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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法治国”为中国共产党在历史新时期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之一。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是一种历史地形成的民主政体或民主政治理想。

马克思说,“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孙中山关于法治的主张,“人贵自重,须知国无法则不立,如其犯法,则政府不得不以法惩治之。”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近代以来百余年上下求索作出的最终抉择,标注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最新高度。社会主义,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法治,替代了延绵千年的人治传统。两者完美结合,让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成为可能。

法治中国的原点乃是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作为新中国的人民大宪章,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总结中国人民自鸦片战争以来100多年特别是自五四运动以来30多年的革命斗争经验,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来的一部新中国的建国纲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前,它是中央人民政府施政方针和一切党派、人民团体和个人行动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制定和颁布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以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体现人民民主的宪法。它是在对新中国成立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章,共106条。首部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宪法。

“依法治国”为中国共产党在历史新时期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之一。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粉碎“四人帮”后,邓小平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首先强调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1978年12月13日,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叶剑英在讲话中论述了“发扬民主,加强法制”,强调“一个国家非有法律和制度不可”,“在人民自己的法律面前,一定要实行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他提出,要“尽快完善我国的法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不仅明确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原则,而且指出: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按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要求,从1979年起,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作用逐渐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

1980年2月23日至29日,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在北京举行。邓小平作了题为《坚持党的路线,改进工作方法》的讲话。全会决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议修改宪法第45条,取消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此后,同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的决议》。修改后的宪法第45条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了原条文中关于公民有“四大”权利的规定。

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开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鉴于1975年的《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1978年《宪法》是在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肯定“文化大革命”的指导思想下修订的,既背离1954年《宪法》的社会主义民主基本原则,又脱离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拨乱反正、实行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实际,亟待修订。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央将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他强调说,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

1997年中共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治国方略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强调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此后,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2004年3月5日至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修改宪法是这次大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此前,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先后三次对1982年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顺利完成了对宪法的第四次修订。“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写入宪法,标志着人权作为法定权利得到保障。

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隆重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次年2月,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全会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制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蓝图,成为中共党史上第一次专门研究法治建设的中央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我国法治事业上新的里程碑。

长期以来,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了艰辛探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与发展,大致经历了孕育阶段(1978年到1997年)、形成和发展阶段(1997年到2012年)和完善阶段(2012年至今)等三个阶段。

“述往事,思来者”;“欲知大道,必先为史”。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吸取“文化大革命”中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沉痛教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开放重启中国法治进程,法治建设进入快车道。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2010年,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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