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我国快速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开放国内市场、融入经济全球化和推动国内创新型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们正在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与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新趋向、国内改革开放和实施创新发展战略的新形势相适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同样需要全面打造“升级版”,使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融入全球化和推动创新驱动战略中发挥更加重大的作用。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面临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处于一个新的特殊矛盾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较多问题和挑战。我国已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数量已跃居全球第一,但知识产权质量参差不齐;我国已拥有越来越多的关键核心技术和专利,但专利转化率低和效益较差,垃圾专利较多,为科技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我国已拥有较多自主品牌,但仍然严重匮乏全球知名品牌,假冒侵权现象较为严重,品牌创立的法律环境仍需改善;一些领域的盗版侵权现象严重,妨碍了文化的发展繁荣和文化产业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于上个世纪80、90年代制定了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于2000年前后进行了大幅的法律修订,目前又进入新一轮法律修订阶段,涉及如何把握修订方向、知识产权制度向何处走的顶层设计问题,尤其是如何处理全球化与国内需求的关系问题。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也有不同认识,在究竟是加强还是弱化保护等问题上争论较多。这种背景表明,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制度实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均处于重要的转折关头。这些重大的、方向性的问题需要我们及时正确回答。
当前国内外形势及知识产权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在理念、制度和具体实施上的复杂性和多面性。从总体目标和方向上看,打造知识产权保护的“升级版”,就是要在现有知识产权体系的基础上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再设计,形成与新一轮经济全球化以及国内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先进的和符合国际主流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执行体系、理论体系和社会环境,尤其是要把理念和制度落实为现实秩序。实现这些目标,需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强化接轨与适应内需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经历了由前些年的“被逼”接轨到当前的重点强调内需和自主设计的过程,当前知识产权立法又全面启动,知识产权保护又处于再定位的转折关头。是继续强化接轨还是更加强调内需如何认识和应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外新形势和新要求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给予深层次的回答。基本态度应当是,在继续强化接轨的基础上,实现接轨与内需的深度融合。
在经历了相当长一段的闭关锁国的时期后,改革开放前夕,伴随着中国的主动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西方发达国家又以国际规则冲开了中国市场的大门。改革开放必然要接受国际的和主流的规则,期间主动与被迫交织,但并没有重演丧权辱国的历史,反而是在接受和适应中创造了高速增长和迅速步入现代化国家行列的发展奇迹。期间伴随我们接受和引进国际上通行的经济贸易和知识产权规则,我国逐步步入了确立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融入全球化的现代化轨道。30多年来我国经济贸易得到长足发展,已成为世界经济贸易大国,培育了坚强的实力、国力和自信,正在走向经济强国和和平崛起之路。
(一)“倒逼”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始终伴随着国际“倒逼”现象,外在的压力不断转化为变革的动力。被“逼”恰恰使我们深深受益。如李岚清同志回顾改革开放进程时所说:“我们在具体工作中深深体会到,我们内部的许多改革措施是被对外开放促出来甚至逼出来、榨出来的,也有许多是在对外开放中学到的。同时改革又为对外开放创造了条件,促进了对外开放。”[1]以开放倒逼改革、从无奈走向自觉,推动了我国迅速走向现代化,在许多方面走到先进行列。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既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始终参与和推进了改革开放。与整个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同样经历了由被迫、无奈到主动、自觉的过程和转变。
这种态度充分地体现和落实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前些年我国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立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吸收通行标准是思想解放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在制度接轨和借鉴的基础上建立的。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与生俱来的市场经济气息,在立法时“参考国外一般做法”、“分析国内外的大量案例并派人赴美、韩等国考察”,注意符合“国际有关惯例”,“草案第二章写了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十二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大多数为国际立法例中所共有,只有个别行为是根据我国现实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加以规定的”。[2]吸收借鉴国际通行规则使该法具有高度的预见性,适用了不断深化的市场化改革,保持了旺盛生命力和生机活力。
接受以条约和西方国家通行规则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国际规则,无疑是当时的不二选择。西方国家要求中国接受国际规则固然是出于其自身利益,但由此满足了我国改革开放的需求,保障了这一时期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创新发展的需要,积极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初步现代化,使我国步入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国家行列,实现的是“双赢”。这一过程具有鲜明的“倒逼”色彩,也充分说明了“倒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施压和“逼迫”当然是为了谋求其国家利益,甚至有些“逼迫”行为短期内对于我国曾经不利,我国也会付出一些代价。但接受这些规则显然符合我国全局、长远和根本的利益,我们毋庸置疑是受益者。具体的谈判事项需要讨价还价,但制度和规则的接受和确立则具有奠基性、长远性和稳定性。[3]
