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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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一、介绍课程概况二、明确学习目的三、学习方法介绍,一、课程概况,一)研究对象以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各个学派及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与观点为研究对象,力求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科学的方法揭示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发展规律,总结传统法律思想的优劣,贯彻“古为今用”的方针,正确地解决传统与现实的关系,二)课程内容本课程旨在介绍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各种法律理论和观点,揭示这些理论和观点的内容、本质、作用和特点,阐明他们形成、发展、演变以及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相互吸收的过程和规律。其中包括,1)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2)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3)封

2、建社会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4)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前期的法律思想(5)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二、学习目的,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我们学习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目的就是要我们正确认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正确的区分其中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历史是一面镜子,我们要重视历史,自觉地吸取历史上的教训,为现实服务,中国法律思想史导论,历史发展中国法律思想从其开始产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曾经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这3种社会中由于部分质变所形成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它的发展约可分为4个时期:夏、商、

3、西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秦、汉到鸦片战争时期;鸦片战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学习方法,1、掌握学习线索针对教材内容,按照历史发展的线索来是分成四个时期,第一讲奴隶社会时期神权法思想西周的礼治思想第二讲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春秋时期革新家、儒家、墨家、道家、法家的法律思想第三讲封建社会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占据官方统治地位。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发展过程:转型期形成期发展期成熟期新发展衰落期,第四讲第五编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太平天国的法律思想洋务派的法律思想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清末立法两派在法律思想上的斗争资产阶

4、级革命派,2、在具体的学习每一位思想家的思想时,与中国历史背景结合起来,与人物的阶级立场结合起来。不管是法律思想还是法律制度他都是一定时期人们对自己所处的环境,所处的社会状态的一种反映,一种折射,了解一定时期的历史背景,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他们的思想的理解。法律思想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的法律思想体现着不同阶级和社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3、与中国法制史结合起来。相邻学科,关系密切。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具体来说,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制度,研究它们的产生,内容、特点等等。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的则是在立法、司法、执法方面体现出的思想。历史上某一种法律

6、利用“受命于天”的神权法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指导原则的宗法思想来进行统治。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的支配,在这个时期中,最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西周初期的政治家周公。他吸取商末统治者残酷压榨人民因而被推翻的教训,比较重视民心的向背,要求西周贵族以殷为鉴,主张“明德慎罚”,德刑并用,反对“罪人以族”,要求在判罪量刑时必须区别过失(“眚”)和故意(“非眚”)、偶犯(“非终”)和累犯(“惟终”),以缩小,打击面。这在当时整个世界的刑法史上,是难能可贵的。他又修正了殷商的神权法思想,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由纯重神权走向兼重人事,为法律思想初步摆脱神权的羁绊提供了有利条件。他还

7、“制礼作乐”,以“亲亲”、“尊尊”原则为指导,健全了西周的礼制,为巩固西周王朝的统治打下了基础,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国家文明与法律文明的发展是同步的。中国国家文明起源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朝,中国古代法律也发端于这一时期。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主要源于以下几种因素,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社会结构以血缘关系联接起来进行生产与生活,是人类早期的组织形式。中国在进入国家文明后,由于生产力和农业文明的因素,血缘纽带非但没有松弛,反而愈加紧密。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联结纽带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使得中国早期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家国相通、家国一体的特征,统治阶级的出

11、崇拜的社会习俗,将自己神化,以巩固统治权。主要法律: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为追念其先祖而命名为“禹刑”。刑罚种类:奴隶制五刑:大辟、膑、宫、劓、墨司法制度:监狱发端于夏朝,四、商朝的法律制度法律指导原则:以神权为主要指导原则。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神权法盛行的王朝,商王以神的名义实施法律,法律活动主要是占卜。主要法律: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刑罚种类:刑罚种类多且极为残酷。除五刑外,还有断手、活埋、沉水、火焚、炮烙等,所谓奴隶制五刑,是指我国奴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法定刑。这五种法定刑由轻到重,构建了中国早

