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家间贸易发展以来,文书合法化认证过程一直给需要跨境使用公文书的个人和企业带来不便。
截至2023年10月23日,《公约》已经有超过120个缔约国与地区成员,占世界国家与地区总数的五分之三,其中包括欧盟各国、英国、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及大部分“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国,还包括了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因历史原因《公约》适用于港澳特区)。据HCCH统计,2015年,澳、日、韩、俄、南非等49个成员国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发的附加证明书总量已达近500万份[4]。可见,《公约》的适用国家地区范围广且实际适用量不断增长,是回应国际贸易与往来现实需求的重要实践。
(二)《公约》的主旨内容
首先,《公约》的首要目标是取消领事认证,即在缔约国之间对于本公约适用范围内的文书免予领事认证环节。《公约》在第二条明确了取消领事认证的规定,即缔约国对适用本条约且需在其领土内出示的文书应免除认证要求;同时,在第九条赋予了各缔约国在适用中避免领事认证的义务,即“各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来避免本国外交或领事人员在应予免除的情况下进行认证”。
(附加证明书流程图)
同时,《公约》的核心内容仅在于设置一个取代传统领事认证的“海牙认证”规则,而并不要求各国公文书中必须加注海牙认证。缔约方仍然可以通过本国法律或者其他法规,自由地消除、限制或进一步简化本国内认证要求。同样地,缔约方之间也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在各国之间消除、限制或进一步简化认证要求。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和形式要求
(一)适用的地理范围
(二)适用的公文书范围
这些列举的文书类型涵盖了多种情况会涉及的公文书,包括在跨境诉讼、跨境知识产权执法、国际商业交易和外国投资程序、跨国收养程序、申请国外学习或公民身份等方面。根据《公约》的目的进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列出的并不是穷举清单,应当对公文书的概念进行广义解释[7],即使不属于所列类别但在缔约成员内被视为公文书的文件也同样适用本条。
相反地,《公约》第一条第三款排除了以下文书的适用:(一)外交或领事人员制作的文书;(二)直接处理商业或海关运作的行政文书。前者的作出主体为外交或领事人员,其本身不再需要海牙认证赋予其合法性;后者直接涉及商业或海关业务的文件,例如提单、银行票据或是进出口许可证,此类文件通常是作为商事活动进行更为灵活的处理。与前一款的解释原则相反,此条列举的排除文件类型应当做狭义解释,以保证《公约》适用对象的广泛性、灵活性。
此外,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附加证明书的文书,签发机构不予办理:(1)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2)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3)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出文机构、用文机构规定和要求的;(4)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5)附加证明书签发机构认为不应办理的其他情形。
(三)主管部门
(四)附加证明书的形式要求
(附加证明书示意图)
三、《公约》在中国生效产生的影响
(一)《公约》生效前我国的领事认证制度
在2020年初新冠疫情发生以前,我国每年与《公约》成员间的文书领事认证量已超过130万份,且保持近15%的年增速[8]。尽管受新冠疫情影响跨国文书总量稍有下降,但总量下降幅度较小,在后疫情时代依旧有较大的增长空间。由此可见,跨国文书流转是中外交往和经贸合作的重要支撑。
在《公约》生效以前,我国实行的领事认证制度又称“双认证”制度。举例来说在中国目前对于国外出具的、拟送至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须先在当地办理公证认证,再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而对于中国内地出具的有关公文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应当在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而后在文书使用目的国驻华使领馆进行领事认证。一份我国法院出具的文书,经过完整的认证流程包括涉外公证、领事认证、驻华使馆认证,以上过程一般至少需要20个工作日,较慢的可以达到45个工作日。
(领事认证流程图)
(二)《公约》生效对我国跨境商事交易及跨境争议解决实践的影响
3.有利于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
四、《公约》在中国生效之后的潜在挑战
(一)对公文书内容真实性的判断
(二)涉外公证制度配套措施的完善
五、结语
注释:
[1]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更快、更省、更便捷的文书跨国流转新模式——中国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中国公证》,2023年第4期,第50到52页。
[2]Haight,JamesT.“TheHagueConvention1AbolishingtheRequirementofLegalizationforForeignPublicDocuments.(ReportoftheCommitteeontheInternationalUnificationofPrivateLaw,withActionbytheSectionofInternationalLawandtheHouseofDelegates).”TheInternationalLawyer,vol.9,no.4,1975,pp.755–66.
[3]HagueConferenceonPrivateInternationalLaw,ApostilleHandbook(PracticalHandbookontheOperationoftheApostilleConvention)Version2,2023,pp25.
[5]HagueConferenceonPrivateInternationalLaw,ApostilleHandbook(PracticalHandbookontheOperationoftheApostilleConvention)Version2,2023,pp15.
[6]“《公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为主权国家的缔约国之间”,“公约继续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7]Y.Loussouarn,ExplanatoryReportontheHagueConventionof5October1961AbolishingtheRequirementofLegalisationforForeignPublicDocuments,1961,pp2.
[9]ThePermanentBureau,SynopsisOfResponsesToTheQuestionnaireOfAugust2008RelatingToTheHagueConventionOf5October1961AbolishingTheRequirementOfLegalisationForForeignPublicDocuments(ApostilleConvention),Prel.Doc.No11,2009,p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