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律法规的特点,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电气火灾多发的主要因素
造成电气火灾的直接原因有静电、短路、过负载、接触不良、漏电、电气设备安装使用不当等六个方面。据笔者调查分析,主要是由于电气工程、电器产品质量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造成的。
(一)电气工程因素
1、过载
(1)机械设备电气安装选型不正确或安装使用不当,使电气设备的额定容量小于实际负载,是造成电气火灾事故的先天原因。
(2)平时缺少对电气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管理,使设备或导线长期处于带病运行状态,致使电气线路出现陈旧老化,电气接头污损,接头松动,极易引发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2、短路
短路是电气设备最严重的一种故障状态,造成短路的主要原因是载流部分绝缘破坏。
(二)电器产品质量因素
1、接触不良
电器产品内部接触电阻过大,会形成局部过热,也会出现电弧、电火花,造成潜在点火源。
2、摩擦
发电机、电动机等旋转型电器产品,转子与定子相碰或轴承出现不良、干枯产生干磨发热或虽正常,但出现高速旋转时,都会引起火灾。
除以上两方面造成电气火灾的主要因素外,雷击、静电也是引发电气火灾的因素之一。如,2005年6月,牡丹江市海林山市镇种奶牛场5户村民家住房因房屋年久失修、老化现象严重,屋顶瓦缝过大,致使雷电击中屋顶内部的可燃物,招致火灾。
(一)电气火灾发生的季节规律和特点
由于北方的气候特点,冬季天寒物燥、夏季高温高热,历来是居民生活和各行各业用电大幅增加的两个季节,也是电气火灾多发时期。综观牡丹江市历史火灾总体情况,从2002年至2010年,1-2月份发生电气火灾最多,共69起,占电气火灾总数的22‰6-7月份发生电气火灾居其次,共52ki,占电气火灾总数的17%。
(二)电气火灾发生的区域场所的规律和特点
1、城市因电气引发的火灾居各类原因之首
据全国火灾统计资料显示,从1980年至2007年,全国共发生35起特大火灾,其中有7起特大火灾是因电气而引发,且都发生在城市,共造成638人死亡,22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505.8万元。牡丹江市也不例外,仅2009年,市区就发生电气火灾15起,直接财产损失299733元,占城市火灾总数的35.7%,居各类原因之首。
2、公众聚集场所因电气造成的火灾,危险性大损失重
3、私营企业电气火灾所占比例呈逐年上升之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全市以木器行业为龙头的私营企业越来越多,拥有木器行业上千家,素有“中国木业城”之称。发达的木器行业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消防工作加大了砝码,这些木器行业不同程度的存在生产经营条件简陋,业主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尤为突出,违章装修,乱拉乱接现象大有存在。2008年6月,绥芬河市鑫麟木业有限公司木材仓库就因东北角电气线路漏电而引发火灾,过火面积达3780平方米,造成直接财产损失410753.00元。
晚上18至22点是电气火灾多发时段。晚上18至22点是居民生活用电、各种娱乐场活动和商场商店营业的高峰时段,尤其在夏天,是这些场所用电的高峰时段,也是电气火灾频发的时段。纵观牡丹江市2000年至2009年统计历史火灾(以四个小时为一个时段,共六个时段),晚上18至22点共发生102起,而因电气造成的火灾共313起,占33%。
三、预防电气火灾的对策与措施
从以上分析情况来看,电气火灾已成为各类火灾祸首,控制电气火灾的发生,是消防工作的g4经常性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务必做好电气火灾的预防工作。
(一)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电气防火标准和技术规范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英国每年电气火灾发生次数仅为火灾总数的17%,美国仅为10%,日本仅为13%。日本是一个工业大国,且人均用电是我国的8倍以上,差距之大令人深思。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健立电气防火标准和技术规范,增强我国电气安全法的法律效力,有效遏制电气火灾多发势头,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电气设计防火审核管理,把好线路设计、电气安装使用源头关
对从事建筑设计、电气安装工作的技术人员要进行严格的考察,从严要求技术人员按照设计,安装规范进行实施,并做好方案论证,选准、选好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器产品。在设计的过程中,要按照有关电气设计规范要求,选用通过了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合格的电气产品,遵循安装使用说明书和标准对电气设备进行正确安装,保证电气设备在预定的环境下工作:安装必要的电压,电流等保护装置,重要场所安装自动报警、灭火装置,以确保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强化电气业务知识培训和广泛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加强对电气防火设计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督导,以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论区域贸易协定与WTO协定的关系全球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及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发展新趋势与中国的应对策略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收敛研究东亚双边贸易协定的发展及其风险“反弹琵琶”:论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论区域贸易协定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和影响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谈判的报告区域贸易协定对WTO体制的冲击及改革方向如何提高区域贸易协定优惠待遇的利用率值得重视中国参加区域贸易协定中反倾销措施的研究区域贸易协定对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影响关于《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的决议(译文)区域贸易协定\FDI与内生经济增长论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的新特点及应对策略日本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签署及其影响区域贸易协定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对立统一及良性互动从《反假冒贸易协定》看TRIPS―plus的发展趋势刍议国际贸易协定谈判的新发展与新规则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2015-7-15].
