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世界上最具影响的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史籍中记述的夏代。20世纪的考古学、历史学资料已经充分证明,距今4000多年的夏代已经正式形成了最初的国家。80年代中期在辽宁西部发现的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进一步证明,在距今6000多年前,已经出现了国家文明的雏形。法律制度文化也开始孕育其中。
关于中国法起源的事实,古人做过许多追忆。这些追忆,常常主要是追忆刑法或者刑罚的起源,常常无法追忆更重要的“礼义”“礼乐”的起源。这些追忆,大致有三类。一是谁最先创制刑法或刑罚;二是最早的刑法或刑罚与军事征战不分;三是最早的刑罚并非真的肉刑死刑,而是以服饰来象征刑罚。
第一类说法是哪个帝王最先创制刑罚或刑法。主要有几说:
黄帝制刑说。《史记·五帝本纪》说:“轩辕之时,神农氏世衰,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农氏弗能征。于是黄帝习用干戈,以征不享。诸侯咸来宾从。”据说,黄帝时就设置了法官曰“李官”,其刑法曰“李法”:“黄帝李法曰:壁垒已定,穿窬不由路,是谓奸人。奸人者杀。”
皋陶制刑或尧舜制刑说。《尚书·尧典》载尧帝时就有刑法:“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帝舜继位后,又命大臣皋陶起草法律。“帝曰:皋陶,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苗民制刑说。一般认为,华夏民族在征服苗民以后,袭用了苗人的五刑,以其为华夏的刑法。蔡枢衡先生说:“苗族的刑罚制度不仅影响了夏族统治者惩罚邦民(被统治者)的刑罚,并且影响了夏族统治者镇压同类(即邦人)的刑罚。”
第二类说法是最初的刑罚(法)与军事征讨不分,本质上是一回事。此即所谓“兵刑同源”“兵刑合一”说。《周易·师卦》:“师出以律。”指军队行动要遵守号令。军伍之律,即今人所谓军事刑法,就是中国最早的刑法,标志着中国刑法之起源。所谓“刑、伐、征、让、告”,不过是五种制裁有害国家行为的手段而已;只有轻重之分,没有本质区别。《汉书·刑法志》:“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也。”所以中国早期司法官称为士师、司寇、廷尉,显然皆系军官名称之蜕变。从军队征战敌人,统辖部署的角度,谈到法律起源的问题,反映了古人对法律的暴力特征的认识。
第三类说法是讲上古最初的刑法(罚)是以服饰来象征,并不是真的用肉刑死刑。《尚书·舜典》“象以典刑。”《汉书·刑法志》载汉文帝十三年诏书云:“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其治之至也!”这种法律起源于“象刑”或者耻辱刑的说法,与人类早期曾经有过“画地为牢”的徒刑或徒刑执行方式的事实联系起来,也许是可信的。后世仍旧可以看到象刑的实例。如《旧唐书·吐蕃传》载吐蕃人重兵死,以累世战殁为甲门;败懦者,垂狐尾于首示辱,不得列于人。
从史籍中记载的唐、尧、虞、舜时代,到已经为考古学证实的夏、商、周、秦、汉、唐、明、清,在几千年的发展递嬗过程中,中国传统文化一直保持着自身的连续性和主体的纯洁性,这一特征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表现尤为明显。中华法系成为与西方法律文化并存于世的东方法律文化的代表。
图书简介
这些文字来自一本法学书籍——《中国法制史》。该书于2019年1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作者曾宪义,著名法学家、杰出法学教育家,著有《新编中国法律史》《中国法律制度研究史通览》《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通览》《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研究史通览》等。
推荐人:庞月鹏淄博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一科副科长
读者体会
《中国法制史》系统论述了中国近五千年的法律发展历史,全面阐述了法律史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内容,注重吸收国内外法律史学研究的新成果,开阔读者的法律文化视野,培养读者的理论分析能力,对于广大学者研究中国法制史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