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洛克论立法权的范围政府法律立法者自然法

经由最高权力制定的法律是神圣的,任何人都得对这种法律表示全部服从并受它的指导,而不得逃避它的约束。对任何外国权力或任何国内下级权力所作的任何承诺,都不能解除一个政治社会成员对本国立法机关的服从义务,也不能迫使他做任何违反本国法律或超越本国法律许可范围的事情。假设一个人最终可以被迫服从社会中并非最高权力的任何权力,那是很可笑的。

总之,立法权,不论属于一个人或是较多的人,不论经常或是定期存在,都是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

对立法权的限制

立法权也不是无限的。

第一,立法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专断的。立法权只是每个政治社会成员交给立法者的权力的集合,这个立法者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议会。所以,立法权就不可能大于那些参加政治社会以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曾享有的,后来又交给政治社会的权力。因为,谁都不能把自己不拥有的权力交给别人;任何人都没有绝对专断的权力去毁灭自己的生命或夺去另一个人的生命或财产。如同上文已经证明的,一个人不能使自己受制于另一个人的专断权力。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不享有支配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专断权力,他所享有的只能是自然法所赋予他的那种保护自己和其他人的权力。这就是一个人所能交给国家的全部权力。国家再把每个成员放弃的这些权力交给立法机关,就成为立法权。所以,立法权就不能超出这种限度。立法权,在最大范围内,以保护政治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度,实施这种保护是立法权的唯一目的。所以,立法权决不能毁灭人民的生命、奴役人民或者故意使人民陷于贫困的境地。

自然法所规定的义务并不会在政治社会中消失,而是在许多场合下表达得更加清楚,并由人类法附以明确的惩罚来迫使人们加以遵守。由此可见,

自然法是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永恒的规范,是一切人的永恒的规范。立法者所制定的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则,以及他们自己和其他人的行为,都必须符合于自然法,即上帝的意志。自然法本身,实际上就是上帝的意志的一种宣告。既然自然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类,那么,凡是与自然法相违背的人类的制裁,都不可能是正确的或有效的。

第二,立法机关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依靠临时的专断命令进行统治,而是必须根据正式颁布过的、长期有效的法律来统治,并任命有资格的知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裁判公民的权利。

由于自然法是不成文的,只存在于人们的心灵中,所以,如果没有专职的法官,人们在感情和利益的驱动下,就容易错误地加以引证或应用,而不愿意承认自己的错误。这样一来,自然法就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不能为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确定权利,从而不能保障他们的各种财产;在每人都是自然法和他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解释者和执行者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另外,由于有理的一方通常只有他个人的力量可以凭借,这样他就没有足够的实力来保护自己免受损害,或惩罚犯罪者。

为了避免在自然状态中人的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缺陷,人们才联合起来组成政治社会。这样,他们就可以用整个社会的集体力量来保障和保护他们的财产,并用长期有效的法律来确定财产,从而让每个人都知道什么是属于他自己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人们才把他们全部的自然权力交给他们所加入的政治社会。政治社会则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人选,委托他们制定法律,以便人们都能受正式颁布的法律约束。否则的话,人们的和平、安宁和财产就会仍像以前在自然状态中那样很不稳定。

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者不根据既定的、长期有效的法律进行统治,都是与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的。

如果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利和财产,人们就不会舍弃自然状态的自由。如果政治社会没有关于权利和财产的长期有效的规定来保障人们的和平与安宁,他们就不会加入政治社会并甘愿受它的约束。无法设想,人们竟然会有意把支配自己人身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权力交给一个人或较多的人,并鼓励长官任意地对自己实施他那毫无限制的意志。如果人们真的这样做,那就等于他们要把自己置身于比自然状态更坏的境地。在自然状态中,他们尚享有保卫自己的权利不受他人侵害的自由,并以平等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论侵犯是来自一个人还是一群人。可是,假如他们把自己交给了一个立法者的绝对的专断权力和意志,这简直就是在解除自己的武装的同时,把那个立法者武装起来,从而任其宰割。

