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法学教育

我国法学教育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什么?如何评价法学院法学学科的水平?如何看待大学自治?法学教育改革的未来方向是什么?站在下一段历程的起点,我们认真思考这些问题,共同期待未来法学教育下一个辉煌的四十年。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回顾

申卫星:改革开放的四十年,也是恢复高考的四十年,中国法律教育经历若干次重大改革,请各位老师简要回顾历次改革的背景、重点与意义;这四十年是否可以划分为几个阶段及其标志性事件。首先请徐老师和黄老师回答,两位都是1978年入学。一位是1978年3月,一位是1978年9月。

黄进:我上大学之前是下乡知青,“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学教育基本中断,只有北大、吉大还保留有法律系。1977年恢复高考的时候,我真的不了解法学,当时第一志愿也不是法学专业,而是武汉大学中文专业,第三志愿是当时的湖北财经学院。那时候湖北财经学院有很多专业,如基本建设、国民经济计划、哲学、政治经济学,报志愿时法律也是放在比较后的位置,但是恰恰被选到法律系。作为77级的法学生,我觉得还是很幸运的。

我当时为什么报了法律专业呢?因为我当时看过关于马克思和列宁的介绍,他们开始上大学都是学法律的,马克思最早是在波恩大学学习法律。

谈到恢复高考,还要讲讲1949年以后中国的法学教育。1952年院系调整,很多法律院系被撤销,只在人大、吉大、武大保留了法律系,北大法律系也被撤销,并入北京政法学院,但北大法律系1954年又重新恢复。法学教育通常所说的“五院四系”,就是20世纪50年代那时形成的,五所政法学院,加上北大、吉大、人大、武大的法律系。

在改革开放前后的法学教育史上,有一个事实一定要澄清。1977年招收法律专业学生的大学是三个,北大、吉大、湖北财经学院。北大招了83个法学生,吉大56个,湖北财经学院50个,所以1977年全国一共招了189个法学专业学生。有的改革开放法学教育史中,只讲北大、吉大在1977年恢复了法学教育,是不全面、不准确的,其实还有湖北财经学院。湖北财经学院就是现在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前身。

韩大元:在“五院四系”的格局中,人民大学是比较新的。它是1949年12月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的,正式开学是在1950年10月1日,当时的开学典礼,刘少奇、朱德都前来出席。为什么中央人民政府首先要决定设立新中国第一个正规的高等教育机关?主要原因是新建立的政权需要一批懂法律的人才,为新中国的建设储备人才。人民大学设立之初,除了法律专业之外,还有财经、财贸等专业。50年代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的意义在于:第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法学教育的形成;第二,对于1949年以前的法制传统给予否定。1952年,国家对新中国成立以前的高等院校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改私立学校为公办学校,合并或者停办了部分院校。调整后,最终形成“五院四系”的格局。

韩大元:今年是吉林大学法学院成立70周年,它是新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1948年,东北人民大学成立司法系,司法系后来发展为法律系。司法系就是吉林大学法律系的前身。

谈到20世纪50年代中国法制发展时,不能回避一个问题,即废除六法全书。作为新的政权,掌握政权之后,从法律和政治上废除旧法是必要的。但是对旧政权法律的废除,包括对旧法人员采取“一刀切”式的处理,是否需要对旧政权与法学传统做适当区别?这是需要思考的问题。如割断1949年以前的法学脉络,包括法学教育传统,就会影响法制的建构,政治上的考量与法学脉络的延续是不同的逻辑。

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源头应该再往前延,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制的近代化是同步的,它的源头在哪儿?1861年同文馆首开了《万国公法》的课程,这是旧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大规模发展则始于甲午战争失败后的维新变法。维新变法尽管失败,特别是庚子失败后,光绪和慈禧还是决定委任两位大臣变法,一位是伍廷芳,而更重要的一位是沈家本。沈家本1902年在北京开办法律馆,法律馆是中国近代体制内开展法学教育的源头之一。1904年废除科举制,清政府靠什么来选拔官员呢?这时候就学日本。沈家本、伍廷芳奏请设立京师法政学堂,此后全国从南到北大量建立法政学堂,中国近代的大规模成建制兴办法学教育是从开办法政学堂开始的。法政学堂的数量曾居旧中国高等教育之首,法科学生人数竟达全部在校学生的半数,如今的许多大学就是从当时的法政学堂演变而来的。

韩大元:1895年,中国第一所新式大学天津中西学堂(1903年改名为北洋大学堂)设立,开设法律科目,标志着近代法学教育的开始。1903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学堂章程》,第一次规定高等教育的学制与科目。

徐显明:北洋大学始建于1895年,曾称北洋西学学堂、北洋大学堂。第一张文凭是由光绪皇帝颁发的,第一个毕业生是王宠惠。当时学制五年,王宠惠1900年拿到文凭。王宠惠是个了不起的人,尽管在任司法院长后与胡适有段不愉快,被胡适批为缺司法政治道德,但我认为迄今为止,王宠惠之后再没有一个法学家能够超过他。(申卫星:王宠惠翻译了德国民法典,被称为最好的英译本)这个译本在美国课堂里用了五十年。后来蔡元培做教育部长期间,实行大学区制,1917年把北洋大学的法学整体划给北大,此后北大才有了法律系,北大法学承继的是北洋法学。这样脉络就清楚了。

韩大元:1912年创建的朝阳大学,是私立的专门法科大学,设有法律、经济等,其中以法科教育为盛。1949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设立以培养新中国的司法干部为目标的中国政法大学。1950年人民大学成立法律系的时候,很多老师都来自于当时的中国政法大学,即朝阳大学的一部、二部。

申卫星:这个中国政法大学,校名由毛泽东题写。不是现在的中国政法大学。

黄进:朝阳大学1949年以后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谢觉哉先生任第一任校长,组建中国人民大学的时候,整体并入到中国人民大学。严格意义上讲,这所基于朝阳大学建立的中国政法大学,与基于1952建立的北京政法学院和中央政法干校并于1983年合并组建的中国政法大学没有直接的渊源关系。而北京政法学院是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和辅仁大学的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科系组合而成。

