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的比较

关键词:中西方法律文化;价值取向;无讼;正义

在传统中国,法律主要是体现了一种工具作用,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进行社会控制,法律追求无讼、和谐的境界;在西方,公民普遍重视权利,追求公民个人权利与他人权利、个人权利与政府公权力之间的博弈,从而实现正义的价值取向。

一、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概述

在法律文化的系统中,价值取向是影响法律工作中的决策判断以及思想行为的指导思想及价值前提。中西方的法律都旨在实现社会的正义与社会秩序的安定。表现在价值取向上,中国的法律是以社会秩序为中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无讼和谐的社会境界;西方的法律更加重视权利的实现,因而法律代表着正义也追求正义。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反应了它们所代表的法律文化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和发挥的重要意义,是文化和社会结构上的差异。

二、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无讼

何为“无讼”?“无讼”一词源自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2],意思是听诉讼审理案子,我也和别人一样,最终的目的就是诉讼不再发生。无讼,就是人们在发生纠纷或者社会发生犯罪时不主张用诉讼、法律来调节矛盾、解决纠纷,法律不被重用或者虽有法律但被搁置不用。无讼演化成为古代法律文化的主导价值取向。对我国古代文化与思想发挥重要作用的诸子百家,也都以无讼为价值导向。他们中间的区别更多的体现在实现无讼的道路上。

(一)儒家“无讼”思想的内涵

孔子创立了儒家学派和儒家文化,他致力于提倡无讼思想,将无讼作为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可以说,无讼思想的奠基人就是孔子。

通过以上对于儒家“无讼”思想的大概描述,我们可以将儒家“无讼”思想概括如下:

1.中庸

儒家学派认为中庸思想是规范人的思想、行为的占据最高位置的道德。中庸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从孔子长期追求的“和”思想就能体现出来。中庸思想憎恶争讼的行为。

2.通过反省修身达成道德自觉

儒家学派所提倡的“无讼”从本质上来说是要求人自我修养的提升,是对道德的限制约束与反省教化,是通过道德上的反省修身作一个中庸的人,这是“无讼”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其他学派的“无讼”思想

儒家学派虽然最早提出了“无讼”思想,但诸子百家中的诸多学派都对无讼的境界有所追求。法家和道家的目的都是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虽然他们并无明确的提出“无讼”这一概念,但是“无讼”的理想境界却贯穿于思想始终。他们关于“无讼”思想与儒家学派的区别在于:

1.法家的主要主张是“以刑去刑”

法家的显著特征是严刑峻法多,但这并不表明他们不追求和谐,相反,追求稳定的社会秩序也是法家的目的。不同于儒家的道德教化,法家采用的是以刑去刑的手段。法家通过严刑峻法、轻罪重刑的手段来减少后消除犯罪,最终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达到“无讼”的社会理想境界。

2.道家的主要主张是“无为之治”

道家倡导法自然和无为政治。道家认为,统治者不必有所作为就能实现政治统治。道家学派不认同儒家的礼治与法家的法治,他们认为统治者如果推行有为政治必然会造成天下打乱;老子甚至公开鄙视法律,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法律制度制定的越多,偷盗现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会增多。道家推崇的这种“法律虚无主义”抨击法律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抨击法律就会造成无讼,因此,道家学派的思想也透着无讼的内涵。

儒家推行礼治,法家推行法治,道家推行无为而治,这三家学派选择了不同的国家治理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无任何相似之处,相反的,他们都追求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从这个层面上来看,表征着和谐稳定的“无讼”就是传统中国法律文化占统治地位的价值取向。

三、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正义

西方法律的理想是实现正义。正义就是公正、善良、诚信,正义的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是法,西方发展着的文明史和法律史对正义这样界定。

(一)古希腊的正义观

古希腊时期,正义是作为一种作用、原则最先出现的,它注重自然和宇宙之间的关系,强调自然和宇宙之间的平衡。

3.斯多葛派哲学家们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将“平等”的概念引入正义之中,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还是基于人类不平等的前提下提出的,斯多葛派则从自然的、平等的角度出发,认为人类在本质上都是一致的,认得平等是由人的自然本性所决定的,因而作为人类制定的法律,就不得超越自然本性。

(二)古罗马的正义观

古罗马的正义法律观是深受雅典时期法律文化影响的,因而是对雅典时期正义法律观的沿革和发展。古罗马时期,法的目的是实现正义,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是正义。作为当时非常著名的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法律存在于正义与非正义之间,是它们之间的界限,法是与自然相适应的,它作为自然与人类之间的契约,其本质是理性的,因此代表正义的法律就是普遍的和永恒的。

