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TheNewDevelopmentofRenewableEnergyLawinGermanyandtheEnlightenmenttoOurCountry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张开来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收稿日期:2023年3月27日;录用日期:2023年4月21日;发布日期:2023年5月30日

摘要

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域外立法,经验启示,全面优先,保障制度

TheNewDevelopmentofRenewableEnergyLawinGermanyandtheEnlightenmenttoOurCountry

KailaiZhang

SchoolofLaw,GuizhouUniversity,GuiyangGuizhou

Received:Mar.27th,2023;accepted:Apr.21st,2023;published:May30th,2023

ABSTRACT

Keywords:RenewableEnergySources,ExtraterritorialLegislation,ExperienceandInspiration,OverallPriority,ProtectionSystem

ThisworkislicensedundertheCreativeCommonsAttributionInternationalLicense(CCBY4.0).

1.引言

2.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新发展

2000年德国颁布《可再生能源法》(Erneuerbare-Energien-Gesetz,以下简称EEG)是该国第一部可再生能源专门立法。此后22年,德国为应对气候变化、能源转型需求,特别是俄乌冲突导致的德国大概率可能出现的能源危机,德国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以替代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为实现能源转型目标,德国七次修订《可再生能源法》(EEG),从法律层面规制和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最新法律成果体现在新修订的EEG-2023中。

2.1.《可再生能源法》(EEG-2023)主要内容

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障制度。EEG-2023确立了保障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法律制度:

1)强制财政参与制度。德国通过一定的资金投入、财政补贴、融资支持等强制性手段来干预市场,解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技术成本高、原始投入大等问题,以增强开发商增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的信心,确保可再生电力发展目标的实现。EEG-2023第1a条明确,联邦政府在扩张目标的背景下不断评估市场驱动的可再生能源扩张的发展,2024年3月31日提交提案,对在煤炭淘汰完成后应如何为可再生能源的扩张提供资金;第6条明确对不同领域、不同实际馈入电网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予以不同补贴,如地面安装风力涡轮机每千瓦时0.2美分的补贴;规定电价中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将被永久取消,由联邦政府财政补贴至完全淘汰煤电,减轻电价上涨给消费者带来的负担;第79条,明确电厂运营商和系统运营商应分别取得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原产地证书、区域证书,同时第56条规定标记了原产地证书和区域证书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可享受由EEG规定的资助;联邦政府“能源与气候特别基金”1775亿欧元的资金池满足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融资、提高建筑能效等需求。

2)消纳保障制度。EEG-2023第8条,规定网络运营商必须立即将可再生能源和矿井瓦斯发电系统连接到他们的网络,优先考虑电压水平合适且距离系统位置最短直线距离的接入点,以降低电厂运营成本;第80条规定禁止可再生能源多次销售,以便控制能源的营销。

3)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保障制度。EEG-2023第9条规定,电厂、系统、网络运营商均应根据《计量点操作法》安装智能计量系统,安全进入智能电表网,通过建立智能化监测互联网系统,提高可再生能源供给和交易的透明度与效率,加强电网公司与天气预报机构的合作,运用智能技术预测可再生能源发电和消纳,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有序供应。

4)竞拍电价制度。EEG-2023第22条规定,非常小的装置产生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为上网电价,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分钱,支持电力补贴由网络运营商通过市场溢价形式提供,规定受益人由竞标程序选出等。竞拍电价制度为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全面市场化发展创造了条件。

5)招投标制度。EEG-2023第三部分对各领域可再生能源扩能的招投标要求以及招投标程序等分别进行明确,明确排除及撤销排除非欧盟成员及非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的投标人的具体条件,对创新招标量和投标截止日期分别做了详尽的规定,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风电等招标的数量和规模,建立开发可再生能源装机数量控制机制,用市场手段达到科学部署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在电力消费较多地区落地,降低可再生电力传输分配成本,最终降低消费者支出,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如,创新陆上风力涡轮机的招标量2023年安装12,840兆瓦,2024至2028年每年将安装10,000兆瓦的容量;太阳能系统的招标量为2023年、2024年将安装5850兆瓦、8100兆瓦的容量,2025年~2029年每年将安装9900兆瓦的容量;生物质的招标量为2023年、2024年将安装600兆瓦、500兆瓦的容量,2026年至2028年每年将安装300兆瓦的容量。

《德国海上风能法》(WindSeeG)修正案,有效期至2026年底。该修正案总预算为15亿欧元,包括到2030年安装30吉瓦海上风电装机容量;到2035年至少40吉瓦;以及到2040年至少70吉瓦。通过明确对德国专属经济区内不同类型的场址实施新的招标流程,允许海上风电开发商竞标未经德国政府集中预先调查的场址,加快海上风电开发。《陆上风电法》修订案及新制定的《风电用地面积需求法》,规定德国2%的国土面积用于风力发电的义务,并根据这一国土面积要求修正了《联邦建筑规范》[2]。《联邦自然保护法》简化物种保护的评估和措施,加快风电项目的审批和许可效率,保护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优先地位[3]。《电网加速扩建法》(NABEG)加速电网扩建,加快满足德国境内改进可再生能源并网的迫切需求。

3.德国《可再生能源法》(EEG-2023)评析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通过七次修订,法律规定日臻全面,法律体系更加协调,法律制度更加注重实效性。EEG-2023有以下法律特色。

3.1.全面确立可再生能源在国家战略规划中的全面优先地位

3.2.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根据各时期国家战略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不同需求,及时调整可再生能源占比或加快目标完成时限,有效引导和推进能源结构转型和可再生能源发展。EEG-2012确定2050年之前占比80%;EEG-2021将2030年的可再生能源问题目标提高到65%,而EEG-2023提出到2030年占比80%,2045年实现碳中和。

3.3.法律规定全面具体并注重可操作性

3.4.制度设计做到政府调控和市场化开发利用有机结合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EEG)为保障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设置了强制财政参与、消纳保障、技术创新、竞拍电价、招投标制度等,注重政府调控和市场化开发利用有机结合,充分应用政府调控和市场手段来调节资源配置。

EEG-2023明确了国家机关、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权责清晰,便利执行。通过明确国家机关在可再生能源管理中的职责,有效避免了国家机关之间的职能重复或交叉,提升行政效率,保障监管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可以有效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力使可再生能源发展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3.6.立法修订注重配套规范的体系性和衔接性

4.德国《可再生能源法》(EEG-2023)对我国的启示

4.1.中国可再生能源立法存在的不足

未明确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监测评估制度。我国《可再生能源法》法律实施情况仅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可再生能源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没有通过适时跟进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完成情况、法律规定落实情况进行适时监测,不能及时发现问题,也无法及时对相应实施政策作出调整。

4.2.德国《可再生能源法》(EEG-2023)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庄严宣告:“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6]。我国近年来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也取得明显效果。但相较于德国EEG,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还有诸多亟待借鉴完善之处。主要可借鉴之处是:

明确法律实施的监测评估制度。德国EEG确立的跟踪监测机制值得我国学习借鉴。修订《可再生能源法》应该综合考虑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可再生能源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措施,与《可再生能源法》适时跟进监测制度的有机结合,明确对法律实施的跟踪监测。明确监测机构、监测报告评估的机构和责任,确保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真正实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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