韩大元:朝阳大学成立于1912年,时称“北朝阳、南东吴”。有一个观点是不是可以讨论:旧政权的更换和法学教育和法律理论历史的继承性,是不是也要做适当类型化的分析,我一直有这个疑问。

徐显明:旧传统给我们留有多少遗存?我们在用革命方式切断这段传统的时候,对法治文化又产生了哪些影响?这段历史我们未能组织法史专家去认真挖掘,这其实是一段切不断、理还乱的历史,有经验、有教训,是个法学教育史的“富矿”。

我记得一个数字,1928年蔡元培先生有过一个统计,当时中国法政学堂的数量多到不可思议的程度,已占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1928年在中国法制史上是非常重要的年份:第一,南北统一,国民政府终于实现了国家统一。第二,国民政府开始大规模制定现代法律,国民党“六法全书”的起点就是从这一年开始。民法典也起草于这一年。第三,为使中国法制追赶近代化,国民政府正式聘请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庞德教授为立法顾问,开始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有趣的是,要移植的是大陆法系的法,但却聘请英美法系的人作顾问。第四,这一年以上海为中心,开始了以大学知识分子为主体的人权运动,此后若干年,人权理论风潮席卷南北,这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次人权运动。

黄进:1928年以后还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当时那些独立的法政学堂后来都做了体制上的调整,有的并入了综合性大学,比如湖北法政学堂就并入了国立武昌中山大学。综合大学,例如清华大学,纷纷建立法学院,清华大学是在1929年组建了法学院。1928年,刚才徐老师提到,民国至少从形式上实现了统一,对高等教育也有一些新的规划,清华是1928年才叫国立清华大学,过去叫清华学堂。1928年国立武昌中山大学更名为国立武汉大学,武汉大学也是从]928年就建立了法学院,其法学院包含法律学系、政治学系和经济学系。

韩大元: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也想向各位老师请教,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的政权变动是比较大的,宪法体制也在不断变化之中,但急剧的政治变革中学术研究是相对稳定的,出现了有水准的学术研究成果。有时政治发展和学术的自由和繁荣并不是成正比的,学术还有独立存在的很大空间。民国时期二三十年代,留下了到现在看来也很有价值的一批包括宪法学、国际法学在内的著作和论文。以宪法为例,二十年中写出了25,000多篇宪法论文,350多本教材和学术专著。当时的法学教育也有主体精神,特别是二十年代以后开始有了本土化的思考,社会发展需要法学保持自己独立的法学理论。当时的法学教授工资高,社会地位很高,学者们可以自由交流。为什么二三十年代有了中国学术的独立、学术的主体地位和学者的社会地位,为什么那时出现了大家尊重的学术成果?

当我们讨论今天的法学教育时候,也要从过去的历史视角思考问题,这是很有价值的。

潘剑锋:韩老师的这个问题可能有两个因素影响是比较大的,一是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儒家文化特别重视教育,与此相对应的就是中国传统中也非常认同规矩,所谓规矩的设立都是按照传统经验和规律性东西的总结。另一个影响因素是在人才培养方面比较尊重教学发展规律,方方面面基础都打得很好。

徐显明:谈论这些问题可能不是我们的长项。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不会像我们这样思考问题。历史学家思考的首先是时代的变迁。每遇大的时代变迁的时候一定是产生重要思想的时候,时代是思想之母。中国历史上大变革的时代莫过于春秋战国,那时便有了儒法道墨诸子百家。而第二个大变革年代便是清末民初,因而该时期产生了中西合璧的思想家和学术。其次,离不开主体的因素。民国所产生的大的思想家,每一个人都饱学诗书,旧学涵养十分丰厚,在救亡图存中又自觉对西方有了解,可谓学贯中西,我们今天已经没有这样的学人。在旧学中脱颖而出的人,再吸收新学,抱有强烈的救国使命,以中国人的思维、以西化了的学术,在比较和借鉴中所产生的思想,就比我们接受单一教育所产生的思想要深刻得多。主体性我们不具备,时代性我们也不具备,我们看待这些问题可能得向历史学家、社会学家学习。

申卫星:民国时期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在国际法方面培养了很多优秀人才,早期的清华大学法学院也是国际法人才突出,例如东京审判中的中国政府派出的唯一的法官梅汝*、检察官向哲浚,还有国际法学家王铁崖、端木正,这是什么原因呢?

黄进:我认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学教育始于国际法教育,因为那时候很多学者要寻求救国之路,要同外国进行交涉,他们首先看到的就是西方国际法方面的著述。

徐显明:这个观点我赞同,中国的法学教育应该是从学习国际法开始的。1839年,林则徐刚被派到广州,就让部下搜寻西方的法律,让人翻译了瑞士国际法学家瓦特尔的《国际法》。林则徐被罢官后,临行时把自己收集到的外国文献和法律都留给了魏源,魏源将之整理出来,这就是我们今天所知道的《海国图志》。这其中有大量的国际公法。当治外法权的现象出现以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也需要有一些懂外国法律的人。1861年,京师同文馆开设《万国公法》课,是西方法治文明有组织地在中国传播。京师大学堂总教习丁韪良也翻译过国际法。总体来说,近代以来的法学教育还是一个舶来品,不是我们文化本土当中自身产生的。中国古代的法学教育应该叫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自秦开始即叫律学。在汉代已开始设律博士,历史上产生了大量的律学家。

申卫星:各位老师把1949年之前近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发端、发展做了清晰的梳理,最后我以钱端升先生作为这个讨论节点的小结。钱端升先生跟在座老师都有关系,他就读于清华大学,后赴美深造,在哈佛取得博士学位,1924年回国后在清华大学任教。1949年被任命为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1952年,高校院系调整,钱端升参与北京政法学院(今中国政法大学)筹建并被周恩来总理任命担任首任院长。他把清华、北大和法大联系在了一起,对中国法学教育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此外,钱端升先生的学术贡献大家有目共睹,但是他的法学教育思想应该怎样概括呢?

