么,另外60%的折扣部分构成贷款资产损失,需要进行损失核销。同时,银行通过拨备、利润和资本这三道防线,依次消化不良贷款的损失。损失吸收能力的大小,是衡量银行稳健经营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

对于银行不良资产中的损失(呆账)类资产,如果不及时进行认定和核销,将导致损失资产长期挂账以及银行拨备计提、损益核算不真实等一系列问题,最终造成的后果是银行财务会计信息的失真,不符合银行谨慎经营原则。

从内在逻辑上分析,损失(呆账)资产核销制度,同前面提到的风险拨备制度等风险管理制度一样,都是建立在信贷等资产风险分类基础上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实际上也构成了损失(呆账)核销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因此,遵循资产风险准确分类与审慎会计原则,在对信贷等资产风险进行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损失(呆账)核销制度,是银行稳健经营和有效监管的内在需求。

(二)两者的相向而行1.均属于银行账务管理活动

贷款风险分类特别是包括损失(呆账)类资产的认定以及针对损失(呆账)类资产的核销,都属于银行内部的财务管理活动,均不会影响银行借款人或其他义务人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就损失(呆账)核销而言,从本质上看,核销只是在财务上银行将贷款等资产作损失处理,并通过亦计提的拨备等资产消化该笔损失,但在法律上,银行并未放弃对该笔贷款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追索权,这就是所谓的“内核外不核”。对此,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包括此前历次版本的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也特别强调,商业银行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商业银行还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2.均有权利逐步回归银行的趋势

从过去几年的银行监管实践看,我国在银行监管、会计规范等方面,也体现出逐步将贷款风险分类与贷款损失核销的自主权利赋予银行的趋势。这与商业银行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我国金融市场市场化改革要求也是相契合的。

首先,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监管,从四级分类法,到五级分类法,再到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在五级分类方法中的应用,以及“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应用于预期信用损失三阶段划分,都体现了银行在贷款风险分类上自主权的逐步扩大。当然,银行能够享有越来越大的自主权利,与银行机构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长足进步,银行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市场信用体系的不断发展都是密不可分的。

其次,关于损失(呆账)核销管理,在核销条件和程序、已核销资产的管理以及核销监督与问责等方面,均体现了财政部逐步扩大银行核销自主权的监管趋势。财政部自2005年颁布《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来,先后于2008年、2010年、2013年、2015年、2017年多次对该办法进行修订,是财政部少有的修订频率较高的不良资产处置规范文件,这也反映了财政部坚持简化核销流程,逐步放大银行核销自主权利的监管思路。

以《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为例,该办法简化了诉讼类法律文书要件要求,增加内部证据作为核销要件材料。例如,银行无法取得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证据的,可凭银行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这大大提高了银行自主核销的权限。

总体而言,贷款风险分类与贷款损失核销虽然均有权利逐步回归银行的趋势,但也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

(1)监管协调性略显不足

(2)外部约束仍有待突破

贷款风险分类与损失核销的权利回归银行的进程及其效果,客观上必将受制于三个方面的基础工作,还需完善突破:一是银行内部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评估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二是拥有良好的判断和审计能力以及比较完善的独立外部审计服务体系;三是银行监管部门有效的外部监督和检查机制的运作效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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