[3]2004年5月1日,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10国正式加入欧盟.
[4]郑玲丽.WTO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法律规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81.
[5]曾莉,王月.区域贸易协定(RTA)与WTO关系之探讨[J].新西部.2010(24):42.
(一)整齐划一。楷书章法的整体感首先是整齐。字与字、行与行之间等距,保持整齐一律而不呆板拘谨,给人稳定、庄重的视觉效果,这种形式最适合严格意义上的楷书,如图一。
(二)多样统一。楷书虽然强调整齐划一,但在创作过程中也十分注意笔法多变,因字赋形,在和谐统一的关系中注入多样性、变化性。一件书法艺术品感染人的首先是其整体效果,而整体又是由无数个局部构成的。因此,在布置章法时,不应该忽略每个字的细节,诸如字的造型、长短、欹正的变化、轻重的节奏感等,都需要慎重地考虑,严密地设计,并且要坚持不懈地进行磨练,这样才能自由地进行章法处理,表现出一种似乎没有设计的设计美,达到书法艺术的较高境界,如图二。
二、楷书章法布局的顺序
(一)横写法:即从左至右进行书写。章法的要求是:字序从左向右,行序从上至下,可界之方格或横格,如果内容很多,则可首行空两格,字间加标点,段落应分明。横写法应讲究横行气韵贯通,恰似碧水横波,绵绵而行,如图一。
(二)竖写法:是一种传统的书写方法,在钢笔书法艺术创作中也常使用。章法的要求是:字序由上而下,行序从右至左,气韵上下贯通,犹如高山瀑布,一泻千里,如图二。
三、楷书章法布局的形式
楷书章法并不复杂,其主要形式有中堂、对联、条幅、横披、扇面、四条屏等。
(一)中堂。中堂是竖行书写的长方形作品,书写内容一般是四行至六行。因为行列多,篇章布局时应十分强调上下左右的大小、开合、呼应及节奏变化等,如图三。
(二)对联。对联又称“楹联”“对子”“联语”,是指书写在纸、布或刻在竹木、金属材料上的对偶语句,应用广泛,艺术性强。对联分为上下联,用两张相同的长条纸书写,左右对称。对联格式要求特殊,上联右起,下联左起,收尾居中,严格轴对称,上款题于上联之右,下联题于下联之左,如图四。
(三)屏条。屏条是指成组的条幅,也可称为“条屏”,通常是四幅为一组,构成四条屏。此外,还有六条屏、八条屏,乃至更多条的,书写形式与条幅类似,既可以每幅自成格局,又可连成一组,如图五。
(四)扇面。扇面在这里专指折扇扇面,它是一种特殊的形式。由于扇面上宽下窄,折纹与折纹之间也是上宽下窄。这种独特的样式,就要求我们在创作时要做出恰当的安排,如图六。
此外,还有条幅、横幅等。条幅,也叫“直幅”,装裱后称之为“立轴”,是指直挂的长条形作品,如图二。横幅,也叫“横披”,是指横向悬挂的作品,宽度大于高度,可书写单行大字或数行小字,如图七。
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体现了安全法律法规对研究对象的作用机理及作用方式,属于安全法律法规基础理论的范畴。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是以安全系统工程学、安全法学为理论基础,基于安全法律法规的特点、规律以及体系结构,能够表达安全法律法规在运用、实施、监督、管理等过程中的普适性基础规律。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及其方法论体系结构作为安全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人的行为、物的状态以及管理环境等。1)人的行为。人是行为的主体,安全法律法规主要是约束并规范人的行为,确保系统不会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引发事故,有利于促进系统安全性能的提高。2)物的状态。作为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应该作为安全法律法规方面的隐患进行监督管理。安全法律法规约束物的状态有利于保证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同时也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构建。3)管理环境。管理环境属于人-机-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管理环境对系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管理环境应该作为重点研究对象,使其能够更好的为安全生产服务。
2核心作用原理及其内涵
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是对安全法律法规学科作用对象和研究内容的提炼总结,笔者提出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下属4条原理:安全法治原理、安全规范原理、安全标准化原理以及安全发展原理。
2.1安全法治原理
2.2安全规范原理
2.3安全标准化原理
2.4安全发展原理
3基于霍尔方法论构建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
3.1霍尔方法论简介
3.2基于霍尔方法论构建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
4应用分析