徐显明:我对钱先生的评价是,他首先是一个政治家,他有崇高的政治地位。包括“文革”结束以后,担任过新组建的法制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彭真也是副主任委员。说他是政治家,是因为他参与了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设计,是个对政治有影响的人。还因为50年代他被毛泽东主席确定为中国科学代表团的副团长出席国际活动,团长是郭沫若。钱先生是以政治家的身份在参与这些活动。但同时作为北京政法学院的首任院长,他也一定是教育家,他给政法大学留下了巨大的精神财富,即使身处逆境,也清志不改。

我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时设立了钱端升学术奖,后来与教育部沟通,把这个奖提升为省部级奖,与孙冶方奖、吴玉章奖齐名。所以他是政治家、教育家、法学家,也是外交家,还是政治学家,是我们这些后来做法大校长的人学习的楷模,是新中国法律人杰出代表和共同榜样。我曾动员钱端升先生的长子钱大都同志捐出钱先生的部分遗物以便永久纪念,也以“端升”之名在法大命名了道路。

申卫星:为了纪念钱先生,同时也是为了发掘清华大学丰富的历史资源,弘扬学术、传播思想、树立典范,体现清华大学法学院对社会的影响力,2017年清华大学设立了钱端升法学讲座,目前已经举办了三期,分别延请了崔建远教授、王泽鉴教授和苏永钦教授发表了学术演讲。

回顾历史有很多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1949年以前的讨论暂时告一段落,刚才诸位老师讲到1954年形成了“五院四系”。1954年之后,到1966年法学教育可以说就中断吗?

申卫星:后来就剩北大和吉大。1975年,全国本科生也就300多人。1977年,恢复高考。1978年3月入学的黄进老师,如何看待从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恢复法学教育到2018年这四十年?

黄进:我认为改革开放以来这四十年的法学教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77年或者1978年到1992年,这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恢复期。第二个阶段,从1992年改革开放新时期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这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期。第三个阶段,2012年后中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逐渐走向成熟发展的时期,一直到现在。这个阶段办学规模得到了控制,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发展成为法学院追求的目标。特别强调的是,选择1992年为节点,是因为在这之前法学教育处于恢复期,1992年以后法学教育进入快速成长期,法学院校的数量和规模扩张得非常快,如雨后春笋一般。

韩大元:为了培养各行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当时国家建立自考制度,自考委员会主任、秘书处设在北大,秘书长是饶戈平老师。我当过两届自考委员会委员。自考有统编教材,考试有题库,阅卷也非常规范化,而且学生都是大学毕业以后在政法机关工作,他们本来也受过严格的本科教育,在政法机关工作又有学习的热情,总体培养效果是不错的。那个时期的中国法制发展需要以这样的教育方式作为补充。对这一时期自考的作用需要做实事求是的分析。

黄进:那时有自考、函授、电大、夜大、职大,目前只保留了开放大学。

潘剑锋:北大作为法学自考的主考单位,是教育部确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包括其前身法律系),为全国法律自学考试作出过巨大的贡献,全国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委员会第一任主任是北大的张国华教授。自学考试制度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是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做出过贡献的,自学考试教材的编写,考试题库的建立,阅卷的规范等教学上的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都值得现在很多法学院校学习。自考最初的那些年,有不少考生后来成为了司法业务骨干。

徐显明:第二个因素,1997年教育部设立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指委在中国法学教育史上发挥了巨大作用。我们应该缅怀曾宪义老师,他做首任教指委主任期间,制定了很多优秀的制度,例如给法学教育设立最低标准,他的这个想法我们今天实现了,本届教指委前不久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从设立最低门槛发展到今天成为国标,它是一个历史过程。第二个作用,对新设立的法学教学单位以评估的方式进行指导,以保证正规法学院校的教育质量。第三个作用,建立筛选机制,过去法学院校想设立,报上来就可以了,后来经过教指委审核把关,把全国一年要新设的所有法学院校报上来,经过教指委审核,最后批准。第四个作用,逐步确立了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从十门到十六门,现在又改为“10+N”,即以十门课程为核心课程,其中包括司法职业伦理,其他再增九门,各校在这九门中自主选择数门作为自主的核心课。核心课制度保证了法学教育的最低质量标准。教指委的作用,在讲法学教育四十年历史的时候不能忽略。

第三个因素,法律实务考试对我们所产生的影响。司法部最早开始的律师考试,从律考变为后来的司考。(申卫星:1986年是内部考试,1988年开始正式律师资格考试,2002年改为司法考试)这两个考试对法学教育是有影响的,不能说它们成为指挥棒,但是学生要从事法律实务的话,一定会重视这个考试的。这对我们教材的编写、课程的设计、师资的选任都产生了影响。

还有,第四个因素,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成建制、成规模地作为一个制度安排的对外交流,这方面,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是先行者。克林顿时期,有国家元首法学交流计划。国内大量高水平的法学院校的院长、校长们组团出访。我们定期还有中美法学院长联席会议、中欧法学院长联席会议,中加、中非、中日等。中国政法大学承担了中欧人文合作项目,承办了中欧法学院,现已成为中国法学走向世界的一个品牌。这些历史都是中国法学教育史中的一段辉煌。

我思考在这四十年里,中国法学教育已经完成的几个转变:第一,从数量到质量的转变。在数量顶峰时,全国有600多所法学院校,现在尽管没有减少,但也有调整,基本上从数量发展阶段转向了质量发展阶段,这个转变很明显。第二,法学教育指挥棒的转变。从专业教育、学科教育转向职业教育。过去法学教育的提升路径是,设完本科之后争硕士点,争完硕士点争博士点,争完博士点又争一级学科博士点,再争重点一级学科博士点。现在根据中国法治发展的需要,我们正在从学术型法学教育转向适应中国法治需要的职业型法学教育,所以在培养目标上,从过去的法学人才培养正转向法治人才培养。这个标志性事件应该是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3日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的讲话。当然,这个“法治人才”再往前可以追溯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涉及法治人才的时候就用这个概念。第三个转变,从多元、非正规法学教育,转向了质量一元的正规法学教育。第四个转变,从改革开放初的模仿西方法学教育转向了本土的法学教育,中国风格和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正逐渐成熟。

申卫星:如果用“法治人才”来表述的话,跟过去“法学人才”相比内涵有哪些不同?

