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反洗钱履职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现金管理归口货币金银
管理部门的不适应性
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呈现多元化,现金管理已从传统的现金投放转向防范金融风险和利用现金结算进行经济犯罪,因此,作为计划经济下的大额取现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现金监管的要求。
不符合部门履职需要。基层货币金银部门主要担负发行基金调拨、金融机构存取款业务和残损币复点销毁任务,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监测货币投向是其职能转换后的重要职能。特别是县市支行发行库撤并后,大量业务集中在中心支行,人员少,业务重,货币金银部门在履行现金管理职责过程中感到力不从心,开展现金管理执法检查时也疲于应付。
容易降低现金管理效率。由于账户管理工作归属会计部门,反洗钱业务自成专业,而在账户管理、反洗钱工作中又均穿插有现金管理的内容。这三块业务部分重叠,但又归属不同的部门,开展工作自成体系,相互脱节,影响了工作效率。
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的
理性分析
人员保障。随着县支行业务系统的集中上收和发行库的优化整合,部分县支行将货币金银、国库、会计合并为一个部门,而且这些部门的人员具有良好的一线从业经验,熟悉金融业务,能够适应现金管理、账户管理和反洗钱管理的综合性检查,为现金管理划归反洗钱部门提供了人员保障。
法律依据。目前现金管理职责的主要依据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但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并未明确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职责。现金管理检查的一个目的就是防范以现金形式进行的经济犯罪,这也是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人民银行有反洗钱监督检查权,人民银行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现金管理检查也就有了更高的法律依据和效力。
非现场监控。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后,将使基层人民银行的这两项职能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由于反洗钱工作涉及面广,洗钱行为隐蔽,基层人民银行很难有效监测,日常现金管理工作可从细微之处给予较好补充。现金管理工作中的大额现金审批和报备及现场检查等职责的履行,使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交易置于有效监督之中,为反洗钱工作发挥“关口前移”的作用。同时,从反洗钱工作的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中,又可分析归纳出不合规的现金支出行为,为现金管理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监管履职。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尽管目前不同业务系统对可疑的现金支付额度规定不一,但对有意化整为零、存取现金数额和频率较高者仍能通过系统筛选发现,从而使得妄图利用复杂、隐蔽的现金收支方式洗钱的犯罪活动难以隐藏,堵塞了监管上的漏洞。
对策建议
一是合理划分现金管理职能,形成反洗钱合力。建议将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并调整充实反洗钱部门的人员力量。也可在条件成熟的地(市)中心支行专门设立反洗钱部门,将反洗钱职责从会计财务部门分离出来,以强化反洗钱职能,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二是加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修订完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大额可疑资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解决处罚依据零散、标准不一致等突出问题。同时,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使其中对公款私存进行处罚的规定与《商业银行法》中的有关规定相统一。
【关键词】基层央行反洗钱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意识淡薄,对履行反洗钱义务重视不够,反洗钱工作热情不高
目前基层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反洗钱是大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的事,与内地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无关,与自身业务发展关系不大。在反洗钱实际工作中,没有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及配备专职人员;或者虽然建立了组织,配备了反洗钱人员,但也是纸上谈兵,没有各自尽到相应的职责;误认为洗钱犯罪与自身关系不大,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他们不了解反洗钱政策、不掌握反洗钱方法、不明确反洗钱利害关系、对洗钱犯罪的严重性认识不够,直接影响着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质量不高
部分金融机构对于非现场监管报表的上报只是流于形式,没有认真按照上报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报送,报送的信息不完整、不全面,“零交易”报告层出不穷,特别是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更是为了应付人民银行的催报而不作详细的统计就填制上报,使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如:在大同市辖区上报的季度非现场监管报表中,客户身份资料识别及重新识别数量差别较大,证券、保险行业的可疑交易一直都是零报告。
(三)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措施少而轻,未得到合理有效运用
目前,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存在的最大的问题还是非现场监管措施不足,手段过轻。现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规定,在分析评估后,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以下简称《监管意见书》),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此外就是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基本上是必须结合现场检查、进一步掌握违法违规事实才能实施的。所以,目前,从政策制度上看,非现场监管手段只有唯一的发出《监管意见书》措施。但是,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可能涉及到方方面面,问题的性质和种类也不尽相同,重要性也会有差别,显然,单靠发出《监管意见书》是无法匹对和解决所有的问题的。因此,当前的非现场监管措施远远无法满足实际监管的需要。
(四)在保险业中的洗钱问题
办理变更业务使得保险当事人关系超出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范围的,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上报。
保险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不同的人,以常理推断,保险当事人之间存在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比较合理,但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时,保险当事人有时就不存在这几种关系。为避免引起注意,洗钱分子可能在投保时会以存在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的人员作为保险当事人,然后通过办理变更业务将某方保险当事人变更成洗钱所需要的人员,但这时保险当事人关系往往就超出了前述三种关系。因此,建议将办理变更业务使得保险当事人关系超出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范围的交易或行为扩充进保险公司的可疑交易报告范围。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反洗钱责任感
(二)加强指导和培训,提高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质量