13、),是指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砍足曰剕,砍手曰刖。另外,与砍去手足相类似的还有砍去膝盖骨的膑刑。砍去受刑人手足也是早期各个古代民族经常使用的处罚方法,宫刑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这种宫刑剥夺了受刑人“传宗接代”的能力,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是最大的耻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为残酷和最重的刑罚,一般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者,幽闭具体的做法就是槌击妇人胸腹,使子宫脱垂,据说是从制服牲口的办法里受到启发而发明创造出来的。这种刑罚确实残酷非常,受刑的女子往往死于非命,大辟大辟,是死刑的统称。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如戮、烹、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

14、头后悬挂示众)、弃市(闹市斩首后暴尸于众)、绞、陵迟(也写作凌迟)等。特别是在商代末期的纣王时,除常见的斩、戮(先示众羞辱,再处死)等死刑方法外,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酷刑,凌迟,方法是用锋利的小刀在全身划出一个个口子,一刀刀切碎身上的肉,让全身没有一点完好的皮肤。所谓“千刀万剐”。绞,将人用帛、绳等勒死或吊死叫做绞。炮烙,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火烤热,令有罪者行走其上,最终坠入炭火中烧死。醢刑(音海),是将受刑人捣成肉酱,又称菹刑(音居)。脯(pu)刑,是将受刑人杀死并晒成肉干,第一节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一、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产生原因(一)原始氏族成员对神的膜拜

15、(二)原始氏族父系家长制血缘联系的传统,二、神权法思想神权观念是自然压迫和社会压迫的产物神权法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神权法的构成形式有哪些?自然神:商王宣称自己是自然神在人间的代表,“率民以事神”,尊重商王就是敬天。祖先神:商王通过血缘关系、身份继承,将祖先神的崇拜演变为维护其统治的主要方式,既违背王命,不仅获罪于天,而且为祖先所不容,主要活动:巫史等神职人员遇事则占卜,一)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

16、展,变化.神权法思想是由宗教迷信思想发展而起的.夏朝建立后,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奴隶主贵族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极力宣扬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宣称自己是神和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接受天命来统治人世,对不服从统治的人施行天罚.举例:相传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到了商代,神权法思想进入高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殷商奴隶主宣称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违抗王命就等于违抗神命,就要受到天罚.商朝的统治者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同时把它说成是国王的权利,进入西周以后,神权法思想发生了一次

17、重大的变化.西周灭商,这就与过去商朝统治者曾一再宣称的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的说法产生了矛盾.于是,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对天命说作了修正.他说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现在殷已失德,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子,三、夏商的“天命”、“天罚”思想神权法思想早在夏代即已产生神权法律思想发展到商代进入高峰,商代刻在牛骨上的文字,周文王,第二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周武王,一、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一)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

18、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德:“敬天”、“孝祖”、“保民,二)以德配天说的意义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其目的在于求的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这种以以德配天说比夏商完全依赖天命的思想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是因为西周统治者在一定的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必须谨慎从事,珍惜天命,不使它再转移,所以说,以德配天说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出劳动人民对历史发展的推动作用,一、西周的宗法“礼治”思想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

19、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礼”最初的含义是祭祀的仪式和宗教的仪节(一)“礼治”的核心宗法等级制(二)“礼治”的原则“亲亲”、“尊尊”(三)“礼治”的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二、礼治思想西周初期,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与这套制度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

20、、礼节仪式。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1)礼治的基本原则周公所制之礼,始终贯穿着这样几项原则,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与民变革也.其中,亲亲和尊尊是它的基本原则.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着贵,疏着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长辈);必须作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的都是尊者

21、,居其下者应尊其上.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2)礼治的基本特征周公倡导礼治.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治.曲礼上).所谓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礼和刑在适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如犯上作乱