徐显明:过去我们各个学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一开始是培养法学人才,即理论人才,后来有的改为培养法律人才,既包括理论又包括应用,现在就要一律培养法治人才,包括刚制定的这个国标。我们在确定培养目标时,要求所有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最后都要落在培养法治人才上,法治人才比法律人才的适应性更强,要求实践性更强。

我脑子里理想的法学教育应该是精英教育,最优秀的人才来学法律。但是后来的现实把我的理想粉碎了,当无论什么学校都能办法学的时候,来学法学的一定不是精英。现在我们的法学教育转向什么型呢?实际上是职业型的法学教育,从过去学术型的法学教育正在转向职业型的法学教育,这个转变将随着从今年开始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运行,完成根本性的改变。当然也不排除像北大、清华、人大、法大这些超一流的院校继续保持精英教育的模式,但是整体上法学教育应该转向职业教育。

第五个转变,我们从过去的不自信转向自信。法学教育在1977年、1978年恢复的时候,全国生效的法律一共八部,那时候我们编的法学教材模仿台湾,台湾来自于日本,日本来自于德国和美国,所以我们那时候的法学教材基本上是介绍外国的为主。现在四十年过来了,我们形成了自己的教材体系,自己的课程体系,也形成了自己的学科体系,适应中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形成。从模仿国外到形成自己的模式,这个过程我认为基本完成。这四十年里面这五个变化,可能就是我们基本走过来的路。至于说阶段怎么划分,黄校长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线索,从开始的复办,到后来的快速发展,再后来出现了一段超速发展,再后来走向质量发展,大致上就是这么一个过程。从数量发展、规模发展走向质量发展、特色发展。从模仿到走自己的路。

韩大元:新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可以做如下划分:从1949年到1958年;从1958年到1976年;然后就是1977年或者1978年高考恢复发展,到1992年或者1993年;1992年以后怎么划分?1992年到2017年,我们明确提出内涵式的发展目标,需要把理念转变与实践发展衔接起来。

1977年这一年,在法制建设上没有什么可以说得出来的建树,乏善可陈。所以往往把1978年作为新时期的开始。1978年产生了“七八宪法”,“七八宪法”还修改过两次,保留了“文革”中大量的语言。

韩大元: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年,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这种划分,一个理由是1997年小平同志去世,但这不是最重要的理由,根本的在于1997年召开了十五大。十五大第一次提出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是我党治国理政观念和方式上的一次革命。从1997年开始,我们进入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时期。十八大之后是全面依法治国时期。如果从法治史上来划分的话,1978年之后大概可以分成这两个阶段。

韩大元:是不是到1999年更好一点?

徐显明:这种历史划分,一般都是按党的历史划分,不是按宪法史划分。法治大概分1949-1956年、1957-1976年、1978-1997年、1997至今,四个阶段,法学教育并不完全和它互相适应。但这四阶段划分可以对我们法学教育的历史起引领的作用,或者以它作为基础。我们法学教育的历史是附着在整个法治发展史上的。

二、法学教育的目标

徐显明:涉及国标,有几句话是要说的。第一,国标是一个国家标准,教指委制定,经过教育部部务会议通过,已经具有法律效力。这个国标是四十年法学教育的第一个国标,现在教育部要把所有的本科专业都制定出国家标准。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法学这个国标是出台的比较早的,教育部也想把这个国标作为文科国标的一个典范,通过教育部在全国推行。

国标是什么意思呢?一般当讲到国家标准的时候,用产品的标准来比较的话,国标就是在这个领域里产品的最低标准,国标往往是最低的,但它是最基本的,是个门槛。比国标高一点的应该是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一定要更高一点,这样行业才有竞争力。但最有优势的企业会制定自己的产品标准,企业标准一定是最高的,一定要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黄进校长几年前发起八家政法类大学共订“立格联盟”,这个“立格联盟”的标准就是同类院校标准,这个标准明显比国标要高,将来北大、清华制定标准也会高于这个标准。

国标中把法学教育的性质已经定下来了,当研讨这个性质的时候,教指委花费了比较大的工夫,广泛征求意见,最后也是在中央政法委的指导下,才最终定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法学教育要培养懂国情、能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法治人才。习总书记在政法大学的“53”讲话中指出,“法治领域如果不能人才辈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全面依法治国也是不可能做好”。“法治人才培养是全面依法治国重要的一环”,这句话把法治人才的重要性说清楚了。这个目标定下来,法学未来的教育模式就是职业教育模式,培养的目标就是法治人才。

申卫星:刚才您说了,国标是质量控制的最低标准,换句话说,在国标之上,对于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其实我作为一个从事了二十五年法学教育的教师来说,也是一个一直困惑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说职业教育,法律的实践性确实不能得到发挥。法学毕竟是社会科学,应该对社会问题的解决发挥它的引领作用。我们很多学校的法学教育过分地谈一些抽象的、空洞的、阳春白雪的东西,以至于学法律的人不知法律为何物。在这个背景下我赞成法学应该强调实践性,总书记也讲了法学实践性很强,应该增强法学回应社会的能力。但是困惑在哪里呢?一旦我们谈职业教育,谈实践教育,就感觉法学教育的品质被降低了,感觉我们的理想不够高远。这是我的直观感受,不知道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会不会因为职业教育的指向,最后都去应付司法考试了?当然不是说应付司法考试就不对,德国的学生完全按照德国的国家考试来,同样培养出来既能进行法学技术推演,又有法治理想的人才。这一点不知道我们应该怎么结合?会不会因实践性教育导致我们培养出来的都是工匠,而缺少了思想?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者之间的关系,希望大家发表一下看法。

潘剑锋:我觉得这本身不矛盾。从更大范围上讲,大学培养什么样的人才一直都是有讨论的,到底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这个可能跟社会发展环境,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是有关系的。我始终认为社会精英是需要通过教育才能够产生的,但是,不是所有教育对象都能够成为精英。有人会说,你这是精英化思想。但是我认为这才是切合社会实际的。法学教育到底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从大的社会背景需求来讲,取决于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或者法治人才;以及,我们这些从事法学教育的、担负着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学校或者师资,他们有什么样的能力?我认为,中国发展到现阶段,宽泛意义上的法治人才,社会上不是很欠缺,真正欠缺的是相对比较精英的或者高端人才,应该有一部分院校去承担培养高端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去培养法制方面的精英人才。在我们六百多所学校中,可能二三十所学校倾向于精英化,中间三四百所学校倾向于职业教育,另外一些学校能达到什么水准,得看他们的师资、学生的素质和具体的教学措施等。