(三)加强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协调与配合,合理有效地运用非现场监管措施
反洗钱工作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和社会环境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客观要求,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信誉支付稳定,促进邮储银行健康发展的保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继颁布实施,邮储银行反洗钱认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明确了内部反洗钱操作流程,基本上能按规定开展反洗钱日常工作。但由于反洗钱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无论是工作力度、实效,还是长效管理机制建设,都未达到有关要求,亟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和提高。现结合工作实际,浅谈邮储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实践心得
目前邮储银行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组织机构建设滞后,反洗钱工作缺乏力度
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由于机构人员迟迟不能确定,时至今日,邮政储蓄银行部分县市支行的反洗钱组织机构仍未组建成立,致使目前反洗钱工作处于尴尬境地,缺乏应有的力度。
(二)内控制度缺失,存在风险隐患
随着邮政储蓄银行的挂牌成立,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也将发生变化,因此,原有的反洗钱管理措施也将随之改变和完善。但从目前情况看,邮政储蓄银行反洗钱方面的措施和办法尚未健全。内控制度的缺失,必将导致反洗钱内部管理“出现真空”,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
(四)一线员工反洗钱意识淡薄,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
(五)人员素质不高,反洗钱履职不到位
鉴于存在以上几个问题,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反洗钱工作体系
建议邮政储蓄银行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根据当前机构改革的现状,尽快组织人员安排落实辖区各级支行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及时调整反洗钱组织领导机构,确定反洗钱工作的负责部门,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制订严格的工作职责,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
根据邮政储蓄银行业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邮政储蓄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制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组织保障制度、业务流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构筑严密的反洗钱制度防线,同时根据反洗钱岗位责任制,量化工作任务,使反洗钱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伪;购买复印机将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并在“客户身份识别登记簿”上登记保存。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转账业务认真核对客户身份,并登记公民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
(四)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反洗钱队伍素质
加强基层邮储银行网点的反洗钱工作,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培训力度。
反洗钱培训应结合实际,注重反洗钱操作技能的有效提高,培训工作要分层次开展,首先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思想认识,提升管理水平;其次要强化对具体操作人员的培训,重点是制度法规和日常操作,尽快提高邮政储蓄机构一线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操作能力。
(五)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反洗钱操作行为
邮政储蓄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众多,加之邮政储蓄体制因素的影响,很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温床”。因此,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邮政储蓄银行的反洗钱操作行为非常重要。
一是请基层人民银行指导和监督邮政储蓄银行反洗钱工作。首先通过开展业务指导,使邮政储蓄银行正确认识和理解反洗钱工作,不断完善反洗钱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其次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加大检查处罚力度,督促邮政储蓄银行把反洗钱工作制度落到实处,严格规范反洗钱工作行为。
二是邮政储蓄银行内部自上而下要建立反洗钱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督促辖区各支行,及时向反洗钱监测中心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有效落实反洗钱操作规程,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职责。
根据央行的反洗钱报告,我们发现:中国反洗钱制度的漏洞仍然存在于银行,未来银行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反洗钱压力。所以我们要切实加强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弥补银行在反洗钱执行情况过程中存在的几大漏洞。
首先是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了解客户制度”作为反洗钱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强化反洗钱“了解客户制度”,成为当前反洗钱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岗位职能
为了进一步强化反洗钱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反洗钱工作,实行领导总负责,岗位人员具体工作的指导方针,特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__x
副组长:__x
成员:__x、__x
联络员:__x、__x、__x、__x
二、加强学习,认真履职,将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3月26日联社举办了反洗钱培训班,讲授了当前国内反洗钱形势和任务,传授了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并从理论上讲解了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参加培训人员要继续学习,深刻领会,并将培训内容、操作技术和方法传授给其他职工,共同提高、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这一项重要职责。
三、规范业务,严把责任关
㈣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时要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文件等,做到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
㈤对于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有关信息、审批手续及开户申请、协议书等要一户一档进行保管,并保证帐户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㈥大额现金按规定审批报备,按照《信用社现金管理办法》中的审批权限执行,不得有漏审批或无审批现象发生。对于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支取必须认真登记并完整记录身份证信息,月末随月计表一并报回总社,总社汇总后于月后5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报备的大额现金业务要及时、完整、不得出现漏报或误报。