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对于安全学科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文化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不论从理论研究的层面还是从实践应用的层面分析,均可发挥其促进作用。1)对安全学科建设的作用。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对安全法学、安全学、系统工程学等学科体系的完善具有推动作用,法治、规范、标准化、发展等原理不仅提供了理论支撑,而且通过深入分析四条核心原理及其内涵有利于其他学科的完善,有利于交叉学科的发展。2)对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对人的行为、物的状态以及管理环境等三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促进了整个人-机-环系统的安全性能的提高。另外,对于辨识、分析、处理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保障系统安全性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指导。3)对安全文化发展的作用。有利于系统内形成安定有序的制度环境,形成和谐文明的文化氛围,对于系统内部安全文化的塑造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四条核心作用原理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系统内部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有利于加强安全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的建设。
5结论
关键词: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课程改革
近年来,随着大量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因而,食品企业的生产和监管等岗位以及食品检验检疫机构都急需大量具有食品法律法规知识的高素质技能型应用人才。高职高专院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业主要是培养具有食品安全法规与标准知识、食品质量与安全基础知识,能够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的质量检测、质量控制及质量监督管理的优秀高端技能型应用人才。所以,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等知识在该专业中的地位就凸显重要。但是,在课程教学上,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主要以标准介绍与法规解读为主,教学内容比较枯燥,方式单一,所以对该课程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改革是非常必要的。
一、根据专业需求,加强教材建设
二、紧跟时代步伐,更新教学内容
三、结合课程特点,创新教学模式
传统的课堂教学是教师单向讲授,学生被动听课,课堂互动少,授课效果较差。根据该课程的性质特点,采用多种授课方法,积极引导学生思考,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授课效果。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运用语言、音像、多媒体、教具等多种教学手段,选择典型案例并以恰当的形式在课堂上展示,启发学生对案例进行阅读、分析、讨论,甚至让学生作为案例定的角色进入实践场景进行体验,通过寻找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巩固和记忆。授课时可以案例开题,通过案例分析,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讨论,通过提问、交流,最后教师总结,得出结论,引出所讲内容。例如,在讲解《食品安全法》时,以“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为例,由事件造成的危害入手,引领学生分组讨论事件发生的原因、触犯的法律以及作为食品专业的学生应该如何培养职业道德等问题。通过讨论,学生收集信息的能力、剖析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同时,团结合作的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培养;通过发言,学生的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也不断提升。
另外,教学过程中还可以通过企业参观实习、社会调查、情景剧表演、交互式教学等形式进行授课,提高学生参与课堂的程度,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四、改革考核方式,激发学习热情
《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传统的考核方式以“一卷式”的终结性考核为主,此种考核方式重理论轻实践、重分数轻能力、重讲授轻互动,忽视了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能力的培养,抑制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本课程考核方式以终结性考核和形成性考核相结合。形成性考核是在教学过程中基于对学生学习全过程的持续观察、记录、反思而做出的发展性评价,是一种动态、全面、客观的评价体系,兼顾理论与实践、知识与能力、评价与反馈的多重功能。根据本课程的特点,设计终结性考核和形成性考核所占总分的比例分别为40%和60%,其中形成性考核的方式由平时纪律(5%)、平时学习表现(作业5%、模拟法庭15%、情景表演10%、角色互换10%)、社会调研报告(10%)、企业参观作业(10%)、自主学习(15%)、专题讨论(10%)等形式组成。
五、结论
根据课程授课任务和特点,通过整理教材资源、改革教学方式和考核方法,学生提高了学习的积极性,自我学习和管理能力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合作意识得到了很好的锻炼,课程改革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姚国荣.案例教学法在管理学原理教学中的运用探索.高等农业教育,2008,8(10):66.
