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产生与作用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 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法治新闻法治频道

原标题: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产生与作用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

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有关礼的观念与学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它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着人与人,人与天地宇宙的关系。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文化。

礼的产生与功能。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甲骨文中礼字写成豐,象征在祭器豆盘中盛玉,以祭祀祖先神灵,这种充满宗教性的原始习俗,就是礼的原型。

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水平与科技文化极端低下的条件下,人们对于自然界的各种现象和生老病死充满了敬畏与神秘感,因此最早的礼与天地鬼神相通是很自然的。特别是它所具有的迫使人人遵奉的普遍强制性,为进入阶级社会后,礼被改造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提供了思想和历史的基础。

由于礼具有因俗制宜的功能和精神威慑力量,因此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便受到统治者的重视。以“服天命”自诩的夏商统治者,极力通过“致孝于鬼神”,把礼改造成代表其阶级意志,符合国家统治需要的行为规范,于是礼由祀神进而“引申为凡礼仪之称”。并把祭祀天地祖宗鬼神的“祀”,与对外征掠的“戎”,都看作国家最重要的活动,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不仅如此,殷人还制造了上帝与祖宗神合二而一的宗教政治观,从而将天上与地下,使礼与神权政治紧密结合,为专制王权与贵族政治服务,这就使得“起诸饮食”“祀神祈福”的礼发生了质变。礼的内容也由单纯的习俗仪式,发展成规范婚姻、血统、亲续、君臣的行为规则,并逐渐制度化、法律化。

在传统观点中,大都用定分止争解释礼的起源。荀子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者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在《富国》篇中还表达了礼的特权性,他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礼记·曲礼》也说:“名位不同,礼亦异数。”这是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作出的具体注解。

综括上述,礼由体现原始社会习俗的带有宗教性质的仪式,发展成为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由法律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儒家关于礼起源于“节欲”“定分”的种种理论,也反映了纯为祭祀仪式的礼向着“法度之通名”的礼的演变。

引礼入法的途径。引礼入法作为一个过程,是逐渐深化的,从以儒家经典学说指导立法、解释法律起,到春秋决狱,直接以儒家经典作为司法的根据,在这个过程中礼不断法律化,法也不断道德化。

第一,从总结秦亡的教训中为引礼入法制造舆论。汉初,著名思想家贾谊鉴于秦朝任法任刑之弊,认为只有礼才是“固国家,定社稷,使君无失其民也”的根本。但也不应废弃法律,因为“缘法循理谓之轨”,否则治国、理政、驭民都无轨可循。但礼与法应有所侧重,他说:“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至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他认为礼与法的结合是维持国家长治久安的“经制”。贾谊是在徒法为治,蔑礼用强的秦朝灭亡以后,提出以礼为治之本、以法为治之用的第一人,从而为引礼入法制造了最初的舆论。

汉代刘向在《说苑》中对于德化的地位以及德与刑的关系也进行了论述,他说:“治国有二机,刑德是也。王者尚其德而布其刑,霸者刑德并凑,强国先其刑而后德。夫刑德者,化之所由兴也。德者,养善而进阙者也;刑者,惩恶而禁后者也。故德化之崇者至于赏,刑罚之甚者至于诛。”至董仲舒,用阴阳五行之说论证“刑者,德之辅也”“大德而小刑”“厚其德而简其刑”。特别是汉武帝时期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是以国家最高权威确认了儒家思想为统治思想。

第二,通过参与立法和注释现行法律,输入儒家礼的精神。汉武帝确立儒家思想为国家统治思想以后,经学迅速发展。但同时本着外儒内法的国策,也重视立法,特别是律学在打破了“学在官府,以吏为师”以后,取得了长足进步。以致父子相承,聚徒传授,一时称盛,成为一门专门的学问。

在汉代,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经学与律学互相渗透,有些经学家同时又是律学家,一身而二任。例如,郑弘与郑昌兄弟“皆明经,通法律政事”。东汉时,一些经学大师,也注释现行法律,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大量著作。据《晋书·刑法志》所载:“若此之比,错糅无常,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唐六典》卷六注也说:“至后汉马融、郑玄诸儒十有余家,律令章句,数十万言,定断罪所用者合二万六千余条。”后因“言数益繁,览者益难”,于是由天子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所谓章句就是成文的现行法律的解释。诸家章句并存,说明私家注律的盛行和章句的法律价值。由经学大师撰写章句,必然输入礼的精神与原则。而汉代国家承认章句的合法性及其实际效力,无疑是对儒家学说的认定和引礼入法的鼓励。例如,郑玄根据《周礼》对“自诉”的含义注释如下:“若今时辞讼有券书者为治之。”汉律据此划分公诉与私诉两种方式。

第三,春秋决狱。汉代断狱不仅以律、令、科、比、章句为根据,而且还盛行春秋决狱。《春秋》一书,蕴含遏止礼崩乐坏,维护君臣之道,父子之道,夫妇之道的微言大义。根据《春秋》的精神,解释当时法律,指导断罪量刑,始自董仲舒。由于《春秋》的精神符合国家认可的法律意识,体现了维护三纲的要求,因而得到皇帝的肯定和倡导,成为事实上的审判根据。董仲舒撰写的《春秋决事》受到当时执法者的普遍欢迎,在董仲舒的影响下,儿宽、隽不疑等人,也“以古法义决疑狱”。汉昭帝曾就隽不疑根据《春秋》决一大狱赞叹说:“公卿大臣,当用经术,明于大谊。”

《春秋决事》早已失传,从现存的三四例中,可以看出礼对于法的突出影响。譬如,根据《春秋》所认定的“原情定过,赦事诛意”,确立了“论心定罪”的法律原则,凡“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以致断罪“时有出入于律之外者”。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引经决狱从两汉始,经过七百余年,至唐朝才逐渐衰落。引经决狱是在儒家思想被确认为统治思想,而法制又不完备的情况下盛行的,它反映了引礼入法的深化。在实践中,法无明文规定者,以礼为准绳;法与礼抵触者,依礼处断。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备和礼的规范的全面法律化,春秋决狱之风才最后终止。

礼法结合。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条件。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将中国法律史推向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阶段。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兴盛时期。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致“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普遍评价。透过唐律可以发现礼与法的内在联系,体验礼是怎样融于法的,可以印证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二者互补而不可分的关系。如《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剖析唐律有助于鉴古明今。

可见,礼的等差性与法的特权性是一致的,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瘅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于刑。凡此种种,都说明了礼法互补可以推动国家有效运转,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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