㈦大额现金交易按时上报:
⒊对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额现金或一日数次累计支取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各分社、柜组要单独登记,并于晚上随款车报回总社,总社汇集后于次日上午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
㈧对于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在使用现金时,必须提前向人民银行金银货币处报批,严禁随意为临时存款户、专用存款户和一般存款户提取现金。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工作
每年5月、11月是人民银行规定的反洗钱宣传月,届时我社将统一悬挂反洗钱横幅和张贴宣传标语,柜台一线人员要做好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使大家认识反洗钱对社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和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关键词:洗钱风险;保险业;反洗钱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一、保险洗钱手法分析
对于保险洗钱的理解,通常为“通过商业保险交易活动所实施的洗钱行为”或“发生在商业保险领域的洗钱行为”。虽然这符合一般人对保险洗钱从字面上的通常理解,但是“保险部门的洗钱风险表现出与其他金融部门不同的性质”,“进一步理解和明确所有保险部门的脆弱性是当务之急”,因此,仅仅对保险洗钱作以上程度的理解还不够,不足以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保险洗钱形势。
有鉴于此,国内有学者将保险洗钱的内涵深入的进行了剖析,并在区分狭义与广义、直接与间接的保险洗钱的前提下,对保险洗钱给出了如下的定义:
从广义上讲,直接的保险洗钱是任何经济主体出于获利的直接动机,为达到腐败、逃税或避税等目的,而将本来合法的财产通过看似合法的商业保险交易转化为其他的表面合法的财产。而“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应尽之反洗钱义务而忽视、默许或便利上述两种洗钱行为,就是间接的保险洗钱。
利用保险产品洗钱其操作手法主要有:利用跨境交易洗钱;通过犯罪收益购买普通险保单洗钱;利用提前退保方式洗钱;预付大额年金保费方式洗钱;客户与保险中介、保险公司雇员合谋洗钱;由第三方支付保费方式洗钱;利用趸交人寿保险洗钱;利用现金购买保单洗钱;客户、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欺诈方式洗钱等九种方式。本文着重介绍利用提前退保方式洗钱、由第三方支付保费方式洗钱和利用趸交人寿保险洗钱。
(一)利用提前退保方式洗钱
(二)由第三方支付保费方式洗钱
投保本来是保险双方缔结保险法律关系的第一步,是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必要环节,但是洗钱者为了将黑钱洗白,在投保时会出现一些较为异常的投保举动。比较典型的是利用第三方缴费。第三方缴费中,缴纳保费的人不是投保人本人,而是与投保人没有明显关联的另一人或多人,甚至是境外账户。洗钱者可以利用他人去充当投保人,然后将“黑钱”通过交纳保费的方式放置进保险领域,将来再借助退保等保单权利行使,实现资金归并。如果这种做法经过第三方账户进行,保险公司能够发现问题,但如果洗钱者操纵投保人采用现金交易,则属于隐秘的洗钱手法,不容易发现其背后真实情况。
(三)利用趸交人寿保险方式洗钱
二、保险业发展中的反洗钱问题分析
(一)新型保险产品洗钱风险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近几年在国内投资市场上出现了将保障和投资融于一体的新型投资型险种,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联结型等三种类型。
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与普通型产品相比,分红型产品增加了分红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其分红是不固定,也是不保证的,分红水平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着直接关系。通常来说,在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年份,客户可能分到较多的红利,但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客户能分到的红利就可能比较少甚至没有。
投资联结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
其具备万能险第一、第二项的特点,但两者之间也有不同。投连险灵活性高,账户资金可自由转换。由于投资联结保险通常具有多个投资账户,不同投资账户具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偏好将用于投资的保费分配到不同投资账户,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同账户间的资金分配比例,并可以随时支取投资账户的资金。另外,投连险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通常不少于一周公布一次账户价格,因此,若具体投资账户运作不佳或随股市波动,投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负数。
(二)新型业务模式中的反洗钱问题分析
1保险中介的洗钱风险
借助于市场中介服务,是现代保险业推广业务,扩大经营的重要手段。市场中介人的促进信息平衡、加强社会分工、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有利于市场中介发展自己的专长。就我国目前的反洗钱情况,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刚刚纳入到反洗钱监管中来,反洗钱防控相对比较薄弱。与此相对应的却是,在保险洗钱的诸多方式中,很多都和保险中介机构有关。
以银保业务为例,商业银行“是独立于保险公司的金融机构,现有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它们必须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只是要求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但是由于银保关系中,银行处于强势地位,其是否同意写入反洗钱约定的内容或者委托协议中具体如何约定反洗钱都由其决定,保险公司只能被动接受。事实上这种跨金融系列的业务本身就存在着较高的洗钱风险,在银保业务出现之初“银行保险业务就曾被怀疑具有洗钱嫌疑”。鉴于银行处于银保产品销售的第一线,对客户情况最易掌握,本着了解客户的原则,建议完善法规和监管规定,明确银行方的洗钱责任,有效防范风险。
2网络营销中的洗钱风险
网络营销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在展业中不直接接触客户,识别客户身份主要通过核对客户在购买网站上填写的基本信息是否与网银账户信息一致来完成。这种方式是否符合反洗钱要求,目前尚无定论。
三、监管对策
(一)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制度建设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家的归纳,制度的重要功能有减少不确定性,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促使外部效应内在化。保险洗钱本身就是典型的机会主义行为。一方面,保险洗钱背后具有明显的利益驱动,是为了实现其不正当的利益诉求。只要保险市场存在洗钱牟利的可能,数量众多的洗钱分子就会不断地趋之若鹜。另一方面,反洗钱主体难以全面知晓洗钱者的私人信息,信息之间处于不对称的状态,而信息的多寡对于保险业反洗钱的成败特别重要。因此,只有建设保险业的反洗钱制度体系,制定必要的处罚规则,加大洗钱者的违法成本,才能降低其从事洗钱活动的经济动机,从根据上约束和限制保险洗钱的滋生。
保险交易创新在不断进行,保险洗钱技术在随之发展。“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似的反洗钱过程必定是长期而艰巨的持久战。加强对保险交易规则漏洞的弥补,建立完善的打击和预防保险洗钱的长效机制,在保有必要的处罚措施的同时,突出对保险洗钱的预防功能。
(二)推动银行等保险中介履行产品反洗钱职责
如何对中介人进行合理规制,一直是保险业反洗钱的一个难点问题。而在责任的承担上,中介人不直接承担反洗钱责任,只是需要配合保险人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等。在这种环境下,中介人逐利动机难以被压制,洗钱者通过收买中介人而进入保险行业司空见惯。所以建议加强对中介人的合理规制,以银行保险为例,将反洗钱条款列入保险中介合同模板,明确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在业务中的反洗钱职责,实现“了解客户”的目的,才能真正防范洗钱风险。
