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乃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立法数量和质量得到了双跃升。
近年,随着作为新概念的“基础性法律”逐步提出,围绕立法实践的新的立场和范式逐渐展开。2017年12月2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的说明》中提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这是目前公开的、首次提到“基础性法律”表述的法律文件。此外,在其他法律文件和重要讲话中也多次出现基础性法律概念。
二、基础性法律概念的背景
(一)立法视域从“部门立法”到“领域立法”
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70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我国立法不仅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且推动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随着我国在各个领域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取得历史性成就,正逐渐从借鉴他国立法经验的学习者角色转化为主动创造立法经验的先行者角色,逐步推动中国开拓性地先行创制制度规范。立法机制也从之前的完善部门立法正在逐步转向充实相应领域立法,致力在本土创造制度资源,为域外提供经验支撑。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从体系结构来看,法律体系在宏观层面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七个部门和三个层次为框架的法律体系结构。七个法律部门划分标准清晰,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明确。由此,在横向和纵向层面形成了“七三型”的塔型框架结构。随着时代趋向多元化发展,法律不再单纯以部门法形式出现,一些法律开始更多呈现跨部门法的立法形势。跨界的法律需要跨领域的体系予以回应,因此,“领域立法”这一创新实践为部门立法寻找到了解决立法分类问题的新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