22、等,也要处以刑罚.当然,即使他们用刑,他们也常常享受各种特殊照顾,3)历史意义西周礼治是建立在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国(王)有制基础上,维护贵族世袭特权和统治人民的整个上层建筑,她实质上就是西周奴隶主贵族专政的代名词.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所维护的宗法等级制,对于安定社会的政治秩序,巩固一个疆域辽阔的王朝,曾起过重要作用,三、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周公,姓姬名旦,亦称叔旦,周文王之子,武王之弟。武王死后,辅佐武王之子成王执政,周公辅成王(画像石,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慎罚”主张

23、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其一:反对专任刑罚,主张德刑并用。其二:反对重刑滥杀,主张区分主观罪过。其三:反对罚不当罪,主张罚当其罪。其四: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明德慎罚思想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感到一味重刑辟反而会加剧人民的反抗,危及自己的生存.为了使天命不再转移,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说,一)明德论的主要内容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应当了解一些小民的疾苦,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免除痛苦.要惠民,裕民.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殷亡的教训,因而比较重视小民的力量.当权者应当以小民的向背作为一面镜子,来察看自己的为政得失,要宽以待民,二)慎罚论的主要内容可以概

24、括的说来为区别对待,罪止一身,具体的说来就是以下四点:其一,他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待那些故意犯罪和惯犯,要从重惩处,虽然是小罪也应处以重刑.而对于那些过失犯罪和偶犯则从轻处理,虽然有大罪也可减刑,其二,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只惩罚罪犯本人.其三,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其四,刑法适中,三)明德慎罚论的历史意义周公的明德慎罚说,虽然只是适应周初政治形式的一种权宜之计和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一种手段,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第二编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本篇主要阐述了春秋战国时期在文化上出现了

25、百家争鸣的局面,进而使法律思想上也出现了争鸣时期,其中课本中重点阐述了春秋时期改革家,儒家,墨家,道家这几大家的法律思想,概论,中国由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的变革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学术思想最活跃的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这时的法律思想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并深入到法理学的领域,不少思想家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与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合理因素的新见解,大大丰富了中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古代法学,在这一时期中,原来维护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神权和宗法思想受到了极大冲击。礼坏乐崩,诸侯异政,百家异说。当时参加争鸣

26、的各家都曾涉及法律思想,但主要是儒、墨、道、法4家,特别是儒、法两家。以孔丘、孟轲为代表的儒家继承和发展了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这些,思想对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影响极大,曾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但儒家思想在战国时期并未取得统治地位。其他各家几乎无不反对“礼治”,因而也反对维护“礼治”的儒家。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是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墨家的法律观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追求“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他们还要求“赏当贤、罚当暴”,反对各级贵族任人唯亲的宗法世袭制,以老聃、庄周为代表的道家,主张“

27、道法自然”,崇尚“天之道”,鄙薄一切违反自然的人定法。老聃认为“天之道”的特征是“损有余以补不足”,而儒家所维护的“礼”和法家所倡导的“法”等人定法,则是“损不足以奉有余”,是违反自然法则的“人之道”;统治者必须与民休息,无为而治。道家的后继者庄周更从消极方面发展了老子的思想,认为人类的一切物质和精神文明,包括法律和道德,都是对自然的破坏,都应予以否定,鼓吹法律虚无主义,以李悝、吴起(?公元前381)、商鞅、慎到、申不害和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是先秦对法学最有研究的一个学派。他们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认为“法”是衡量人们言行是非功过,据以行赏施罚的标准和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他们强调法

29、是春秋时期齐桓公的相,主持齐国国政.他是奴隶主贵族中主张改革的代表人物.他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和商业等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功.管仲的法律思想以及改革思想的主要内容是,1、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管仲认为,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的运用.这是管仲的法制改良思想.他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即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任何一根绳索断了都会对国家产生很大的危害.因此,他强调要饰四维,张四维,即整顿礼,义,廉,耻,推行礼,义,廉,耻.他在实践过程中充分发挥了礼义的强制作用.而在实践中对周礼继承的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一是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

30、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二是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剥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三是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2、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他在施政纲领中提出将国分成三个区域,把鄙分成五个区域,让士,农,工,商分别居住,从事自己的职业,生有所依,死有所