(三)加强培训宣传和交流研讨
1.目前,洗钱分子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他们常聘请专业的会计、法律人员为他们洗钱,而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才刚刚起步,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金融部门只有培养和吸纳一批专业的反洗钱人才,并不断加强培训,才能提高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2.搭建行业内经验交流的平台,全面提升反洗钱履职水平。3.加大反洗钱宣传,为保险公司顺利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
(一)继续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促进信贷总量平稳适度增长。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地方党委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公众理解政策内涵,合理引导政策预期。积极推动辖区融资规模增长和融资结构改善,促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认真落实货币信贷调控目标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安排贷款投放,有效发挥信贷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持续深化“金融干部进千企、金融服务进千村、金融产品(政策)进万户”活动,积极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项目、龙头企业、科技创新、新型经营主体等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深入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与城镇化金融支持措施,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信贷总量平稳适度增长。
(二)扎实推进金融服务现代化进程,推进金融服务民生、普惠百姓。认真做好第二代支付系统和其它重要业务系统上线工作,持续深入开展“金融服务进千村”活动,拓展助农取款服务功能,进一步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加快推进金融IC卡的行业应用。科学组织发行基金调拨,深入开展发行库管理标准化工作。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继续做好残损人民币清分销毁工作。继续加强国库信息和标准化建设,按照上级行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国库会计集中核算系统(TCBS)推广应用,依法加强国库监管,巩固和扩大国债销售认证试点成果。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探索反洗钱动态评估,及时提示洗钱风险。做好调查统计和金融研究工作。
(三)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外汇管理与服务,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进一步落实好货物贸易、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措施,从细做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各项准备,精心组织好政策出台后各项措施的实施。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完善企业主体监管,强化外汇指定银行监管,继续保持对异常外汇资金流动的密切监测和高压态势。提升外汇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水平。
(四)进一步深化辖区金融改革、监管与稳定,确保辖区金融运行安全。继续推动农业银行改进“三农”金融服务,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农商行工作,支持引进和设立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加强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推介,支持企业积极利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扩大融资。继续完善以“两管理、两综合”为主要抓手的金融监管制度机制建设,认真开展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和综合执法检查,继续推进和完善金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深入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完善职责范围内金融消费纠纷的处置机制,进一步提升人民银行监管。加强对重要金融风险的监测和排查,重点加强对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监测分析,动态改进风险处置预案,及时向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与预警,重视和发挥好县支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责,继续推动跨部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设。
(五)持续推进金融生态县和信用试验区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辖区进一步改善行政、司法环境,加强金融债权维护,以组织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为契机,拓展机构信用代码应用领域,协助市县政府积极推进金融生态县建设,努力打造省级金融生态县,配合县政府扎实推进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试点工作,以信用建设推动金融生态优化,营造有利于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系统各项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一)全面抓好基层党建各项措施的落实,为系统建设凝聚思想力量。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民主集中制建设,继续推进学习型党委(组)、党支部建设,认真落实党委(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深入推进具有市中心支行特色的央行文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继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回应干部职工关切,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加强党建工作,不断总结党建工作经验,组织开展和谐标兵、好人好事宣传评选活动。
(二)深入推进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培育良好的制度执行环境。按照“一项业务一个台账,一个流程一项制度,一个岗位一套规范”的要求,确保制度及各项控制性措施渗透到各个业务领域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确保内部控制的制度和要求在各单位、部门、岗位人员中得到遵守和执行,确保每一项业务的创新与发展变化都能及时采取对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职水平。强化干部考核与监督尤其是领导干部和要害岗位人员的监督,着力完善业绩考核工作机制,发挥考核奖励约束作用。认真开展远程培训活动,加大培训力度,继续落实专业技术人才库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长效机制。
(四)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改进作风。严格执行上级行党委关于落实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切实把作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形成改进作风、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加强重要岗位风险监督管理,坚决查处违规、违纪和违法案件。
“两管理、两综合”作为人民银行的创新工作,自2010年开始,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尝试性开展,并呈现出逐步规范、深化发展的趋势。
