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实施法律,主要依靠庞大的官僚机构执法和司法,专门的司法机构并不多,除了中央有一些外,地方各级官府都是行政、司法合一。而且具体执法、司法的官僚,一般而言都不是专业的司法官。综观历代司法审判机构的演变趋势,是上层机构日益加强而基层机构日益减弱。其实,在历代王朝,最高的审判权力都掌握在皇帝手中,从理论上而言,所有司法机构都不过是皇帝作出最终判决的咨询机构而已。
中央司法机构
秦始皇统一全国,将原来秦国以廷尉为首的司法机构推行全国。汉代的廷尉府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凡郡国审判的疑难案件,都要报廷尉复审评核;同时廷尉还直接办理皇帝交办的大案,即所谓“平决诏狱”。
唐朝的司法机关一分为三:刑部、大理寺(北齐时改廷尉为大理寺,唐承北齐之旧)、御史台,称作“三司”。御史台本是中央司法监察机构;大理寺相当于国家的最高法院,专职于审判;刑部是尚书省六部之一,负责国家律令刑法的解释,复核大理寺上报的流、死罪案件。
明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被称为“三法司”,实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的制度。清代刑部权重,大理寺和都察院的核、纠权仅限于会审。
中华法系具有行政、司法合一的特点。上述的司法机关,仅是国家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除了皇帝之外,历代的宰相,如秦汉的丞相、唐宋的中书门下、明清的内阁、军机处等,它们的司法权力都是高于中央专职司法的机关。
知县、县令及师爷
中华法系的特点是行政、司法合一,在地方司法工作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在春秋战国时期激烈的战争环境中,地方政府有浓厚的军事色彩,使其行政及司法混为一体。后来这一传统被秦汉两代继承,从而对整个中国古代的基层司法机构设置,产生深远影响。
秦汉时期,在县级政府中,县令之下设有县尉,主管治安、警卫事务。协助县令处理政务的曹掾吏中,有辞曹、狱掾等受理、预审案件,县令执行案件的最后宣判。宋代县官改称知县,规定知县必须亲自审理案件。明朝将传统的县尉一职裁革,县丞、主簿(各级主官属下掌管文书的佐吏)也不常设。一县政务,包括缉捕、狱讼等司法工作,都由知县亲自办理。这样,基层的司法审判官员实际上往往就只是知县一人而已。虽有逐级复审制度,但各级复审多因循敷衍,遂使知县这七品芝麻官成为主宰县民命运的民之父母。
曹掾
曹:古代分科办事的官署;掾:原为佐助的意思,后为副官佐或官署属员的通称。
中国传统奉儒家说教为正统,父母对子女有养育之恩,子女就要对父母感恩戴德,低眉顺目,无所不从。作为基层地方官的知县,身系一县之财、政、司法大事,为县民殚思竭虑、日夜操劳。统治下的一县之民,理应对他毕恭毕敬,惟命是从,生杀予夺完全操于县令一人之手,有如人之父母,所以,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父母官”。
师爷是知识分子中的一个特殊阶层,专门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官吏服务。师爷又称幕友、先生、西席等,是地方官聘请的“私人顾问”、“助理”和“帮办”,他们为官府出谋划策。师爷按职业可分为刑名、钱谷、书启、账房等多种,其中最重要的是刑、钱师爷,尤以刑幕为重。刑名师爷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不只是顾问和参谋,实际上是代表或代理地方官行使审判权。坐堂问案的是地方官,但以主管官的名义发出的批语、判词,基本上都出自刑幕的手笔。最重要的是,这些师爷精通律例、公文程序、审判程序以及官场诀窍。由于师爷掌握了刑名案牍,他们的执法态度直接影响审判的公正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