(二)仍应主动坚持采用国际标准
其次,要适应我国国力持续增强、国际地位迅速提高和更多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需要。我国已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和贸易大国,成为第二大经济体。我国正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和扩大全球经济影响力,只有主动接受和推行主流的知识产权规则,才能在参与全球化中居于高端和前沿,为参与全球治理提供强有力的国内经验支撑和微观基础,树立良好的国际经贸形象,在参与全球化中能够挺直腰杆和具有底气。但全球经贸规则仍然由西方主导,我国国内变革的滞后使我国缺乏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能力,为全球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和水平有限。我们需要通过国际化和法治化,为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提供国内基础。我们有巨大的国内市场,我们不但能够吸收主流规则,还要在吸收的基础上创造现代知识产权经验,为国际社会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产品,增强我国制度软实力。要充分认识到,包括知识产权规则在内的贸易规则,不同于民族性、政治性色彩浓厚的其他法律规则,是现代市场规则,并具有天然的跨国界性,这是借鉴吸收的重要基础。
再次,适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于全方位、高标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我国国内正在进行转方式促发展,进入攻坚克难的改革深水区,创新驱动已成为重要国家战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我国也站在这一变革的起点上。知识产权保护在创新驱动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需要高水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环境。
总之,当前我国国力大增,又处于改革开放的新起点,我国应当有更大的勇气和更高的要求吸收借鉴知识产权通行规则,并积极创造世界性经验。我国新一轮的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必须与促进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相适应,必须与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引进外国投资和深化经济技术交流相适应,使我国主导和基本的知识产权规则更加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并全面加大保护力度。
(三)“升级版”是自主选择
与知识产权初创的“被迫”时期相比,当前强调自主接受主流规则是审时度势和权衡利弊之后的理性选择,更多的是适应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国力增强和国际地位提升的新形势和新需求的自信和自主安排。但是,改革、开放与发展三位一体,内需与外需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当前在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更为强调内在需求,决不意味排斥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规则。外需本来就是内需的有机组成部分,适应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同样是内在需求的应有之义。内在需求更多的是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前提下,亦更加符合我国实际,实现通行规则和国情实际更深度的融合,决不意味着更多地远离主流规则而另搞一套和自成一体。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是我们长远和根本的利益,决不能以眼前利益牺牲长远利益。在基本面和主导层面符合国际标准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知识产权保护更加符合国情实际和具有必要的中国特色,但不能以此为名行保护特色甚至落后之实。中国特色与国际标准应当是相辅相成而不是相互冲突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是在更加符合全球化要求的前提下,国际标准与国内需求高度融合的制度体系。
二、法治治理与政策治理的关系
“升级版”的中国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知识产权保护是法治环境的重要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必须强化法治治理和弱化政策治理。这里强调几点。
(一)妥善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兼具法律性、政治性与政策性,但应以法治为根基,并注重以内化政策的方式进行政策调节和体现政策效果,实现政策目标,弱化法律之外的政策性治理。
首先,要重视法律适用中的内化政策。适当运用法律的内在政策和内化政策,也即法律之下和法律之内的政策,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恰如其分。法律适用具有裁量性,法律规范之内有时有不止一个选项,且法律有时有漏洞和空白,需要填补。在具有选择性的法律选项之内进行法律适用,本身即具有政策空间。知识产权保护要体现导向性和政策性,但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考量政策,将政策内化于法律之中,成为法律适用的有机部分,实现法律适用的妥当性。我们不能以政策代法和使政策超越于法律之上,但也需要在法律之内善用政策。
再次,高度重视司法的法治导向作用。司法是法治的重要化身和代表,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确立司法保护主导的情况下,要更加重视司法所代表的法治形象,充分发挥司法一以贯之地执行法律的长效保护机制作用。
(二)增强法律执行的可预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法治的内涵是丰富的,如:“遵从法律的可预见性、连续性和统一性”。[5]可预见性、连续性和统一性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任何法律制度都高度珍视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6]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执法的可预见性、连续性和统一性以及公开、透明、说理等,对于营造创新和发展的良好环境至关重要。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对此均应高度重视。司法在维护这些价值上具有天然的优势和更高的期待,尤其要率先垂范。司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导地位,实际上就是为了彰显法治的主导地位。司法更要重视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和确定性,强调程序保障和过程透明,重视遵循法律适用的先例,为利益攸关方提供稳定的和可期待的预期,尽量避免受反复无常的困扰。这是良好的法律环境、投资环境、创新环境和市场环境的标志与象征。
