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治”国家的古代中国中华读书报

李贵连这本书从考察中国法治的历史演变入手,对中国的法治形态进行了细分,从周代的贵族法治到现代的民主法治,中间经历了君主法治、帝制法治、专制法治、官僚法治。这种探究对于发现法治的历史逻辑是有意义的。

李贵连《法治是什么——从贵族法治到民主法治》对中国法治的历史轨迹进行了重新诠释。他没有简单用“人治”来概括中国古代社会的治理形态,因为这一概括不仅掩盖了中国法治历史进程的复杂性,而且也使得中国法治的源头和传统流变变得模糊不清。法治形成与发展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法律思想都有其历史基因和历史脉络。历史法学代表人物萨维尼认为,法律的任何部分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只能是历史存在中的、在历史中展开的法律。从语义分析,中国古代的“法治”与西方R“1“°fL““的法治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社会完全与法治不相干。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形态。

李贵连这本书从考察中国法治的历史演变入手,对中国的法治形态进行了细分,从周代的贵族法治到现代的民主法治,中间经历了君主法治、帝制法治、专制法治、官僚法治。这种探究对于发现法治的历史逻辑是有意义的。贵族法治的实质是别亲疏、殊贵贱、断于礼。周礼是贵族的行为规范,礼治的核心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用血缘巩固统治,用族权加强政权,体现了用礼法和道德约束权力的精神,这是法治的初始形态。在宗法制和分封制的社会制度背景下,礼就是必须遵循的规则,是权力运行的依据。萨孟武说:“古代之所谓‘礼’乃包括‘法’在内。”(《中国政治思想史》,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可见,

法学研究者大可不必讳言礼治。礼治是中国法治的源头。建立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西周“礼治”对于巩固西周王朝发挥了历史作用。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通过纳仁入礼,以寻求新的治道。孔子并没有用礼治来排斥法治,在他看来,礼治是法治的前提。“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儒家的仁学思想对于提高执政者的政治道德、执政艺术的强调,对于实施法治而言是必要的。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儒家重视礼治与法治的结合,两者无法分离,互为因果。“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荀子·君道》)在从分封制向郡县制过渡的时代,礼法并用确实不失为一种治理智慧。这也构成了中国法治最初的书写方式和精神格局。

法家反对贵族特权,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律应当体现平民的意志,打破贵族对土地、权力的世袭垄断。法家把法律比作度量衡,具有平衡利益、规范行为、统一尺度、定分止争的作用。法家消除了西周以来的天命神权、君权神授思想,法律是“吏民规矩绳墨”,是富国强兵、维护秩序的统治工具。法家重视法律的强制力,而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认为“贤人之治”、“圣人之治”是靠不住的,“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

政息”。法家虽然正视人性中“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的一面,但是将法治与礼治、德治对立起来,主张“以力服人”、“不务德而务法”,贬抑道德教化的作用,这实质上抽空了法治的道德基础。仅仅靠严刑峻法树立法令的绝对权威是缺乏精神资源的支持的。法家的法治主张是对分封和贵族宗法世袭制的修正和改造,也是郡县制和官僚委任制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贵族法治逐步解体的表现。韩非的“法不阿贵”思想闪烁着平民法治的光芒。但是,法家思想坚持法律工具论,将法、术、势三者并论,过于强调国君的权势,所谓“人主者不操术,则威势轻而臣擅名”,从而忽略了法治的独立价值。靠权术而维持政治权威,难以夯实政治根基。法家法治的重心是治吏治官,但是治官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治民。说到底,法家的法治只治臣民,不治君主,这使得其难以解决政权的合法性问题,只能埋下大泽乡起义的种子。

秦汉以后以文治武功为目标的帝制法治/官僚法治逐渐形成。没有规则之治,中央集权制大帝国的运转是无法想象的。李贵连认为不能简单将秦汉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称为人治社会。与过去的贵族法治相比较,秦汉以后的帝制法治是一种相对进步的秩序构建。钱穆先生说:“中国政治,实在一向是偏重于法治的,即制度化的,而西方近代政治,则比较偏重在人治在事实化。何以呢因为

中华帝国的官僚法治在明清之际就显露出危机。黄宗羲主张用“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将批判的矛头对准君主专制,希望用“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以使得天下人“各得其私,各得其利”。王夫之则认为皇帝视天下为一己一姓之私,只能陷入专制的怪圈,对官吏的制约也难以真正实现:“法愈密,吏权愈重;死刑愈繁,贿赂愈章。”(《读通鉴论》)要想真正管住权力,就必须把帝国变为立宪国。

李贵连认为,将法治的源头归为西方的观点是错误的,法治不是西方的传统,而是他们对传统加以反省、批判和改造的产物,中间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弗朗西斯·福山一方面说,“古代帝制中国没有法治”;一方面又说,“在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人发明了好政府。他们设计的行政机构是理性的,按照功能而组织起来,以非人格化标准进行招聘和晋升,这绝对是世界第一”。(《政治秩序的起源》,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4页,307页)可见,在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上,概念引进、法律移植并不是唯一的路径,如何融合中西法治思想,建构中国法治的思想体系,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今天我们建设法治中国,有必要好好回顾一下中国法治的历史,用历史眼光理解法治,将法治理想建构在厚实的中国历史和活生生的中华民族日常生活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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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反思与超越大家风云如何书写中国古代的法制思想世界将是我们始终面临的一个挑战。由于中国古代世界的异常复杂,任何一种方式都将不可避免地具有缺陷。本书从建构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的四种力量(主体)所具备的道(规则)入手,将那些碎片化的思想和制度重新构建成一个严密而富有条理的思想世界,使人得以立体而系统地逼近中国古代的法制世界,看到http://fxcxw.mzyfz.com/html/136/2020-11/content-15729.html
5.礼制与法制的区别与联系礼制与法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对象、主体、范围和手段等方面。? 礼制和法制虽然都是规则之治,但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的方式和目的上存在显著差异。 礼制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确认的社会行为规范,主要通过道德教化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社会秩序。它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与秩序,通过礼仪和传统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法制https://www.meipian.cn/57ojnrbw
6.法学法和法的现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发展同其他事物特别是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象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这些相关问题可以更好地研究法学的主要问题。 3发展简史编辑 中国法制史 在中国,法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那时是中国古代文化史上极为辉煌的时期,各学派相继兴起,百家争鸣。法就是各家(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尤https://baike.sogou.com/v82123233.htm
7.传统中国政府治理法制及其清末调适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天府智库传统中国不存在现代行政法与法治政府,但延绵数千年的传统政府治理实践足以造就独具特色的行政法律文化。[6]“为民父母行政”是传统行政法制的基本精神,也是传统政府治理的核心理念,具有显著的法律文化价值主体性与治理秩序建构自觉性。此种治理者自觉内生于传统中国治国理政的宪制结构,进而发展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治http://www.sass.cn/109002/69339.aspx
8.法制史学习笔记(个人向)Part.1法制史知识点总结依法治官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悠久传统; 明确官吏 的职、权、责,规定管理的行为方式和自我约束(明君治吏不治民); 实行考选、考课、监察等一系列制度,促其奉公守法(为君王尽责); 职官法不断完善,使官吏职责明确,有法可依,这在古代法律体系中是重要组成部分。 https://blog.csdn.net/ozawacai/article/details/140022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