申卫星:徐老师提的是有理想、有情怀的人的选择。退一步讲,教育本身跟个体一样有很大的差异,每个人在同样的教育体系当中获得的知识内容是不一样的。换句话说,有的人可能不一定是教育出来的,可能是多读书读出来的。潘老师也说,精英和职业教育可以结合,并不矛盾,这是一个理想的场景。如果这个标准指向了职业教育,在现在的年轻人当中导向性将是非常明显的,明显到什么程度呢?且不说国标的颁布,单单说司法考试的引导,学生看书只看教材,甚至只看司法考试的教材,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书都不看,更不会看那些思想性的书。以我们为例,我们1988年上大学的时候是戴校徽的,这并不是表明我们当时多么高傲,而是珍视自己大学生的身份。大学的主要功能是什么?并不是来为了找工作谋生的。我们那个大学时代,同样是法学院的学生,都会读政治学、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的著作,各种讲座无论是否是本专业的,不管对考试有无帮助,都会去听。这些东西积累在身体里,对我们日后的成长打下很好的人文基础。

如果说来学校学习是为了将来找一个好工作,这个导向下的职业教育可以想见,学生只看教材,甚至教材可能也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学习的内容都是以自己将来的谋生为导向,这个教育就是失败的。因为技术永远是会被淘汰的,而思想是永恒的。

韩大元:1980年我上大学,在吉林大学法律系读本科,当时吉大法律系的本科教育是非常成功的。我们除阅读专业书籍外,还读了大量的人文、历史、哲学等方面的书籍;除了专业性的训练之外,人文与素质教育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很多毕业生在不同的岗位上工作,适应能力很强,因为吉大本科毕业生的基础知识、基础概念是扎实的。经过系统的人文教育训练,做学术,懂得学术的社会价值;做检察官,懂得检察官的职责内涵。基础打好了,良好的价值观确立了,很容易适应不同岗位的需求。如果没有这个基础,只适应某一个岗位,换一个岗位之后就没有后劲。在我看来,吉大法学院最大的成功就是强调本科教育,它给我们塑造了80年代良好的价值观,到今天过去了三四十年,我们还忘不了本科的人文教育,人文教育让我们无论选择什么职业,都能够在那个岗位上发挥作用。

申卫星:我当初学法律的时候,很多亲戚都说,好好学法律,将来学好之后好钻法律的空子。我听了以后特别不舒服,难道我学法律之后就为了这个吗?学了法律之后,我告诉他们法律永远是有漏洞的,因为法律受制于客观的物质世界条件和人们主观的认知能力,从制定之初就落后于社会现实。换句话表达,法律永远有漏洞。但是对漏洞如何解决,如果只是职业教育,可能就会形成所谓的工匠式解决;如果有很好的人文素养,有很好的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的支持,就会从法律的体系解释、从规范目的、从法律价值等角度出发。所以,我们担心的是,法学教育如果明确指向了职业教育,徐老师心中的职业教育是精英式的职业教育,但是面对600多所法学院校,中国法学教育会走向什么样的状态?

清华强调法学教育理念是三位一体的:第一个层次,知识传授;第二个层次,能力培养;第三个层次,价值塑造。三者结合才能培养出真正优秀的法律人。法学本身就有很强的人文主义精神,法学之所以是社会科学皇冠上的明珠,就是因为它汲取了很多基础学科的养分。

黄进:我觉得各位老师观点都挺正确,因为大家是从不同角度讨论这个问题。其实办大学、办教育就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办什么样的大学,怎样办大学;二是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法学教育到底培养什么样的人?从中国整个教育讲,我们的教育方针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里强调了全面发展;从一般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大学就是要培养人格健全的人与合格的公民;而从一般的法学院校或者法学教育而言,可以说就是要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法治人才,当然各个学校还可以再具体化。在这个基础上,我们中国政法大学提出来,要把学生培养成“四型人才”—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国际型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法学教育首先还得要定性,法学教育到底是什么教育?我认为,法学教育不是素质教育,不是通识教育,也不是简单的一般意义上的专业教育,而是一种专门的职业教育。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教育都是专业教育,没有专业教育就没有大学教育。我们大学里面有中文、历史、哲学、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专业设置,这些专业开展的教育都是专业教育,法学教育也是其中一种专业教育,但法学教育又不是简单的一般意义上的专业教育,它跟中文、哲学、历史、数学等专业是不一样的,它同医学教育和教师教育一样,是专门的职业教育,在社会上有相应的社会职业即法律职业对应。我们现在把职业教育理解简单化了,法律职业教育所讲的“职业教育”对应的英文是“professionaleducation”,从这个意思上来界定法学教育更全面、更科学。

我们讲法学教育是大众化教育阶段里面的精英教育,不是说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人要高高在上,脱离社会、脱离实际、脱离民众,而是说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应该是高素质的法治人才,是立法执法、治国理政、经世济民之才,当然对他们要有更高的要求,这同时对法学教育也就有了更高的品质要求。大学教育是以专业教育为特征的,但并不等于说大学教育除了专业教育就没有素质教育、通识教育等其他教育形式了。我们提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或者是专门职业教育,并不等于不要开展通识教育,我们仍然要通过全面的教育来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创新精神、人文情怀、科学理性、批判性思维、社会责任感。我在学校里强调“健全人格教育”理念,要从五个方面,即品德、学识、能力、智慧、身心五个方面对学生进行培养,“五位一体”,培养其品德,传授其学识,锤炼其能力,启迪其智慧,强健其身心。其中,品德是放在首位的。职业法律人或者高素质法治人才一定是一个德才兼备、人格健全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国标实行还带来我们担心的另一个问题,比如原来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是必修课,现在让学生选修,司法考试又不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学生不会选这类基础性的课程。