(一)总体概述
对于“两管理、两综合”管理体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有关指引性文件,出台各项工作的实施细则,对开业管理等工作做出详细、明确且具有地方特点的规范性要求。开业管理与综合执法作为“两管理、两综合”实施比较早的两项工作,现阶段开展较为成熟,推进较为顺利。而营业管理工作,目前部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只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部署,具体由金融稳定部门负责,没有就其他内容进行拓展。综合评价作为“两管理、两综合”中的创新工作,尚处在研究和摸索阶段,很多地方有待改善。
(二)开业管理方面
(三)营业管理方面
绝大部分分支机构目前重点开展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金融稳定部门承办。部分分支机构将重大事项报告的对象范围拓展到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对营业管理中的日常管理和非现场监督工作,各地的整合程度不高,少部分有涉及,但基本停留在制度和内容的梳理层面。
(四)综合评价方面
(五)综合执法方面
综合执法工作实质是对检查资源的整合,以形式创新为主,各地开展此项工作共性较多,如检查与处罚的程序等。从审计调查的情况来看,主要差异有以下几点:一是检查的规模与频率。有的分支机构每年选取1到2家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队伍平均在10至15人之间;有的每年选取3家以上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队伍由30—40人组成。二是检查对象的范围。目前绝大部分分支机构开展综合执法的检查对象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别行延伸到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三是检查对象的选取。部分分支机构在选取检查对象时,依据综合评价的结果,对评价排名靠后的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执法;部分采取轮流方式,每家金融机构在同一轮次中只被检查一次。
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存在的障碍
(一)“两管理、两综合”体系尚不够完整和协调
目前部分人民银行开展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存在工作衔接不到位、程序脱节和体系性不强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体系设计上偏重各项工作的独立功能设置,但是体系构建整体性不强,各业务之间通路闭塞,无法形成综合管理的统筹效应。二是各环节工作开展不同步,缺乏科学规划和统一部署,比如开业管理和综合执法往往开展的比较早,而且这两项工作由于在“两管理、两综合”管理体系中管理距离较远,联系不多,往往自成体系,然而营业管理和综合评价工作逐步启动以后,各个内设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不清以及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逐步暴露,导致整个体系运转不灵。
(二)个别管理环节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
部分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开展新设金融机构开业管理工作的法律属性存在不同看法,认为此项工作属于增设行政许可。实际上,目前绝大部分分支机构能够认识到开业管理和行政许可之间的区别。比如在受理金融机构开业申请时向其出具《申报材料审核告知书》,有区别于行政许可的受理通知书,以函告的形式通知金融机构其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结果,不体现为决定书。目前这些做法属于各分支机构的自行设计。
(三)业务流程构建不尽科学
(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无法体现监管要求
(五)对于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有一定难度
首先,人民银行仅在反洗钱和外汇管理方面可对证券、保险类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在实施过程中,由反洗钱部门拟定为检查对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却无外汇业务或业务量很少;而外管部门拟定为检查对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反洗钱监测工作中却未发现问题,因此两者往往难以匹配。其次,《人民银行法》对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管理权限还不够明确。应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是否将证券、保险类机构纳入综合执法检查范围。
三、完善“两管理、两综合”体系的思考
(一)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框架
(二)完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具体建议
二是强化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涉及多个人民银行职能处室,每项工作都需要牵头部门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来完成。应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统一思想、明确流程、落实责任,提高各部门的配合程度。
一、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履职面临的现实困难
二、对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权边界的诠释
三、强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权的重点与方向
(三)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升整体监管效率。要转变金融监管的理念以及调整监管目标与重点。在监管目标的模式上,要完成合规性监管向目标导向型监管的转变。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发挥监管的合力作用。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包括内部监管体系、外部监管体系和社会监管体系三个部分。首先要加强自律性监管,即要筑牢金融从业人员自律、金融机构自律及协会自律三道防线;其次要加强专业性监管,培育独立且公正的社会监管机构,其中包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特别是要强化审计意见对金融监管的作用;第三要加强社会性监管,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加强金融监管。
(五)加强金融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不断优化和增强金融管理内外工作合力。要坚持“使用与培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业务培训、岗位交流、跟班学习、挂职锻炼、执法实践等多渠道、多方式锻炼人才,促进成才,努力打造一支进得来、出得去、知识齐全、业务精通的金融管理队伍。
本文作者:夏旺春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关键词:金融机构;管理工作;思考
在新的社会形势下,我国现有的经济环境对于金融机构日常工作的开展也具有了较大的挑战。为了能够在新环境下更好的开展金融工作,就需要能够做好金融机构的管理。而在现今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开展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积极的把握、以针对性措施的应用解决这部分问题,则成为了金融机构管理的首要选择。
一、我国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人员素质问题
2、手段措施问题
3、权限内容问题
4、履职困境问题
从法律方面看来,人民银行具有着征信业以及反洗钱等职能。而在实际管理工作开展中,这部分职能却并没有得到良好的运用。在加上不同机构在地里区域上的差异以及没有对履职层次进行良好的区分,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都以“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标准对自身的履职模式进行定位,就会在工作开展中出现方向偏移以及定位不准等情况,以此在地市区域中的金融管理作用出现了弱化甚至丧失问题。而在央行对自身职能进行调整之后,由于履职环境配套方面存在问题,基层央行更多的将工作重心放在了金融服务功能的建设与改进方面,而在金融监管职能方面则存在着一定的忽视现象,并因此对实际金融管理工作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加强金融机构管理工作的措施