31、葬;同时谨慎使用生,杀,贫,富,贵,贱这六项政策,为实现这一主张,管仲提出了四民分居定业论.四民指士,农,工,商.而且严格四民之间的界限,反对混合杂居.实行这种办法,就重新整顿了已被破坏的统治秩序,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控制,扩大了国君的势力.他还把居民组织与军事组织结合起来,寓兵于民,人民平时生产,战时当兵,从而扩大了兵源,增强了国家的军事力量,3、令顺民心,与民分货管仲主张,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认为,民心的向背,是国家盛衰的关键,是统治成败的标准,那么到底什么是民心呢在他看来,民众好利恶害的

32、心理就是民心,见到对自己有利的就来,见到对自己有害的就去,从民心好利出发而得出的立法原则,自然是一切法令政策都要建立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使法令适应人们对于物质利益的要求.在他看来,法令对于治国故然重要,然而只有合乎民心的法令才能行的通,下令如流水之源者,令顺民心,4、仓禀(lin)实,则知礼节说管仲认为,发展社会经济对于国家的稳定极端重要,特别是发展农业生产,更是国家富强的根本条件.只有大量开垦荒地,发展农业生产,搞好粮食储备,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然后才谈的上要人民遵守礼义法度.所以他明确提出了仓禀实则知礼义,衣食足则知荣辱的思想,二)管仲立法主张的特点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

33、物质经济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向背为原则而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欲利,适应人民对物质利益的要求,2、管仲主张立法必须要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商业,以富国强兵.他加强官营商业和手工业,也给民间一定的经商权,与民分货.但管仲在改革传统的工商政策时,也注意到用行政与法律手段控制富商大贾,以防他们与国家争利,二、子产的改革主张及特点(一)子产改革主张的主要内容子产是春秋时期郑国的改革家,曾任郑国执政,当政期间,进行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他是一个从旧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其法律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色.他既强调礼制的重要,又改造旧礼,削弱其天命

34、神权的色彩;既强调法必须以礼为原则,又公布成文法,力求以新法挽救时弊,增加了法的独立性.其思想具有后来发家思想的特色,1、对礼制的继承和改造子产认为,礼是最高的自然法则,又是人们所必须遵行的行为规范.子产把礼归为自然的总秩序,并将礼从礼节仪式中独立出来,加以自然化,社会化的思想,是对传统的天命神权观念的突破,这是春秋时期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同时,子产强调礼的规范性,认为民要不失其性,就必须奉之以礼,用礼来制约人情,制约人的喜怒哀乐.但当礼义与民心有矛盾的时,子产认为礼仪是可以改革的.以礼规范民众,打破传统的礼不下庶人的原则,也沟通了礼与法的联系,开拓了由礼治过度到法治的先河,2、改革内政,

35、创立新制在礼治的前提下,子产提出加强君权,服从官府,尊敬贵族,侍奉长者,孝敬父母五项国之大节.其目的在于维护封建性的集权制与等级制.它反映了子产以法律协调新旧贵族利益的改良思想,3、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子产于公元前536年将刑书铸于金属器物之上.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从而改变了古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恐怖状况,动摇了罪行擅断的基础,为法治创造了条件;同时,也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的限制作用,铸刑书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4、宽猛并用的刑

36、法思想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行德政以宽服民.认为德是以道德教化,宽惠爱民感化人民,立法应体现德政.同时,也不排除以猛服民,在缺乏有德者的情况下,猛会使人畏而不犯,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子产还强调准确使用刑法,使罪行相当;并根据礼仪原则,以情断狱.这反映子产折衷礼法的思想特点,二)子产刑法思想的特点1、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子产肯定德治的方法,主张为政必以德.他认为,立法要体现德政,以道教教化和宽惠爱民为原则,反对刑之颇类(不公平)和滥狱.在实现德政时要首先保障贵族官吏的利益,放宽对人们言论的控制,以宽服民.德为宽,而刑则为猛,子产认为,治国不能一味地强调宽,必须济之以猛,即立法要严,执法要严