徐显明:我说一下我到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体会。普林斯顿大学被认为是美国本科教育最好的一所大学。普林斯顿大学有工学院,我和工学院院长讨论他们学生培养目标的时候,他说了一句话对我很有启发,他说我们工学院学生如果将来能成长为一个银行家,那证明我们的培养是成功的。工学院并不以培养工程师为目标,这一点正好和MAT(麻省理工学院)区别开了。麻省就是要培养世界上最好的工程师,但普林斯顿的工学院不以培养工程师为目标,他希望学生成为任何一种人,他们也是职业教育。我评价美国法学教育的两大特点:第一,精英教育;第二,职业教育,这两者是融合得最好的。在这点上,如果要讲美国的法学教育特色的话,这是它最鲜明的特色,也是美国法学教育可能被世界所模仿和学习的地方。

我们现在的法学教育也定位为职业教育,但是和美国有比较大的不同。首先是起点不同,我们是以高中毕业为起点,美国是以大学毕业为起点。由此我们追求职业教育,难度比美国大得多。刚才潘剑锋书记说的那三个词,本质上就是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有三个要义,一是知识,二是能力,三是素质。知识是一切的基础。我们任何人理解事物、判断事物、解释事物都以脑子里面固有的知识为基础,这是哲学家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每个人对事物的解释都来自自己头脑里面的知识,故凡有理解就有不同。而运用知识就是人的能力。有的人脑子里面知识很多,但是当让他运用知识的时候,连篇学术论文都写不出来,人和人的差别往往就在运用知识上。当你把运用知识的能力稳定化的时候就是你的素质,人的水平体现在素质上。我们的通识教育即素质教育,高等学校里就本科专业来说,所有教育分两类,一类是通识教育、素质教育,另一类是瞄向职业的,专业化的职业教育。

我们现在把法学教育从过去的素质教育、通识教育、学术型的教育,转为职业教育,要求学生具备四个方面的素质,这在国标里面已经列出来了。第一部分,素质养成类的,一部分是人文的,另一部分是科学的。不只有大家刚才提到的那些课程,自然科学面向未来,法科学生也应该学计算机、信息科学,甚至数学。如果你不懂人文,你就没有价值观,我们的法律职业最重要的就是价值观的塑造。如果你不懂科学,就难以掌握科学的方法,就不会正确对待证据。没有人文,不能正确对待当事人;没有科学素养,就不能正确地对待证据。我们的法官、检察官一是和人打交道,二是和证据打交道。第一部分就是把人文和科学放在一个基础上要求。

第二部分,法学知识的系统化问题,给学生一个系统的法学知识结构。这就是要教给学生一个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

第三部分,职业伦理的培养。比素质教育更高一个层次的教育是人格教育,是健全人格的养成。我们法科的学生,将来要维持司法公正。我多年前的一个思考是,政府官员是管事务的,法官、检察官是管理什么的?既然法官、检察官也是官,这个官与政府官员的最大区别在哪儿?他不是管理事务的,而是管理正义的。管理正义首先自己必须成为正义的化身,法官、检察官是正义的守护神。这就需要他自身有高尚的人格。伦理养成在这一轮培养范围当中的地位被提上来了。德法兼修的问题,立德树人的问题,都要在伦理当中得到体现。

第四部分,之所以说以职业教育为目标,就是要求学生增加动手的能力。我们的学生毕业以后,如果到了法官、检察官的岗位上,不经过五到六年的磨炼,基本上适应不了。这说明我们培养的人拿来是不能用的,动手能力欠缺是法学教育的短板。实践类的教学在这一轮的培养环节中增加了。

韩大元:中国法学教育四十年改革中,最大的亮点之一是,至少我们在传统的以学术性人才培养的体系里,引入了真正具有职业教育内涵的法硕教育。二十年法硕教育的运行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但并不是制度设计上有问题,原因是:第一,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还不成熟,我们传统的教育方式还不太适应。第二,我们有些培养单位并没有严格按照专业学位的要求和目标,以及指导委员会确定的培养目标来安排教学。第三,学生观念也要更新,真正具有专业精神与能力。我个人对法硕教育的未来是充满期待的。

黄进:我们现在研究生教育有一个误区,把学位分为学术性学位和专业性学位,这个分法本身就是有问题的。现在法学本科毕业学位叫法学学士,是学术性的吗?研究生又分为法律专业学位和法学学术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我一直比较反对这种分类。我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都是法律职业教育。如果一定要区分的话,除了法学博士是学术性学位,其他都是法律职业学位。现在法学硕士毕业生在社会上声誉好一些,用人单位更欢迎,但绝大多数法学硕士生毕业后都是在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怎么能将法学硕士学位归入学术性学位呢?法律硕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都是法律职业学位或法律专业学位,只是其授予对象和培养方案要求有所不同而已。

韩大元:人民大学基本上是硕博连读,五年制的“2+3”,报考学术性硕士的时候就进入博士课程,先学一年,一年之后可以选择,没有能力继续攻读博士的可以退出。人民大学每年都在减少学术性硕士的录取比例,扩大专业学位的比例。在任何国家,学术人才需求是有限的,大部分法科生要进入法律实务领域。

三、法学教育评价的困惑

申卫星:教育部一直都有指挥棒,从早期的“211”到后来的“985”,到现在的“双一流”,它对法学教育学科的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如何评价法学院法学学科的水平?

