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忠信,1959年生,湖北英山人。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中国政法、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现为华侨大学、上饶师院特聘教授,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当选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现为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曾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入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当代中国法学名家”。著有《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等。
郑定,1963年生,湖北英山人。先后就读于中国政法、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86年起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1997年晋升教授。曾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家》杂志副主编。曾当选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入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著有《中国法制史研究通览》《台湾的经济发展与法律调整》等。2007年10月病逝。
詹学农,1959年生,湖北英山人。先后就读于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获史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先后任职于郑州大学、国家民政部和中国新兴集团、中国嵩海实业总公司。参编《中国乡镇政权建设》《灾害管理》等书,发表论文数十篇。
目录
第一章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法的概念
从“渡”说起
法即赏罚
国法与王法
法与天理
“法不外乎人情”
情理法兼顾
“情理”与“人情”
第二章家长的手杖:法的作用
定分止争
规矩、绳墨、权衡
驱人向善
救乱起衰
统一大脑,均平才智
管人与管事的差异
第三章牧师与刽子手:“德”与“刑”
“教化派”与“刑威派”:共同的“准则法”
“技术法”的差别
差别的原因
第四章“非礼,是无法也”:“礼”与“法”
“礼”和“法”:各有两重含义
“礼”就是法律
“礼”未必是致刑之“法”
第五章良心与后果的权量:法律与道德
从赵娥小姐说起
礼法关系问题的产生
立法应符合道德
法律应合何种道德
司法:屈法律以全道德
司法:宁屈道德不枉法律
第六章“有治人无治法”:贤人与法律
“君子者,法之原也”
远水难解近渴
法的绝对价值比贤人低
第七章孝道与刑法(上):悖法行孝,君子无刑
纵容犯罪的大孝子
从徐元庆到施剑翘:抗法复仇
孝子不可刑,君子不可辱
畏法不复仇,君子所不齿
复仇的限制与禁止
子为父隐,也是孝行
第八章孝道与刑法(下):不孝之罪,刑之无赦
“不孝”为元恶
与仇人私和
“干名犯义”
“供养有阙”
“别籍异财”
“委亲之官”
“诈称父祖死亡”
“冒哀求仕”
“匿不举哀”
“居丧嫁娶作乐,释服从吉”
在父祖被囚时嫁娶
犯父祖名讳
违反教令
第九章服制与刑罚:准五服制罪
亲属关系中的“差序格局”
依服制定罪量刑
亲属相杀伤
亲属相殴相骂
亲属相奸
亲属相盗
第十章“仁政”与司法:“仁者之刑”
“志善者免”
存留养亲与承祀
矜老恤幼
秋冬行刑
第十一章“无讼”:一个永恒的梦
双面陶像的启示
无争讼便是天堂世界
几千年的中国梦
第十二章“贱讼”:因噎废食的评价
有讼的原因
古人眼中的“讼”
讼与“面子”“族望”
恶讼的有趣逻辑
讼与政绩
《戒讼说》
第十三章“息讼”:以不变应万变
德教感化以绝讼源
多方调解以消讼意
惩罚讼徒以儆效尤
“各打五十大板”之理
以不变应万变
第十四章“辩讼”:“名分之前无是非”
纷繁“名”与“分”
权利、义务生于名分
“名分之前无是非”
第十五章“决讼”(上):伦理关系重于财产关系
古人亦有所有权观念
伦理关系重于财产关系
“通财合食”
“违禁取利”
酌情偿债
第十六章“决讼”(下):情、理、法兼顾
法律多元,伦常一贯
依“礼”决讼
依“人情”决讼
依“理”决讼
王法、家法及其他
原版后记
附录
《情理法与中国人》:蹒跚学步法史路
2010年版修订说明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及其传承
结语
引言
(一)
(二)
一有了法律,就必然有了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意识、观点、思想。比如说,什么是正当,什么是非法,哪些宣示可视为法律,哪些人的话可作为法律,哪些礼仪可以视为法律,人世间为什么要有法律,法律有哪些用途,法律应具有什么样的形式,法律应如何执行,法律应否改变以及如何改变,等等。自很早的时代起,人类社群中的许多成员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直接或间接地想到这些问题,都会自然而然地流露出自己对这类问题的见解或主张(当然有时是用原始、朴素的方式流露)。这些流露,就是法观念。
不同的民族、地区、国家的人们,由于地理环境和历史文化的差别,必然产生内容各异的、各有特征的法观念。
中国古代法观念很早就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色。
(三)
一个独特人文地理单元中的全部文化(它的现象、表征及演进过程)可以看成三个方面因素的有机结合。这三个方面因素就是:族群赖以生存的生产方式或物质生活方式、族群的社会组织形式、族群的精神生活形态。
中国传统文化自古以来就在这三个方面显现出它独特的性格来。这种独特的性格也深深地体现在中国法文化特别是中国传统法观念之中。
2.从社会组织形式来讲,古代中国的自上而下遍及每一个角落的宗法制组织形式,也深深地决定着中国传统法观念的特色。旧时中国的社会,从上下关系(纵向)来划分,可以分为国家、宗族、家庭、个人四个层次;从平行关系来划分,有以行政管理的需要结成的社会组织(政治的组织),有以血缘的或拟制血缘的纽带结成的社会组织(血缘的组织),有以宗教的关系结成的社会组织(宗教组织),有以文化的、教育的关系结成的社会组织(文教组织),还有以其他特定目的或纽带结成的社会组织(如江湖帮会、工商行会)。无论是纵向的组织还是横向的组织,其实都是以家庭为蓝本的,都是家庭这种组织形式的原则在别的领域的适用。
从上下(纵向)层次来看,个人这个层次并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个人是家庭乃至宗族的零件或附件,一般不具备独立的政治或民事主体资格。宗族乃是更高一个层次的(更松散的、扩大的)家庭。因此,真正的社会组织(或结构)层次不过是两层——国家、家庭。再究下去,我们看到,国家也是按家庭的原则即宗法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不过是家庭的放大,家庭又像是国家的缩影。“君父”“子民”“臣子”“父母官”“县太爷”等观念,构成了中国传统法观念的基础。“为子为臣,唯忠唯孝”“君亲无将,将而必诛”“移孝作忠”“尊尊亲亲”等观念,就是古代中国有“天宪”“国宪”意义的根本法观念。法律就是以全力维护这样的“家国一体”模式为己任的。
(四)
编辑|仝孟玥
审核|王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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