37、,在以宽服民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应以猛为主.宽猛相济是子产刑法的思想内容之一,2、罪行相当和以情断狱子产强调量刑定罪应以公布的礼法为标准,准确地使用法律,使罪名与刑罚相当,同时,他也反对拘泥于刑法条文,主要根据礼的原则加以权衡,以情断狱.子产区分了礼和仪的不同,对一般违仪之举并不施加刑罚,在审狱时,子产则常以倒言反事及察言观色方法断狱,这种方法曾受到法家的批评,三、邓析改革思想的主张及特点(一)邓析,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如果说子产代表着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和观点,那么邓析则是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制革新的人物.在春秋时期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

38、中,邓析不谈天命,抵制旧礼,反对改良,制定竹刑,表现出实行法治的明显倾向,因此可以称为战国法家学派的先驱人物,1、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春秋后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日益兴起,社会上开始出现反对维护贵族统治特权的礼治,主张法治的思想.邓析是当时最激进的革新派.他敢于向旧的传统挑战,对郑国奴隶主阶级颁布的礼制,禁令,进行了抵制和批判,明确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仪的主张,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这是邓析思想的主要倾向,也是他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说:“先王”极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

39、,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不法先王和不是礼仪是密切联系着的.反对法先王,必须反对礼仪道德.邓析不但反对顽固地坚持礼治的旧贵族,也反对象子产那样力图在上层建筑中继承礼治传统的新的封建贵族.邓析帮助民众打官司,出主意,同旧的礼大唱反调,提出了以非为是,以是为非的主张.邓析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立场上,敢于向旧传统挑战,勇敢地批判维护奴隶制旧秩序的礼义,在当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2、邓析的竹刑邓析还是一位主张刑法改革,实行法制的早期代表人物.他编著的竹刑,是用以对抗旧礼制的.而且我们还可以看出:第一,邓析的欲改旧制和他不

41、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要求恢复和加强以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为国以礼”的具体内容有:礼是根本的国家制度;礼的范围扩大到民间,突破了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原则;“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礼是“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儒家将西周奴隶主贵族的旧礼改造成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新礼.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他要求各级贵族互相克制,停止争夺,遵守礼制.在法律上,主张以礼作为适用刑罚的指导.孟子也要求法先王.荀子主张用礼维护封建等级制,并引法入礼要求以维护封建等级制的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从维护礼治出发,儒家主张:1,以五伦为中

42、心,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2,以家族为本位,坚持亲亲为大,重视孝,忠.3,区分贵贱等级,以礼规定人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2、为政以德的德治论这是儒家德治论的主张,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但也进行了改造。儒家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二是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为政以德”表现在法理思想上,就是“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敬德的思想,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提高

43、了德的地位和作用.(1)德刑并用,以刑辅德.(2)主张教化,(3)以德去刑.(4)恤刑慎杀,(5)先教后刑,3、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孟子认为治理国家主要靠统治者的道德感化,荀子则着重对人和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强调法由人而定.(1)圣贤决定礼法(2)身正则令行(3)法先王(4)顺人情,一、孔子的法律思想生平:孔子(公元前551一前479年),名丘,字仲尼,鲁国陬邑(今山东曲阜南)人,第二节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孔子从三十岁左右开始招收弟子,从学者甚多,号称弟子三千、贤人七十二,一、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一)孔子对仁作了许多解释,其中最能表达仁的含义的是仁者