潘剑锋:我认为,对“双一流”“985”“211”这些带有标签化的评价,可以搞,但不要过度强化。不要轻易贴标签,标签化就意味着特定化。值得反思的是,贴上这个标签,你就和它的内涵完全一致了吗?没有这个标签,难道就不具备这些内涵?此外,在学科评价中,以什么样的标准具体操作,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评价也特别重要。我们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以评促建,来提高学校或学院的整体水平,不能不正当竞争、弄虚作假或者利益勾兑。一定要实事求是地总结出我们的成绩,归纳出我们的特点,同时一定也要找到自己的不足。就像博士生写论文,要指出自己的弱点或不足在什么地方。我们在评价好的学校或学院时,不仅要看他们对先进经验总结得如何,还应当看看他们对自己的不足归纳得对不对,如果大家能够以一种很诚信的态度来对待,“双一流”之类的评价机制才有意义。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这种学科评价可以搞。如果只是贴标签,就会导致一些院校心态浮躁、急功近利乃至弄虚作假去“迎合”。

黄进:北大、清华、人大都是“985”“211”“双一流”的最大受益者。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我们当然希望能够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行列,这不仅是学校的目标,也是工作的切入点,同时也能够激励全校教职员工为之奋斗。我们现在是“三步走”,每个阶段有不同的日标,经费上确实也有增加。

其实我们现在讲评价,还要反思一个问题。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法学界到底提出来了什么原创性的概念、思想、理论或制度设计?这方面的建树还是极少的。这个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申卫星:请问黄校长,您讲到“双一流”对中国政法大学发展的帮助,但是对于没有入选“双一流”的学校,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

黄进:一个大学要对自己有正确的认识,也就是正确的定好位。你到底要把这所大学办成什么样的大学,怎么办?这些都要想清楚。最主要是抓质量的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能力也要不断提升,要内涵式发展,另外要特色发展。中国政法大学不可能跟北大、清华、人大比,但是我们有自己的目标,要办出自己的特色,这个也可能是那些没有进入“双一流”的学校要思考的。像在中国法学界,南海仲裁案一出来,找不到几个有实力的海洋法专家,我们就有三五位老师常年在做海洋法研究,国家需要的时候能够派上用场。因此,大学怎么能办出特色很重要。

徐显明:大家现在谈到的还都是教育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评价。政府总要找个指挥棒指挥大家,这个棒失灵了就会换个棒,以后还会有不同的花样。但自今年起,司法行政部门的评价将会冲击甚至替代教育部门的评价。我在参与设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方案时就考虑过这个问题。法学教育最终还是以培养法治人才的质量为标准的。如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各校的通过率来排名,教育质量高低立刻可体现出来;如果再排一个序,以通过人数的多寡来排名,则贡献率也可立刻体现出来。诸位切不可忽视了这个需求侧评价因素。通过率加贡献率也将成为评价的一个指挥棒。供给侧始终是要为需求侧服务的。有效满足中国法治进步的人才需求,永远是评价中国法学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

四、优秀法学院校院长或校长的核心使命

申卫星:徐老师,您当了这么多年的院系领导、校长,作为一个院长和校长,您觉得应该怎么做,才能成为一个好的法学院长,一个好的大学校长?

徐显明:我是1994年开始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的,那时候只有三十出头,被认为是中国重点大学里面最年轻的院长。我最尊重的老师乔伟教授给我总结了三条,这三条基本上都是从道德和管理上入手的。什么是好的法学院院长呢?第一,一定要有能力去吸引一批比自己水平更高,而他们又愿意与你一块儿愉快工作的人才。如果你具备这种能力,能够把比自己水平更高的人请到这个学院里工作,就是好院长。因为在任何一所大学,在任何一个学院,最根本的就是人。一个人有时候就代表一个学科。只要你能把一流的人请来,你就能成为一流的法学院院长。他光来了还不行,你还要让他每天愉快地跟你一块儿工作,让他每天都Happy,这就是法学院院长的基本功。如果你请来的人水平都不如你,这个法学院就会每况愈下。

第二,你一定要有能力从你这个学院以外获得更多的资源,拿来分配给最需要的人。我到美国去了一趟,获得了美国新闻署15万美元的资助项目。合作项目拿来以后,直到我离开法学院,我自己一分钱都没有花过,我用这15万美元送了十位老师到美国培训。你能从学院以外获得资源,这是个能力;拿来资源以后配给最需要的人,而不是配给自己,这是个职业伦理。院长要有从世界获取资源的能力,还要有把自己获得的资源作为公共资源的道德。

韩大元:法学院院长应该怎么做,徐校长已经讲了。我1980年上大学,经历了重点大学、重点学科、博士点、一级博士点、“211”、“985”和现在的“双一流”不同法学教育政策的变化过程。但是我们现在回顾四十年,要思考一个问题,由政府主导的法学教育改革有成就,但也存在一些体制机制上的问题。如不调整机制问题,无法提升中国大学的国际竞争力和内涵式的发展。

为了国家发展战略,可以在不同时期提出一些法学教育发展目标、高等教育发展目标,但是不要过于身份化,不要让大家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宪法上人是不能以身份来划分的,要保障平等地位,大学也有平等竞争问题。党的十九大提出要解决社会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矛盾,教育领域不充分、不平衡现象是存在的,而且在有些领域还是比较明显的。比如,一是地区间的不平等,中西部和东部不平等,我们一级博士点这么多,但西北地区博士点很少。二是学校之间也不平等,我们这次进入“双一流”的法学院校总共六家,四家在北京,两家在武汉。学生毕业时,有些用人单位要看你是“985”毕业的,还是“211”毕业的,有的学校明确要求只招“985”和“211”大学的毕业生。大学身份的不平等,导致有才能的学生受到身份限制。正义在法学教育领域首先体现为教育公平。我们的一些改革措施,有时导致追求的目标与现实之间的冲突,让学生确实面临很多不公平。当他面临不公平的时候,如何认识正义,如何认识公平?

徐显明:美国高等教育有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大学自治、学术自由,遵循洪堡精神。这是它的体制保障。第二个特点,多元化。私立大学、州立大学、社区大学等不一而足,也有两所国立大学。中国的高等教育是“千校一面”,我称作“俄罗斯套娃现象”。第三个特点,高度竞争,自由竞争。这三个特点促成了美国高等教育的繁荣状态。

韩大元:大学是创造思想、培养创新人才的地方,学术自由是宪法的权利,也是大学保持活力与创新思想的基础。徐校长刚才讲4000多个世界上最优秀自然科学人才有2800多人都在美国,而且美国人获得诺贝尔奖的那么多,创新都集中在那里。中兴事件出来以后,总书记强调创新的重要性,要求把核心技术掌握在我们手里,确保国家核心利益不要受到损害。大学如何营造创新的良好的环境?核心技术不掌握在我们手里,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没有尊严,大学的责任在哪里?我们不缺乏硬件,缺软件,思想不自由、学术不自由怎么能创新呢?