[2]彭云业.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提高法律人才素质.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5(1):62-64.
[3]张毅辉,曲升霞,顾龙涛.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实践和应用.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1,5(2):61-65.
[4]陈新东,慕玉东,王娟等.角色互换法在分子病毒学教学中的应用.西北医学教育,2008,16(6):1169-1170.
关键词:物流;法律法规;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近年来,中国物流业获得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中国物流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完善性也逐渐地凸现出来,物流市场的无序,严重影响着中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2011年中国物流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约18%,比发达国家高出1倍,物流效率的低下且价格高企,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当前,物流法规的不完善已经成为中国现代物流业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现代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成为中国现代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一、中国现代物流法律法规的立法现状
现代物流活动涵盖了物品从原材料形态经由生产环节的半成品、产品形态,最后通过流通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全过程,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因此,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
中国现行物流立法,从法律效力来看,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法律,即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海商法》、《铁路法》等。二是行政法规,即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公路管理条例》等。三是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如《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地方性法规、物流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从物流立法的内容和领域上看,主要包括:(1)调整物流活动主体与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调整物流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其中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各环节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但更多的是适用于物流某一环节的法律规范,像运输、装卸、仓储、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各环节的法律规范。如《民用航空法》、《海商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3)调整物流作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如《集装箱名词术语》(GB/T1992―1985)、《包装术语基础》(GB/T4122.1―1996)、《标准物流术语》(GB/T18354―2001)等。(4)调整物流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如《港口法》、《铁路法》等。(5)调整物流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规范,如《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二、中国现代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一)层次较低,效力不强
从法律效力上来看,中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直接具有操作性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价值目标难以协调。现行物流法规多由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一般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由于大多以“办法”、“条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普遍适用性,多数只适合作为物流主体进行物流活动的参照性依据,带有地方、部门分割色彩,不利于从宏观上引导物流关系的发展,也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必要的制约作用。
(二)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
目前,中国现行的物流法律规范大部分并非直接针对物流活动而制定的,而仅仅是就物流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如运输、仓储、加工、装卸等所进行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和相互的衔接;行业管理和内容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和合同管理领域;形式上见于各类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则和管理办法上,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部门立法涉及到交通、铁道、航空、商业等十多个部委,加上各部门协调不够,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
中国大部分的物流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制定并沿用至今,在很多方面都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在物流国际化的趋势下,要求中国物流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此外,随着中国物流业的发展,不断出现新业务、新情况、新问题,与此相比,中国物流立法显得相对落后,存在不少法律“真空地带”。比如物流标准化问题,中国目前只是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对于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都还没有制定法定标准。
三、中国现代物流法律法规的完善对策
(一)重视物流政策的宏观调控地位,制定综合性物流法律规范
(二)加强物流重点领域立法,由点及面地开展物流法规建设
现代物流是一种综合性的经济活动,解决日益增多而复杂的物流法律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发达国家物流法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抓住重点,解决物流发展的瓶颈问题会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应针对目前尚无法律规范调整或规制的物流领域,及时制定新的单行物流法律规范,尽可能使物流活动过程有法可依。比如,应抓紧解决影响当前物流业发展的土地、税收、收费、融资、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障碍与问题。同时,鉴于各地区市场状况、企业素质、融资能力不同,物流业发展规模和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各地区应根据自身的基础和条件,制定一些适合本地区特点的物流法规。这样,既能为逐步建立全国性的宏观物流法律法规提供依据和经验,也有利于各地区物流企业根据本地区特点加快发展。总之,要针对当前物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定立法重点,填补立法空白,使现代物流业有法可依。