44、,爱人.“克己复礼为仁”孔子的法律思想是建立在纳“仁”入“礼”的思想基础上的。孔子所要恢复之“礼”已不完全是“周礼”,而是经过改造以后的新“礼”。但爱有差等的:1、孔子的爱人有亲疏之分.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近及远,2、孔子的爱人有等级之分.等级不同,爱的内容就有差别.如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一个是使,一个是事(事奉),这种关系显然是不对等的.3、孔子的爱人是不以突破君子与小人的界限为前限的.未有小人而仁者也,认为仁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劳动人民(小人)是不可能有的,二)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1、主张正名.即纠正各种违反周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现象.2、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45、即制礼作乐和出兵征战的权利由天子掌握.“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3、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互相包庇4、反对铸刑鼎,在礼和仁的关系上,仁必须以礼为依据克己复礼为仁。礼必须以仁为思想基础反对暴政,人殉,父子相隐这是孔子最早提出来的,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判断是否与犯罪问题上的反映。孔子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这一主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也是后来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的张本,三)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1、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2、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3、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德主刑辅”和“以德去刑”“

46、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德治统治方法上,“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和“折民惟刑,四)立法,司法主要靠贤人1、人存政举,由圣贤治国立法.2、身正令行,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立法,二、孔子法律思想的影响孔子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但在论述法与人的关系时,将统治者个人置于法之上,这与他在论述法与礼的关系上时,将礼置于法之上;在论述法与德的关系时,将德置于法之上,是完全一致的.这一思想,经过战国时期的孟子,荀子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的继承和改造,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长期影响了整个立法,司法活动,孟子(约公元前390前305年),名轲,字子舆,邹(今山东邹县东南)人,第三

47、节孟子的法律思想,孟子认为,君主要统一天下,关键在于得到人们的拥护,其办法是推行仁政.孟子论法,就是以仁政为指导,围绕着省刑法,薄税敛而展开的.具体表现为:(1)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2)薄税敛,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3)省刑法,反对繁法苛刑,二、孟子的法律思想(一)“仁政”思想孟子的“仁政”思想是从孔子“仁”的思想发展而来的,1、性善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作见孺子将入於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於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於乡党朋友也,

48、非恶其声而然也。,2、“仁政”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现(1)“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2)反对“杀人以政”,强调“教人以伦”(3)“省刑罚”,反对繁法苛刑(4)“正经界”,“薄税敛,二)“民贵君轻”说与“暴君放伐”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三)“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荀子(约公元前313前238年),名况,字卿,赵国人,第四节荀子的法律思想,一、荀子的法律思想(一)性恶论(二)礼法论1、礼法起源论2、礼法统一观,一、礼、法的起源(一)性恶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

49、(二)“明分使群,改变的途径即“明分使群”,“化性起伪”。“分”含义:即包括士农工商的分工,也包括君臣父子兄弟的名分。“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和于善也。”二、引法入礼,礼法结合礼法之间,礼是法的纲纪、基础。“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化性起伪这是荀况提出的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因为人性的放纵会造成不可收拾的恶果,所以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指后天的人为作用。圣人极其礼、法就是为了改造人类的恶性而产生的,三、“隆礼重法”“隆礼重法则国有常”(一)“隆

50、礼”礼的作用:1、“养”“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待)而长,是礼之所起也。”2、“别”“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二)“重法”“法者治之端也”,“治之经,礼与刑”。1、主张制定公布成文法,使天下皆知。2、“信赏必罚”赏必当功,刑必称罪,反对赏不当功,刑不当罪。3、同意对于“暴恶”的人施以严刑。“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三、“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一、墨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墨家

51、是先秦时期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唯有墨家是代表劳动人民利益并提出系统理论学说的学派.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第五章墨家的法律思想,一)兼相爱,交相利的法律观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家法律观的根本原则.他们要求以它来衡量国家的法律制度,评价各种学说观点;进而提出自己的立法主张,即国家立法必须贯彻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原则.1、法的起源和法制统一论2、赏当贤,罚当暴的刑赏论3、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经济立法思想,兼相爱,交相利这是墨家法律观的核心,墨家以“兼爱”和“交利”为标准衡量各国的法律制度,评价各家的思想学说,特别要将它贯彻到立法司法之中。“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

