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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上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短视频可能构成的作品类型为《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中规定的电影作品和类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修改为“视听作品”)。《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录像制品这一并非作品但享有邻接权的短视频制品,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在具体判断某短视频是作品还是录像制品时,最重要的是判断该短视频是否具备“独创性”,缺乏“独创性”的短视频很难被认定为作品。如果短视频中包含大量的时事新闻报道、科学知识等内容,并且是对该类内容进行简单陈述或列举,那么一般可以认为该短视频内容属于公有领域范畴,不具有独创性。如果短视频中的时事类、科普类、教育类内容是在对科学常识、史料及其他公共知识或常识进行整合并配有独特的画面展示、解读、归纳论证等基础上制作的,或可认为该短视频具有独创性。
二、短视频制片者/作者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内容和权利限制
1.短视频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内容
短视频作品的制片者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主要体现在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如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等财产权利。《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短视频作品如有除制片者以外的多个作者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短视频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享有和行使其著作权。
由此,如果短视频能够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则可以享有广泛的著作权权利。
2.短视频制品的制作者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相较于短视频作品,短视频制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以财产性权利为主,《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3.短视频作品的制片者的权利限制—合理使用制度
总体而言,在非商业性质的活动中,或者是在可以排除潜在商业性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短视频可以得到合理使用制度的保护。可能有人会问:“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商业性质的视频平台上发布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盈利,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笔者认为,如果使用人在制作短视频过程中使用了他人短视频,无论该短视频是否属于前述合理使用制度下的情形,但发布至商业平台后,该短视频的传播已不可控,不能够排除潜在的商业险。因此,在平台上发布使用他人作品的短视频,并不属于合理使用。
4.短视频制品的制作者的权利限制
短视频制作者的著作权除了受到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外,《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短视频制品的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短视频侵权典型案例及法院判赔情况
1.案例一:在短视频中使用了他人音乐作品引发的侵害著作权纠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号:(2018)京73民终1941号)中,原告享有电视剧《花千骨》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打开被告公司手机电视APP,该软件界面首页位置可以看到涉案电视剧的剧照,点击后进入播放界面,点击后能够观看电视剧剧集,每一集都存在单独的标题,可以观看四分钟左右。被告主张涉案片段并未实质性再现涉案作品,客观上未对涉案作品起到替代作用,属于合理使用。
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鉴于原被告均不能确定被告的涉案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亦无法确认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法院综合被告公司使用方式、作品知名度、点击量等综合酌定其应当向原告支付的赔偿金额。
3.案例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短视频
同样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张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19)京0491民初29781号)中,原告是《中国故事》系列作品的所有者和运营者。《中国故事》系列视频是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系列作品在原告平台独家发表,并未许可任何其他第三方使用。被告未经任何许可以“追影狂人记”为名的账号在“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上,发布的视频《一个法国老外,35年只拍中国,用60万张照片见证中国巨变》,内容与涉案作品完全相同。
4.案例四: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电视剧素材/内容转为短视频和图片
上海某影业有限公司诉方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案号:(2019)沪0115民初34910号)中,原告享有“凉生,我们可不可以不忧伤”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系淘宝卖家,进入“淘宝网”,在搜索栏中输入“芒果家高端定制女装”后,进入涉案店铺。在该店铺搜索栏中输入关键词“凉生”后,显示18个产品链接,该些产品链接的名称均为“凉生我们可不可以不忧伤+剧中人物名+同款具体服装名称”的形式,每个商品链接下的介绍配图均使用了涉案剧的截图或短视频,部分截图中还显示字幕。
四、短视频制片者/作者应如何避免侵权风险的法律建议
(一)音乐
(二)软件
(三)字体
(四)图片/美术作品
(五)短视频内容合法合规
短视频作品的内容需要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第八条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所含有内容有所约束,即不得包含违反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封建迷信、暴力、赌博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五、短视频被侵权的维权流程及途径
(一)整理权属文件
(二)对侵权事实的公证取证
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和事实进行取证;也可委托律师或者自行持续对第三方侵权行为持续取证。
(三)投诉维权
2.向侵权短视频服务平台投诉:要求为侵权短视频提供储存服务的平台将短视频下架。
(四)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1.权利人自己或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侵权主体发函要求停止侵权等;
2.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侵权主体发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3.委托律师就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