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分析》所有法制史法律文件篇章体例的发展演变。

0.九刑。九刑是指周朝制定的九篇刑书。《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1.《法经》在篇目结构上,共有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汉律六十篇。含《九章律》共9篇,《傍章律》18篇,《越宫律》27篇,《朝律》6篇。其中《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

3.曹魏律(《新律》)18篇。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18篇,扩充了法典的内容,又删削了条文。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4.晋律(《泰始律》)共20篇,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内容。将律和令明确分开,增加律注。

5.《北齐律》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6.《开皇律》确定12篇500条的法典篇目体例。

7.《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体例由12篇增至18篇。

8.《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其篇目“一准隋开皇之律”,分为12篇。

9.《贞观律》以《开皇律》为基础,篇目一仍其旧,共12篇,500条。

10.《永徽律》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蓝本,共12篇,502条。

11.《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的结构,包容了近代刑法之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首篇《名例》大致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而第2篇至第12篇则相当于近代刑法的分则,分别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12.《宋刑统》共12篇,502条,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律统类》和《大周刑统》,律下分213门,每篇少则有5门,多则有26门。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宋刑统》新增“臣等起请”32条和“余条准此”44条。

13.《新定条例》547条,是辽朝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史称《重熙条例》。道宗咸雍年间又增补成789条,称为《咸雍条例》。

14.《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共20卷,150门,1461条。该法典无注释、附例,仅律令条文达20余万言,其详细程度为中古法令之最。(西夏)

15.《泰和律令敕条格式》,包括《泰和律义》12篇,《律令》20卷,《新定敕条》3卷及《六部格式》30卷。(金朝)

16.《泰和律义》12篇名目与唐宋雷同,后人称其“实唐律也”。(金朝)

17.《大元通制》共2539条,分诏制、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目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大恶、奸非、贼盗、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等二十篇,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大元通制》是一部由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18.《元典章》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是地方官员对世祖以来约五十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共60卷,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共十类。《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大明律》附载五服图的做法,在《元典章》中也已有先例。

19.《经世大典》,是一部仿效《唐六典》而编订的典章汇编,共880卷。

20.《大明律》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以名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7篇,30卷,460条。《大明律》在编制体例上以名例及六部分篇,为古代法典体例的一大变化。

21.《大明令》,按六部分篇,条文简略,只有145条。这是帝制中国最后一部令典。

22.《大诰》分为四篇:《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23.《问刑条例》万历年间还将重新辑修的《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24.《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而作,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的职掌、建制、沿革、管理制度以及礼仪、礼制等。

25.《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附例一千余条。

26.《大清会典》在编纂上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

27.《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28.《大清现行刑律》它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删改而成,共36卷,389条,另有附例1327条,并附《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

29.《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

30.《大清民律草案》全文共36章,1569条。

31.《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共五节:总纲、大理院、京师高等审判厅、城内外地方审判厅、城谳局,45条。

32.《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区分民刑诉讼、建立陪审制度和实行律师制度为核心内容,共共5章,260条

33.《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共6编15章515条。该草案以日本1890年刑诉法为蓝本,引进了西方近代的诉讼原则和制度,如民刑分理、审判公开、陪审制度与辩护制度、废除刑讯逼供、采取据众证定罪等。

34.《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共4编22章800条,以1890年日本《民事诉讼法》为原型,采用了近代西方国家民事诉讼通用的“当事人主义”、法院不干涉及辩论等原则,表现了对私权的重视。

35.《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4章21条。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36.《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7章,56条。

37.《保护人民财产令》是孙中山督责内务部发布的重要法令,共5条。

38.《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913年。共11章113条,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立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

39.《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4年。共10章68条。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40.《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年。这部宪法共141条,分为13章: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

41.《暂行新刑律》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并无改变。以《暂行新刑律》为基础,完成刑法修正案,共55章,432条,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的内容正式纳入刑法草案正文。

42.《训政纲领》1928年。确立了训政时期国民党“一党治国,以党训政”的施政方针,共6条。

43.《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共8章,89条。

44.《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

45.《中华民国刑法》(新刑法,1935年)分总则、分则两编,共357条。总则12章,为法例、刑事责任、未遂犯、共犯、刑名、累犯、数罪并罚、刑之酌科及加减、缓刑、假释、时效、保安处分;分则35章,规定各种罪名及刑罚。

46.《民律第二次草案》1926年完成民事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草案,共计1320条,不久,段祺瑞政府垮台,《民律第二次草案》未能正式通过。

47.《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0年。采德国民法编制体例结构。法典由5编29章1225条组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1)第一编总则,分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7章。

(2)第二编债,分通则、各种之债2章;

(3)第三编物权,分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10章;

(4)第四编亲属,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7章;

(5)第五编继承,分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遗嘱3章。

48.南京国民政府《票据法》分为总则、汇票、本票、支票、附则五章,共139条。

49.南京国民政府《公司法》它参照德、法两国的公司法制定,分为通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罚则6章,共233条。后于1946年经修正重新颁布,条文增至361条。

50.南京国民政府《保险法》公布于1929年12月30日,分为总则、损害保险、人身保险3章,共82条。

5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52.《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该法共9条。

5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土地革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惩治反革命的刑事法律。该条例共41条。

54.《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分为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和文化五部分,共24条。

55.《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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