(三)整合现有物流法律规范,建立和完善现代物流法规体系
[1]周在青,杨志刚.现代物流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
[关键词]安全生产安全事故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国内外对比
时代背景、经济发展使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起步较晚,并且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相比之下,西方国家最先进入工业革命,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发展,先进的技术和各种工业涉足领域为他们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因此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较为落后,但一定程度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改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介绍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达到了一个覆盖全方面的阶段,向着“整分合”的趋势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全面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既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也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更加严格地强调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既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又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全面系统且符合实际地规定了实现安全生产的途径及形式;二是它涉及到除去消防、公路、铁路、水上和航空交通以外的安全生产各行各业,无论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还是是高危行业,如矿山、建筑等。
3安全生产法律特点的国内外比较
与我国相比,国外的安全生产法更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其特点如下:(1)立法层次高,权威性强;(2)法律体系严密,完整性强;(3)法律条款明确,操作性强;(4)技术规程、标准上升到法律层次。这与各国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有直接关系。拿我国来说,我们中华民族讲究以和为贵,因此在处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上主要采取社会监督和法律制裁的体系。而对于外国,比如美国,他们有私家枪做自为用途,为了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必须强调法律的地位。因此,社会文化背景影响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立。
"3.17"道路交通黑火药爆炸特别重大事故:2005年3月17日凌晨4时,浙江省衢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浙H00517大型卧铺客车行至江西省梨温高速公路上饶境内路段48公里785米处,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载6吨黑火药的赣A24929货车(该车挂靠江西省银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引发爆炸,造成31人死亡(客车28人,货车3人),直接经济损失924.9万元。
经分析,这起事故违反的法律法规有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的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的运输,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省外购进烟花爆竹的运输,购买单位应凭省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合同和核发的封签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到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货物到达情况,并在七日内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违反《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二十四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对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分析性总结
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中华民族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具备基本法律和安全法律法规的基本特点,因此从对它的分析可以总结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
5.1趋于完善依然需要健全;
国务院二十三号文件的出台使得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是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重要作用。
5.2体系存在漏洞,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来完善;
5.3不能够满足工程技术飞速发展的要求,有些恶劣行为依然处在法律规范范围之外;
5.4安全生产法律的普及任务依然艰巨。
参考文献
[1]绍辉等编著.安全心理与行为学[M].1.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217-225.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消防法制建设取得较大成就。2009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国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同时地方上相应的消防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形成和完善,己逐渐形成以技术规范为辅的标准消防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也己形成完善体系,同时在消防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消防部门在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方面仍然受到传统执法理念和方式的影响。同时,我国在制定消防法的过程中,借鉴了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标准,使得一些消防法律法规不适合消防环境,导致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缺陷,影响我国消防机构建设和消防工作开展。对此,需要对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完善,确保消防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2消防法制建设与消防监督存在问题
2.1消防监督存在漏管现象