(三)中世纪的正义观

中世纪时期是西方文明发展史上一个特殊的阶段。古希腊、罗马形成的民主法治传统似乎在这一阶段停滞不前,但是,此阶段仍然在缓慢的探索西方的自然法传统,这一段为西方古老的自然法的超越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中世纪时期的法学家们建立的神学正义观是以上帝和基督教义为核心的。他们将古希腊、罗马时期形成的正义观念同神学思想联系起来,将正义视为上帝的意志和神的理性,这为法的制定指明了方向。

(四)16-18世纪西方社会的正义观

1.16世纪开始,西方就开始了将自然法与世俗化想结合的发展趋势。当时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系统的将自然法和理性结合起来论述的人是格劳修斯,他不但吸收恶古希腊罗马时期关于自然法的精华,而且摒弃了中世纪时期神学自然法的限制,从而建立了近代的理性自然法。他认为,法是自然同人的理性结合的产物。

2.16-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思想在思想领域内占统治地位,因此,自然法就等同于理性与正义。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等纷纷把自然法看成是与人性一致的,是人类必须遵同的原则;作为自然法的基本和本质原则,正义是保障人权实现的工具,因此法律就必须以正义为价值导向。如果违背了正义,那就是专制与人权,人民有权推翻这样的制度,废除这样的法律[1]。

3.18世纪末期,产生了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他们提出“人是目的”的主张,在论述其哲学思想时贯穿人本主义和主体性哲学思想,体现了启蒙思想和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精神。

(五)19世纪西方社会的正义观

到了19世纪,功利论成为社会的主导思路。功利论的赞成者将社会公正的衡量标准建立在是否实现了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上,因此一个平等、公正计算社会成员利益、幸福的方式就成为了实现大多数人幸福的前提。满足人类的需要成为政府存在的基础。

四、对中西方法律文化价值取向的评说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形成和演进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其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我们应该深刻的了解与把握中西方法律而文化价值取向生成与发展的轨迹,从而更好的把握法律文化的价值导向趋势、更快的实现法治化进程。

(一)对中国法律文化“无讼”价值取向的评说

“无讼”的价值取向迎合了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属性和法自然属性特征,有着其突出的合理性,但从社会发展和文明演进的角度来看,无讼的价值取向也有着明显的消极性,具体体现在:

1.无讼具有空想色彩

无讼思想建立在传统中国的自然观上,注重阴阳结合和人与自然的对立统一的前期之上的,这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假设,是思想家们凭空臆想出来的,并非通过严密的科学认识与推理之上,因而具有空想色彩。

2.过分强调秩序和稳定,社会封闭,社会活力低下,阻碍社会进步与发展

社会历史过程是变化发展的,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是其变化发展的前提与保障,但是,片面的强调和谐、稳定就造成社会的发展缺乏活力与动力,因而就具有封闭性,封闭性的社会结构阻碍了人们交往与思想的行动,不利于社会的创新和进步。

3.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以无讼为价值取向的,我们都知道,生产生活方式同文化结构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因此,无讼的价值取向符合并促进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和宗法农业生产,但是对于明末清初开始产生的带有资本性质的商品经济,却存在阻碍作用。实践证明,商品经济的发展更能适应变化发展的中国社会,因此,无讼价值取向片面的对商品经济的阻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4.人们的权利意识薄弱

在古代中国,解决人们之间纷争的方式是调解、调判,这是因为无讼价值取向以机构内化成人们内在的行为导向。人们普遍不重视法律,出了问题不会通过法律解决,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没有地位,人们的权利意识薄弱。

(二)对西方法律文化“正义”价值取向的评说

1.正义必须通过法律来实现自己,因而正义使得法律更有活力,引导着法律在开放中发展。

2.正义在促进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发展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正义观对整个西方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扎根于契约社会的正义观注重契约精神、公正、平等,因而也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西方商品经济的发展。

五、总结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转型时期,我们应该深刻的意识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价值体系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也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它是一个个体,具有中华民族的主体性,是存在于整个世界的大的法治环境之下,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本文主要研究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价值取向和西方法律文化“正义”的价值取向,最后,我们认为,应该提出一种融合的机制,来实现这两种价值取向的融合和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2〕程石泉.论语读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211.

〔3〕张善文译.周易[M].山西:古籍出版社,2006.22.

