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华法系的特点及价值

数千年陈陈相因、延续至今的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使中国形成了卓尔不群、自成一格的法制文明。承载着古代法制建设辉煌成就的中华法系,是传统中国法制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华民族的漫长历史中不断演化而一脉相承的。中华法系虽然已经解体,但就其蕴含的法律文化因素而言,仍与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着密切的联系。重新审视中华法系的制度内涵和文化意蕴,分析并总结其特征与价值,不仅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宏伟蓝图的实现将提供有力参考,而且对当前法治中国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也将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并产生积极深刻的推动作用。一、中华法系的特点(一)礼法结合,重礼轻法

以往学界普遍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代民”。这种看法不尽妥当。笔者认为,诸法合体着重是从法典编纂的意义上来看的,而民刑之间的关系则主要应从法律体系的实际内容入手来加以考察。

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法典主要指刑法典,但法典中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早已超出了民法、经济法所调整的范畴。古代存世法典内容丰富,经常可见民事、经济等方面的规定,这样的法典编纂情况往往带给学者“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错觉。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从整个法律体系入手考察,民刑实际上是有区分的,中国古代除律之外,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民事、行政、经济等方面的法律,其一般表以令、格、式等形式表现出来。它们或包含在律典里,或以单行法的形式发挥着其在民事方面的作用,所以对中华法系在法典编纂上的特征应是“诸法合体、民刑有分”。(三)受封建传统家庭本位观念的影响,重农抑商,厌诉、息诉观念影响深远

这种小农经济给百姓的观念中打下了安土重迁的烙印,在这样一个熟人社会里,商品经济尚不发达,人们相互间的经济交往也较为有限,产生的纠纷自然也就不多。

稳定的地缘与血缘相互作用,使调处息讼在我国古代司法裁判制度中得以盛行。所以大部分纠纷是通过法律以外的调解来解决的,调解的依据主要有风俗习惯和礼法规范。由于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其良好的社会效果,历来被最高统治者高度提倡。但以“根绝诉讼、息事宁人”为目的的调处息诉的流行,使得原本就很不成熟的法学始终伴随着民间普遍的“畏诉、厌诉”心理,其得到发展的机会和空间也都非常小,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中华法系的发展演变过程中,中国始终未能形成自己专门的法学职业家。

在乡土社会的大背景下,中国古代社会结构较为强调亲缘血缘关系,伦理法因其调整的是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之间相互关系而一直占据重要地位。正因为家族內部的矛盾和冲突主要依靠德高望重者的调解,而非诉诸法律,这样一来,真正告到官府去解决的案件数量就十分有限了。(四)皇权至上,行政干预司法,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中国封建社会时期一直实行君主专制制度,君权的强大使得皇权法律化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侵犯皇权统治、威胁皇帝安全的犯罪,一向都被视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加以严厉制裁。皇帝不但是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的掌握者,而且还是最高司法权的拥有者,有时还亲自参与法律的制定和颁行工作。例如,将死刑的最后裁判权通过“复奏”等方式牢牢掌握在皇帝手中,这是行政权至上、司法权附庸于行政权最集中的体现。除皇帝外,司法权同时也被朝廷中的官员所享有,比如,明清时期出现三法司长官会同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工部五部尚书等行政官员参与“九卿会审”的情况。具体到地方州县,则更是行政长官、司法长官两者合二为一。可见正由于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决定了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制特点。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使得专业职业司法官缺乏,并且使司法权丧失了其本身具有的独立性。同时,君权也因为缺乏必要的限制和权威的约束而极易膨胀。尤其是通过儒家“天人感应学说”的论证,君权又得到了上天的支持,为君权辩护的纲常礼教成了天理。相反,个人的权利则经常受到漠视和践踏。

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其特点中的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最主要的传统和特征,始终贯穿于中华法系的各个发展阶段,成为古代中国的治国方略。儒法思想在汉代以后为统治者并重,甚至最终趋于合流,二者将刑罚与教化相结合,宽猛相济,为立法与司法提供了指导并且成为中华法系的主导精神。

二、中华法系的价值——对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一)中华法系中的儒家思想,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领会和谐的本质

随着全球化程度的日益加深,西方价值观念不断渗透,追求西方个人权利至上、轻视集体和国家权力的思潮风起云涌,加之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缺位,使该思潮大量充斥并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运用中矛盾频出,外来法律与本国生活实际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适应性,所以我们在借鉴吸收域外法律文化时,也需要以正确的态度去认识和发扬中华法系宝库中那些超越时空并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律文明要素,不断发掘整理其中的优秀资源与有益成果,用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困境问题。中国传统法律秩序的固有基础是“亲亲尊尊”、尊卑伦常,这根植于别具风格的中国特色的社会、历史、文化土壤,是无法从西方直接移植的。因此,完全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难以在中国存活下去的,我们应该承认并重视家族的地位和力量,让传统法律文化中伦理道德的有益元素继续发挥作用,使家庭与家族成为社会力量的一种有力支撑。

当然,重塑不是盲目的复古,而是在借鉴之上的创新。传统家族伦理中对人性的禁锢与自由的限制应坚决摒弃,而其中重孝道、讲礼仪的伦常观念以及调处息诉等理念对于调整当下的现实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仍具有进步意义,依然可以为今天立法所借鉴。(三)中华法系“礼法合治”的特色内涵,有益于法治中国建设

因此,结合我国历史文化传统、道德伦理及环境因素等国情,借鉴西方法律模式,建立现代的法律体系,将重要的思想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并辅以相应的规章制度、奖惩机制,使之更具有权威性和约束性,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当务之急。惟有如此,才能逐步建立起一个精神文明发达的和谐社会与法治中国。

参考文献

[1]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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