1、强化监管意识
要想积极改善金融机构管理工作效果,首先要树立起良好的金融监管意识:第一,要提升认识,通过学习、培训的方式,使银行各级人员能够充分认识到金融管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对其重要职责、重要使命产生正确认识的同时在新形势下能够树立起信心,为未来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思想层面的保障;第二,在工作中,要将服务同管理这两项工作引起同等的重视,以服务带管理,以管理带动服务,在对两项工作进行积极平衡的同时,同时当好金融工作的服务者与管理者,以此不断提升履职水平;第三,同上级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在对金融监管这项工作引起高度重视的同时联系我国金融环境的新形式、新特点,在对金融管理工作新定位积极把握的基础上更好的对监管责任进行落实,在对央行工作职责以及监管权限进行明确的同时不断丰富监管内涵,最终实现监管工作同其他工作的有机结合;第四,要做好权威的树立。通过对央行处罚权、检察权的充分应用,在提升自身监管工作威信力的同时树立起央行履职权威。
2、推进制度建设
3、协调管理机制
4、加强管理实践
在我国新的经济形势下,金融机构管理工作也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上文中,我们对我国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需要央行部门在实际工作开展中能够把握重点,以科学方式的应用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脱胎于国有企业或者家族控制的民营企业,而且是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着手建立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因此,很多上市公司对审计委员会的价值导向和功能定位缺乏深刻的理解,在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运作上主要应对监管要求,流于形式,这使得在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中本来十分重要的审计委员会沦为了花瓶委员会,难以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萨班斯法案》将很大部分公司管理层的职能转移给了审计委员会,提高了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推动了审计委员会制度迈向成熟。与《萨班斯法案》类似,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三个配套文件(以下合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也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内控规范体系赋予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地位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使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基本与国际标准协调,为中国企业首次构建了一个企业内部控制的标准框架,有效地解决了政出多门、要求不一、企业无所适从的问题。与美国的《萨班斯法案》类似,《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将审计委员会定位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审查、监督和评价者,赋予了审计委员会在聘请独立审计师和领导内部审计部门方面的权威地位,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大大提升。与之相呼应,《规范》的三个配套指引性文件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运作流程进行了更加翔实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套详细规定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法规性文件,是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操作指南。其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次,对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也作了规定。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出台之前的系列法规文件中虽然都涉及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并且涵盖范围也较广,包含了财务报告审查和披露、合规与内控监督、外部审计师聘用、内外审计师沟通等多项职责,但都语焉不详,这导致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依据模糊。我国多数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本来就缺乏内在推动力,这样模糊的规定更易使其流于形式。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则较好地克服了这个问题,对于审计委员会在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评价和审计中的职责与操作规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2.领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内控规范体系规定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与管理层共同行使对内部审计部门的领导职责,并且审计委员会应聘用企业外部独立的、合格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对内部审计质量的考核与评价,以改善内部审计质量。
3.聘用并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内控规范体系明确了审计委员会负责提出聘用或解聘公司独立审计师,有权确定独立审计师的报酬、聘用条件。并且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并确认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预先批准聘请独立审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和其他法律允许的非审计服务,以保证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
再次,对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设计做了特别规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各委员会中最具有实质性作用、业务最繁忙的委员会,因此加强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至关重要。在之前法规的基础上,内控规范体系特别规定了主任委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主任委员应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最后,对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控制有了重大改进。内控规范体系中,不仅详细列示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控鉴证工作的监督职责,还突出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这是与以往法规相比一个重大的改进。由于内部环境对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企业的内部环境。在评价内部环境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审计委员会是否了解并履行对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责任。文件还特别指出审计委员会对企业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可能表明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明确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建设。