可以想见,一个人把自己置身于能支配十万人的长官的绝对权力之下,其处境远比置身于十万个单个人的专断权力之下更为悲惨。拥有这种支配权的人的实力增大了十万倍,他的意志就会因此比别人的意志更好吗?对于这一点,谁都不能保证。所以,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都应该根据正式颁布的、得到大家认可的法律,而不是根据临时的命令和未公布的决议来进行统治。如果用公众的集体力量来武装一个人或少数人,而这个人或少数人反过来又迫使人们服从他或他们根据自己心血来潮或不可告人、毫无拘束的意志发布的苛刻和放肆的命令,同时又没有可以作为他或他们行动的准绳的任何规定,那么人类就处在比自然状态还要坏得多的状况中。

由此可见,既然政府的一切权力都只是为公众谋福利,那它就不应该是专断的和随意的,而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一方面可以使公众都知道自己的责任,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安稳地生活;另一方面,也能把统治者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从而防止他们为权力所诱惑,利用手中的权力不择手段地牟取私利。

第三,未经本人同意,最高权力不能取走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既然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政治社会的目的,那么,假如最高权力可以任意取走人们的财产,那就等于说,人们因参加政治社会而丧失了作为他们加入社会的目的的东西。这种十分悖理的事是无论谁都不会认同的。因此,在政治社会中享有财产权的人们,对于那些根据社会的法律应属于他们的财产,就享有这样一种权利:未经他们本人同意,任何人无权取走他们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否则的话,他们就没有了财产权。因为,如果别人可以不经我的同意就随意取走我的财物,那么我对于这些财物就确实不享有财产权。所以,以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或立法权能够为所欲为,任意处分人民的财产或随意取走其中的任何部分的想法是错误的。

如果立法权的全部或一部分属于可以改选的议会,其成员在议会解散时与其余的人一样,也受他们国家的共同法律的支配,那就不用担心这种情况会发生。但是,如果立法权属于一个经常存在的议会,或如同在专制君主国那样归一人掌握,那就还是有危险的。因为他们会认为自己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从而会随意向人民索取,以增加他们的财富和权势。如果一个有权支配臣民的人可以从任何私人财产中取走他喜爱的部分,并随意加以使用和处置,那么,纵然有良好和公正的法律来规定他同一般臣民之间的产权界限,人们的财产权也还是没有保障的。

上文已经证明,不管是由谁掌握的政府,都以保障人们享有各自的财产为目的。因此,即使君主或议会有权制定法律来规定公民彼此之间的财产权,但未经公民们的同意,他们绝对没有权力取走公民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否则,就会使他们在事实上根本不享有财产权。接下来,我们不妨看看,有必要设立绝对权力的情况。实际上,在那种情况下,也并非因为它是绝对的所以就是专断的。它仍然受着为什么在某些场合需要绝对权力的理由的限制,并必须以达到那些目的为限度。

关于这一点,我们只要看一下军队纪律的一般运用情况,就能搞清楚了。由于军队担负着保卫国家的任务,这就要求下级绝对服从上级长官的命令。即使上级下达的命令是极端危险或不合情理的,下级也不能拒绝服从或对它们表示异议。否则,被处死也是应该的。可是我们看到,尽管一个军官能够命令一个士兵向炮口前进,或单独扼守阵地,这意味着那个士兵必死无疑,但是这个军官却不能命令任何士兵给他一分钱。同样,一个将军有权处死一个临阵脱逃或违抗决战命令的士兵,却不能仗着他拥有决定生杀的绝对权力,处置这个士兵的财产的一分一厘,或占取他的一丁点儿财物;尽管他能够命令一切,稍有违抗即可处死。因为这种盲目的服从,对于将官拥有绝对权力的目的,即保护其余的人,是必要的;而处分士兵的财物却与这个目的毫无关系。

诚然,没有巨大的经费,政府就无法维持。因此,凡享受政府保护的人,都应该从自己的产业中支出一份来维持政府。但是,这仍需征得他本人的同意,也就是由他们自己或他们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如果任何人仗着自己的权势,宣称有权向人民征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违背了政府的目的。因为,如果另一个人可以随意取走我的财物,那我还享有什么财产权呢?

THE END

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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