(三)加强对权利人平等保护
三、私权保护与公权介入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私权(民事权利),私权通常都是通过自己行使权利的方式进行保护;我国又有独特的双轨保护制度,公权力在积极主动地进行保护。因此,如何处理私权保护与公权介入的关系,始终是制度设计中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当前有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就是将加强保护与加强公权介入挂钩,将加强保护简单地向加强行政执法靠拢。这种倾向存在一定的误区和误导。例如,当前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低”很可能受到了过度的渲染,甚至成为实现特定法律修改目的的说辞和藉口;[7]即便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存在这种现象,也应当以理性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而不能简单化地处理,否则会治丝益棼,与初衷南辕北辙,甚至被不适当地利用。这些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公权介入要符合知识产权的特点和本质
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公权介入的关系,要遵循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和规律,要据此确定公权力的定位。首先,知识产权已非特权而系民事权利,需要行政程序授予或确认的知识产权,符合条件即应授予和确认,并应当尽量简化程序和提高效率,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其次,国家应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公正、高效和权威的制度通道。再次,根据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的属性,权利人有处分的自由,即便行政救济也应当以权利人主张(投诉)为前提;行政保护尽可能以侵权行为同时危害公共利益前提,纯粹侵害私权的行为尽可能不以行政救济解决。
知识产权具有公共政策色彩,但毕竟落实为一种私权即民事权利,TRIPS协定开宗明义地指出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将其作为私权与体现公共政策属性并不矛盾,因为在其公共政策属性已体现在私权的塑造之中,如知识产权的规则和利益平衡机制体现了激励创新的公共政策,而且在法律的适用之中仍然可以继续贯彻公共政策精神。而且,公共政策主要是在立法之中贯彻的,在法律的执行上不应该因为行政执法与司法而有所不同,否则法律就不成其为法律了。因此,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属性应当内化于法律之中,不应该成为强化公权更多主动介入的法理依据。
(二)警惕公权力过多介入的窒息创新效应
(三)警惕公权力介入的保护机制“异化”效应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对于知识产权属性的把握还不到位,一些制度设计也值得认真反思。我国有的企业界人士指出:“知识产权是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就是公权的问题,第二个是私权的问题。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是公权要解决的问题,我认为这也是政府的核心职能。而对于创造、运营、权利主张、争议解决这些东西,其实更多是私权层面的东西,是权利人应该去做的事情,所以我觉得要把这条界限凸显出来,因为政府如果没有聚焦在核心能力上,政府承载太多的责任,可能没有真正体现政府的核心价值。”“政府可能承载了太多的东西。现在政府什么都管,包括争议的解决,包括权利的主张也去管,因为中国的文化里面,和谐是最好的,美国就是通过权利人不断主张权利来促进大家更愿意做这个事情,然后不断创新成果出来,它不是一个鼓励和谐的文化,但是中国实际上是鼓励和谐的文化,鼓励和谐的后果往往是先进的被和谐掉了,落后的得到了鼓励,尤其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个私权,就是以主张权利为实现目标和价值的,只有回归本来面目以后,我们真正的创新的土壤才建立起来。”[11]这种来自活生生实践的切身感受和见解是很深刻和很有道理的,值得我们在建构科学的知识产权制度设计时深思。
(四)积极推动我国保护体制的完善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首先主要是国外压力直接推动的,当时的对外开放形势要求在短期内形成具有较高效率的执法体系,以迅速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迅速发展,国内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逐步由被动、被迫转变为主动和自觉,双轨并行、优势互补和司法终局的执法体系逐步发展起来,这也形成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特色。知识产权具有无体性、外部性、公共物品性和政策性等特征,权利边界不似其他财产权那样清晰,在缺乏保护传统、权利意识不强和知识产权文化不够发达的社会背景下,容易发生重复性的、大规模的侵权行为。我国实行的双轨执法体制显然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还不规范、侵权行为多发、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实际,具有现实的存在基础和合理性。但是,知识产权毕竟是私权,按照私权保护的属性,应当主要由权利人自身寻求法律保护,国家更主要的是通过完善司法救济体系,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供给满足私权救济的需求。国家最好在局部的特殊侵权领域,动用公共资源和公权力,给予积极主动的法律救济。
四、全球化、地域性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加强保护是方向和趋向,我们要瞄准目标前进,向先进和主流靠拢,但同时要把握好我国创新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把握好方位,不搞理想化和一步到位,不把未来和趋势当成现实,所以要“分门别类、宽严适度”。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司法保护政策,就是以此为背景和基础的。
(一)加强保护的辨证性与复杂性
知识产权制度是个矛盾体,既是激励创新的利器,又会阻碍创新。如斯蒂格利茨所说:“如果不很好地设计知识产权制度,成本就会高出收益。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如果设计不当,甚至会阻碍创新。现今美国的问题就是它的知识产权制度妨碍了创新。在美国,这种情况很普遍,对此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关于对美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的争论。”[20]因此,立法者需要限定权利范围,把知识产权关在“笼子”里,以趋利避害;执法要具体划清权利边界,对于权利的保护不受越宽越强越好,而是要在依法的前提下,要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促进创新为目标,尽可能做到恰如其分和宽严适度。