我国现行的《消防法》规定公安派出所也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工作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同时在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也明确做出了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规定。然而目前大多数派出所的工作重心仍然放在社区治安和处理一般刑事案件,也正是由于这种思想误区,使得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方面存在警力不足、不熟悉消防监督业务以及缺乏完善的考核机制等问题,从而使得消防监督存在漏管现象。当前很多地方政府将经济建设做为工作重点,使得政府有关部门在消防安全方面责任意识不强,导致存在一些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无视消防法律法规,产生大量安全隐患现象[}z}。同时,一些单位在进行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通过各种理由拖延整改或是采取虚假方法欺骗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为火灾的发生埋下安全隐患,直接威肋、人们生命财产安全。
2.2消防监督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消防监督人员相对较少,一个普通大队仅配备了2~3名消防监督员,这些消防监督人员需要处理日常消防监督工作和专项行动,同时也需要进行大量报表、报告以及数据资料的上报和录入各类系统工作,工作量相对较大。然而,目前这些消防监督人员来自正规公安或消防院校毕业的人员相对较少,加上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一些消防监督人员缺乏再学习的条件和机会,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消防监督工作,使得其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工作标准低、要求不严以及以罚代改现象监督不力和执法不到位现象,导致消防监督不力和执法不到位。同时,一些地区消防监督人员还存在不稳定和流动性大等问题,一些具备丰富工作经验、消防监督执法业务精通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任职两三年便被更换、调离,直接影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2.3消防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
3当前消防法规建设与消防监督改进措施
3.1完善消防法律法规
3.2加大消防监督力度
目前,实际消防工作中存在着火灾隐患整改难度大、消防处罚执行难等问题,导致消防工作中这些难题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来自消防监督不力,因此,应当加大消防监督力度。一方面,应当构建高素质的消防监督队伍,不断提升基层消防监督水平,同时规范消防监督管理,在进行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现行的《消防法》要求,加大火灾隐患查处和整改力度,确保依法治火、依法监督等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3.3打造高素质消防监督队伍
一、人力资源法律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
人力资源管理指的是对人力资源进行有效开发、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和科学管理的制度、法令、程序和方法的总和。人力资源管理对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着重要作用,从根本上讲,企业人力资源能够做到科学合理配置与人力资源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人力资源法律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起着支柱作用,也就是人力资源管理是在人力资源法律的管理、控制与约束下进行的,为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展提供法律依据。人力资源法律不仅仅保护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权益,而且还保障被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总之,人力资源法律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主要作用就是为人力资源的管理与被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二、人力资源法律所存在的法律缺陷
三、针对人力资源法律缺陷所采取的的应对策略
针对我国人力资源法律出现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第一,、构建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是解决我国人力资源法律缺陷最为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措施,只有建立健全了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保障。第二,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干部的法律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有关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企业应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中知识灌输与培养,保证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第三,加强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创造良好的就业准入机制。努力营造一个以人为本、尊重个性特点、尊重劳动价值、信任理解的良好就业准入机制,是人力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核心任务。因此,企业有关人员应该加强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创造良好的就业准入机制,这也是应对人力资源法律缺陷所采取的的重要策略。通过以上措施,我国劳动者可以应对人力资源法律缺陷,使他们的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总结:
例如,酷热天的室外作业,我国去年就出台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停止、缩短或者避开高温时段安排劳动者的室外的露天作业。其依据是《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主张这方面立法的理由是,已有的行政规章“级别太低,容易被用人单位漠视”。显然,这种思路找错了解决问题的途径。既然有行政规章,那主要问题是落实规章,而不是把具体的事项提升到法律。
我国多年来一直在“扫黄”,禁止的法律法规很多,法官离开法庭就是普通公民,同样得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若这方面出现了问题,依法处置就是了,怎么还要专门为法官另外出台一部禁止法官生活糜烂的法律?法治的特征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须加大处罚力度,也只能在已有法律法规的范围内采用处罚上限,除了警察、军人外,另行为某类社会人群制定法律,不是法治的体现,而是人治思维的结果,尽管在以“法”的名义。
记者挨打了,就呼吁制定禁止打记者的法律,也是同样的错误逻辑。记者是一种普通社会职业。不管谁打人,已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来约束,重的有《刑法》管,轻的有《治安管理条例》管。那位广东的律师要求把记者视为警察、公务员那样的对象,通过赋予记者特权来保护记者,这在法治理念上是说不通的。记者不该拥有特权,把公务员视为拥有特权的人,这种认识至少在法治理念上也是不对的,只有警察、军人等因为身负保护人民的职责,有专门保障他们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这是人们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