52、而言,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二)墨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墨家代表小生产者的利益,十分重视人民的生计,十分重视劳动.用墨家的话来说,即是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这是墨家从农与工肆生活中体验出来的.因此,墨家特别提出了维护赖其力的劳动者权益的经济立法思想.1、不与其劳,不获其实2、凡费财劳力,不加利者不为3、维护私有财产权,二、“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一人一义,十人十义”,“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三、法律以“为万民兴利除害”为目的,四、“尚贤”“尚贤为政之根本”“不

53、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嬖颜色。贤者举而上之,以为官长;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五、“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六、“利民”“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二、墨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在墨子的法律思想中,既有朴素的平等观念,又有君主集权的专制倾向;既反对宗法等级礼治原则,又主张新的官僚等级;既主张法律高于君主,又把司法大权归于君主个人;既要求法律承认并维护劳动民众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又只把希望放在明君贤臣的身上;等等.进步主张和落后观念往往同现,集中地反映了中国古代小生产劳动者的思想特质和历史局限,第六章道家的法律思想,先秦道家是以老子、庄子为代表

55、利,盗贼无有。,无为而治“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在春秋末期已经出现。使“无为而治”系统化而成为理论的是老子。他们人为统治者的一切作为都会破坏自然秩序,扰乱天下,祸害百姓。要求统治者无所作为,效法自然,让百姓自由发展。“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据是“道”,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无为而治”的主要内容是“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为”,具体措施是“劝统治者少干涉”和“使民众无知无欲,二、对礼、法的否定“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反对“礼”“德”“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三、“欲夺先与”,“小国寡

56、民”“无为而无不为”,君主必须先学会“君人南面之术”,“将欲歙之,必固(姑)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举)之;将欲夺之,必固与之。是谓微明,柔弱胜刚强。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庄子姓庄名周,宋国蒙人,庄子书影(清光绪年间刊本,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的观点一、主张绝对无为,否定仁义礼法“道者,万物之所由也。庶物失之则死,得之则生;为事逆之败,顺之则成。”“天地无为而无不为”对于儒家、法家、墨家的批判,二、主张绝对自由,反对任何约束和限制,第七章法家的法律思想,一、法家法律思想概述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它形成

57、于战国中期.法家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多方面地阐述了法的基本理论,他们的理论,在当时世界上也名列前茅.其主要内容是,一)法的起源与变法论法家关于法的起源说与变法论,是他们主张社会改革和变法的理论依据.法的起源论.商鞅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他认为,在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的下世,人们争夺激烈,为了定分止争,需要立禁,立官,立君,即产生了国家和法律.商鞅关于法的产生的论述,以后成为法家共同的法的起源论,变法论.商鞅认为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统治者应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因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实行变法是历史的必然.韩非也系统阐述了变法思想,二)以法治国论法家对法下了

58、比较明确的定义: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法加乎奸令者也.即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并且有强制力,使赏罚的原则深入人心,奖赏给予谨慎守法的人,而刑法则加于违法犯罪的人,法的性质和特征其一,法的规范性.法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和规则.它也是一种标准,全体臣民必须严格遵守.其二,法的公正性.法是公正无私的表现.其三,法的平等性.法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应当具有普遍适用的平等性.其四,法的公开性,法家指出,统治者制定法令,必须明白易懂,三)法的纲要赏与罚(四)势治论法家认为,要推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势力为前提,以国家的政权为后盾.(五)术治论法家的术,是指君主掌握

59、政权和驾驭臣下的手段和方法.(六)文化专制论,法家的法律思想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倡导“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商鞅的法律思想商鞅(约公元前390前338年),出身于卫国国君的疏远宗族,名鞅,故称卫鞅或公孙鞅。(一)商鞅变法,商鞅变法用的铜方升,二、商鞅的法律思想(1)“定分”、“立禁”的法律起源论(2)“礼法以时而定,制定各顺其宜”的变法理论(3)主张“壹教”(4)推行法治的三要素:法、信、权(5)“法治”与人性论。(6)“以刑去刑”的重刑理论,一、“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理论“圣人不法古,不修今。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适时变法