(二)全球化与地域性
经济全球化并非知识产权规则的完全一体化。“当前,市场已经或接近实现全球化,但是,世界仍然围绕主权国家运行,各国政府拥有设立市场条款的权力,不管是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都要受其影响。我们将会看到,有些时候,不管是大国还是小国,都能相当成功地抵制全球化核心所在的市场力量,尽管他们自己往往要为此付出相当巨大的代价。”[23]为尽量减少代价,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全球化,但与全球化关系不大、我们独具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仍然根据根据我国国情和实际进行处理,而不是盲目的不加区别地加贴全球化标签。对于一些纯粹贸易性的知识产权规则,我们应当尽可能遵循全球化标准;对于我国创新发展的特殊需求,一定要充分考虑。
知识产权保护是依照我国法律进行的,地域性是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原则。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但其他国家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实际时,我们无需人云亦云,也不能人云亦云。该创新的时候就要创新,法理同样是可以创新的,也需要走自己的路。别人没有走过的路我们照样可以走,不能因为别人没有走过就不敢理直气壮和没有底气。当然,创新性保护一定要符合我国实际,有利于我国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繁荣。这才是衡量我国能否创新性适用法律的根本标准。
(三)国情实际与中国特色
对于一些民族性和国情色彩浓厚的领域,或者一些特殊的中国式问题,需要坚持独具一格的中国式处理,不盲目与其他国家一致或者寻求国际标准。换言之,我国有特殊的历史、文化和国情,也必然有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必须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按照我国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并不涉及履行条约义务及其他国际保护问题,而仅仅是如何适用我国法律以及用我国法律解决我国自己的一些特殊问题。尤其是,由于这些问题的特殊性,国外的类似做法要慎重借鉴,一定要看到貌似背后的实质性差异,不宜以简单类比现象和结论的方式囫囵吞枣式借鉴国外做法;确因本质上的差异不能借鉴的,理直气壮和敢为天下先地做出我们自己的裁决。比较法固然有益和重要,但一定首先要与我们的实际相结合,不能脱离实际地进行比较和借鉴。
总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之上,面对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深化的国际环境和我国仍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内实际,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升级要统筹兼顾,既保持先进性和前沿性,又符合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国情实际,总体上朝着更加现代化和法治化的方向迈进。
【注释】:
[1]李岚清:《突围———国门初开的日子》,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68页。
[2]刘敏学:“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的说明”,在1993年6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
[3]“使中国融入全球体系将增加中国的既得利益,促使中国遵守国际规则,将强化中国对外贸易、服务、投资、技术与信息的依赖性。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将逐渐强化,到最后,一旦哪个国家单方面违背国际义务,将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参见李光耀:《李光耀论中国与世界》,蒋宗强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55页。
[5]蒋惠岭、黄斌编译,“美国联邦司法发展战略”,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9月14日。
[6][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页。
[7]这种类似情况在其他国家也会存在。如在本世纪以来的美国专利改革及相应立法中,“我们能够预测到那些针对特地产业的严肃的立法调查以及可获得的回应并不常见,即便出现也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参见[美]丹·L.伯克,马克·A.莱姆利:《专利危机与应对之道》,马宁、余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6页。
[9]EuropeanParliament,2007.“TRIPS协定要求政府必须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以刑事处罚,实乃一大误解。”转引自李轩:“关于知识产权实施的十大误区”,参见李轩、卡洛斯·M·柯莱亚编:《知识产权实施:国际视角》,李轩、张征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29页。
[10]参见“美国发布知识产权报告中国再入重点观察名单”,载《经济参考报》2012年5月3日。
[11]同注[4]。
[12]李轩:“关于知识产权实施的十大误区”,参见李轩、卡洛斯·M·柯莱亚编著:《知识产权实施:国际视角》,李轩、张征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2年版,第20-21页。
角》,李轩、张征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36页。
[15]SouthCentre,2008,转引自李轩:“关于知识产权实施的十大误区”,参见李轩、卡洛斯·M·柯莱亚编:《知识产权实施:国际视角》,李轩、张征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23、24页。
[16]同注[13]。
[17]同注[12],第22页。
[18]同注[12],第31页。
[19]张勤:“析知识产权规则国际化”,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10期。
[20][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新发展模式”,载王梦奎主编:《迈向新增长方式的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页。
[21]同上注,第27页。
[22]同注[20],第27页。
[23][美]罗伯特·夏皮罗:《下一轮全球趋势》,刘纯毅译,中信出版社2009年版,第146页。
浅议党员干部如何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提升能力,促进工作