审计委员会制度进一步改进的方向
诚然,虽然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突出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地位,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毕竟不是直接针对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法规文件,因此,如何构建完备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还需认真研究审计委员会制度运行的内在逻辑体系,并且学习借鉴国际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经验。笔者认为,除了企业内控规范体系所明确规定的内容之外,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还可从以下方面加强职能:
第一,要赋予审计委员会履职所需的资源和权利,以使其责权利对等。譬如,要保证委员会拥有对公司人员、记录和文件不受限制的查询调查权;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委员会认为必要的经费,以支付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聘请顾问的报酬和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要的合理的日常管理开支。
第二,应该强化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能力。应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至少一名是董事会认定的财务专家,且所有议案必须经过该专家审阅,其他成员要有必要的财务知识。
第三,要在组织设计上为审计委员会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譬如,审计委员会可借鉴国际经验成立由一到两名委员组成的附属委员会,在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职责委托给委员会的附属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可以无限期连任,确保审计委员会及内审部门相对于管理层的独立性;建立审计委员会与公司治理各方单独或秘密沟通的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根据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可以把企业合规和伦理监控纳入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审查公司对各个方面规则的遵守情况,譬如税收问题、欺诈和营运损失问题、反洗钱监控问题、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商业伦理规范问题。
第五,明确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工作关系。监事会是作为董事会的制衡机制而出现的,其职责的重点是对董事会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职能。而审计委员会则可以通过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公允性,通过直接督导内部审计部门和合规部门,以及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依据,把监督机制引入到公司的决策层面上来。这是两者在功能设计上的主要区别。当然,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一部分,其运行必须接受监事会的监督,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工作,一般来说,审计委员会的所有文件都要抄送监事会,监事也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一、政务公开工作主要做法
(一)加强行政服务大厅建设
(二)丰富对外公开载体
(三)推行行政执法阳光化
(四)完善政务公开监督机制
二、存在的问题
2013年,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政务公开工作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尺度较难把握,在实际操作中,无具体的参考标准。建议上级行能够适时出台政务公开指导目录。二是县域政务公开工作有待加强,8月份,我中心支行监察部门对辖内各市支行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各市支行普遍存在操作不规范、制度流于形式、对外公开载体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当然,这与县域人员数量少,员工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有关,政务公开的工作标准很难与中心支行保持一致;三是依申请公开培训力度需进一步加强。调查发现,临柜人员对依申请公开制度掌握不够,办理流程不熟悉;四是公开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配套制度仍需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3年,我中心支行将在分行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探索政务公开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的载体建设,充分利用各种载体,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政务公开薄弱环节改进和完善力度,不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全面梳理和修订政务公开现有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并及时对《政务公开标准化手册》进行更新。
二是加大对县域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指导力度。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管理模式,细化工作内容,要求其具体做什么、怎么做、达到什么标准,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推动其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完备制度体系,实现上下联动、标准一致。利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全面提高各市支行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一、影响县支行职能调整和定位的因素
(一)县域经济在宏观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几个基本数据足可以说明县域经济在宏观经济的地们和作用。一是县域GDP总额占全国GDP的比重超过60%,税收超过50%;二是县域就业人口占全国总就业人口也超过50%,而就业人口占全国总就业90%以上的中小企业又是构成县域经济的绝对支柱。这两组数据一方面从总量上肯定了县域经济对制定和检验货币政策是有决定意义的;另一方面,以充分就业作为政策目标的货币政策,如果忽视了县域经济,其意义将大打折扣。特别是县域经济将是未来城镇化建设的主战场,更是政策制定的重要参照体。因此,完全有必要为收集和反馈县域经济运行情况,设计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信息资料体系。那么,与县域经济相对应的县支行在整个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信息收集与反馈作用就不可替代。
(三)完整的县域金融体系下区域金融调控和安全。如果以1984年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开始计算,金融体制改革至今已经进行了20多年了。但县域金融却仍严重滞后于城市金融,其组织体系和基本功能基本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国有商业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在这一残缺体系背景之下,真正作用于县域经济的融资功能并不完善,资金非农化大行其道,同时,金融风险很大程度上也随着资金的外流被淡化,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安全问题并不存在,因此,也就没有区域金融调控的概念和意识。换一句话说,在这种背景下人民银行县支行的一些功能被国有商业银行上级机构替代。而完整的、市场化的县域金融体系,应该要有相对独立的金融组织体系,独立的融资功能,在市场规则下独立的资金运动方式,当然,其风险暴露和显现也是独立的(但其自我抗风险的能力也是极其脆弱的,这就需要处于县域的人民银行做大量的工作)。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城乡金融体系的差别将会被消弥,因此,必须把县支行职能调整和定位放在完整的、市场化的县域金融体系背景下进行。