60、二、定“分”止“乱”的法律起源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以定也。,三、法、信、权相结合的“法治”(一)“法者,国之权衡”(二)“壹赏”、“壹刑”、“壹教”“壹赏”“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福无所芬华”“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壹刑”“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壹教”用法令来统一思想,三)法、信、权“任法”、“重信”、“权势独制”法“法者,国之权衡也”“虽民至亿万之数,悬重赏而民不敢争,行罚而民不怨者,法也。”信“信赏必罚”、“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权“

THE END
1.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起源于先秦时期,历经千年发展与完善中国古代历史的开端都充满神话色彩,除去神秘的外壳,据可考的历史,今天就先从先秦时期说起吧,先秦时期,分为夏、商、西周三代,这三代的法律都属于奴隶制法律,常以习惯法为主。据有关有史书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zMTAzOTA2MA==&mid=2650776159&idx=3&sn=8d7dccf95b19b2ab648e4125dcdaa625&chksm=f0a14b64c7d6c2721dae21dfe78a8f434ee15ac7f0c0ffc4060a514ceb40c710316c4ca20a30&scene=27
2.科学地认识中国法制史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13388
3.认真对待中国古代法礼本身也被国家认可或默许,所以它和法一起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规范体系。在这种法律多元的情况下,法本身是被精英写在书面上的法律,融天理、人情和国法于一体,主要由国家机关来执行,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规范则是礼。人们之间相互约束,因此绝大部分的民事纠纷不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就能解决,如此一来,形成了一种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38658577623866243&wfr=spider&for=pc
4.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精选6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精选6篇)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征、缺陷及现实影响 内容提要: 在中国现时法渊源中,只有成文法规范,没有判例。然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在一部成文法典颁布后不久,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但仅凭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https://www.360wenmi.com/f/file2ja1s3r2.html
5.德语成语溯源(十三)来自古代法律制度的成语在德语中,有很多成语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特别是中世纪的法律制度。它们源自当时法律的象征、刑罚、判决以及宗教裁判等习俗。以下从四个方面分别进行介绍。一、源自中世纪的法律象征以及司法习俗jm.aufsDachsteigen〖俗〗训某人一顿【Dach(屋顶)在古日耳曼法律中象征能https://www.chazidian.com/dedict/news4972/
6.古代希腊法律体系古代希腊不是没有成文法,据亚里士多德所著《雅典政制》记载,雅典的法律写在牌子上,牌子立在巴西勒斯柱廊里,所有雅典公民都要在写有法律条文的牌子前宣誓遵守法律;执政官也要对法律宣誓,说他们如果违反任何一条法律,就得奉献一个金人像。梭伦曾经规定,这些法律要百年不变。这表明,早在雅典时期,法律就已经被公布于https://m.douban.com/note/781277116/
7.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是以()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是以( )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A.儒家B.法家C.墨家D.道家的答案解析,刷刷题为用户提供专业的考试题库练习。一分钟将考试题Word文档/Excel文档/PDF文档转化为在线题库,制作https://www.shuashuati.com/ti/51c517459af74221b91f3a87be22fff2.html
8.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这种古代世界范围内高度系统和集权化的国家权力,使法律刑法化、国家化从理念到制度都获得了普遍的实现。当然,影响中国法律刑法化、国家化的因素肯定不仅仅如此,由于篇幅所限,像法律的集团本位性(义务本位即是刑事法的内在特性之一)、法道德责任等只能暂时跳过。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falixue/2007012761159.html
9.谈德主刑辅思想对古代封建法律的影响谈德主刑辅思想对古代封建法律的影响 德主刑辅思想对汉代的法律制度的确立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一)强化了中央集权制度 汉承秦制,汉朝发展了秦始皇创立的皇帝制度,使居于封建国家制度核心位 置的皇帝制度得到儒家理论的支撑。同时,汉统治者也吸取秦https://biyelunwen.yjbys.com/fanwen/falv/4013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