〔4〕宫宏祥,郭建兰.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5.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THE END
1.西方法律思想史整理2.末日审判说:中世纪神学思想,在圣经中出现的法律思想,从原罪到赎罪再到末日审判是一个过程。人类出生就是有罪,生活就是赎罪的过程,赎罪是为了重返天堂,当公义审判日到时,上帝按照各人行为施行报应。 3.《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他对不同地区比较研究,总结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书中阐https://www.bilibili.com/read/mobile?id=37889468
2.中西法律文化比较12篇(全文)特别是在古代法律文化方面,新教材(必修一)在政治文明史中还专门设置了《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一课,涉及了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古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历史作用和价值。而新教材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方面,既无完整的法律文件内容的说明,更谈不上类似于古罗马法的完整专题设置。这看起来又不能不说https://www.99xueshu.com/w/ikeyp3j3c6gb.html
3.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学术著作比较同类著作,本书有以下特点:其一,通过对相关成果的评判和借鉴,首次较系统地对中西法律文化进行了比较研究,在一些重大问题,如法的形成、中国法律刑事性的哲学基础和社会原因、法的伦理化成因、法的体系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二,认为中西法律文化是它们的地理环境、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环境的产物,各自形成特色并http://www.cuplpress.com/index.php?m=book&a=detail&id=6993
4.中国古代法律和西方法律的区别中国古代法律与西方法律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律实施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区别的详细阐述: 一、法律渊源的差异 中国古代法律渊源:中国古代法律主要源于君主的诏令、律例以及传统的礼教。其中,律例是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而礼教则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在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874589063c8afc000531
5.中西政治制度对比(通用6篇)政党制度之比较。西方发达国家大多实行多党并存竞争的制度,中国则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当合作制度。随着历史的发展,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都在不断发生新的变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和世界政治多级化的发展,各国政党间也开始相互借鉴执政经验,探索执政规律,一谋求更好地为本国的发展服务。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e6vfb1n.html
6.神权法思想对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比较(二)产生的主要原因不同。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为了蒙蔽百姓,维护统治者长治久安的政治考虑所诞生的西方的教会法是为了调整庞大的信教群众群体内部矛盾而产生的,所以教会法其实是一部世俗法,它的诞生与近代的其他法律的诞生原因是完全相同的。 (三)神权的定义不同。中国古代的神权法产生时,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宗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0518/07/61858_211801530.shtml
7.古代中西方政治制度的比较五、古希腊制度与中国制度法差别 古代东西方文化有所交流,两种法律体系也曾相互影响。但是这样的影响却是很有限的。、古东方法一直没有走上古希腊法的道路,而古希腊法也没有沿袭古东方法的的模式,早在两千年前,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就已深刻地意识到东方政治制度与希腊制度具有本质的不同。他指出,希https://m.wang1314.com/doc/webapp/topic/17508828.html
8.法治与中国社会”[11]瞿同祖的看法亦是完全一致的:“法家认为一切的人在法律前均须平等,不能有差别心,不能有个别的待遇。”[12]总之,与儒家较为重视法律的实质正义,因而对中国古代法律系统造成比较严重的扭曲相比,法家则对法律持绝对形式正义的基本观点,而这一基本精神与现代法治自然是相通的;因此,也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法治思想的https://www.jianshu.com/p/83a1f79be433
9.“经典与法学——第一届比较法律文明工作坊”圆满召开最后,鲁楠老师比较了三种文化担当者者的形象:印度仙人传统中,真理高于权力,为道义论传统;中国古代礼法文化的圣人传统中,采取真理与权力结合的方式;希伯来约法文化的先知传统中,真理与权力对抗。由此切入,可以体会到印度法律文明的独特性。 梅凌寒老师以《经学在古代中国法典编纂技术中的基础作用——与近代西方科学与http://fxy.cupl.edu.cn/info/1088/14292.htm
10.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三、“礼治”背景下的法律价值观 从二十五史中有关孝子、烈女、侠客、义士等案例来看,中国古代法律的价值观在“礼治”的导引下,具有重人情、重道德、重和谐的特征。与同时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及观念相比较,这些特征显示了中国古代社会法文化的开明和进步。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追求是“和谐”。如果用今天的标准去http://www.nopss.gov.cn/GB/219506/219508/219516/14640011.html
11.欧洲汉学家笔下的古代中国法律形象自马可波罗之后,将近两百年时间里,西方世界逐步实现了从对“丝国”或“契丹国”(Cathy)的孜孜以求,到对富丽堂皇的“汉八里城”(即北京城)的无限神往,古代中国法律在欧洲仍整体上呈现出一种正面形象。及至16世纪以降,尽管利玛窦等西方传教士的在华传教事业屡次受挫,除了认为中国人和中华法律根本上缺少上帝等因素外http://m.legalweekly.cn/whlh/2022-03/31/content_8696501.html
12.法学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1]。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https://baike.sogou.com/v82123233.htm
1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大学问2022年出版计划一、西方理论与中国法律;主要从理论层面反思西方理论与中国法律传统的相悖之处,批判西方理论的话语霸权。 二、妇女、儿童与中国传统法律;从法律史的视野审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妇女与儿童问题。 三、明清诉讼档案与社会文化史研究。 四、跨越、综合中西的研究。本书的特点在于分专题收录了西方汉学家关于传统中国法律社会https://www.douban.com/note/824257121/
14.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所有中国历史上的变动,伤害不到民族和国家的大传统。因此,中国历史只有层层团结和步步扩展的一种绵延,很少彻底推翻与重新建立的像近代西方人所谓的革命。在法律方面,中国古代社会创造了源远流长、一脉相承、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page] 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falixue/20070127611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