二、县支行职能调整和定位的基本思路
(一)县支行在宏观调控中“能做什么”。总行《意见》第三条第1项指出:“加强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的宣传、传导和信息反馈,做好存款准备金、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日常管理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价工作。”这里面应当有三层含义:一是货币政策的宣传和传导。二是存款准备金、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日常管理。三是信息反馈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但从县支行实际情况来看,除存款准备金、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日常管理做得相对比较到位之外,其它两项做得并没到位或还没有涉及,必须加强。
首先,宣传和传导货币政策。从字面上理解,宣传和传导既有统一,又有区别。宣传具有广泛性特点,而传导却更强调特定的对象。宣传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这项工作实际上就是如何引导社会公众的政策预期。货币政策的传导有三个重要的特定对象:金融机构、政府和企业。对金融机构的传导,从目前县域金融组织构造来看,县支行并不起主要作用,起主要作用的是各金融机构的上级部门。但随着县域金融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金融组织大量的政策传导工作还需要县支行来做;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传导渠道比较单一,而且仅注重于向政府首长的传导,而忽视了对政府部门的直接传导;对企业的传导目前几乎还是个盲区。这些都需要有一系列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的手段、措施和有效的平台。因此,县支行一方面要借助各地政府政务网络这个平台(可以开设和建立多个平台),开辟货币政策宣传窗口,并把货币政策宣传与金融知识的普及紧密结合起来,正确引导公众的货币政策预期,另一方面,要与政府及其部门、各金融机构和企业建立一种货币政策定期约见制度,传导和了解货币政策的动向和执行情况(概括起来就是“多个平台,一个制度”)。
(二)县支行在县域金融稳定(安全)中“要做什么”。《意见》中第三条第3项指出:“监测辖区金融运行情况,分析评估辖区金融风险,配合地方政府处置金融风险和突发性事件,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概括起来,县支行在县域金融稳定(安全)中应要做好这么三项工作,一是监测和评估县域金融稳定(安全)状况,二是推动县域和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是配合政府处置县域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
2、推动县域和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项工作在总行《意见》中归类在金融服务,监管职能分离后,县支行就一直承担着这项工作,可以说是收效颇丰。现在的问题就是如何进一步使这项工作系统化、规范划。比如说,征信系统的建立和使用可以说是比较早的,但目前在信息采集和使用上仍然存在着不系统、不规范的问题,尤其是在使用环节上就遇到了很多的麻烦,有的甚至引发法律纠纷。征信工作任重道远。又比如说,在农村中开展“信用村、镇”及“信用户”等信用文化建设,这几年县支行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如何系统化、规范化,并建立长效机制却有待于进一步的归纳和总结。因此,建议就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要组织力量制定一个《农村信用体系管理操作及评估规则》,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广度和深度,并逐步演化为县支行的一项工作职能。在县域信用组织建设方面,县支行要有所作为,要在推动各类信用组织健康发展上多下功夫。
3、配合政府处置县域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长期以来,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在县域经济中一统天下,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仅局限于一些非法设立的金融组织,而且这种处置往往是全国性或较大区域性的,大多可以按部就班。今后,随着县域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各类金融组织将不断增加,金融风险发生的几率将大大提高,县支行在处置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会不断彰显,而且这种处置大多是在独立状态下进行,需要有更强的应变能力。因此,县支行从现在起就要树立一种独立处置风险和突发事件的意识。
(三)县支行在金融服务上“如何做得更好”。《意见》第三条的第2项指出:“推进辖内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支付结算与帐户管理、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做好国库业务和国库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人民币管理、发行库管理和反假货币工作,监测当地货币流通情况。”这些工作都是县支行的传统职能,关键是如何做得更好。这需要县支行“突出重点,注重安全,干出特色”。
1、突出重点。就是在人力资源安排上要突出重点。随着“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运行,国库业务已经成了县支行的主要业务,特别是“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改革和“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的推行,国库业务量将会有更大幅度的增加。因此,必须要在现有人力资源情况下,进行岗位整合。以有库房的县支行为例,为了增加国库业务人员,应该考虑将现有的会计国库股与货币金银股合并为金融综合服务股。
3、干出特色。就是要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支付结算与帐户管理以及人民币管理、反假货币工作上,提高服务水平,优化服务质量。一要在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和人民币流通环境上下大力气,并把这一工作与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货币流通总量适度,结构合理;二要在反假货币工作上积极探索,干出特色,杜绝假币在农村市场的流通,维护人民币信誉;三是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为“三农”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县支行职能调整和定位后内部机构框架设想
根据总行“因地制宜,有增有减”和武汉分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层级匹配、精简效能”的原则,可在职能调整后的县支行(以有库房支行为例)设置办公室、金融运行监测股、金融综合服务股、外汇管理股和保卫股等五个股室。人员编制为34-36人(含行领导4人,不含业务聘用人员)。对有相当规模外汇业务的支行可设外汇管理股。人员编制为2-3人。具体职能分解如下:
(一)办公室(6人):具体负责金融宣传、各类信息反馈、行政事务、人事及工资管理、党务、工会、后勤服务、档案保密、对外联络、法律事务、纪检监察、督察督办、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
(二)金融运行监测股(5人):具体负责政策传导与信息反馈、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管理与存款准备金管理、县域货币政策效果评估、县域金融稳定与安全监测与报告、金融统计、县域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包括征信系统管理及利用)、金融风险与突发事件处置等;
(三)金融综合服务股(12人):具体负责支付结算与帐户管理、贷款卡管理、国库业务和国库监督管理、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人民币管理、发行库管理、反假货币、反洗钱、电子计算机及各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等;
(四)保卫股(5-6人):具体负责库房安全、院内保卫、综合治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