申卫星:韩老师,您在人大法学院做院长这么多年,现在不做院长了,回首往事,是艰辛还是快乐?

韩大元:我作为一个院长,一直以来的理念是:要爱护每一位学生,尊重每一位老师。现在想起来,我做得不够。家长把小孩送到法学院,读本科、硕士、博士,我们要爱护学生,呵护学生,让学生感到温暖。特别是本科生,当他(她)刚进入大学,感情出现空白的时候,我们要用爱填补学生感情的空白。第二个就是尊重老师,每个老师也许有不同的风格,尽管个性不一样,他们都很优秀,都是创造思想、创造价值的,作为法学院的管理者,在职称评定、奖励、科研上,都要尊重他们。这方面我自己也在反思,虽有理想,但是做得不够。你问我经验,就是这样,要爱护学生,尊重每一个老师,这是我的体会。

当学生选择这所大学的时候,他有充分的自豪感。在这个学校里面做老师,有充分的尊严感,这个尊严来自于哪里?学生尊重老师是天然的,关键就看校长、处长尊不尊重他。校长、处长都尊重这个老师的时候,他的尊严就有了。大学还有第三类人,即员工,从校长到处长到一般工作人员,他们如果做的事情都能得到认可,那么就都有充分的成就感。在大学的校园里这三感同时存在,即学生的自豪感、老师的尊严感、工作人员的成就感。三感如果同时被激发出来,这个大学就活力无限,就是最好的大学。我们做校长的就是要创造这三感。

申卫星:您由椅子说起的尊严空间理论,我其实能感受得到其中微妙的心理变化。我办公桌前有两把椅子,但是通常老师来了我不会让他坐在那里,因为一般是学生才坐在我办公桌的对面。如果老师坐在那个位置,他会认为他是被管理者。我会坐到那两把椅子中的一把上,请老师到沙发上坐。他坐在沙发上,我坐在椅子上,体现对他的基本尊重。我从2016年7月担任清华法学院院长到现在才一年半,已经感觉到做院长很辛苦、很累,但是很大的收获就是做人。第一,做院长要有全局发展观。过去做普通老师,甚至做副院长的时候都想不到的事情,现在会从法学院发展的全局去考虑。例如,清华法学院某一位老师得了一个大奖,比如当了长江学者、十大法学家,我会比他还高兴,因为他取得这些成绩都会成为清华法学院的成绩,会让我感到与有荣焉。

第二是有了历史观。历史观首先是对既往的历史要予以充分的尊重,不要轻易推翻前任的付出和努力,我们清华法学院能有今天,是历届领导和老师们辛苦努力的结果。每一任院长都非常不容易,非常艰辛,非常辛苦地走到今天,不能吃到第100张饼把前面99张饼都忘掉了。其次,基于这个历史观,我会慎重对待这个院长职位。因为做院长,可能会很辛苦,但是你要珍惜这个岗位,你当下所为的一切都会成为未来的历史。等你不当院长,或者当你退休的时候,那时候的院长回顾前几任院长包括你的时候,对你做的工作有什么样的评价?你是否在法学院发展的历史中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学院的发展是否提前布局,留下了一个好的基础?所以在当下的我,应该有这样一个对未来清华负责的清醒的历史观。对院长来说,一方面是责任,另一方面也是一个为大家服务的机会。我时刻提醒自己,当下的一切都会成为未来的历史。

整体来讲,通过这些年的探索,北大法学院的大部分老师对教学更投入了,院里也给予更多的支持政策。比如案例研习课,老师反映收集案例比较辛苦,工作量大,学生作业多,配的助教不够。我问他要多少?他说要12个,但按学校标配只有2个,他要12个,我说给你6个。我们老师觉得6个助教还是完不成任务,他自己又找了2个。我们助教是要支付费用的,另外2个助教的薪水就是老师从他自己的项目里支付,搞得院里反而很不好意思。后来我跟老师说,我们设立一些教学改革项目,你给这个助教花掉的1万元,我们通过项目的设立给你1.5万元,让老师通过申报做好项目,既总结了教学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助教的费用问题。这样慢慢营造了一个什么样的氛围呢?我们院里有十几个老师,学术做得好,教学也很投入,也做得很好。所以我们法学院这几年在学生评价方面都是全校文科的前三名,去年得了第一,我们感到很自豪。我们这些课程设置和对教学改革的扶持,对学生整体能力提高是很有帮助的。

我认为,一个好老师除了政治上的标准之外,有三个基本标准:一是学术上倾心向学,二是教学上热心投入,三是对学生关爱有加。这样的老师才是好老师。

五、大学自治问题

从西湖大学的模式看中国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西湖大学模式是否适合我们法律教育体制创新?

徐显明:大学自治这个概念,原则上不适宜于目前中国高等教育体制,其一,中国每一所大学所授予的学位,都是国家学位,中国的大学没有自己独立的学位。其二,《高等教育法》已明确中国普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不同于西方的董事会,高校党委既要向办学所在地的地方党委负责,又要向教育部负责,不享有自治权。其三,中国高校校长,实行的都是任命制,而非大学教职工选举或师生选举产生。谁任校长,有时甚至与教职工无关,学校的董事会和党委会都产生不了校长。其四,中国大学的任何专业,教材都不是自主编写和选定的,一些意识形态浓厚的学科,如法学、经济学、新闻学,其核心课程教材都是指定的。基于这四点,对中国高校办学体制的表述,还是“依法办学”为好,而不可谓之“自治”。“大学自治”目前不适合中国国情。

南方科大曾试图模仿香港科大,但失败了,失败的原因,一是香港科大办学的特殊时代不复存在,二是香港科大创校者们的主体条件不复存在,三是香港科大采用美式体制在南方科大也不复存在,模仿是必然要失败的。西湖大学最让我们期待的,不是其办学目标,而是其能否进行高等教育体制创新。我不希望她成为第二个南方科大。

韩大元:大学自治是历史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不同历史发展时期具有不同内涵与实践形态。对具有共识的大学自治理念要相互借鉴。就目前而言,要落实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办学自主权,坚持依法办学,尊重大学发展规律,保障学术自由,从体制上解决行政化问题。西湖大学作为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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