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关键是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就是要把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让广大人民生活得更健康、更舒适、更安全、更幸福。那么,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如何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提升能力,促进工作这一论点,可谓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基础动力,因为党员干部作风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各项工作的落实,关系着各项事业的成败,关系着党和政府及企业在群众中的形象。为了能够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百分百胜任自己的岗位工作,就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的方法,不断提高综合能力来完善自我,超越自我,进而推进现实工作效率显著提高。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也是所有企事业高效发展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关心人、调动人的积极性,而是要开发人的潜在能力,并且将人的发展与企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人的素质的提高。胡锦涛在中央党校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一定要加强学习,勤奋工作。我们的党肩负着艰巨的历史使命和繁重的任务,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学习,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水平和综合素质。当今,我们正处在知识创新的时代,很多新的知识需要我们去学习与探讨,况且过去懂得的和熟悉的知识也要有个不断更新的问题。面对新形势,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一定要有学习的紧迫感,才能符合时代的要求。因此善于学习,不断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升能力,促进工作,是摆在我们煤炭行业党员领导干部面前的一项艰巨的任务,这对于打造千万吨煤炭基地的企业建设,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那么如何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全面更新“创新驱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激发企业创造创新的热情,从而为企业发展提供不竭动力,是党员领导干部责无旁贷的使命。在这个创新发展的时代,如果不抓紧学习、不注重提升创新能力,不在学习和工作中继续提升综合素质,就难以完成肩负的历史重任,难以完成贯彻执行国家和吉煤集团、珲矿公司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进而推动煤炭行业创新体系建设,完成安全创新发展效益年等工作,只有注重对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所以,党员领导干部要围绕“创新驱动发展”主题思想,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首先要建立崭新的学习理念,这是提升能力,促进工作的前提。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适应时代要求,党把“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学习、创新也被提到企业发展的议事日程,建立学习、创新型员工队伍被视作加速提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有效途径。
学习型组织理论认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企业要持续发展,必须具有持续学习的能力,即单位中的成员均应信守终身学习的理念,而不视其为某个阶段或为达到某个简单目标而进行的短期工作。因此在每个人的工作生涯中,必须随时接受最新的教育,人人都必须持续不断增强学习能力,方能获得成功。因而,在创新驱动发展时代的企业必须建成学习型团队,只有勤奋好学、学以致用,才能坚持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工作。那种认为不学习照样能够干工作、不愿意用心学习的想法,那种满足于一知半解、浅尝辄止的态度,那种借口工作忙不去学习或者敷衍了事的做法,那种把学习当作装点门面而不是用来推动工作的现象,都是十分错误的,也都是十分有害的。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好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在现实工作中把围绕加强“创新驱动发展”的学习、创建学习型团队作为效能建设、创新建设的主要抓手,进一步推动企业建设高效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要对学习型团队的创建进行具体的规划,党员领导干部要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努力造就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同时要创建相对稳定的学习机制和运行机制,为学习“创新驱动发展”的先进性、团队学习的整体性提供有力的保证。
再者要围绕“创新驱动发展”建立有效载体,搭建好创新学习的平台。要以人为本,着眼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党员干部要通过创新学习载体,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带头引导和调动全员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学习效果。工作中要把政治、政策和业务学习有机结合起来,把提高学习能力、创新能力、执行能力作为提升总体素质的目标。
一是要利用好现有的图书资料室,订购专业杂志、报纸,以满足党员干部及广大员工的学习需要;二是要利用好各单位已配备的电脑、网络、投影仪等现代化电教设备,满足各类培训的需要,切合实际围绕“创新驱动发展”发挥好平台的硬件作用。无论党员领导干部还是员工,都必须参加学习,实现自我超越、自我发展,成为复合型人才。三是要经常不断地组织读书演讲比赛、知识竞赛、趣味活动、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推进学习成果的深化,使学到的知识不仅能够运用于工作中,更能在工作的实践中得到提高和理性升华,转化为创新力、工作执行力。
综上所述,党员干部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提升能力,促进工作的实践,关键在于具体落实。我们要牢记“两个务必”,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践行杨董事长“六戒六倡”要求,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以优异的执行力,带领广大员工坚决实现全年各项工作目标。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到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201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着力强化创新驱动,为建设“两富”现代化浙江奠定坚实基础。最近召开的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专题研究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这些都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放眼世界、立足全局、面向未来作出的重大决策。这一重大决策既是抢抓新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机遇、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战略支撑作用、实现民族复兴和富民强省目标的必然选择,也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破解资源要素瓶颈制约、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的根本举措。我们必须认清形势、把握规律、创新举措,大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和强省建设。
工作理念上要加快
“实现四个转变”
创新层面上,要进一步从点的突破为主导转向多元化的整体推进为主导。过去的科技创新主要还是依靠科技部门的单兵突进,较多的是着力于点上的突破,而相对缺乏集成与联动。在创新驱动阶段,必须注重创新的统筹协调和顶层设计,强化创新的系统化和网络化,要更加注重科技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多元化创新,更加注重政产学研金介用的协同创新,更加注重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以及各个层面的整体突破与提升。
创新途径上,要进一步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主导转向集成创新和原始创新为主导。在投资驱动阶段,科技创新本身还是比较粗放的,创新的目标主要是追赶型的,创新需求主要集中在一些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新工艺开发和管理创新,创新的途径主要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随着形势的变化,在创新驱动阶段,依靠引进技术、设备和管理带来的经济增长空间越来越小,企业只有通过集成创新和原始创新才能有效减少对外的技术依赖,形成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从而拓展新的发展空间。
产业扶持上,要进一步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为主导转向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在创新驱动阶段,更加讲求发展的质量和创新的效益,更加注重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就浙江而言,传统产业虽然在一定时期仍处于主导地位,但是发展的瓶颈制约越来越多、技术提升的局限性越来越大、市场空间越来越小。我们必须把重心转向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上,围绕新兴产业链来部署创新链,通过科技的支撑和创新的驱动,推动产业高端升级,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科研组织上,要进一步从供给模式为主导转向需求模式为主导。在创新驱动发展阶段,技术更替加速,技术路线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如果依靠政府和高校院所主导的供给式创新,就会存在较大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科技创新要进一步转向企业为主导的需求模式,真正面向企业、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围绕需求来部署和谋划创新活动,依托龙头企业更好地把高校院所和社会创新资源整合起来搞研发,如此才能提升科技创新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降低创新风险。
工作举措上要抓住
“五个重点环节”
更加重视科技创新的统筹部署和顶层设计,加快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一是要在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上下功夫。科技创新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必须用全球视野、站在全局高度来统筹谋划,把科技创新摆上党委政府的核心工作来研究,促进科技管理部门与经济产业部门的统筹部署,把科技创新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落实到具体规划、具体部署、具体政策、具体行动中。进一步健全部省会商、厅市会商和部门会商制度,完善科技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省市县集成联动、政产学研金介用协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科技管理体制,形成创新各主体、各环节、各方面相互支撑、高效互动的格局。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坚持和完善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工作的意见》,建立以创新驱动、科学发展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关键指标的动态监测、创新绩效的考核评价和考核结果的奖惩力度,促进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亲自抓、主动抓科技创新工作,象江苏省一样涌现出一批科技书记和科技市、县(市、区)长。
1、要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不折不扣执行好《浙江省科技进步促进条例》,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一个百分点以上,确保到2015年,省、市、县(市、区)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预算内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分别达到8%、42%和32%以上,对科技投入达不到法定要求、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2、要加强资源的统筹汇聚。善于把分散在政府各部门的资源有效集成起来,集中财力办大事;促进各高校院所科研设施、实验室以及各类服务平台对外开放,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创业。
第三,要善于突出工作重点。坚持在“有所不为”中更好地“有所为”、在统筹兼顾中更好地抓住关键,真正把有限资源用到刀刃上;调整完善科技计划体系,引导科技资源向重点企业、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关键人才集聚,提高科技资源投入产出率;集中力量凝练设计一批重大项目,促进省市县资源的集成,加大持续支持力度,加快涌现出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科技成果,切实改变“星星很多、月亮很少”的局面。
更加重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加快提升创新主体核心竞争力。
一是要形成倒逼企业创新的机制。建立健全生产要素和资源的差别价格机制,完善企业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安全、质量、技术等市场准入标准,严厉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使不加快转型升级、不注重自主创新的企业难以立足发展。对于自身不重视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的企业,政府不列为支持对象,倒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研发机构建设。
二是要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坚持把研发机构建在企业、将人才工作重心转向企业、将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到企业、将科技创新资源集聚到企业、将科技服务覆盖到企业,形成“一切围着企业转”的机制,尽量降低企业的创新成本和风险,激发企业内在创新动力。在项目实施中,要突出企业主导作用,凡是应用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必须以企业牵头实施;在科技项目评审中,要增加企业界专家的权重,确保企业的话语权,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应用的主体。
三是要加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改善投资结构,持之以恒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研发机构建设和创新人才建设。鼓励企业改变创新模式,建立全球化的创新网络,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企业建立紧密型的战略联盟,广泛利用先进技术、成果、项目、人才等创新资源。鼓励企业立足长远发展,联合高校院所加强基础前沿研究和产业关键技术研究,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产品。通过努力,大力培育一批象苹果公司、阿里巴巴这样引领产业变革的企业。
四是要加快形成科技产业联动、大中小企业协同的技术创新机制。强化产业和企业的技术需求导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着眼技术瓶颈组织重大技术攻关,立足产业升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规模与质量效益的同步提升;深入开展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加快建设一批上下游协同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重点企业研究院,实施一批突破关键技术的重大项目,选派一批青年科技人才到企业工作,努力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倾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强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这些大企业为依托,以核心技术和市场为纽带,形成集群式产业协作体系,带动关联的中小企业共同创新发展。
更加重视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快发挥科技对提升社会生产力的战略支撑作用。
一是要大力发展高新园区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将其作为衡量科技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体现科技投入绩效的重大举措来抓。大力推进14个产业集聚区创建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园区转型升级工作,努力培育一批国家级高新区。加强高新园区的动态评价与考核,推动高新园区提升创新能力、做强特色产业、实现错位发展,打造一批品牌园区,辐射和带动全省高新产业加快发展。围绕九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需求,以突破高端核心技术、培育高附加值产品、打造上下游配套的高新产业为目标,大力组织实施十大重大科技专项,力争在若干前沿领域取得突破,培育一批新兴产业集群。确保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每年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到2017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加值实现翻番。既要注重扩大高新技术生产规模,更要注重增强高新技术产业创新能力和附加值,努力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二是要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把产业化导向贯穿于科技创新的全过程,各项工作部署都要围绕产业化、各项考核评价都要突出产业化、各种资源配置都要面向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首先,要引导高校院所面向市场搞研发。具体要实现“四个转变”:科研人才的评价,要从“以论文比高低”转向“以转化产业化论英雄”;科研活动的组织,要从“做什么吆喝什么”转向“企业需要什么研发什么”,促进“研之能”与“产之需”无缝对接;科研的合作方式,要由单纯的“技术入股”转向“技术、资本入股并举”,与企业结成更加紧密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创新链条的打造,要从“实验室样品”向“生产线产品”的转变,加强中试孵化,延伸创新链条,提高成果成熟度。
第二,要加快提升企业承接和转化能力。企业要善于把握技术市场发展形势,从企业创新发展的需求出发,主动加强高校院所的紧密合作,大胆引进先进成果以及成果转化的人才、设施,提升科技成果的承接和落地转化能力,努力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
第三,要完善政府和社会的服务体系。在省、市、县三级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加大对成果转化的投入,深入实施十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切实加强中试基地、成果转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建设,完善技术转移转化体系和市场交易平台,加强网上技术市场建设,完善科技成果拍卖机制,促进先进和适用技术的连片推广转化。
更加重视政府职能转变和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改善科技创新环境。
一是要强化科技公共服务职能。正确处理好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关系,尽可能从市场能自我调节的领域中解脱出来、从具体的分钱分项目中解放出来,最大限度地运用公共政策工具如税收、金融、贴息、政府采购政策等来配置科技资源,更好地运用公共服务手段来支持创新活动,更好地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方法来引领科技创新。重点支持对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具有较强带动性的重大研发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基础性研究和前导技术研发;支持创新型城市、重大创新基地、高新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公共创新平台等公共产品建设;支持知识产权开发、运用和保护,技术市场和中介机构建设,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大力营造公共创新环境。
三是要完善人才的引进和激励机制。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学习借鉴江苏“引进一批人才、带动一个产业、影响一座城市”的做法,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创新团队,以高层次人才引领高水平创新。同时,通过有效机制,促进高校院所甚至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创新人才向企业流动,开展科技创新,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大力培育青年创新人才,保护青年的创新积极性,让社会创新的涌流不断迸发。健全以激励创新为导向的用人制度和薪酬分配制度,努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格局。
四是要完善创新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多元的人才考评体系,把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创新效益作为评价科研绩效和人才水平的主要依据。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高校院所与市县的创新绩效进行评估并公布排名,将创新绩效与项目持续申报相挂钩,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益。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4月19日在京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的总要求和大趋势,我国网信事业发展要适应这个大趋势,在践行新发展理念上先行一步,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推动我国网信事业发展,让互联网更好造福国家和人民。
有学者表示,我国网信事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交流中正发挥着重要的“先行作用”。网信事业在践行新发展理念上先行一步,可以更好地汇民心、聚民意。网信事业应当在遵循新发展理念的基础上,致力于构建良好的网络环境。
示范和带动作用强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十二五”中国互联网发展十大亮点,“十二五”期间,中国互联网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互联网经济在GDP中占比持续攀升,2014年达到7%,占比超过美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因为互联网的带动作用不断做大做强,互联网企业突飞猛进,进入世界前列。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认为,网信事业在带动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将发挥三方面的“先行作用”,一是超前布局下一代互联网,拓展网络经济空间,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二是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三是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促进灵活就业。
与践行新发展理念相联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钟新认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在今天与各个行业、每个人都关系密切,网信事业在践行新发展理念上先行一步,犹如提纲挈领,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也有标志性意义,可以带动其他行业更好地践行新发展理念。
当前,中国互联网与国际的交流合作日益深化,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刘建飞表示,互联网是我国与国际交流最为密切的领域之一,我国网信事业在践行新发展理念上先行一步,以先进的发展理念指导与世界互联网的交流合作,可以更好地与世界互联网发展接轨。
与新发展理念实现良好对接
网信事业要在践行新发展理念上先行一步,二者必须实现良好对接。在姜奇平看来,网信事业与新发展理念的互动应从经济领域的“创新”开始,在技术创新与服务创新上先行一步,引领中国经济发展;通过推动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效结合,在按需调整供给上先行一步,为经济稳定作出贡献;从依赖物质投资驱动创造就业,转向创新驱动,在支撑“双创”上先行一步,使公众更好地从互联网发展中受益。“十三五”期间,互联网与各行各业的结合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先行动力,在中国经济走向总量世界第一的过程中完成转换“发动机”的使命,推动中国经济发展从物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创新驱动发展论文五】
当前,中国拥有三项世界第一:工程师数量排名世界第一,SCI收入论文世界第一,专利世界第一,但是这没有改变我们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弱的局面,在全球产业布局当中暂时仍然不能改变世界工厂的尴尬局面,原因何在笔者认为,主要是存在“四个脱节”,即科技人才与经济的脱节,人才创新成果同产业的脱节,人才创新项目和现实生产力的脱节,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利益收入的脱节。
第一,科技人才与经济的脱节。我国的工程师数量虽然多,但是根据2014~2015年度全球竞争力报告,中国在工程师可用性指标方面仅仅排名43位。美国81%的工程专业毕业生可以立即胜任工作,印度也有25%的毕业生可以做到,我们国家是10%。
第三,人才创新项目和现实生产力的脱节。现在中西部地区的人才大多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很多创新人才被吸引到东部创业,“孔雀东南飞”的情况很普遍。因为很多创新项目在中西部地区缺乏产业化的平台和创业的环境,无法变为现实生产力。而东部地区提供了没有天花板的平台,使大量人才流向南方。此外,我们国家由于缺乏自主创新的技术,被动高价引入国外技术,对外技术依赖成为我国当前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瓶颈。
第四,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利益收入的脱节。人才价格和状况走向反映了一个国家地区以及一个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及人才开发资本的水平,反映了当地人才市场研究水平,也反映了进行决策的官员们的高端认识水平。一个很小的例子是,以前人才项目劳务费要报销出来或者作为所用是非常困难的,有无数规定在制约着。在西方国家除了按章交税之外,人才创新得到的收入完全可以为自己所用,作为劳务费来开支。这点目前显得特别突出,也是影响到高端科技人才创新活力的重要问题。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要从制度设计上寻求根源,破解制度上的诸多障碍。简单来说,人才创新发展要破除四个脱节,实现四个对接。
需要指出的是,其他三个脱节和对接都是制度问题,因此我们应当在顶层设计或者制度设计方面加以解决。我们要把企业作为科技人员的主战场,让科技成果不再束之高阁,而是让它能在经济当中发挥驱动作用。总之,当前人才资本价格与价值背离根源,在于我们不愿意承认优秀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人才经济的定义是,人才经济是实现并发展知识经济化和经济知识化的双向互动过程。因此,强化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的对接,对解决人才资本与价格背离的顽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